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新版)
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煤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山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煤矿的所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消除和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减少火灾事故对人员和设备的伤害,保护生产资料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五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六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露天煤矿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露天煤矿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由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三)负责组织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四)负责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和检修;(五)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六)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救援工作;(七)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露天煤矿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小组,由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制度,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换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保证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设有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管理。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自动报警系统,确保火灾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和报警。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露天煤矿应当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计划。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五篇)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编制日期:____年____月防灭火管理制度1、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____立方米以上的水量。
2、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____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
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
井口房、井下峒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
4、井下硐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5、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____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____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
6、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____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____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峒室、检修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____米范围内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完好不失效。
8、井下使用的电缆、皮带必须阻燃,风筒、塑料管必须抗静电和阻燃,否则严禁入井。
9、严禁使用煤电钻打眼,采用皮带运输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完善各种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完善,皮带不得使用。
10、井下放炮,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炮眼深度不得小于____米,坚持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填满,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动力进行放炮,严禁放糊炮、巴炮和利用残眼、钻孔装药放炮。
111、半煤岩巷、煤巷的放炮母线与____脚线以及____脚线之间连接处必须用绝缘电工胶布包扎,杜绝明接头。
1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严禁失爆。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加强矿区火源监控
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和人员职责。
制定应急预案
在矿区范围内,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处理。
配备灭火器材
应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03
露天煤矿灭火措施
对于一般的固体可燃物,浇水可以有效地降低温度和终止燃烧。
矿长职责
协助矿长做好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防灭火检查和监督,组织开展职工防灭火培训和演练。
安全副矿长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采矿方案和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控制采剥进度,减少煤层暴露面积,预防和控制煤层自燃。
生产副矿长职责
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职工防火义务
严格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防灭火工作,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扑救。
防火与灭火奖励与惩罚
06
露天煤矿防灭火监督检查
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各矿区防灭火工作进行检查,同时要求矿区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频次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防灭火组织机构及职责、火源管控、消防设施及器材、应急预案及演练、教育培训等方面。
检查内容
检查制度及内容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矿区立即整改,重大问题需制定整改方案并报批。
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矿井火灾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和烟尘,有效的防灭火措施可以防止环境污染。
防止环境污染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同时也要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统一指挥
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贯穿到矿井生产的各个环节。
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通则1、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火规定,加强安全教育,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矿长为本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段长为各基层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
3、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火。
4、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5、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用火部位要设防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7、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8、凡用灯火照明,都要将灯火放置在安全地点,离开现场时要将灯火熄灭。
9、禁止在电烤、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10、仓库严禁带入火种,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库内物品的存放要符合防火规定,易燃、易爆品要分开存放。
11、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12、设备的轴承要经常注润滑油,防止磨擦起火。
13、油浸抹布、油纱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置在火源的附近。
14、机电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漏电起火。
15、加强用电安全教育,经常对输电线路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发生电火。
16、工程爆破时要做好火灾防范。
17、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使用,领用、退回要有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决不能发生丢失。
18、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19、严禁在煤层上生火,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火帽,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火包布,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20、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21、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22、电气火灾严禁用水灭火。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煤矿防灭火工作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展露天煤矿采掘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露天煤矿防灭火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消除隐患,防制火灾的发生和扩散,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露天煤矿防灭火工作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防火管理第五条露天煤矿的开拓、开采、运输、尾矿处理、设备维修和人员生活区域等场所均应制定详细的防火管理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措施。
第六条在露天煤矿工作地点设置专门的防火指示牌,明确工作区域的防火等级和工作人员的防火要求。
第七条在露天煤矿工作场所的出入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禁止明火和禁止酒精进入的标识,并加强巡视和管理。
第八条煤矿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预警和报警第九条露天煤矿应建立健全火灾预警和报警机制,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和救护人员。
第十条煤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煤矿应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和灭火装置,设置明显的防火应急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火灾应急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应设立火灾疏散通道,明确疏散指示和逃生路线,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章灭火处置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建立健全灭火处置机制,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火势并组织灭火。
第十四条在煤矿工作场所设置专门的灭火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煤矿应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提升工作人员的灭火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五章监管和检查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露天煤矿防灭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露天煤矿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配合进行灭火检查和排查工作,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整改。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露天煤矿防灭火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和生产稳定,提高防灭火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事露天煤矿开采的企业职工,包含矿长、队长、操作工等各级职务人员。
