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条例

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条例
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条例

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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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违章处理须知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1、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后,再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2、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处理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当事人对被处以以下处罚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听证: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罚款数额较大处罚的;

(3)强制车辆报废的;

(4)对车辆权作出罚没决定的。

5、当事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须知

(1)听证须知

①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

②持听证通知书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③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④进行申辩和质证。

(2)申请复议须知

①交复议申请书;

②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③持违章者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④违章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提起行政诉讼须知

①交行政诉讼申请书;

②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③交违章者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④违章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每种交通违章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应记录记分分值的标准

每种交通违章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应记录记分分值的标准以公安部第45号令《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为依据。

7、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执勤民警对违章当事人不作当场记分,当事人持民警开具的有关凭证到执行机关窗口接受处理,由窗口的民警按规定进行记分,再将记分的情况录入计算机。

8、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记分办法

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使用

《记分卡》应当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便检查。

10、《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换发

《记分卡》的换发分为正常的年度换发和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

(1)年度换发:《记分卡》每年(含二年一审的驾驶员)换发一次,换发的时间与驾驶员年审时间相同,驾驶员到县级交警大队换发。

(2)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驾驶员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属汽车类的,到市级交警支队考试和换发《记分卡》;其它准驾车型的到县级交警大队考试和换发《记分卡》。

11、《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补发

《记分卡》的补发一律到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办理。

12、境外人员使用、换发、补发《记分卡》事宜

境外人员持有国内驾驶证,应到发证所在地申领《记分卡》,《记分卡》的使用与国内驾驶员同样使用,应当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便检查;正常的年度换发和遗失、破损需要补发应到发证所在地办理申换《记分卡》;被记满12分后需要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部门办理,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13、交通违章记分值查询

机动车驾驶员可以通过各市交警支队、大队设在办证大厅的计算机或者电话查询交通违章记分值,驾驶员在计算机的触摸荧屏上或者通过拨打“168”警务公开查询电话进行查询,输入本人的驾驶证档案号和密码后即可查询到违章记分值。

14、办理纠正错误违章记分的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发现自己的违章记分值记录有误,应凭有关证明材料到驾驶证核发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核对。

15、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后继续驾驶车辆的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后,在《凭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凭证》驾驶机动车。

16、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副证不能继续驾驶车辆。

17、机动车被拖曳或锁定机动车车轮后的处理办法

执勤人员应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当事人接受处罚和缴纳清障费后,取回车辆。

18、公安机关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把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的情况

经通知超出6个月不去领取暂扣车辆、被滞留机动车行驶证的,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19、被撤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被撤销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吊销决定生效后两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违章处理的权限

1、路面执勤执法民警的权限

(1)当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权;

(2)警告处罚权;

(3)对违章事实清楚,而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或者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理的,有开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到执行机关接受处理权;

(4)对当事人进行传唤或者暂扣、滞留、收缴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牌证或者拖曳或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强制措施权。

2、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对违章异议的调查权;

(2)对当事人留滞权;

(3)警告、罚款、吊扣、吊销等行政处罚权;

(4)对违章作出者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和对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审批权。

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程序处罚规定》,中队一级没有交通违章处理权,但可以根据大队的授权处理相应的违章行为。

3、支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

(2)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

(3)对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处罚的复议权;

(4)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留滞权;

(5)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含)以上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审批权。

4、总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

(2)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

5、对报废车辆处理的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车辆管理部门有作出对报废车辆强制报废的决定权利。

6、对没有合法来源凭证车辆的处理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1994年的规定,可以对车辆权作出罚没决定。

三、交通违章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

(一)义务

1、交通违章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

2、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嫌疑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接受检验;

3、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必须交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或其他非法装置或牌证;

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应在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通知超出3个月不来处理的,撤销当事人的驾驶证。

5、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6、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吊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交出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

7、当事人对交通违章有异议的,应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8、当事人被记满12分后,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二)权利

1、有权知道违章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罚款额度较大的处罚、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罚或者对车辆作出罚没决定的处罚,有权要求听证。

四、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一)处罚权限: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交警部门作出处罚。

