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4篇)

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矿山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防灭火工作,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矿山及相关生产活动。
第三条矿山防灭火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应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防灭火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本单位的矿山防灭火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和评估,并不断改进。
第六条矿山防灭火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加强防灭火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公司应完善矿山防灭火设备和器材的配置,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八条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矿山防灭火工作。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公司设立矿山防灭火管理部门,负责矿山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十一条矿山防灭火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改矿山防灭火工作方案;2. 组织开展矿山防灭火培训;3. 组织开展矿山防灭火演练;4. 监督检查矿山各项防灭火措施;5. 组织调查矿山火灾事故,并提出改进意见;6.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合作;7. 提出防灭火设备和器材配置需求;8. 定期报告矿山防灭火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义务遵守矿山防灭火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矿山防灭火工作。
第十三条部门和岗位应当明确各自的矿山防灭火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矿山防灭火的预防措施,包括:1. 完善矿山建筑和设备的防火设计和施工验收制度;2. 加强对火灾危险源的排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3. 制定矿山防火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按照规定操作;4. 加强巡查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5. 定期对矿山进行安全隐患评估,及时整改消除隐患;6. 复杂工艺、易燃易爆物品等重点部位应加强监控和保护。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旨在确保矿井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的火灾防控管理工作。
矿井包括地下和地上设施。
第三条矿井防灭火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矿井安全。
第四条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必须依法、科学、全面进行,责任清晰,措施到位,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应经常性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确保矿井的火灾防控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七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矿井应当配备专业防火人员,组织对矿井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第九条矿井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矿井发现火灾隐患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按期整改。
第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矿井应当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有效。
第三章防火宣传教育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宣传员,负责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向职工宣传火灾防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给新聘员工进行火灾防控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基本的火灾防控知识。
第四章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第十五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配备消防设备维修人员,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火灾防范、消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员工的培训等。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职责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火灾防范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矿井的所有人、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火灾防范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对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排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防。
第六条矿井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定期检测和维护火灾报警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矿井必须设置火灾隔离设施,对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进行分隔,防止火灾的蔓延。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火灾疏散和逃生通道,保证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第三章消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第九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设备安装和使用标准,确保消防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
第十条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和维护灭火器、灭火器具和其他消防设备。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性能正常。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培训员工掌握正确的消防设备使用方法。
第四章员工培训第十三条矿井必须组织员工进行防灭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让员工熟悉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建立防灭火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
第五章灭火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必须建立灭火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架构、指挥调度和协调处置的职责。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保持与当地消防部门的紧密合作,建立灾害事故报警和协助救援机制。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矿井必须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相关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自行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矿井防灭火制度(4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火灾防治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井。
第三条矿井应制定防火制度,组织实施矿井防火工作。
第四条矿井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矿井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五条矿井应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矿井应配备专业消防人员,进行常规的消防检查和安全培训。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做好火灾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章防火设施和器材第九条矿井应设置消防栓和消防水池,确保消防水源充足。
第十条矿井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并和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实现报警联动。
第十一条矿井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矿井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人员和培训第十三条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负责矿井的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矿井消防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持有消防从业证。
第十五条矿井应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消防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矿井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定期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章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九条矿井发现火灾隐患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处理。
第二十条矿井应加强对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导和检查工作,确保整改落实。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应急职责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和完善火灾报警和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矿井防火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矿井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矿井负责人负责。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5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总则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
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____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1.技术规定(1)在自然发火矿井、采区、工作面的设计中必须同时设计综合的(包括开拓方案、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通风系统等)和专项的(如灌浆、洒阻化剂、注氮、均压技术等)防治自然发火系统工程及措施方案,并与采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2)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或编制专项的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其内容应包括技术安全措施、设施等。
(3)采面初采、末采及回撤巷道过程中,应清除浮煤、木材等一切可燃物。
(4)严格执行采空区封闭制度,认真编审封闭方案设计、单项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采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封闭工程必须进行全面验收,并建立密闭台帐。
(5)严禁采空区通风或漏风。
所有通往采空区的通道(如各类巷道、钻孔、眼子、裂缝等)必须及时严密封堵,排水钻孔必须设U 型管。
(6)上山、立眼及石门揭煤后必须及时清理煤歼,对垮落形成的孔洞必须及时清理并充填。
