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施设备清单1、入场消毒池2、污水污物处理设施3、无害化处理设施(焚烧炉)4、检疫操作台5、装卸台配备300LX照明灯6、屠宰间配备500LX照明设备7、检疫办公室8、检疫值班室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场(点)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屠宰、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远、出售的动物产品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2、屠宰场(点)进行屠宰加工1小时前,向驻场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屠宰检疫,提供当天屠宰基本信息,包括屠宰数量、屠宰时间、屠宰动物(原料)来源等;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宰前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3、屠宰场(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1小时前,向驻场(点)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时间等基本信息;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8〕60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财政补贴办法通知抄送: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2007年11月1日印发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生猪屠宰检疫操作及无害化处理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17年第10期72农 产 品 加 工病猪或者疑似患病猪就需要再次进行个体检疫,采用视觉检查、听诊和触诊等手段进行初步诊断检查。
最后,屠宰前的再次检查。
屠宰前的再次检查是生猪屠宰前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对生猪屠宰群体而开展的一系列的健康检查。
经过一系列的检查之后,确保猪群健康不存在任何疾病问题,就可以直接出示准屠宰单,准予生猪屠宰。
此外,在进行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生猪由于运输过程受到应急刺激而导致的精神状态欠佳、食欲废绝,甚至处于濒临死亡的状态,检疫人员要对这些猪进行紧急处理,出具紧急屠宰证明书,然后将生猪送到紧急屠宰点进行屠宰。
经过屠宰检疫表明肉制品合格后加盖相应的印章上市销售,如果检疫不合格,需要加盖销毁印章,并对其进行严格的无害化处理。
2、屠宰后的检疫相对于屠宰前的检疫工作流程,屠宰后的检疫工作更加繁杂,是发现生猪疫病关键流程。
屠宰后的检疫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生猪屠宰之后,首先,对生猪头部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甲状腺对下颌淋巴结进行解剖,观察下颌淋巴结是否存在充血、肿胀、出血、存在病灶等现象,如果发现下颌淋巴结存在异常情况,但是又不能及时作出诊断的,可以对该生长的口腔、咽喉、舌头、支气管粘膜等部位进行全面的检查,从而对异常生猪的生长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还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做好上述屠宰检疫工作的前提下,还要注意检查生猪的蹄部、乳房、面部是否存在水疱等病变,以便及时发现口蹄疫、水疱病、猪瘟等传染病。
其次,对体表部位进行检疫。
生猪体表检疫主要是针对生猪屠宰后的全身皮肤以及薄皮之后体表所进行的观察,主要检疫体表组织是否存在出血病斑,是否存在炎症和丘疹等皮肤病变现象[3]。
如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异常情况,应该对皮肤位置做出标记,以便在接下来的检疫过程中对皮肤存在的问题做出进一步细致的检查,从得出更加准确可靠的诊断结果。
对于剥离的猪皮要通过皮验灯对猪皮进行透视性检查,主要检查猪皮组织是否存在猪丹毒病变区域。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点

2016年第12期(下半月)Nong Min Zhi Fu Zhi You农民致富之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点于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淄博255000)[摘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道重要关口,只有彻底杜绝病死猪流入市场,才能保障群众吃上“放心肉”。
最近几年,山东省淄博市结合地区实际,对省农业厅下发的《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进行全面学习和领会,要求各县乡镇要积极做好病死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遏制病死猪乱扔行为发生。
同时建立“日收集、日处理”台账制度,按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上报,推进地区畜牧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
本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常见的几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点进行了分析,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同行有所助益。
[关键词]淄博市病死猪无公害化处理要点[中图分类号]S8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6)12-0281-01科研◎畜牧兽医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避免动物疫病发生的重要措施,对保证一个地区畜牧产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能否做到位,关系到地区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最近几年,随着淄博市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猪养殖逐渐向着集约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动物养殖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与之相对应的动物疫病种类也在不断增加,疫病防控难度逐渐加大,猪死亡数量逐年升高,如何更好的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就成为现阶段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
1病死猪运输首先,在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机器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对病死猪进行严格的无害化处理;其次,当养殖户上报病死猪案例之后,应该及时着手做好运送工具准备工作,在运输现场先将病死猪的口鼻、眼睛、耳朵、肛门、尿道等排泄器官用带有消毒液的纱布或者棉球包裹住,用不渗漏的容器将病死猪包裹住,将其装入不渗漏的车厢运输到无害化处理地点。
生猪死亡处理情况汇报

