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有资产评价项目评审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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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地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开发评审专家库

广东地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开发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名单一、评估类(共153人)(1)资产评估类(88人)陈喜佟缪远峰李迟郑炳南余丹陈怀斯陈志红熊钻李小忠张能福杨松堂肖浩黄小飞周一鸣王振平何锦辉黄国庆张维建张瑞东王琦赵炳伟张任易吴锦文谢戈力薛红霞陈丽冰康芮华王晨阳黄西勤石开荣何建阳郑国伟陈山李小明谭毅松潘赤戈晏帆黄小群陈友亮许丽卿阳文化文幸端董道远杨清忠郑汉平耿志勤聂竹青赵志伟廖旻王泽黄廉锋邝钢玲梁畅张辉沈晓伟文小平谭晓露肖焕麒陈扬孔屏岩李文敬陆子建周桂红李伟罗少峰刘映红侯燕萍蒋自安林少坚周丽廖煜古文枢卢启佳江建华许刚邢贵祥徐锋李向罡郑陈武徐忠梁惠琼郭全令陈志宏程海伦胡东全邱军张建文郑心苗(2)土地房地产估价类(53人)梁擎柱张喜生李芳林勃费金标赖琳玲廖凡玲袁名礼何英姿黎明高雪飞陈宗彪黄慧林文胜刘雪梅宋星慧刘敏军李标康玲刘健殷宇霞周伟宏陈平刘畅刘军黄荣真谢建春钟玉燕庄国华梁洪李胜胜朱晓岚亢冬伟陈智华周裕丰龚伟平方建国陆建伟曹亚琨李欣司徒荣轼黎蕾彭泽勇何永耀邹琼罗贤智刘志远聂志勇黄广斌徐丽红朱兴宏王茜王楚焊(3)矿业权评估类(12人)李英龙赵洪文薛建峰李向阳王晋伟丘志力杨志亮刘和发王颖怡严兴华李岩李秀芝二、财务审计类(共85人)成欣欣丁朝霞刘方权刘朝东周洁德张育强张文燕凌运良胡建国裘小燕申慧李建辉曾性华李宝梅范荣黄志男王维民陈海防梁春玲梁寄意伍艺文杨贞瑜倪臻荣吴英劳建东王逢荣张琪娜冯伟庆黄建国杨易成麦权生任志冬张学亮甄子堃叶斌陈锦棋余东红胡建波程银春杨淑慧安霞蒋洪峰吉争雄何丽玲邢良文王心程华珍黄玉莺李竻顺吴雄飞李烜康国干丁予君陈彬海柯贵根强威李磊夏菁杨少良骆涛邹丽明卢锐刘运国漆江娜林斌刘明学李韩冰洪梅生何正高谢志福周志坚罗红高长敏陈砥砺肖坚刘勤郭智鹏汤英海吴向能肖来久云武俊吴战箎肖继辉蒋满兰黄效禹三、法律类(共21人)周林彬曾东红崔建珍郭志祥钟坚郭宗杰谢雄伟徐东剑汪宏杰吴青何万龙魏济民谌兰刘海燕蔡海宁汪伟马波颜琼李伯侨胡鹏翔孟荣四、工程技术类(共34人)王璠狄剑锋周清郭暹凤蓝腾辉廖建忠罗红东罗永林肖金梅曾陈平丁仕辉王伟导刘元飞罗灿冷步里张雷王三永李春荣阮毅陈陪阳谢颖章海兵刘少跃易觉李澍芃谢祥明石爱军刘纳阳李克文陈炳辉吴鸿军孙钟权曹大燕邵孟新五、经济管理类(共18人)杜金岷詹益玲郑雄陆文韶姚益龙彭迎春王华林花红林庄学武曾瑞军周凯李江帆苏琦卢大鹏谢荣光史焕杰赵新文方创熙。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的或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相关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平台.评审专家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六条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二)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珠宝首饰评估师、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森林资源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任何一种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8年;(2)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10年;(3)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深专家或知名人士.(四)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五)年龄未满65周岁;(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目前在广东省同行业排名前1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士. 具体条款与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第七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由省国资委统一评选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省国资委自我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二)学历、资质、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奖及荣誉)、以前参与的重大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评估、审计、法律)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的除外);(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八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资格复审通过的方可继续保留评审专家资格.第九条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要求;(二)是否熟悉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三)在参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是否积极参与专家评审工作;(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未能通过资格复审、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省国资委可以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有关评审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了解评审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四)在所有与会评审专家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结论(评审会结论);(五)可要求在评审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或形成独立的书面意见;(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评估报告的使用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审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三)对于超出自身专业领域的评审事项,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组织评审工作的企业(单位);(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六)有关评审咨询活动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的选用第十三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为评审专家选用单位,由其负责组织专家的抽取选用工作.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估项目评审前两天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三天.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抽取选用前,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类别和人数,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涉及特殊行业或专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应行业类别的评审专家;(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证券类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具有丰富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三)对于涉及经济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重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对于重大项目、资产类型较复杂且价值量较大的项目、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分歧较大的项目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省国资委可以指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但指定评审专家的比例应不超过参与评审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七条每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与实际参加评审专家人数3:1的比例随机抽取,并按随机抽取的先后顺序对评审专家进行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通知和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第十八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对被选用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涉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约定书.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的专业内容,提供待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电子版.第二十条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参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劳动报酬,由资产评估项目所在的省属企业支付.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发现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应立即要求该评审专家予以回避.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抽取并接到评审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二)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不及时告知相关联系人;(三)接到评审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四)参加评审时,发现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五)与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六)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七)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评审现场;(八)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进行解答或澄清;(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审活动.其他当事人可以向省国资委反映或举报.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评审专家,应立即中止其评审资格.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每发生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指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暂停其当年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评审资格,累计发生四次以上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行业协会或单位.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违反操作要求选用专家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评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省国资委予以表扬,将名单抄送相关行业协会或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咨询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市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1号)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7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