(二)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交通民警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1、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各类违章适用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

1、当事人对其交通违章行为没有异议的,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3、适用一般程序且违章者对违章事实、处罚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由民警开具《凭证》和《处罚通知书》,当事人持此《处罚通知书》和《凭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四)对公民实行吊销驾驶证和一次或合并执行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执行。

(五)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不缴纳罚款的;

2、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3、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4、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六)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七)被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的,撤消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五、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

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16、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3分。

1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罚款50元。

18、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2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2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2、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后车强行右转,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24、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5、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记分2分。

2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记分2分。

28、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记分2分。

2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记分2分。

30、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记分2分。

3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上不按规定行驶,记分1分。

32、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33、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3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35、不按规定掉头,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6分。

36、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7、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8、驾驶噪音、排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9、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4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41、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2、违反车速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6、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7、其他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48、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报警器或标志灯具,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50、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1、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58、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罚款5元,记分2分。

59、小型客车前排不使用安全带,罚款5元,记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4、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

7、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

8、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分。

9、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

11、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12、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1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

14、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5、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6、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7、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8、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

20、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违反管制措施的,记分3分。

2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罚款20元。

22、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记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2分。

24、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上落客(货)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6、在行车道上检修车辆或试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27、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车辆的,罚款200元。

28、施工人员、机械场地不按规定着反光衣、喷涂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29、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

30、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1、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车道上停车时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立即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的,罚款100元,记分12分。

33、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35、不按规定停车或因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36、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37、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

39、驾驶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40、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1、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3分。

42、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50元。

4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30元,并处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单处吊证1个月,记分2分。

45、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6、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7、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信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

4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9、驾驶噪音、废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记分3分。

50、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51、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六、道路交通违章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

根据公安部第46号令《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制订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对当事人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具体的范围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附页上对当事人公开。

七、道路交通违章记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卡》(以下简称《记分卡》)的领取和使用

《记分卡》实行免费发放。机动车驾驶员可持本人的驾驶证,到原驾驶证核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记分卡核发点领取《记分卡》。境外人员的《记分卡》的核发、换发、补发和管理等工作由核发该类人员驾驶证的公安车辆管理所(分所)负责。

《记分卡》应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备查验。当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的违章行为需记分时,执勤民警不当场记分,应按规定暂扣证件,由违章者到本执行机关违章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违章处理窗口民警按规定进行记分。

(二)《记分卡》的换发

《记分卡》的换发分为正常的年度换发和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

1、年度换发:《记分卡》以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每年(含二年一审的驾驶员)换发一次,换发时间与驾驶证年审时间相同,换发工作一律由县级交警大队进行。

2、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机动车驾驶员被记满12分后,如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属汽车类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书面通知驾驶员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驾驶员凭学科考试合格证明和道路驾驶考试合格证明到支队交管部门换发新《记分卡》;如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属摩托车、拖拉机类的,由县级交警大队交管部门书面通知驾驶员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驾驶员凭学科考试合格证明和道路驾驶考试合格证明到交警大队交管部门换发新的《记分卡》。

3、换发新的《记分卡》时,应将所记分值全部消除,包括最后一次违章累计超过12分的分值。

(三)《记分卡》的补发

《记分卡》的补发一律到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管部门办理。如因《记分卡》遗失、破损需要补发的,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如驾驶员没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申请补发《记分卡》,补发《记分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被记满12分后换发规定办理换发《记分卡》手续。

(四)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境外人员和境外机动车违章记分的处理

对违反交通法规及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和实行违章记分。

(五)违章记分的执行

1、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违章、肇事或未携带记分卡的,应暂扣驾驶员的证件,但不得当场记分。

2、驾驶员到违章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处理违章的民警按规定对违章者进行处罚、记录所扣分值并加盖民警执勤专用印章。

3、驾驶员违章、肇事后累计分值未满6分的,一般情况下仅单处罚款或记分;6分以上(含6分)的,按规定可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的,应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累计分值达到12分的,违章、肇事地交警部门应将记分情况在五天内转至驾驶员驾驶证核发地交警部门,并按规定滞留其驾驶证正、副证,告知驾驶员到所属支队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等方面的考试。

