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海外上市案例研究

摘要股权结构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均衡企业权利与利益的重要体制。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同股同权的股权结构。
然而最近几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许多行业巨头纷纷选择双重股权结构远赴海外上市。
2014年5月22日,J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开市钟正式敲响,成为了继腾讯、百度之后中国第三大互联网上市公司,其被关注的焦点之一便在于J公司上市采用的双重股权结构。
然而,J公司选择的这种非同股同权的股权结构方式,一直被中国大陆及港交所拒之门外。
本文第一部分叙述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内容,对案例的背景进行了叙述;第二部分对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为全文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J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同时对J公司的融资过程进行了梳理,简要分析了J公司选择海上上市的理由;第四部分针对J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进行了合理性的分析,J公司选择海外上市融资势在必行,双重股权结构正好恰到好处的解决了股权融资与控制权转移风险之间的矛盾。
同时,对双重股权结构将为J公司带来的发展与隐患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最后得出结论,在我国众多企业利用监管套利而走向国外资本市场的大背景下,我国是否也应适当放宽对双重股权结构的限制。
但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前提就是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双重股权结构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严格把握控制权的界限,尽可能的维护外部股东和普通投资者的权利,以维护资本市场环境的稳定。
关键词:双重股权结构;超级投票权;股权融资;ABSTRACTOwnership structure is the key of modern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an important system to balanc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any Law of our country, the equity structure with the same shares and the same rights is currently implemented in our country.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dustry, many industry giants have chosen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to list overseas. On May 22, 2014, the opening bell of J Company formally sounded on the NASDAQ Stock Exchange in the United States, becoming the third largest Internet listed company in China after Tencent and Baidu. One of the focuses of attention is the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adopted by J Company. However, the non-identical ownership structure chosen by J Company has been rejected by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research significance, research statu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describ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case; 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relevant concepts and theoretical basis to provide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full text; the third part introduce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J company, combs the financing process of J company, and briefly analyses the choice of J company. The fourth part analyses the rationality of J company's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It is imperative for J company to choose overseas listing financing. The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just resolve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equity financing and control right transfer risk. At the same time,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his own opinions on the development and hidden dangers that the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will bring to J Company.Finally, the conclusion is drawn that, under the background that many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use regulatory arbitrage to go to foreign capital markets, whether our country should appropriately relax the restrictions on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However, a premise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is that we must establish a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to adapt to the regulatory system, strictly grasp the boundaries of control rights, as far as possible to maintain the rights of external shareholders and ordinary investor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capital market environment.Key words: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super voting rights;equity financing;目录摘 要 (I)ABSTRACT (II)第1章 绪论 (1)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1 研究背景 (1)1.1.2 研究意义 (1)1.2研究方法和内容 (2)1.2.1研究方法 (2)1.2.2研究内容 (2)1.3文献综述 (4)1.3.1国外研究现状 (4)1.3.2国内研究现状 (5)1.3.3研究评述 (5)第2章 双重股权结构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7)2.1双重股权结构的基本概念 (7)2.2双重股权结构的理论基础 (7)2.2.1不完全契约理论 (7)2.2.2信息不对称理论 (8)2.2.3两权分离理论 (8)第3章 J公司案例概述 (9)3.1 J公司简介 (9)3.2 J公司的融资过程 (10)3.2.1优先股融资 (10)3.2.2普通股融资 (11)3.2.3海外上市 (12)3.3 J公司海外上市动因分析 (13)第4章 J公司海外上市案例分析 (15)4.1 J公司双重股权结构分析 (15)4.2 J公司选择双重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分析 (18)4.2.1 J公司双重股权结构适用的价值分析 (18)4.2.2 J公司选择双重股权结构的正当性 (20)4.3 J公司选择双重股权结构海外上市后的发展与效应分析 (21)4.3.1选择双重股权结构海外上市后J公司的公司发展 (21)4.3.2双重股权结构为J公司发展带来的正面效应 (25)4.3.3双重股权结构为J公司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 (27)第5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29)5.1研究结论 (29)5.2启示 (31)参考文献 (32)作者简历 (35)后记 (36)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及意义1.1.1 研究背景现代企业股权结构的设置和企业控制权的归属是现代股份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其不同的安排状况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业务绩效和产权性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国籍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女,中国公民,1995年出生于我国某省。