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汕头市国资委重大项目专家库要求

汕头市国资委重大项目专家库要求

汕头市国资委重大项目专家库要求一、背景介绍在汕头市国资委重大项目建设中,为了能够更好地凝聚专业力量,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国资委决定建立专家库,邀请行业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重大项目的评审、沟通和决策工作。

通过专家库的建立,希望能够引入更多高水平、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为项目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二、专家库要求1. 学术造诣专家学者需要具备丰富的学术背景和教育经历,对于所在领域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在相关行业中有突出的学术成果和专业荣誉,并能够根据项目的需要提供具体的专业指导和决策支持。

2. 实践经验除了学术造诣,专家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根据自身的经验向项目方提供可行性建议和决策支持。

具备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能够找出实际中的问题,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3. 国际视野国资委的重大项目不仅需要在国内市场上获得成功,在国际市场上也需要具备竞争力。

专家需要具备国际化的视野和思维模式,能够为项目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支持和建议。

4. 专业领域专家学者需要在特定领域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需要拥有相关的工程技术背景;在金融投资领域,需要具备丰富的金融理论和实践经验。

专家库需要涵盖各个领域,并且能够根据项目的需要提供定制化的专业支持。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建立专家库是一种提升项目建设质量的有效方式,能够借助专家的力量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瓶颈和技术难题。

专家库不仅可以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还能够为项目的战略规划和决策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

通过专家库的建立,汕头市国资委能够更加科学、高效地推进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总结回顾汕头市国资委重大项目专家库的建立旨在为项目建设提供更专业、更科学、更高效的支持和指导。

专家库要求专家学者具备丰富的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具备国际化的视野和专业领域的优势。