三、管理标准3.1 防火设施要求1.露天煤矿必需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包含消防水源、灭火器、消防栓等。
2.消防设施必需常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3.露天煤矿必需建立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熟识应对火灾事故的程序和技能。
3.2 防火管理措施1.严禁在矿区内随便堆放易燃物品,如油漆、汽油、柴油等,必需的易燃物品必需存放在专用的防火库房内。
2.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确保电气线路正常运行,防止因电气设备引起的火灾事故。
3.强化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对矿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除去火灾隐患。
3.3 防火培训1.新员工入职时,必需进行防火培训,了解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2.定期组织防火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对火灾的本领。
3.举办定期消防演练,培养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反应本领。
四、考核标准4.1 防火设施运行情况考核1.检查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正常工作。
2.检查防火库房是否符合标准存放易燃物品。
3.检查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常常维护和保养。
4.2 防火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考核1.检查是否存在随便堆放易燃物品的情况。
2.检查电气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线路运行情况。
3.检查防火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包含是否及时发现和除去倾倒易燃物品、杂草堆放等情况。
4.3 员工防火培训情况考核1.检查新员工是否完成防火培训。
2.检查员工参加防火培训的情况和培训效果。
4.4 消防演练情况考核1.检查矿区消防演练的场次和频率。
2.检查员工在消防演练中的表现和本领。
五、相关责任和惩罚5.1 管理责任1.矿长要负责订立和实施本制度,并对防灭火工作负总责。
2.队长要负责组织和落实防灭火措施,确保防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煤矿防火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露天煤矿。
第三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管理制度,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煤矿的防灭火工作。
第四条露天煤矿应当进行定期的防灭火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所有从事煤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禁违反煤矿防火规章制度,如发现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防火设施第六条露天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源、消防设备等。
第七条露天煤矿应当定期对防火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露天煤矿应当设置明确的标识牌和标志,标识各种防火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九条露天煤矿在危险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加强防火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合理划定防火区域。
第十条露天煤矿应当及时修复和更新防火设施,确保其性能完好。
第三章防火管理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评估和消除制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应当制定火灾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并进行定期测试和维护。
第十六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火源控制,严禁擅自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材料。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在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露天煤矿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制度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节井下自燃发火预防1、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露天煤矿是一种常见的煤矿采掘方式,它的开采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火灾风险。
为了保障露天煤矿的安全运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和执行科学的防灭火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进行论述,内容主要包括防灭火管理的目标、责任和要求、设备和设施、作业管理、应急预案和培训等方面。
一、防灭火管理的目标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预防和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风险,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率和火灾造成的损失;2. 建立健全的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并确保其有效执行;3. 加强对矿井火灾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4. 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火灾防控意识和应对能力;5. 保障与矿井防灭火相关的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二、责任和要求1. 当地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对露天煤矿防灭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防灭火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防灭火工作的有效组织与实施。
3. 煤矿企业应配备专业的防灭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做到防灭火工作的科学、规范和专业化。
4. 露天煤矿应建立健全的防火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矿井内外温度、浓度、气体和烟雾等指标,及时预警和报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设备和设施1. 煤矿应建立健全的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设备,包括火灾报警器、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泵、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设备完好并经常维护检修。
2. 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剂,将其储存在明确的位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数量足够、质量合格。
3. 煤矿应建立起火场烟雾排烟和通风装置,保持煤矿厂房和设备的通风畅通,防止火灾蔓延和烟雾积聚。
四、作业管理1. 煤矿应建立健全的露天开采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作业规范,确保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并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露天煤矿是指煤矿开采过程中,煤层露天开拓的一种采矿方式。
由于露天煤矿的特殊开采条件,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给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矿山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煤矿防灭火管理的原则、措施、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煤矿防灭火管理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将安全放在首位,防范火灾事故是煤矿管理的首要任务。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预防措施,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
3. 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技术手段、管理手段和法制手段,形成一体化的防灭火管理体系。
4. 依法管理原则:依法制定和执行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煤矿防灭火管理的措施1. 定期巡检制度:制定巡检计划,按期对煤矿设施、设备和消防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防火巡逻制度:设立专门的防火巡逻人员,负责对煤矿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3. 潜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煤矿工作面、巷道、井筒等区域,发现潜在火灾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防灭火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防灭火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 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定期对煤矿消防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6. 灭火器材配置制度:根据煤矿的特点和规模,合理配置灭火器材,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初期火灾扑灭。
7. 高温管控制度:制定高温工作时段和高温工作区域的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高温引发火灾。
三、煤矿防灭火管理的应急处置1. 灭火应急预案:制定灭火应急预案,规定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理流程。
2. 火灾报警装置:煤矿内部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紧急疏散制度:制定疏散路线和疏散点,组织员工进行灭火演练,提高应急疏散能力。
4. 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专职的煤矿救援队伍,提供专业的灭火救援服务。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1. 管理背景和目的为了有效防备和掌控露天煤矿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订立本防灭火管理制度。
2. 露天煤矿火灾的危害和风险评估2.1 火灾危害:露天煤矿火灾的扩散速度快,烟雾浓密,热量高,会对人员造成损害和危及生命。
2.2 风险评估:依据露天煤矿的特点和火灾的可能性,对各种潜在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并实行相应的措施进行防备和掌控。
3.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要求3.1 火灾防备措施 - 对采煤作业区域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检查; - 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 - 安装并维护良好的消防设施; - 订立煤矿火灾应急预案; - 定期进行防火演练。
3.2 火灾报警和处置 - 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 火灾报警适时响应,并依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 快速疏散员工,确保人员安全; - 使用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3.3 火灾事后处理 - 火灾事故发生后,适时组织事故调查,找出原因并实行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 对受灾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 - 进行火灾事故的记录和备案。
4. 管理制度的贯彻和执行4.1 管理责任 - 煤矿企业的负责人是防灭火管理的首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 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防灭火职责,需要严格遵守。
4.2 监督检查 -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防灭火督导机构; - 定期进行防灭火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 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
5. 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扬•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技能;•定期开展防灭火宣扬活动,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6. 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定期对防灭火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发觉问题适时改进;•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持续的管理制度优化和改进。
