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维护第三章河道采砂第四章涉河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及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发展历程
• 初步建立:20世纪80年代,随着河道采砂活动的兴起,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始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河道采 砂行为进行初步规范。
• 河道采砂活动: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河道采砂活动日益频繁,对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造成影响。 •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部分国家和地区针对河道采砂活动带来的问题,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行初步规范。 • 完善发展: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随着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践经验积累,各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逐步完 善,管理手段更加丰富。 • 实践经验积累:各国在实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为条例的完善提供了基础。 • 管理手段丰富: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逐步完善,管理手段从单一的规范开采行为发展到包括规划、许可、监督等
况等。 • 政策调整:根据效果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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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挑战与对策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面临的挑战
河道生态环境恶化:随着河道采砂活动的加剧,河 道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日益严重,河道采砂管理条
例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方面的压力增大。
• 过度开采:河道采砂活动过度开采河 砂,导致河床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 河道生态环境恶化。 • 非法采砂:非法采砂行为破坏河道生 态环境,加剧河道生态环境恶化。
• 许可: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要求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
• 申请条件: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设备和资金条件,以及环保措施。 •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对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多方面的综合管理。 • 全球化趋势:21世纪初以来,随着全球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国际化趋势日 益明显。
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省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出让采砂权应当采取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采砂权,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采砂权,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 拟实施采砂权出让的河道砂场,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开采计划和砂场采砂实施方案。
第七条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市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承办。
省管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权拍卖、挂牌活动,由省供水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砂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在出让期限内,采砂权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 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应当编制以下拍卖、挂牌文件:(一)拍卖、挂牌公告。
(二)河道砂场自然情况、开采范围、采深、采量,以及采砂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文本。
(四)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十条 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底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采砂权底价测算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办。
底价低于10元每立方米的,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算定价的依据、理由和测算报告。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
砂石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6)45号),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三)《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四)《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四、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米砂设备和米砂技术人员;(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河道采砂权转让办法

河道采砂权转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权出让行为,合理、有效利用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的采运砂石、取土等活动。
第四条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主管部门(以下称河道部门),负责实施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工作,对河道采砂活动监督检查。
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河道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县政府同意后,报省水利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交通安全以及生态环境、总量控制等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和砂场采砂实施方案。
采砂实施方案上报市河道部门进行审批。
县河道部门按照采砂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采砂权出让和行政许可工作。
第七条河道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河道部门许可,不得在河道内采砂。
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设立的河道采砂场一律予以没收,由河道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处理。
第八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一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竞买人通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竞得开采权后,凭成交确认书到河道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我县的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县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条县河道部门应当根据本流域管辖权限内河道的水情、汛情等情况和管理需要,划定禁采区、确定禁采期,报县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机构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的,应当编制拍卖、挂牌文件。
拍卖、挂牌文件包括:(一)拍卖、挂牌公告;(二)河道开采区资料,开采范围、数量、技术条件及要求;(三)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文本;(四)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2年5月22日前登陆“辽宁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网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10032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由辽河保护机构和凌河保护机构分别按照《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划定的范围,依法履行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环保、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河道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河流主要河段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市界河的行政许可审批、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以及市、县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计划的审批工作,上述河流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其他河流的管理工作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权限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6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4-06-09【生效日期】1984-06-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1984年6月9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工农业生产、铁路、公路、水运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源,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利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江河流域规划、河道管理、防洪调度及各项业务指导。
第三条第三条市区河段,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按照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加强河道管理、整治和防洪工作。
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通航航道,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整治和疏浚。
任何单位修建闸坝等工程设施,都要按交通部门要求,保证正常通航。
第四条第四条各地要根据需要,充实和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切实搞好河道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城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河道和两岸的堤防、护岸工程、护堤地、水流以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河道管理部门规划、整治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按国家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河道的行洪范围。
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确定行洪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缩窄河道,不准擅自在河道修建套堤、工厂、泵站、房屋、码头、高渠、高路,严禁堆放物资、倾倒矿渣、煤灰、垃圾。
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要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
未清除前,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
在《辽宁省河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之后形成的行洪障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处理的,要追究设障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在限期内未及时清理的,设障单位要对受危害地区采取安全措施,并报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水河湖〔2020〕218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0月20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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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审核意见
承办人: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总工程师:
年月日
批准: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
注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申请书也适用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审批。
-3-
建筑物的安全。
4、河道采砂应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应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要求的开采位置、范围、深度和开采量进行开采,严禁越界开采,超深开采。
6、料堆应按指定的位置和高度堆放,不得阻碍行洪。弃料应原地整平或者回填砂坑。
7、砂场作业道路必须经过当地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利用大堤堤顶作为作业道路。
辽宁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申请书
辽宁省水利厅
年月
注意事项
1、河道采砂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河道采砂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整治规划,服从防汛的统一调度。
3、河道采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安全,不
利害关系内容:
利害关系人签字(盖章)
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人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1-
开采范围及堆放地点示意图(可另附详图)
开采范围:
砂场边界线距离堤防迎水侧堤脚米,距离岸线米,距离穿堤涵闸、险工
护岸等水利工程米,距离桥梁、输油管线等穿、跨、临河建筑物米
开采边坡。
控制点坐标:
注:1、示意图应标明砂场位置;砂场长度、宽度、坐标;河流流向;堤防、主槽及其他水利工程的位置
8、河道采砂不得破坏耕地、林地及农作物,不得破坏河道的自然生态。
9、涉及到第三者利益的,在申请期间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协调解决,并签订有关协议。
10、砂场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开采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由于采砂所造成
的生产事故和安全事故由砂场自行负责。
11、严格按照采砂申请书所填写的采砂设备和数量进行开采,不得私自变更开采方式或增加开采设备
12、不得在河道内建设永久性管理房屋。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4-
砂场名称
所在河流
申请单位(个人)
照
片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作业方式
开采种类
采砂设备种类及数量
开采时间
开采地点
(河段、岸别)
开采范围
(长度、宽度、深度及采量)
弃料处理方案
堆放地点
处理方式
第三者利害关系意见
及其距砂场的距离;其他穿河、跨河、临河工程位置及其距砂场的距离。
2、示意图应标识清楚、比例适中,能够正确表现砂场及堤防工程、主槽、水利工程及其他工程的相
对位置和距离。
-2-
县
(区)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承办人:
年月日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审查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承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