通过建立专家库,相信在未来的项目建设中将会取得更大的成就和突破。

以上便是关于汕头市国资委重大项目专家库要求的相关介绍和个人观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18、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8、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的或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相关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平台.评审专家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六条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二)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珠宝首饰评估师、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森林资源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任何一种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8年;(2)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10年;(3)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深专家或知名人士.(四)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五)年龄未满65周岁;(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目前在广东省同行业排名前1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士. 具体条款与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第七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由省国资委统一评选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省国资委自我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二)学历、资质、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奖及荣誉)、以前参与的重大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评估、审计、法律)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的除外);(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八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资格复审通过的方可继续保留评审专家资格.第九条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要求;(二)是否熟悉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三)在参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是否积极参与专家评审工作;(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未能通过资格复审、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省国资委可以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有关评审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了解评审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四)在所有与会评审专家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结论(评审会结论);(五)可要求在评审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或形成独立的书面意见;(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评估报告的使用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审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三)对于超出自身专业领域的评审事项,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组织评审工作的企业(单位);(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六)有关评审咨询活动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的选用第十三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为评审专家选用单位,由其负责组织专家的抽取选用工作.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估项目评审前两天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三天.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抽取选用前,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类别和人数,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涉及特殊行业或专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应行业类别的评审专家;(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证券类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具有丰富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三)对于涉及经济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重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对于重大项目、资产类型较复杂且价值量较大的项目、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分歧较大的项目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省国资委可以指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但指定评审专家的比例应不超过参与评审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七条每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与实际参加评审专家人数3:1的比例随机抽取,并按随机抽取的先后顺序对评审专家进行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通知和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第十八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对被选用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涉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约定书.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的专业内容,提供待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电子版.第二十条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参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劳动报酬,由资产评估项目所在的省属企业支付.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发现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应立即要求该评审专家予以回避.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抽取并接到评审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二)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不及时告知相关联系人;(三)接到评审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四)参加评审时,发现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五)与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六)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七)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评审现场;(八)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进行解答或澄清;(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审活动.其他当事人可以向省国资委反映或举报.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评审专家,应立即中止其评审资格.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每发生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指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暂停其当年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评审资格,累计发生四次以上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行业协会或单位.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违反操作要求选用专家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评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省国资委予以表扬,将名单抄送相关行业协会或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咨询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市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七夕,只因有你,总有一些人牵肠挂肚难以忘记,总有一些日子温暖甜蜜最为珍惜从春夏到秋冬,从陌生到熟悉,虽不能时时联系,却总在特别的日子想起你,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18、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8、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 2005〕265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 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的或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相关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平台. 评审专家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 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六条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二)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珠宝首饰评估师、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森林资源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任何一种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8 年;(2)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10 年;(3)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深专家或知名人士.(四)近 3 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五)年龄未满65 周岁;(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目前在广东省同行业排名前10 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士. 具体条款与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第七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由省国资委统一评选确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省国资委自我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推荐. 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二)学历、资质、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奖及荣誉)、以前参与的重大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评估、审计、法律)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的除外);(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八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资格复审通过的方可继续保留评审专家资格.第九条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要求;(二)是否熟悉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三)在参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是否积极参与专家评审工作;(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未能通过资格复审、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省国资委可以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有关评审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了解评审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四)在所有与会评审专家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结论(评审会结论);(五)可要求在评审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或形成独立的书面意见;(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评估报告的使用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审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三)对于超出自身专业领域的评审事项,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组织评审工作的企业(单位);(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六)有关评审咨询活动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的选用第十三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为评审专家选用单位,由其负责组织专家的抽取选用工作.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估项目评审前两天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三天.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抽取选用前,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类别和人数,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涉及特殊行业或专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应行业类别的评审专家;(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证券类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具有丰富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三)对于涉及经济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重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 为保证评审质量,对于重大项目、资产类型较复杂且价值量较大的项目、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分歧较大的项目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省国资委可以指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但指定评审专家的比例应不超过参与评审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七条每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与实际参加评审专家人数3:1 的比例随机抽取,并按随机抽取的先后顺序对评审专家进行排列递补. 评审专家抽取、通知和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第十八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对被选用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涉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约定书.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的专业内容,提供待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电子版.第二十条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参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劳动报酬,由资产评估项目所在的省属企业支付.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发现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应立即要求该评审专家予以回避.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抽取并接到评审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二)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不及时告知相关联系人;(三)接到评审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四)参加评审时,发现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五)与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六)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七)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评审现场;(八)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进行解答或澄清;(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审活动. 其他当事人可以向省国资委反映或举报. 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评审专家,应立即中止其评审资格.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每发生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指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暂停其当年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评审资格,累计发生四次以上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行业协会或单位.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违反操作要求选用专家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评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省国资委予以表扬,将名单抄送相关行业协会或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咨询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市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技术专家库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技术专家库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技术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中评协办〔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评协关于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技术专家库的通知中评协办〔202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集中使用行业优势资源,充分利用行业技术力量,积极推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试行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技术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技术专家库的目的资产评估行业技术专家库汇集行业内各细分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满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级资产评估协会和大宗客户等对资产评估技术专家的需求。

资产评估行业技术专家将有序参与各级协会开展的执业质量检查、专业评审工作,代表资产评估行业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受邀参与大宗客户的资产评估专业评审工作。