(7)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发火预兆,当出现“雾气”、煤壁“挂汗”、有煤油、汽油、松节油等气味、井巷空气及巷壁温度升高、一氧化碳异常、出水温度升高等自然发火预兆时,立即停工撤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8)火区密闭a.火区与火区密闭墙的定性。
矿井因自然发火或外因火灾被封闭的采掘区域称为火区,对火区封闭的密闭墙称为火区密闭墙,简称防火墙。
b.防火墙的日常检查、管理要求。
矿通风科对每个火区和防火墙都必须建卡和绘制封闭示意图。
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安全需要加密检查次数。
矿地测科将火区及时准确绘入采掘平面图上。
矿通风科要及时组织开展分析墙内气体成分。
每次检查和分析结果要建立台账,并定期向公司通风部和公司总工程师报告。
c∙火区和防火墙的注销。
证明火区已经熄灭,矿井编制注销火区报告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才能注销。
对已注销的火区和防火墙应在防治自然发火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
在已注销的火区内、上、下阶段和邻近层开采时,必须有专门的防火措施。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4篇)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防灭火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井下矿山,包括地下金属矿山、煤矿、盐矿等。
第三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础原则。
第四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科学、规范、实用、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将井下防灭火工作纳入矿山安全管理体系中,与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
第二章井下防火工作责任制第六条井下防灭火工作责任制由矿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具体下达到各级责任人。
第七条矿山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井下防灭火工作,确保预防和控制井下火灾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井下防灭火工作职责按照层级划分,详细责任由各级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各级责任人要负责制定和落实井下防灭火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第十条矿井所有人要配备专门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的人员,开展专门的培训。
第三章井下防火设施建设第十一条井下防火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矿井防灭火设计要求进行,提前评估风险。
第十二条井下必须安装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水枪、消防栓等。
第十三条井下必须安装防火门、防火墙等,确保火灾不能蔓延。
第十四条井下应设置应急通风设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通风。
第十五条井下必须配备逃生通道和设备,确保人员有安全撤离通道。
第四章井下防火设备管理第十六条井下防火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七条井下防火设备的使用必须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第十八条井下防火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井下防火设备的故障需要及时报告并进行修理。
第二十条井下防火设备的更换必须符合规定的寿命要求。
第五章井下火灾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发生井下火灾事故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第二十二条发生井下火灾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
第二十三条发生井下火灾事故后,要迅速疏散人员,切断电源和瓦斯供应。
第二十四条救援人员要佩戴适合的防护装备,保护好自身安全。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一、引言矿井防灭火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矿井防灭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防灭火管理组织与职责1. 矿井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由矿长负责,成立矿井防灭火指挥部,由矿长任指挥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任副指挥长,安全、生产、机电、通风、救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指挥部下设防灭火办公室,负责日常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安全部门负责人担任。
3. 矿井防灭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制定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防灭火演练和培训,提高矿工的防灭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定期检查防灭火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4)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5)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防灭火工作,确保矿井防灭火工作的落实。
三、防灭火措施1. 预防措施(1)加强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防灭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得进行。
(3)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电缆。
(4)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确保通风设施正常运行,降低矿井空气中的瓦斯浓度。
(5)定期检查矿井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 监测预报措施(1)建立矿井火灾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空气中的气体成分和温度变化。
(2)建立矿井火灾预报制度,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进行预警。
(3)加强对矿井火灾事故的历史数据分析,总结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为火灾预防提供依据。
3. 应急处理措施(1)制定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2)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3)建立矿井火灾报警系统,一旦发现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矿工撤离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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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井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每年年初各矿必须编制井下的防灭火措施,并报公司安全生产中心备案。
第二条矿井必须做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演习结束后要在一个月内将井区反风演习报告公司生产中心。
第四条各矿井必须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
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备品工具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品种和数量由井长根据井区实际情况决定(至少要保证发生火灾时有五套消防斧、消防楸、消防桶、消防铲、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建两道正常巷道断面密闭墙的砖、沙、灰等材料以及不同管径的消防软管各200米),并由专职队伍负责管理、定期更新补充,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生产矿井相关煤层都必须由公司组织送省级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由公司生产中心备案。
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新采区时,必须对所开采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如果煤层具有自燃倾向性,必须采取联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报公司,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
第二章管理要求
(一)外因火灾管理
第一条进风口必须安装防火铁门;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装有2道防火门。
第二条井桶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三条煤一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扦衣服;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磕碰、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第四条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乱倒。
第五条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及支护材料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第六条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起爆器材和炸药。
第七条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经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
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第八条井下变电所两头必须安设防火铁门,具备阻燃性能,机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防止摩擦撞击火花的产生。
第九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封闭采空。
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漏风压差,减少搂风量。
第十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井区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不得将非防爆照相机、摄相机带入井下进行照相、摄相。
如果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照相、摄相,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各矿井建立健全消防管理队伍,建立消防队伍人员名单,一旦发生火灾时马上投入抢险。
第十三条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避灾线路。
(二)火区管理
第一条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制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进行火区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第二条在火区下或领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
将编制好《火区下或领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三条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由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安排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燃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四条对火区的日常管理由井区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台帐,密闭关注火区的变化,并对火区的变化情况及时汇报生产中心。
第五条要严格火区管理,定期进行观察,其观察内容包括:CO、CO、2CH4、O2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防火墙要设观察孔,掏槽深度不小于50c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第六条火区的密闭墙处及流经该处的风流的下风侧应设置CO 传感器,不间断监测CO浓度的变化情况,发现CO浓度超标必须立即撤出受CO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第七条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启封和注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启封和注销。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