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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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情况】

一、顺威股份

(一)关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况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黎东成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511014**16,于 2005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迄今为止,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何曙华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7082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杨国添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46091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麦仁钊原为中国公民,于 2002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并于 2007 年取得加拿大国籍,加拿大护照号:BA66**69。2010 年 10 月 11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大良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编号:44606201000044896 号),确认其户口已注销,居民身份证已收缴。

经办律师认为:(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黎东成、杨国添及何曙华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2)经麦仁钊书面声明,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于 2011 年12 月 5 日出具的确认‚未发现其违反国籍

法及中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证明及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记录等资料,麦仁钊取得加拿大国籍后至办妥中国户籍及身份证件注销手续的相关期间,不存在同时利用中国户籍、护照及/或居民身份证进出境及进行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等情形;并且,麦仁钊目前中国户籍已注销,其中国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性文件已予收缴,客观上已不存在利用中国居民身份证件从事相关活动的可能性。基于前述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之规定,麦仁钊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二、光线传媒

査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1 月 1 日出生,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物理学硕士,博士候选人和美国纽约圣约翰大学法学博士。历任纽约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搜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 2009 年 7 月 31 日至 2012 年7 月 31 日。

2012年4月19日,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处在给瑞泽资本有限公司的《投诉调查答复》中称,该局于2012年3月20日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查扬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证实:“2001年12月,查扬经司法部同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2005年11月,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书,现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另查,查扬2001年9月取得美国国籍。”调查报告还披露了查扬的中国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和美国护照号码。

【案例评析】

1、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说白了就是有我没他。如果你是中国国籍,那么就不能加入其它国家国籍,如果你已经加入了其它国家的国籍,那么就需要及时注销中国国籍。

2、从实践来看,随着移民(尤其是企业老板)越来越热越来越多,双重国籍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并日益普遍,并成为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这里所谓双重国籍,需要在这里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就是中国公民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之后没有及时根据要求注销中国国籍,从而在一段时间里存在两个国籍并行的情况。

3、双重国籍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大类情形,一种是取得了其它国籍之后由于对规则不了解或者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注销国内国籍,但是其间自己已经把自己当外国人对待而没有再利用中国国籍做事;另外一种就是取得其他国籍之后把自己将当做中国人又当做外国人,利用可左可右的便利进行相关活动。

4、再明显不过,这两种情形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前者没有主观过错,后者则有着故意违规的嫌疑。在处理思路上,前者只要及时发现并注销国内国籍一般不会构成障碍,而后者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在实践中,往往后者才是最普遍的,也是最棘手的。

5、对于双重国籍后者的情形,最轻松的处理方式自然是小事化了,如果股东没有拿中国国籍做出什么比较实质的事情,则可以及时注销中国国籍并消除小的影响;比如顺威股份的案例,其中一个实际控制人在很多年以后才注销了中国国籍并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参考了这个处理思路,而不得而知。如果股东在取得了其他国籍之后还利用中国国际进行经济活动该怎么办呢,比如开办公司、签署合同等?这个问题最前提的处理思路还是要及时注销中国国籍并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认为没有国籍管理方面的违规,此外还需要就曾经以中国国籍进行的活动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6、这个问题越来越普遍,也需要主管部门反思管理制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无非就是信息共享制度不健全,也就是公民取得了其他国家国籍之后国内信息系统是否能够及时知晓。国籍信息尽管好像很高端,不过信息应该也并非没有渠道获得吧,比如大使馆之类的,另外这也不属于什么国家秘密吧,公开出来供民众监督也没什么问题。至于障碍,或许跟财产公示是一个道理吧。

7、最后说明一点,境外永久居留权与国籍不是一回事,中国居民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并不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

【参考规则】

《中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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