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案例集合(1).doc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社会保障案例

二、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
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 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
2、工伤认定受理后,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定
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 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 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 面通知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职工所在单位。
六、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失业保险
1、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2、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
的保险费,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财政补贴 等。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 促进再就业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 活补助
3、我国为每一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以社会保障号码为标识,建立了一个终身不 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的继承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 的部分可以继承,继承额为个人帐户全部储 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和。 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5、视同缴费年限 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实际缴费年限”
策 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
内容与途径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
案例一:
xx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结算中心主任刘xx,伪造资料为他人骗取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资格,享受相关待遇问题。
20xx年1月前后,刘xx与社会人员左某合作,制造虚假材料,为刘某某等7人取得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资格,共计缴纳社会保险30.27174万元。
20xx年1月,经刘xx协调运作,刘某某3人办理异动手续,享受20xx年疫情期间社会保险政策。
20xx年8月11日,刘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取消xx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结算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职资格。
刘某某等7人参保资格被取消,违规缴纳的社会保险款项全部退回。
案例二:
xx县人社局原工作人员胡xx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骗取社会保险资金等问题。
20xx年至20xx年,胡xx在xx县人社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替换缴款人《基本社会保险断档补缴单》、延迟缴款、违规账务处理等方式,多次挪用社会保险资金共计56.38万元,归个人所用。
此外,胡xx还存在以为他人办理基本社会保险补建补缴手续为名,骗取他人基本社会保险补缴款等违规违法问题。
20xx 年4月,胡xx受到开除处分;20xx年4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社会保障学——案例

一、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李某是阳光化工厂采购员,一日李某在外出购买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车辆撞倒,致使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机补偿了李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5000元。
事后李某并未将这一事件告知厂方,而是提出因身体原因病休两个月,厂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请,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
两个月后李某康复,可是并未上班,而是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厂方支付李某医治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具体的受伤情节,使被告化工厂无从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伤害,没有及时向本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且李某及其亲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交通肇事的司机已经补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因此,法院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讨论]:是找出法律依据证明为何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二、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案例】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
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人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
3、[案例]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领导,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
1998年 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
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捐躯“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
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医治期间的全数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
社会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原告李某因与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就其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私营企业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李某入职后,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14年,李某因工作原因离职,此后一直未再就业。
2015年,李某向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保局在收到李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遂按照规定为其发放了失业保险金。
然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李某发现其社会保险待遇存在问题。
具体如下:1. 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2. 社保局在李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针对上述问题,李某多次与社保局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被告社保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期间,社保局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法院认为,被告社保局在履行社会保险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原告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补足李某在失业期间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原告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障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1955年出生,某市居民。
张先生于1980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至2000年退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张先生在退休前已缴纳了足够的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然而,张先生在退休后却与某保险公司产生了关于养老保险金的争议。
张先生在退休后,按照规定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然而,自2015年起,张先生发现其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数额与之前相比有所减少。
经过查询,张先生发现保险公司将他的养老保险金部分用于购买了商业保险产品,且未事先告知张先生。