八、交通违章处理公开承诺

1、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热情服务、严格执法。

2、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具体的缴纳罚款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时间和联系电话。

3、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4、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投诉、申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效。

5、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必须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对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必须当场将撤(吊)销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

7、对群众的投诉、申诉、复议必须认真查处,在6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处理的结果。

8、发现对当事人处罚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赔偿。

9、拖曳机动车或锁定机动车车轮后,必须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10、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的,暂扣的机动车不得超出3日;对机动车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暂扣的时间不得超出7日;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批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11、应妥善保管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和物品,对丢失的证件或物品应依法予以赔偿。

12、对暂扣的车辆或机动车的驾驶证应在6个月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前来处理;超过6个月的要予以公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九、交通违章处理公开要求

(一)对执勤执法民警的要求。执勤执法民警着装严整,行为规范、语言文明、热情服务。

1、对路面民警的要求

(1)告知当事人违章的事实和其所享有的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告知当事人对其采取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前往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时间和联系电话。

2、对受理申诉民警的要求

(1)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认真做好笔录调查;

(3)书面回复当事人的申诉结果。

3、对窗口民警的要求

(1)认真核准当事人违章的项目;

(2)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3)告知当事人记录违章的记分值;

(4)告知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和时效。

(二)法律文书要求

1、在附页上印制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交通违章处理须知的相关内容;

2、在附页上印制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和处理的具体地点、时间以及联系电话。

(三)处理违章投诉的要求

1、支队、大队、中队应制定接受群众投诉和来访制度;

2、公布投诉电话;

3、对群众的投诉认真调查;

4、做到件件有回音。

(四)违章处理窗口开放时间的要求

1、各个违章处理窗口在平时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都必须对外开放,每天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12个小时;

2、大队一级每星期规定3个半天时间开设交通违章常识咨询窗口,接受司机的咨询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条例来约束人们是必要的。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迅速、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 组长:,全面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指挥和协调。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事故处理、应急救援两个小组。 事故处理小组由、、组成,负责联络、协助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的现场勘查、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事故的处理事宜。 应急救援小组由、、组成,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救援,对所载货物进行现场保护、清点、转载等事宜。 2、应急处理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进行自救。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 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公司车队。 (2)车队接到事故电话后,马上向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组长汇报,组长决定启动应急 预案。 (3)召集两个小组人员以最快速度赶往事故地点,按照分工开展事故处理事宜。如交警、医疗 机构还未到现场,事故处理小组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对现场进行保护;应急救援小组将伤亡人员移至安全地带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发生火灾的要立即采取灭火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医疗救援、善后各项事宜。 3、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事故报告电话(白天),(夜间)。 (2)物资保障:公司应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卫生急救用品等物资。 (3)人员保障: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卫生等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组织演练。 4、事故报告 公司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马上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交通运管机构进行报告,并每两小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领导和运管进行报告,事故处理后将事故情况书面上报,并将事故记录留存归档。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和范围。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公用(务)车辆(含工程车辆、厂内机动车辆)。 1.3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和社区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 引用文件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 20XX年10月7日重新修订后,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2004年4月22日下发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13号) 3? 术语和定义 3.1车辆单位:是指车辆所有权归属公司的车辆,包括公司调配给下属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 3.2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3厂内机动车辆:指在企业内部转运产品、工件,未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考核发证的机动车辆。 4? 管理职责 4.1?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办公室用车的归口管理。 4.2? 生产运营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的归口管理; 4.3? 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外来车辆的出入管理并配合综合办公室、生产运营部作好厂内车辆的管理。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综合办公室(保卫)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厂区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公司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 5.1.2 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路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5.1.3 负责厂内道路施工时实施交通管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存有缺陷的道路、标志等进行整改和维修,确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5.1.4 监督检查厂区道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1.5 对各类车辆统计数字进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样调查等各项基础工作。 5.2? 交通道路安全管理 5.2.1 厂区内部道路应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5.2.2 厂区交通路、各门岗、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的场所,应设置道路标牌,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烁闪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

