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处罚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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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5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来源:深圳人大网| 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有0人参与分享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点击查看: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全文)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全文)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全文)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2、(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记分执行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3、法律主观:你好,交通法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6点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法律主观:交通扣分标准如下:根据交通违章扣分及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2、新交规扣分细则一览表如下:闯红灯,记6分。

酒驾,扣12分。

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不系安全带,记2分。

3、法律主观:你好,交通法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6点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新交规扣分细则:走非机动车道罚50。

违规使用专用车道罚100。

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100 记2分。

在禁停标志、标线停车罚100 记3分。

最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1、年新版交通法规实行分值制度,驾驶人违法将会扣除12分,超过12分将吊销驾照。

分值细则根据交通违法严重程度分为1-6分,其中酒驾、逃逸等严重违法将扣6分。

深圳违停处罚标准

深圳违停处罚标准

深圳违停处罚标准
深圳市交通违章及处罚办法的第六十五条,对于以下情况的车辆,经查处扣押后应当作出以下处罚金:
一、在机动车专用道、地下车道、步行道及收费公路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牌)的停车地点停车的,处以罚款100元;
二、在违反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的道路上禁止停车地点停车或停车超过限定时间的,处以罚款50元;
三、在马路上妨碍其他车辆行进或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处以罚款200元;
四、在紧急道路上妨碍必要的行车任务的,处以罚款400元;
六、在市政绿化带、县级公园、市容施工区、公交专用道、市政工程施工区停车的,处以罚款50元;
七、私自改造机动车车143体及其发动机的、处以罚款200元;
八、因违反交通违章而需要安排社会力量利用拖车拖移被扣押机动车的,处以拖车费用。

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收缴的交通罚款及拖车费用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不受上述罚款数额的限制。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安全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通行,适用本条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称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查,及时疏导交通、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机构,查处阻挠、抗拒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侵害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建立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协商办事机构,统筹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的建设、发展.相关部门规划、设计城市道路交通方案时,应事先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设置、调整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市政府应制定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区政府应当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建立协管员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和经费保障制度,组织交通协管员协助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协管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可以维持交通秩序,并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协助执法。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单位对于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主动做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全⽂颁布单位:深圳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号: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四号颁布⽇期:2014-11-14执⾏⽇期:2014-11-14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处罚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五章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10⽉30⽇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14⽇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第⼀款修改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为之⼀的,处五百元罚款:“(⼀)驾驶改装、加装动⼒装置⾮机动车上道路⾏驶的;“(⼆)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四)违反规定进⼊⾼速公路、城市快速⼲道的。

”增加⼀款,作为第三款:“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在履⾏职务过程中有上述⾏为受到⾏政处罚,企业⼀个⽉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增加⼀条,作为第⼗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将第⼗条改为第⼗⼀条,第⼀款第三项修改为:“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横道、黄⽅格停车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一、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九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十条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六个月有两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除第二款。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二)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四)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深圳超速罚款标准

深圳超速罚款标准

深圳超速罚款标准深圳市是一座现代化大都市,交通便利,车辆众多。

然而,交通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超速行驶是交通违法中的一大问题,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针对超速行驶的罚款标准也备受人们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深圳市对超速行驶的罚款标准如下:1. 超速行驶20%以下的,罚款200元,并记3分;2. 超速行驶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罚款200元,并记6分;3. 超速行驶50%以上的,罚款200元,并记12分,吊销驾驶证。

以上罚款标准是对普通道路上的超速行驶情况做出的规定。

而对于高速公路上的超速行驶,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1. 超速行驶20%以下的,罚款200元,并记6分;2. 超速行驶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罚款200元,并记12分;3. 超速行驶50%以上的,罚款200元,并记12分,吊销驾驶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罚款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超速行驶罚款,如果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罚。

对于驾驶员来说,超速行驶不仅会受到罚款的处罚,还会记录相应的扣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在一年内记满12分的,将被吊销驾驶证。

因此,超速行驶不仅会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会对自己的驾驶证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驾驶证被吊销。

为了避免超速行驶带来的不良后果,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合理控制车速,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超速行驶的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从而减少超速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

总之,深圳市对超速行驶制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超速行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八条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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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处罚条例全文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五号《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所有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实施前款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三十三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应当暂扣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车所有人在十五日内依法接受处理。

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该违法记录:(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

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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