张先生认为,其养老保险金应全部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保险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养老保险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遂向保险公司提出退还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款项,并要求继续按照原标准发放养老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将张先生的养老保险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产品?2. 保险公司未告知张先生购买商业保险产品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3. 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款项,并继续按照原标准发放养老保险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将张先生的养老保险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购买国债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二)投资于企业、事业单位;(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支出。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无权将张先生的养老保险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产品。
2. 关于保险公司未告知张先生购买商业保险产品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并对其提出查询的,应当及时提供。
社会保障学案例1养老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养老保险案例案例一:62岁老人遭遇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案例描述】“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
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
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
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
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
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
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
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案例1:试用期不用交社会保险:李先生在济宁市中区某企业工作了4年,因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离开济宁,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转移相关社会保险档案。
但李先生办理手续时发现,企业欠缴自己半年多的相关社会保险。
单位辩称,其中半年是试用期,企业不能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经过咨询济宁市劳动部门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李先生称,4年前他通过一家中介机构介绍,来到中区一家食品厂工作。
当时,李先生与单位协商,试用期半年,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李先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今年9月份,李先生因为搬家到济南,工作需要更换。
于是,李先生到劳动部门办理各种保险手续时,发现单位欠缴半年的养老保险等四项费用。
单位以试用期内不应该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了李先生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
10月15日,李先生带着疑问来到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合理。
劳动和保障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项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试用期开始算起,直到劳动合同终止。
社会保险费可以发给员工今年年初,某电子有限公司因开发一新项目,就通过猎头从外地高薪聘请了资深软件开发工程师王先生,月薪18000元。
王先生一到任,小岳就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然而,在发放第一个月的工资时,王先生看到自己的养老、失业、大病统筹保险费等项目竟被扣掉600多元时,就找到小岳,提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弃社会保险的权利。
王先生解释说,自己现在还不到 30岁,离法定退休还有30多年,谁知道将来的社会保险会是什么样子?并且,像自己这种情况,即使不参加社会保险,也不必担心将来的养老问题,失业一说就更不存在了。
在王先生的一再坚持下,小岳同意不再为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将公司应当缴纳的部分发给了王先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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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案例一请解释下面哪种情况下小王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赔偿,理由是什么。
1、小王是今年毕业的应届大学生,毕业没有找到工作2、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对岗位不满意后提出辞职,赋闲在家。
3、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
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4、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
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但是当地社保部门给小王联系了一份新工作后小王嫌弃新工作薪水较少拒绝前往工作。
5、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
办理了失业登记。
并积极参与当地社保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
答案: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要能够领取失业保险必须满足一下要求(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以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中,第1种情况小王未曾参加过工作,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第2种情况小王虽然参加工作且缴费已满1年,但是属于自愿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第3种情况小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第4种情况中,小王拒绝再就业的要求,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第5种情况符合失业保险条件。
因此,在5种情况中,小王可以获得失业保险赔偿的情况是第3和第5种。
社会保险案例二【问题的提出】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共有152万人参加考试。
报考的公务员的人员中,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研究生甚至博士成为了报考的主力军,请问,在当前的公务员报考热中,说明了一些什么的社会问题?【具体内容】全国性的公务员考试始于1994年,当时这一工作报考人数仅为4400人,20年过去了,报考的人数涨了344倍。
竞争比例也从原来的9:1,发展到现在的77:1。
其报考率和录取比例已经成功成为中国第一考试,胜过了中国传统竞争激烈的高考与考研,其热度年年居高不下。
公务员热并不是一个合理的社会现象,在国外,最优秀的人材往往倾向于从事创造性强的科研工作或者开办实业,这些都能够充分刺激国内生产力的增长。
美国之所以一直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优势,就是拥有大批的优秀科研人材和企业家。
公务员本质上属于服务性工作,大多数工种对技术和创新能力实际上要求并不高,而我国目前大批优秀人材蜂拥而至去报考公务员,既是对人材资源的一种浪费,也不利于我国未来长远的经济和科研能力的竞争。
【原因介绍】由于实施了阳光工资以后,公务员的平均薪酬实际并不比很多企业和热门行业高,其吸引力主要来自稳定的岗位和收入,以及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另外中国传统的观念也对公务员的身份评价较高。
社会保障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是导致人们向公共资源集中行业倾斜的内因所在,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机关和企业相比,纳入政府体系的公务员拥有更多社会保障,从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到住房公积金,还有生育保险、各类津贴,所有保障体系一起为公务员筑起了牢固屏风。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涌现的大小企业,无法给刚刚走出校园的学生们提供足够完善的社会保障。
尽管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政策,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但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去实现这个目标,漫长而艰巨。
养老金双轨制也是影响人们选择公务员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公务员体系内,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却能够领到80%左右;而企业的员工最终退休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只有40%,这样的巨大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使得公务员成为大家竞相涌入的行业。