2010年,李某某赴美国留学,并于2013年与美国公民汤姆相识并相爱。
2014年,两人结婚,并生有一子。
2018年,汤姆因工作原因返回美国,李某某则带着孩子回到中国。
由于两国法律对国籍认定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存在差异,李某某与汤姆在国籍、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的国籍认定及子女国籍问题。
2. 李某某与汤姆的婚姻是否有效。
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三、法律分析1. 国籍认定及子女国籍问题根据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此规定,李某某在出生时即具有中国国籍。
然而,根据美国法律,如果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子女出生在美国即具有美国国籍。
因此,李某某的国籍认定存在法律冲突。
关于子女国籍问题,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因此,李某某的子女出生在美国,具有美国国籍。
2. 婚姻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登记结婚。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得以夫妻名义同居。
”根据此规定,李某某与汤姆在美国结婚,婚姻有效。
然而,根据美国法律,若一方在婚姻期间未取得合法居留权,则婚姻可能被视为无效。
因此,李某某与汤姆的婚姻在美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抚养权。
”根据此规定,李某某与汤姆对子女享有平等的抚养权。
然而,根据美国法律,若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可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因此,李某某在跨国婚姻中可能面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争议。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与汤姆的跨国婚姻涉及国籍认定、婚姻效力及子女抚养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企业上市案例研究股东身份瑕疵解决之道

企业上市案例研究:股东身份瑕疵解决之道瑞和股份(一)基本情况1992 年7 月20 日,XX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合资经营XX瑞和装饰涂料工程XX的批复》(深府外复[1992]949 号),同意设立XX瑞和装饰涂料工程XX,并颁发了中华人民XX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深外贸字[1992]445 号)。
1992 年9 月17 日,XX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诚验资字[1992]第104 号《验资报告书》对公司设立出资予以验证。
该《验资报告书》显示,截至1992 年9月16 日,XX华兴工程贸易公司以港币580 万元出资,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413.42 万元,其中400 万元作为公司实收资本;XX市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以人民币100 万元出资。
经核查,XX华兴未以港币出资,其实际出资款为人民币400 万元。
2004 年10 月11 日,瑞和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XX华兴将其持有的瑞和有限37.21%股权全部转让给李介平。
在本次股权转让前,XX华兴已核准注销,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注销后的善后事宜,清算小组成员为其合伙人蔡文杰和SOMCHAISAE TANG,蔡文杰担任清算小组负责人。
2004 年10 月21 日,蔡文杰和SOMCHAISAE TANG 出具《声明书》,同意将XX华兴持有的瑞和有限37.21%的股权以1 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介平,股权转让协议委托蔡文杰签署,《声明书》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及XX律师X 珊仪鉴证。
2004 年11 月1 日,XX华兴清算小组与李介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同日,XX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协议让出具了(2004)深证内贰字第7864 号公证书。
2004 年11 月15 日,XX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合资企业“XX瑞和装饰工程XX”股权转让、变更企业性质的批复》(深福经贸资复[2004]0407 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2005 年1 月4 日,瑞和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摘要】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在近年来备受关注,本文首先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定义和特点进行了阐述,然后探讨了海外上市公司选择这一结构的原因。
接着分析了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和挑战,并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该结构在海外上市公司的应用情况。
文章还探讨了海外上市公司调整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带来的影响。
对海外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并给出了对于双重股权结构的启示和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海外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的全面理解,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重要议题。
【关键词】双重股权结构、海外上市公司、优势、挑战、实践案例、调整、影响、发展趋势、启示、研究方向1. 引言1.1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是当下国际金融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
双重股权结构指的是公司股份的所有制结构中存在两种或以上不同的股权类别,这些股权类别在投票权、红利分配、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海外上市公司选择双重股权结构的主要原因包括维持创始人或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防止被收购、保持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稳定等。
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在于可以集中权力、保护核心利益、提高灵活性,但也会带来挑战,如公司治理问题、激励机制不完善等。
海外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的实践案例有许多,比如谷歌的A 类和C类股票、Facebook的A类和B类股票等。
调整双重股权结构将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未来,海外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可能会趋于多样化,监管机构将加强监管力度,同时需要进一步研究双重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和价值创造的影响。
2. 正文2.1 双重股权结构的定义和特点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存在两类股份,一类是普通股,另一类是特权股。
普通股通常是普通投资者持有的普通股份,而特权股则由公司创始人、管理团队或其他特定人群持有。