二、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行业技术专家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资产评估事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10年以上,至少在某一细分专业领域(附件1)内具有特长;(二)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担任项目经理(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5年以上,且最近5年内作为资产评估师签署过10份以上评估报告或负责本机构质控或研发工作;(三)参与过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或各级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最近5年未在执业过程中受过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具备以下条件的,优先选择:参与过全国性培训授课,或通过中评协及各地方评协的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并合格的,或通过中评协及各地方评协的领军人才培养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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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
名单
一、评估类(共153人)
(1)资产评估类(88人)
陈喜佟缪远峰李迟郑炳南余丹陈怀斯陈志红熊钻李小忠张能福杨松堂肖浩黄小飞周一鸣王振平何锦辉黄国庆张维建张瑞东王琦赵炳伟张任易吴锦文谢戈力薛红霞陈丽冰康芮华王晨阳黄西勤石开荣何建阳郑国伟陈山李小明谭毅松潘赤戈晏帆黄小群陈友亮许丽卿阳文化文幸端董道远杨清忠郑汉平耿志勤聂竹青赵志伟廖旻王泽黄廉锋邝钢玲梁畅张辉沈晓伟文小平谭晓露肖焕麒陈扬孔屏岩李文敬陆子建周桂红李伟罗少峰刘映红侯燕萍蒋自安林少坚周丽廖煜古文枢卢启佳江建华许刚邢贵祥徐锋李向罡郑陈武徐忠梁惠琼郭全令陈志宏程海伦胡东全邱军张建文郑心苗
(2)土地房地产估价类(53人)
梁擎柱张喜生李芳林勃费金标赖琳玲廖凡玲袁名礼何英姿黎明高雪飞陈宗彪黄慧林文胜刘雪梅宋星慧刘敏军李标康玲刘健殷宇霞周伟宏陈平刘畅刘军黄荣真谢建春钟玉燕庄国华梁洪李胜胜朱晓岚亢冬伟陈智华周裕丰龚伟平方建国陆建伟曹亚琨李欣司徒荣轼黎蕾彭泽勇何永耀邹琼罗贤智刘志远聂志勇黄广斌徐丽红朱兴宏王茜王楚焊
(3)矿业权评估类(12人)
李英龙赵洪文薛建峰李向阳王晋伟丘志力杨志亮刘和发王颖怡严兴华李岩李秀芝
二、财务审计类(共85人)
成欣欣丁朝霞刘方权刘朝东周洁德张育强张文燕凌运良胡建国裘小燕申慧李建辉曾性华李宝梅范荣黄志男王维民陈海防梁春玲梁寄意伍艺文杨贞瑜倪臻荣吴英劳建东王逢荣张琪娜冯伟庆黄建国杨易成麦权生任志冬张学亮甄子堃叶斌陈锦棋余东红胡建波程银春杨淑慧安霞蒋洪峰吉争雄何丽玲邢良文王心程华珍黄玉莺李竻顺吴雄飞李烜康国干丁予君陈彬海柯贵根强威李磊夏菁杨少良骆涛邹丽明卢锐刘运国漆江娜林斌刘明学李韩冰洪梅生何正高谢志福周志坚罗红高长敏陈砥砺肖坚刘勤郭智鹏汤英海吴向能肖来久
云武俊吴战箎肖继辉蒋满兰黄效禹
三、法律类(共21人)
周林彬曾东红崔建珍郭志祥钟坚郭宗杰谢雄伟徐东剑汪宏杰吴青何万龙魏济民谌兰刘海燕蔡海宁汪伟马波颜琼李伯侨胡鹏翔孟荣
四、工程技术类(共34人)
王璠狄剑锋周清郭暹凤蓝腾辉廖建忠罗红东罗永林肖金梅曾陈平丁仕辉王伟导刘元飞罗灿冷步里张雷王三永李春荣阮毅陈陪阳谢颖章海兵刘少跃易觉李澍芃谢祥明石爱军刘纳阳李克文陈炳辉吴鸿军孙钟权曹大燕邵孟新
五、经济管理类(共18人)
杜金岷詹益玲郑雄陆文韶姚益龙彭迎春王华林花红林庄学武曾瑞军周凯李江帆苏琦卢大鹏谢荣光史焕杰赵新文方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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