【专家点评】要扭转目前公务员热的这一现象,归根究底必须要解决在公务员体系内工作与企业体系内工作之间较大的社会福利差距。
目前对于养老金双轨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未来公务员纳入养老金缴费体系势所必然。
其实公务员不缴养老保险也不一定都是好事,因为在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是积累在个人账户的,就算是失业或者换工作,个人的养老金账户依然能够积累。
但是对公务员来说,由于不缴养老保险,一旦失业或者辞职,几乎就意味着养老全无保障,这也属于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
除了解决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之外,未来国家还应全面提高在企业工作的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福利待遇,减少体制内体制外的福利差距,相信随着国家未来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公务员热的问题能够逐渐得到改善。
社会保险案例三【问题的提出】2011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发布,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说明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请问,人口老龄化是怎样一种社会状态,会对一国的经济与社会产生什么影响?【具体内容】人口老龄化这个概念的权威定义是来自于1956年的联合国发布的《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标准,该标准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时,就意味着这个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老龄化。
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则进一步确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时,意味着这个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老龄化。
按照老年人口比例超过7%的国际标准,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了13%左右,意味着我国不仅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的程度已经逐步加深。
人口老龄化会对一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其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口老龄化往往意味着一国的社会负担加重,国家要为众多已经退休不创造生产力的老年人支付大量的养老金,中国虽然一直实施个人账户与国家补贴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实质上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十分严重,大量的养老金都是国家财政在勉力支持,因此人口老龄化直接考验的就是国家的养老体系。
二是除了养老金的负担以外,人口老龄化也提升了其他社会经营与管理的成本,比如医疗服务成本直线上升。
第三个影响是当我国社会人口中老年人占据多数时,老年人的消费支出将随着年龄增长有逐渐减少的趋势,这将导致我国的消费能力不足,制约经济增长。
第四个影响则是对储蓄的影响,人口老龄化对于储蓄也产生相当的减退效果,从而,减少了资本积累。
对于个人来说,进入老年以后,由于收入的来源和数量的减少,会带来个人储蓄的减少。
退休使个人收入大幅度降低,退休人员的购买力也会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进一步降低。
中国老龄者的实际收入一贯较低,储蓄倾向也低,老年人口的增加会带来总储蓄水平的降低。
第五个影响是在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和质量方面,人口老龄化成为抑制经济增长的因素。
由于人口老龄化,出生人口减少,随着老年人口比重的上升,劳动年龄人口所占比重相应下降,使从事经济活动的劳动力人口往往呈现下降趋势,不利于经济发展。
目前,西欧、北欧以及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大都面临这一问题,特别是西欧国家、日本由于劳动力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依靠吸引外国劳动力来补充,这对其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深刻的。
【原因介绍】目前导致人口老龄化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由于国内育儿费用的提高、生产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压力的加大,造成了生育成本逐年升高。
由于生育成本的直线上升,国内不少年轻人都推迟了生育的年龄,有些思想前卫的甚至选择不生孩子成为丁克一族。
这些情况造成了国内生育率的不断下降,是构成人口老龄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个原因是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公共卫生水平的提高,中国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近年人均寿命已经达到74岁左右,逐渐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准。
而人均寿命延长的一个直接后果的老年人口越来越多。
造成人口老龄化的第三个原因,是国内长期以来一直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城市居民只能养育一个小孩,这一政策已经实施了几十年。
目前来看,已经不太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成为了束缚人口增长一个原因。
在计划生育的限制下,城市出生率受到限制,而农村允许生二胎的政策又使得农村人口出生率高于城市,在目前城乡差距较大,城市人口的平均素质普遍高过农村人口的情况下;这种差别政策实质造成了我国总人口平均素质的下降。
【专家点评】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应该从以下几个领域共同协作,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包括:一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应继续坚持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并应努力开拓财源,保证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同时应进一步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企业年金保险,让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对于实施企业年金较好的的企业,可以考虑给予奖励和减税等激励政策。
三是鼓励个人积极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一方面应支持保险业推出更多实惠有吸引力的商业养老保险险种,另一方面也应从政府方面加强宣传,引导民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第二个方面应注重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满足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使老年人及其家庭不致因为疾病导致个人及家庭经济危机。
在城市要注意面向社会、家庭和老年人进行健康教育,拓宽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的领域,努力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在农村则要探索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方面则要让老年人融入充满活力的经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优势的作用,并认识老年的价值,愉快安度晚年。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延长老年人的退休年限。
当前我国男性60岁的退休年龄,已经接近国际水平,暂时不宜调整。
但是女性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女性工人的退休时间大可以延长。
我国长期以来女性的平均寿命一直高于男性,但是女性的退休年龄却低于男性,这也导致了很多健康的女士尚有可使用的工作能力也不得不从工作岗位退下来,这也是一种间接的不公平。
第四方面则应适时更改计划生育政策,放开城市二胎限制,提升城市生育率水平。
让新生儿人口的出生减缓老年人口增多带来的影响。
总的来说,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全面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协作,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各项配套设施的完善,人口老龄化问题会得到较好的控制与解决。
社会保险案例四【问题的提出】1990年5月牛某某被招收为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
1993年3月4日该站以牛某某星期日自发组织学友出外游玩,违章通过“禁止通行”的铁路隧道,被火车撞伤,久治未愈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牛某某的家人代为申诉,提出:牛某某是因在紧急情况下抢救他人而被撞伤致残,要求按工伤处理,并撤销解除牛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请问,供应站对牛某某的处理正确吗?【具体内容】1、1992年2月24日(星期日)牛某自发组织学友刘某等5人出外游玩,当他们进入标有“禁止通行”的28号隧道,正在铁路线上行走时,某次列车亦鸣笛声不断。
此时,牛等4人已退至道轨外的安全地带,唯有刘某尚在道轨之中。
刘只注意到正前方开来的某次客车,却没有发现另一列车已骤然驶近其身后。
牛某某见状,扑上前去将刘某推出道外,而本人却因躲闪不及,被机车手扒杆撞伤头部。
被立即送铁路医院抢救。
后又转外地医院继续治疗,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某医药采购供应站付2万余元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