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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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1992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
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9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罚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非现场处罚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第四章处罚的执行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2024违章处理新规定有什么?

2024违章处理新规定有什么?一、2024年闯红灯扣几分法律常识:针对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涉及的违规闯红灯行为,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将其归类为严重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驾照将以一次性的方式直接扣除掉六分。
而除了驾照分数的扣除,违反该规则还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缴纳数额高达2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每一个计分周期内的驾照积分是累积计算的,如若累积结果达到或超过12分之多,那么驾驶员就须按照规定参加由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关于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理论等内容的专门学习和考试课程,以此来重新获得驾驶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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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4驾驶证闯红灯扣分政策法律常识:新交规闯红灯扣分标准如下:(1)一般情况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2)若出现直行道左转等路口违法,属于违反禁令标志的,记3分;(3)同时被摄像头记录下来的闯红灯行为只进行200元罚款,不计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较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精品管理资料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道路交逋违法行为处理一、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平安和畅通,侵害公民交通权益,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惩罚的行为。
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社会危害性(二)违法性(三)行为的情节稍微性(四)行为的应受惩罚性二、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一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必需是交通平安管理法规所爱护的交通秩序、交通平安和畅通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交通权益。
二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必需有客观存在的违反交通平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需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力量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需有过错(无责任力量的人除外)。
主观过错,即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所具有的有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应遵循合法、准时、公正、公开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惩罚的种类依据《交通平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的惩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五、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1.现场处理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开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实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我国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需要实行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我国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下列程序实施: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全部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领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接受;③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④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交通。
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
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处理程序规定(共 77 题)

1.04.1.030: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一次应记______分。
A:1B:3C:6正确答案:B1.04.1.007:一个记分周期为A:六个月B:12个月C:二年正确答案:B1.04.1.036: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应记______分。
A:1B:2C:4正确答案:B1.04.1.03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一次应记______分。
A:3B:6C:12正确答案:B1.04.1.038: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每一项一次应记______分。
A:1B:2C:3正确答案:B1.04.1.028: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一次应记______分。
A:3B:6C:12正确答案:C1.04.1.01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一次应记______分。
A:2B:4C:12正确答案:C1.04.1.002: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含)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____。
A:分别处罚,分别执行B:分别处罚,合并执行C:合并处罚,分别执行正确答案:B1.04.1.00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____A: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决定B: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C: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正确答案:C1.04.1.004: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____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A:县级B:地市级C:省、自治区、直辖市正确答案:C1.04.1.005: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暂扣时间不得超过____日A:30B:15C:7正确答案:B1.04.1.03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每一项一次应记______分。
A:1B:2C:3正确答案:B1.04.1.006:下列情形可以暂扣车辆:A: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B: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C: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正确答案:A1.04.1.033: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一次应记______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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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条例0013D392112C一、道路交通违章处理须知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1、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后,再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2、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处理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对被处以以下处罚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听证:(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罚款数额较大处罚的;(3)强制车辆报废的;(4)对车辆权作出罚没决定的。
5、当事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须知(1)听证须知①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②持听证通知书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③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④进行申辩和质证。
(2)申请复议须知①交复议申请书;②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③持违章者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④违章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提起行政诉讼须知①交行政诉讼申请书;②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③交违章者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④违章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每种交通违章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应记录记分分值的标准每种交通违章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应记录记分分值的标准以公安部第45号令《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为依据。
7、交通违章记分办法执勤民警对违章当事人不作当场记分,当事人持民警开具的有关凭证到执行机关窗口接受处理,由窗口的民警按规定进行记分,再将记分的情况录入计算机。
8、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记分办法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使用《记分卡》应当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便检查。
10、《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换发《记分卡》的换发分为正常的年度换发和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
(1)年度换发:《记分卡》每年(含二年一审的驾驶员)换发一次,换发的时间与驾驶员年审时间相同,驾驶员到县级交警大队换发。
(2)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驾驶员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属汽车类的,到市级交警支队考试和换发《记分卡》;其它准驾车型的到县级交警大队考试和换发《记分卡》。
11、《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补发《记分卡》的补发一律到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办理。
12、境外人员使用、换发、补发《记分卡》事宜境外人员持有国内驾驶证,应到发证所在地申领《记分卡》,《记分卡》的使用与国内驾驶员同样使用,应当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便检查;正常的年度换发和遗失、破损需要补发应到发证所在地办理申换《记分卡》;被记满12分后需要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部门办理,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13、交通违章记分值查询机动车驾驶员可以通过各市交警支队、大队设在办证大厅的计算机或者电话查询交通违章记分值,驾驶员在计算机的触摸荧屏上或者通过拨打“168”警务公开查询电话进行查询,输入本人的驾驶证档案号和密码后即可查询到违章记分值。
14、办理纠正错误违章记分的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发现自己的违章记分值记录有误,应凭有关证明材料到驾驶证核发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核对。
15、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后继续驾驶车辆的条件机动车驾驶员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后,在《凭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凭证》驾驶机动车。
16、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副证不能继续驾驶车辆。
17、机动车被拖曳或锁定机动车车轮后的处理办法执勤人员应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当事人接受处罚和缴纳清障费后,取回车辆。
18、公安机关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把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的情况经通知超出6个月不去领取暂扣车辆、被滞留机动车行驶证的,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19、被撤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被撤销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吊销决定生效后两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违章处理的权限1、路面执勤执法民警的权限(1)当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权;(2)警告处罚权;(3)对违章事实清楚,而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或者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理的,有开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到执行机关接受处理权;(4)对当事人进行传唤或者暂扣、滞留、收缴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牌证或者拖曳或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强制措施权。
2、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1)对违章异议的调查权;(2)对当事人留滞权;(3)警告、罚款、吊扣、吊销等行政处罚权;(4)对违章作出者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和对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审批权。
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程序处罚规定》,中队一级没有交通违章处理权,但可以根据大队的授权处理相应的违章行为。
3、支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1)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2)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3)对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处罚的复议权;(4)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留滞权;(5)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含)以上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审批权。
4、总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1)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2)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
5、对报废车辆处理的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车辆管理部门有作出对报废车辆强制报废的决定权利。
6、对没有合法来源凭证车辆的处理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1994年的规定,可以对车辆权作出罚没决定。
三、交通违章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一)义务1、交通违章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2、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嫌疑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接受检验;3、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必须交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或其他非法装置或牌证;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应在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经通知超出3个月不来处理的,撤销当事人的驾驶证。
5、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6、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吊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交出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7、当事人对交通违章有异议的,应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8、当事人被记满12分后,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二)权利1、有权知道违章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2、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3、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罚款额度较大的处罚、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罚或者对车辆作出罚没决定的处罚,有权要求听证。
四、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一)处罚权限: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交警部门作出处罚。
(二)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交通民警应当告知下列内容:1、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各类违章适用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1、当事人对其交通违章行为没有异议的,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3、适用一般程序且违章者对违章事实、处罚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由民警开具《凭证》和《处罚通知书》,当事人持此《处罚通知书》和《凭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四)对公民实行吊销驾驶证和一次或合并执行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执行。
(五)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1、不缴纳罚款的;2、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3、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4、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六)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七)被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的,撤消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五、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