生猪死亡处理情况汇报
根据最近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公司生猪死亡处理情况有了一些变化。
在过去的
一段时间里,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改善生猪死亡处理情况,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下是具体的情况汇报:
首先,我们对生猪死亡处理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通过对死亡猪只的死因
进行排查,我们发现主要是由于疾病、饲养管理不善、环境条件恶劣等因素导致的。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强了疫病防控、改善了饲养环境、加强了饲养管理等,以降低生猪死亡率。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死亡猪只的处理和处置。
在发现死亡猪只后,我们第一时
间对其进行了隔离,并立即进行了解剖检查,以确定死因。
对于确诊为传染病的猪只,我们采取了焚烧或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防止病原的传播。
对于非传染病的猪只,我们进行了无害化处理,通过高温消毒和生物发酵等方式,将其转化为有机肥料,以减少环境污染。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饲养员的培训和管理。
我们组织了相关的培训课程,提
高了饲养员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疾病监测和饲养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生猪的异常情况,减少死亡率。
综上所述,通过我们的努力,公司的生猪死亡处理情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但是,我们也清楚地意识到,生猪死亡处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我们将继续加大投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饲养技术水平,确保生猪死亡处理工作的稳步改善。
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关注生猪死亡处理情况,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
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及宰后检验流程要点和检验制度-生猪

生猪屠宰厂宰前、屠宰过程宰后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及管理制度为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1、入厂检验: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5.3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谢旭人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生猪待宰和巡查记录样表
生猪定点屠宰厂 生猪待宰和巡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 ________年____月
数量单位:头 表单编号: 巡查时间 待宰圈 待宰数 (月/日/时 生猪货主 号 量 /分) 生猪健康 情况 停食静养 瘦肉精 宰前合 抽检数 格数量 量 静养时间 饮水情况 急宰 数量 隔离观 待宰死 察数量 亡数量 无害化处理 原因及方式 检验员 签字
填表说明:1.请企业按照每日进厂生猪的批次顺序登记相关信息。 2.待宰猪数量=宰前合格数+急宰数量+隔离观察数+待宰死亡数。 3.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年度汇总装订存档。本记录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生猪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生猪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前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源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疾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湖北省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措施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病死猪数据核实 以及无害化 无 害化 处理 情况 进行 核 实签字 并进 行统 计汇 总 ( 发
4 . 2 . 1 对病死猪病状作出初步诊断;
4 . 2 . 2 对病 死 猪数 量 及耳 标 信 息进行 查 验 ,并 进
行 销 号 处 理 。 日死 亡 3 0头 以上 的,或 者 死 亡 率超 过 正常 范 围 的,应 当报 告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构 到场监 督 ,参加 保 险 的养殖 场应 当通 知 保 险理赔 员到 场核
助 资 金 由 中央财 政 承 担 每头 5 0元 ( 恩施 州 以外 地 区 )或 6 0元 ( 恩 施州 ) ,省财政 承担 每头 2 0元 , 其 他 由市县财 政承 担 。 3 . 3 受补对象 。由规模 猪场 自行无 害化处理病 死猪
化 处理 费用 每 头给 予 8 0元 的补 助 。根 据农 业 部 办 公 厅 ,财 政 部办 公厅 《 关于 做好 生猪 规模化 养殖 场
县 级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主要 处 理 从 县 外 调 入 的病 死 动物 、动 物产 品 ,或处理 尚未设立 无害 化处 理场 的镇 ( 街道 ) 内病死 动物 ;镇 ( 街道 )无 害化 处理
4 . 1 . 3 对病 死猪 的耳 标信 息进行 查验 和销 号 处理 。 4 . 1 . 4 严格落 实安全 管 理责任 制 , 防止病 死猪 流
3 无 害化处 理补 助
4 . 1 . 6 每 月定 期 向农 业 部 门报 送 病死 猪无 害 化处 理信 息 。 Nhomakorabea_
4 . 2 对 规 模猪 场 自行处 理模 式 的监 管 。规 模猪 场 法 定 代表 人 ( 负 责人 )为所 在 场病 死猪 无 害化 处理 处理 负总 责 ,主要 职 责如 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