双重股权结构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控制权分离:双重股权结构将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为两部分,普通股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而特权股股东则拥有更多的控制权,如决策权和管理权。
实际控制人为外籍挂牌新三板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为外籍挂牌新三板案例分析一、经典案例解析(上海巨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LI QIANG JOHN、YE LIN夫妇通过上海今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48.11%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LI QIANG JOHN、YE LIN简历如下:LI QIANG JOHN:男,1962年10月生,新加坡国籍。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美国University of Pittsburgh工商管理硕士。
1994年3月至1998年1月任香港溢达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998年1月至2015年4月任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裁、首席财务官,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董事长、财务总监。
YE LIN:女,1963年10月生,新加坡国籍。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美国Robert Morris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1995年6月至1998年12月任香港溢达集团营运经理、HR经理,2010年1月至今任公司营运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同时,LI QIANG JOHN担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YE LIN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二、反馈回复关注要点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新加坡国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业务是否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反馈回复: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该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根据《暂行规定》第九、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双重股权结构是一种流行于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其核心是通过创造不同类别的股票,以增强核心股东的控制力。
在这种结构中,公司的股票分为两个类别:A类股票和B类股票。
多数情况下,管理团队和创始人持有 B 类股票,进而通过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表决权进行操纵,从而避免受到大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影响。
在双重股权结构下, A 类股票通常是流通股票,可自由买卖,并享有一般的股权和表决权。
而 B 类股票仅由创始人或特定管理人员持有,它们具有特殊的股权和表决权,这类股票通常被称为“控制股票”或“超级股票”。
通过这种股票设置,公司的管理层可以掌控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保持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具有一些显著的优势,它在许多公司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首先,这种结构可以带来更好的治理和管理。
基于这种结构,公司的管理层可以集中精力投入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战略规划,而不受大股东和其他股东的短期利益考虑限制。
此外,这种结构还可以创造一个稳定的股权结构,避免因巨头股东的权益变化而导致公司的股价动荡,从而保护公司的长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除了优点外,双重股权结构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点。
首先,这种结构容易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化,使得少数股东能够通过操纵控制股票来影响公司的决策。
其次,这种结构可能对公司的治理和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它减弱了大股东和其他股东的表决权和影响力。
最后,双重股权结构可能会阻碍公司的融资能力,因为它使得公司更难以接受外部投资。
这使得公司在融资和扩大规模方面存在着局限。
综合来看,双重股权结构是一种相对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国外市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虽然它具有一些优点,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在选择此类股票结构时,需要充分评估公司目标和市场环境,以确保双重股权结构的实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在一个公司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股权类别,分为A股和B股。
A股通常是指普通股,持有A股的股东享有公司治理权和分配权。
而B股通常是指特殊股,持有B 股的股东仅享有分配权,但没有公司治理权。
海外上市公司中存在双重股权结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实现公司的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便实现家族或创始人对公司的持续控制。
双重股权结构使得公司创始人或家族成员可以通过持有较少的股份,但仍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
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包括:1. 保持稳定的控制权:通过B股的持有,创始人或家族成员可以持续控制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方向,避免受到外部股东的过多干扰。
2. 促进长期发展:创始人或家族成员通常对公司有较深的理解和长远规划,他们持续的控制有助于公司长期发展。
3. 提供灵活性:双重股权结构可以使公司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和风险,减少对外部资本和股东的依赖。
双重股权结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困扰治理: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问题,因为普通股东的治理权受到限制,普通股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2. 信息不对称:由于双重股权结构的存在,普通股股东可能无法获得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影响他们权益的保障。
3. 家族成员持续控制的长远影响:如果创始人或家族成员无法有效管理公司或缺乏长远的规划,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导致公司的衰退和经营风险。
海外上市公司中存在双重股权结构的案例包括阿里巴巴和腾讯等。
这些公司通过双重股权结构保持了创始人或家族对公司的控制,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成功。
双重股权结构也受到一些国家和监管机构的限制和约束,因为它可能限制了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透明度。
双重股权结构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它在海外上市公司中得到广泛应用。
它有其优点和挑战,公司应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身的股权结构,同时也应符合当地法律和监管要求,强调透明度和普通股股东的权益保护。
IPO企业上市解决之一外资自然人股东的认定问题

IPO企业上市解决之一外资自然人股东的认定问题IPO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外资自然人股东的认定问题重要探索外资自然人股东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如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的外资身份界定、境内自然人是否能够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等。
这些问题在投行实务中经常遇到,但有是没有明确地定论。