2017年交通违章处理流程怎么走

玩车头条(https://www.360docs.net/doc/303540088.html,),免费查询交通违章,在线处理交通违章。 2017年交通违章处理流程怎么走? 交通违章,指的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根据交通法固定,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一、交通违章罚单的种类 现行的交通违章罚单主要分为3种: 第一种是交警现场执法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将会给司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第二种就是常见的违停单,这是交警部门专为违章停车这一种交通违法行为特制的《违章停车通知单》; 第三种罚单普通市民接触的较少,在出现超速、酒驾、超员、超载等需要调查处理的交通违法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交通违章处罚的种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1)警告 警告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警告处罚的作用在于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促使行为人认识违章错误,不致再犯。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它一般适用于初犯,同时其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情节比较轻微、后果极小的条件。 (2)罚款 罚款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强制其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它的执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内执行。 (3)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玩车头条(https://www.360docs.net/doc/303540088.html,),免费查询交通违章,在线处理交通违章。 暂扣是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则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一种行政处罚。这一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4)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一种处罚。 三、交通违章罚单处理流程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违章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2016年交通违章的处理流程2016年交通违章的处理流程。 罚款缴纳 1、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当地各银行都可交违章罚款,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说明:网上查到违章记录后,可以等交警局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寄给你,也可以自己去各交警大队或交通监控中心领取。 2、持《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课件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交通权益,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违法性 (三)行为的情节轻微性 (四)行为的应受处罚性 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所保护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交通权益。 二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有客观存在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无责任能力的人除外)。主观过错,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1. 现场处理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③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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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历史上最强的交通违规行政复议攻略

历史上最强的交通违规行政复议攻略 第一,申请复议是有时限的,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后 60 日内,并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但是没有类似行政诉讼那样“如果行政主体没有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则法定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权利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行政相对人因为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现象。考虑到两种救济制度的衔接,行政复议应增加上述规定。 第二,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复议,也可以书面申请复议。口头申请复议就是由行为人本人到你所选择的上一级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交通警察给你实施的处罚进行口头陈述,并说明你不服的原因和理由。并且要提供交通警察给你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是书面申请复议,就是写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申请书里面要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你复议的要求,来递交给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会依法对你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然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验教训:首先,当然是遵章守法,做好本分,这是让自己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做人的底线。平时就安全驾驶,不主动违反交通法规,这样在收到罚单时,才能打心里有底气地质疑罚单的正确性。其实,有条件地加装行车记录仪等能客观反映汽车状态的硬件设备,让自己有证据在手,不然会很被动。比如有些车主会加装GPS防盗,其实这些也可以在产品网站查询到一定时间内的车辆行驶轨迹和速度,做为参考之用是非常有好处的。再次,学习相关的知识,了解相关的标准,对你在庭上的“据理力争”相当有帮助。凡是讲证据,原告被告都有自己提供的证据,而通过相关知识的帮助,尽可能的论证,证实自己的证据的客观正确,对方证据的客观错误,对胜诉的帮助非常之大。本次申诉,我不但提供了自己的非超速视频,还通过交警提交做为证据的两张照片时间差和照片当中汽车的相对位移,论证出我的车没有超速,这是非常重要的。然后,合理申诉。吵,闹解决不了问题,上面说了,凡事讲证据,即使你自己没有相关证据提供,也可以通过论证对方证据的不合法或不合理性来驳回对方的罚单,而这正需要理性和冷静。非理性的吵闹不单不能取消罚单,还很容易把自己送进拘留室。交通违章处罚是需要证据的,交警不能说罚就罚,比如闯红灯,电子眼拍摄闯红灯的3张照片为:车辆驶过停止线,随后两张是车辆驶到路口中间以及到达对面路口。最后,就是大家行动起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努力。不要怕麻烦。大家都希望法治,却又不想自己参与进来,说实在,没有群众基础,空喊口号是假的,很多东西需要大家一起去参与才会实现,而不能光想靠别人去做,别人努力,别人施舍。 在2012年号称最严厉的新交规出台后,我们曾出了一篇新交规谣言解读的文章(《副驾不系安全带扣1分? 新交规谣言解读》)。新交规出台一年多后,小编很不幸的中枪了,误撞红灯,被扣6分并罚200元大洋。我只能说:"常驾驶,必遭罚。"当我在网上查违章记录看到这条信息后,才想起自己是因为尾随货车才遭致被扣分和罚款。于是乎,我决定走上一条看似无希望的路——申请行政复议,把被扣的6分拿回来。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X)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X)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V) 4、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不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 X)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V) 6、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三人。 ( X) 7、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X) 8、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X) 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X) 1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V) 11、交通警察到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 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X) 12、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组织分流。(X) 1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查缉。(X) 14、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V) 15、为确保安全,严禁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模拟实验。(X)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签名即可。(X) 17、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可根据勘查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X) 18、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一并当场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X) 19、现场勘查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即可撤离现场,现场清理工作交由清障施救单位实施。(X) 20、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X)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V) 22、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两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两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X) 23、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陈述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X) 2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X) 25、只有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才能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X) 26、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V) 27、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受害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X) 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正在开展的侦破工作。(X) 29、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X) 30、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X) 31、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X)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X) 3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V) 34、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 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X)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 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X) 36、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 37、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38、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V) 39、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40、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条文(精)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 第六十一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 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 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 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 禁止其駕駛。 依據教育部93/4/30台社(二)字第0930056398號函辦理。 ------------------------------------------------------------------------------------------------------------------------------------------ 「學生騎乘腳踏車配戴腳踏車專用安全帽」宣導: 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蘇檢察官南桓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致縣長來函暨教育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社(二)字第0920 110324號函辦理。 二、依據蘇檢察官來函以,由於渠為檢察官,故常相驗學生車禍死亡案件, 其中騎機車部分,因法律強制戴安全帽,死亡率年有降低,但學生騎