7. 管理制度的责任和追责•对违反防灭火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煤矿企业未依照管理制度要求执行的,进行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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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新版)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露天煤矿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神华集团公司、神宝能源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矿所属各段、部(室)、外委单位。
露天矿领导全矿的消防工作,各段、部(室)、外委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露天矿所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露天矿防灭火组织机构对露天煤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灭火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露天煤矿成立防灭火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成员:各段、部(室)主要负责人外委单位项目经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兼)第五条组织机构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审议本矿消防管理制度和办法,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三)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检查,开展好重大节日、重大防灭火季节的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和领导矿消防队经常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消防队队员防灭火技能。
(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及火灾原因的调查和火灾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灭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防灭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培训。
(四)制定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调度室职责负责露天矿地面煤场及本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检查。
第八条防排段职责负责露天煤矿的日常防火工作,重点是煤层防火。
第九条外委单位各外委单位项目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及消防设施的管理,加强生活区内防火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矿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消防工作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灭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队。
第十一条段(科)长、项目经理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落实防灭火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四)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灭火知识。
(六)发现火灾,按照灭火疏散预案进行疏散和扑救。
第十二条班(队)长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二)做好本班(组)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三)每周检查本班(组)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确保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
(四)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单位负责人。
(五)宣传消防知识,使本班(组)职工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三条消防队员职责(消防队员见附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消防宣传、培训、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演练等活动,会使用各种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无法整改的,做好防灭火措施后,立即上报单位领导。
(四)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况,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灭火和灭火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灭火技能。
(五)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消防队长要不定期组织消防队员进行防火演练。
(七)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由消防队长统一调配人员组织灭火。
第十五条焊接工职责(一)焊接作业点,要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油罐、堆垛等火灾危险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焊接作业地点的可燃物要清除干净,不能清除的要用水浇湿,周围不能清除的可燃物要用铁板、石棉等阻燃物抵挡,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三)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确定无燃烧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中途停止作业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作业。
(四)焊接时要严守操作规程,要合乎安全要求,经常检查焊具气瓶和乙炔发生器,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电工职责(一)凡从事电业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特殊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
(二)严格遵守电工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按技术要求安装、使用、维修各种电气设备。
(三)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电气线路、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人员应拒绝安装。
(四)变电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室内不准存放杂物及化学危险品,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及小动物进入。
(五)经常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设备、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认真监护,做好运行记录,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操作间(台)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第三章防灭火措施第十七条通则(一)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灭火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矿长为本单位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单位正职为各自责任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灭火责任状。
(三)各段、调度室、外委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健全防灭火制度和责任制,成立防火组织机构,确立防火责任人,设专(兼)职防灭火管理人员、消防队,名单报露天矿安全管理部备案。
(四)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灭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灭火。
(五)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灭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六)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火部位要设防灭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八)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九)禁止在电炉、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十)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十一)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十二)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十三)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灭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十四)设备上和重点防灭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放或挪作他用。
(十五)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火作业。
第十八条煤层防灭火(一)在煤层上动火作业时,要执行动火工作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配备灭火器、洒水车,必要时要铺垫砂岩),安全管理人员要在现场进行监督。
(二)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灭火帽,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灭火包布。
(三)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四)防排段要派专人在煤层上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
如发现火情,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统一安排人员及设备进行灭火。
当火情无法控制时,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请求支援。
(五)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防灭火(一)配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
(二)箱变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三)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
(四)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五)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缆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绝。
(六)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
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七)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八)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电源。
(九)在高压线下面不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十)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条电焊、气焊防灭火(一)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牢固前,不要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二)测定气体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该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三)进行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四)在地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要派人看守。
(五)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六)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七)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及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防灭火(一)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二)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三)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