案例情况中能电气(300062):返程投资弄假成真;向日葵(300111):自然人增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九州通(600998):湖北省商务厅的批复;博深工具(002282):外国国籍不等于外资股东身份。
案例评析1.向日葵对暂行办法的扩展解释在实务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至少解决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增加自然人股东的问题,同时公司取得了商务部办公厅的批复,案例中的解决办法应该可以作为一个规则来适用了,这样的解决办法是对该问题的一个突破。
2.九州通的案例给我们的提示更多,关于境内自然人增资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规定在上海、浙江、湖北等地工商局已经有所突破,而该案例既取得了湖北省商务厅的批复也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3.博深工具的问题比较浅显,最后解决的方案也符合主流的观点,那就是股东取得外国国籍并不能认为该股东所持股份为外资股,如商务部令2021年第6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2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中能电气的解释是在是很大胆,也很嚣张。
说白了中能电气是典型的返程投资案例,通过两个股东的外国国籍搞成了真正的外资企业,希望是第一家也是最后一家。
辽汇发(20xx)第92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参考法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情况】
一、顺威股份
(一)关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况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黎东成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511014**16,于 2005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迄今为止,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何曙华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7082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杨国添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46091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麦仁钊原为中国公民,于 2002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并于 2007 年取得加拿大国籍,加拿大护照号:BA66**69。
2010 年 10 月 11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大良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编号:44606201000044896 号),确认其户口已注销,居民身份证已收缴。
经办律师认为:(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黎东成、杨国添及何曙华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2)经麦仁钊书面声明,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于 2011 年12 月 5 日出具的确认‚未发现其违反国籍
法及中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证明及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记录等资料,麦仁钊取得加拿大国籍后至办妥中国户籍及身份证件注销手续的相关期间,不存在同时利用中国户籍、护照及/或居民身份证进出境及进行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等情形;并且,麦仁钊目前中国户籍已注销,其中国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性文件已予收缴,客观上已不存在利用中国居民身份证件从事相关活动的可能性。
基于前述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之规定,麦仁钊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二、光线传媒
査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1 月 1 日出生,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物理学硕士,博士候选人和美国纽约圣约翰大学法学博士。
历任纽约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搜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 2009 年 7 月 31 日至 2012 年7 月 31 日。
2012年4月19日,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处在给瑞泽资本有限公司的《投诉调查答复》中称,该局于2012年3月20日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查扬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证实:“2001年12月,查扬经司法部同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2005年11月,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书,现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另查,查扬2001年9月取得美国国籍。
”调查报告还披露了查扬的中国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和美国护照号码。
【案例评析】
1、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说白了就是有我没他。
如果你是中国国籍,那么就不能加入其它国家国籍,如果你已经加入了其它国家的国籍,那么就需要及时注销中国国籍。
2、从实践来看,随着移民(尤其是企业老板)越来越热越来越多,双重国籍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并日益普遍,并成为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这里所谓双重国籍,需要在这里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就是中国公民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之后没有及时根据要求注销中国国籍,从而在一段时间里存在两个国籍并行的情况。
3、双重国籍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大类情形,一种是取得了其它国籍之后由于对规则不了解或者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注销国内国籍,但是其间自己已经把自己当外国人对待而没有再利用中国国籍做事;另外一种就是取得其他国籍之后把自己将当做中国人又当做外国人,利用可左可右的便利进行相关活动。
4、再明显不过,这两种情形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前者没有主观过错,后者则有着故意违规的嫌疑。
在处理思路上,前者只要及时发现并注销国内国籍一般不会构成障碍,而后者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而在实践中,往往后者才是最普遍的,也是最棘手的。
5、对于双重国籍后者的情形,最轻松的处理方式自然是小事化了,如果股东没有拿中国国籍做出什么比较实质的事情,则可以及时注销中国国籍并消除小的影响;比如顺威股份的案例,其中一个实际控制人在很多年以后才注销了中国国籍并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参考了这个处理思路,而不得而知。
如果股东在取得了其他国籍之后还利用中国国际进行经济活动该怎么办呢,比如开办公司、签署合同等?这个问题最前提的处理思路还是要及时注销中国国籍并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认为没有国籍管理方面的违规,此外还需要就曾经以中国国籍进行的活动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6、这个问题越来越普遍,也需要主管部门反思管理制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无非就是信息共享制度不健全,也就是公民取得了其他国家国籍之后国内信息系统是否能够及时知晓。
国籍信息尽管好像很高端,不过信息应该也并非没有渠道获得吧,比如大使馆之类的,另外这也不属于什么国家秘密吧,公开出来供民众监督也没什么问题。
至于障碍,或许跟财产公示是一个道理吧。
7、最后说明一点,境外永久居留权与国籍不是一回事,中国居民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并不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
【参考规则】
《中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