腳踏車部分,則因法律未強制戴安全帽,兼以校方未規定,致生重大 傷亡,實令人扼腕。另我國自從騎乘機車強制戴安全帽的法令通過後, 國內頭部外傷的病例已明顯減少,事故傷害的死亡率也隨之下降。然 而,近年來急診室因腳踏車事故所導致頭部外傷之病人,依據台北醫 學院傷害防治研究所統計,卻有日益增加的現象,足證加強宣導學生 騎乘腳踏車的行車安全應受到重視。 三、籲請各校除持續加強落實學生騎乘腳踏車應配戴通過國家標準之腳踏車 專用安全帽之宣導措施外,並於各種適當時機,鼓勵推動各項強化學 生騎乘腳踏行車安全之管理與維護方案,以共同減低學生騎乘腳踏車 因未戴專用安全帽致生不幸之傷亡率。 ------------------------------------------------------------------------------------------------------------------------------------------ 為減少遊覽車行車事故,增進交通安全,各單位辦理各項活動如需租賃遊覽車時,應注意承租車輛之定期檢驗 是否逾期、有否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以維護自 身權益 依據交通部91/12/4交路字第0910067484號函辦理。 -------------------------------------------------------------------------------------------------------------- ---------------------------- 「視野死角與內輪差」宣導: 大型貨車因其車重及軸距較長,迴轉半徑大,駕駛座位較高、車身較長,整車視野有諸多

(完整版)2017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目录 一、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1) 二、2017年新交通法规违章罚款标准 (3) 三、处理交通违章的程序 (8) 四、交通违章罚款网上缴纳方法 (8) 一、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其等级、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内容。总则各条的规定对于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凡其他各章的条文均不得违反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在运用具体条款时应当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精神。 为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配套,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将陆续出台,各地方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会逐渐增多。本《办法》的总则对于所有这些规定,都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也可以称为立法宗旨。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道路、车辆情况复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数量多,而且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大。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建国以来,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做了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都不太系统,有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些省、自治区则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章。为了统一、全面地规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即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害;三是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需要,即恰当地追究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事故处理,教育人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少数责任者的处罚,警戒和教育这些人及早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立法目的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第一个是《办法》的总要求,后两个是达到这个总要求的两个方面。它要求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全面理解其内容;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立法目的的实现要通过法律条文的内容才能达到,更要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实践才能达到。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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