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6号——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号【发布部门】审计署【发布日期】2011.01.31【实施日期】2011.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于2010年5月至7月,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及其所属6家子公司和18家分支机构2009年度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中国人保是国有独资的综合性保险(金融)集团公司,下属10家控股子公司。
据中国人保财务报表反映,截至2009年底,中国人保合并资产总额3049.09亿元,负债总额2713.84亿元,所有者权益335.25亿元,当年营业收入1536.25亿元,利润总额20.86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近年来,中国人保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公司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稳步提升。
一是积极推行集团整体改革,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人保在以改革重组等方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以集团化建设为主线,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加强预算、投资和资金计划管理、监督指导和运营协调,初步形成了分权制衡、规范运作的治理结构。
二是努力构建金融多元发展格局,促进业务收入和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
2007年以来,中国人保实现从单一财险业务向财险、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和金融业务等多元化发展的战略转变,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5%,资产规模年均增长40%。
三是逐步拓宽保险覆盖面和服务领域,在新农。
水污染防治审计案例

中国水污染防治审计案例审计项目名称: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审计审计对象:各级政府及所属环保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企业等审计目标:到2003年底,中国政府批准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1-2005)的阶段性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性质:效益审计审计实施: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地方审计机关进行联合审计和平行审计审计范围:2001年至2003年,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实施情况,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履行海河流域水污染治理责任情况。
一、背景(一)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背景:海河流域地跨6个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流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 3.3%,人口约占全国的10%。
海河流域环境背景是:水资源短缺,工业结构不合理,污染严重。
流域位于中国中东部,处于干旱和湿润气候的过渡地带,是东部沿海降水最少的地区。
一些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造纸、制革和酿造企业由于技术和成本等多方面问题,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污染严重。
为治理海河流域污染,政府批准实施《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1-2005)(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在6个省投资400亿元人民币(约50亿美元),通过建设污水处理厂、清洁生产、工业污染源治理、流域综合整治、生态农业、饮水打井、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7项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海河流域水质。
(二)审计项目立项背景:确定对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进行审计,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海河流域是国家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之一,通过审计促进国家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从流域水环境审计入手探索符合中国环境保护实践的环境审计模式;三是可借鉴国际环境审计的经验。
水环境审计是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成立后确定的第一个环境审计主题,近几年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实践。
二、审计对象的选择(一)中央和地方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对全国和地方的环境状况负总责。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审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审计调查整改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8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11.10.10
【实施日期】2011.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
(2011年第38号)
关于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审计调查整改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审计署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20个省)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2007年至2009年节能减排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并于5月13日向社会公告了审计调查结果。
近日,我署对相关地方和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
踪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及时追回资金,加快项目建设
至2011年7月底,20个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已督促11户企业将挤占、挪用的0.57亿元资金全部归还原渠道;将26户企业套取、多得的1.44亿元资金全部收回;5个省专户存储差别电。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12号--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2009年度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12号--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200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发文字号】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12号【发布部门】审计署【发布日期】2011.05.20【实施日期】2011.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12号)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200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于2010年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2009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并对审计范围内涉及的重大事项追溯相关年度。
一、基本情况三峡集团成立于1993年9月,注册资本1115.98亿元,拥有15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三峡工程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从事长江中上游水资源开发、水利水电技术服务、水利水电物资和设备销售、咨询等业务。
据三峡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反映,截至2009年底,三峡集团资产总额2809.40亿元,负债总额900.08亿元,所有者权益1909.32亿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56.17亿元,利润总额127.94亿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本次重点审计了三峡集团本部及所属5家公司,涉及资产额1786.63亿元,占三峡集团资产总额的63.59%。
审计结果表明,三峡集团近年来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较好地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也存在部分会计核算和对外投资管理不够规范、内部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这些问题对三峡集团2009年度财务收支状况的影响主要是:多计资产24269.6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0.09%;多计负债24988.42万元,占负债总额的 0.28%;少计利润4588.86万元,占利润总额的 0.36%。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三峡集团予以整改。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03.19•【文号】审法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二)向国务院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国务院说明,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署审批决定。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011中国水资源公报

一步完善,全国76%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实行城乡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
一、水资源量
降水量
2011年,全国平均年降水量582.3mm,折合降水总量为55132.9
亿m3,比常年值偏少9.4%,比2010年减少16.3%,是1956年以来
12.7%。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8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海南、江苏和陕西偏多40%~60%;比常
年值偏少的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河北和贵州偏
少40%~50%。
2011年,从国境外流入我国境内的水量为16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亿m3,从我国
流出国境的水量为5518.9亿m3,从我国流入国际边界河流的水量为
储存量增加的有6个省级行政区,其中江苏和山东分别增加14.8亿
m3和9.9亿m3;储存量减少的有11个省级行政区,其中黑龙江减少
最多,为14.2亿m3,河南、甘肃、辽宁、内蒙古和河北的减少量在
5亿~9亿m3之间。1997~2011年北方平原地下水开采区浅层地下
水储存变量累积变化情况,除1998年和2003年浅层地下水储存量有
水量318.6亿m3;西藏自治区水库蓄水量没有变化。
北方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动态
2011年,北方17个省级行政区对74万km2平原地下水开采区
进行了统计分析,年末浅层地下水储存量比年初减少23.0亿m3。其
中,上升区(水位上升0.5m以上)面积占13.4%,地下水储存量增
加63.0亿m3;下降区(水位下降0.5m以上)面积占18.6%,地下水
设,启动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试点。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取得
水利部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
范工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1.02.23
•【文号】水保[2011]67号
•【施行日期】2011.0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水利部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
的通知
(水保〔2011〕6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鼓励和表彰生产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进一步推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经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推荐,我部确定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等91个工程为2011年全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
希望被确定为示范工程的单位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继续搞好水土保持,改善生态环境,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做出新的贡献。
水利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 2011年全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名单。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7号——9个省市2010年度城镇污水垃圾处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7号——9个省市2010年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审计结果【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7号【发布部门】审计署【发布日期】2011.09.16【实施日期】2011.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7号)9个省市2010年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审计结果(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对天津、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云南、深圳、成都9个省、市(以下简称9个省市)2010年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含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污水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垃圾处理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
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从审计情况看,相关部门和9个省市各级地方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一五”建设规划》和《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快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取得较好成效。
(一)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2010年,9个省市共投入污水垃圾处理资金249.07亿元,包括中央财政93.97亿元、地方财政66.75亿元和企业自筹88.3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投入比上年增长49%,有力地保障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二)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至2010年底,9个省市当年有中央财政投入的749个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中,有727个的建设进度符合计划要求,其中248个已按期完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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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6号——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结果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污染防治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6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11.08.01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
(2011年第36号)
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结果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对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7省区(以下简称7个省区)以及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2008年至2010年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专
项资金及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情况与取得的成效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十一五”期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部门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出台了《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黄河规划》),认真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程,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据水利部、7个省区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供的资料,至2010年底,黄河中上游地区投入224亿元用于《黄河规划》实施,占规划投资319.93亿元的70.02%,其中:中央财政33.23亿元,地方财政74.02亿元,企业资金116.75亿元。
从这些资金的投向看,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46.24亿元,占65.29%;工业污染防治项目68.14亿元,占30.42%;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9.62亿元,占4.29%。
同时,7个省区在2008年至2010年还投入27.84亿元用于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其中:中央财政16.97亿元,地方财政9.29亿元,其他资金1.5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