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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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无线电频谱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现代社会得以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

它为人类所共有,为人类所共享。

《条例》第四条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性质和地位。

无线电频谱具有一般自然资源共有的属性,也具有独特的个性。

如同土地、矿产、水资源一样,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我国将3赫兹-3000吉赫范围内的频率列为无线电频谱,这是基于人们对无线电波的认识水平而定的。

实际上,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目前仅仅在几十吉赫以下的频谱得到了应用。

这就是说,人们目前能够使用的无线电频谱仅仅是划分的总量的十分之一而己。

在已用的频谱范围内,尽管可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对其充分利用,但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其利用毕竟是有限的。

不同于土地、矿产等资源,无线电频谱具有非耗竭性,它可以被使用,但不会消耗掉。

因此,不使用就是一种浪费。

另外,由于无线电频谱具有传播固有性,使用不当也会造成浪费,甚至会带来危害。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频谱的管理,使其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整个无线电频率从宏观上作出统一部署和长远计划,这种部署和规划主要是根据各种无线电业务的特点和需要,在国际电联总的要求下,划分频段,分配频率,使各种无线电业务在指定的频段内充分合理利用。

国际上负责无线电频谱管理的机构是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ITU)下设的无线电通信部门。

各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将本国的无线电业务所用的频率报该部门,经审查后对这些频率进行登记。

国际电信联盟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各成员国参加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也就是现改称为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共同协商重大的频谱分配和使用方面的问题,各国又根据其决议对本国的无线电业务的频段进行划分或调整。

因此,不管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无线电业务的分类和所划分的频段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业务的需要、技术水平的发展会有所变动或调整。

我国现行频谱规划的法规性文件是国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就是根据《条例》,参照国际电信联盟1998年出版的最新《无线电规则》版本和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过的最后文件,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现状,对原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82年颁发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7年7月19日发布的《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国际频率协调暂行规定》(信部无〔2007〕336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6年12月6日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规范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活动,维护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权益和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以下简称频率协调),是指为了实现无线电频率高效利用,减少和避免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与境外无线电台(站)之间的有害干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就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规划、分配和使用等事宜,进行双边会谈,签订和履行相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等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频率协调并监督检查有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及其他双方协调一致事项的执行情况。

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磁环境测试、监督检查等频率协调相关工作。

第四条频率协调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遵守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无线电规则》以及我国与相邻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会议纪要。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与相邻国家完成频率协调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受双方保护;列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受国际保护。

无线电业务

无线电业务

无线电业务在〝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中,〝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栏,由无线电治理机构填写,其填写规那么如下:×× - ×× - ××〔1〕〔2〕〔3〕其中:第〔1〕项表示无线电业务类型,由两个字母组成。

第〔2〕项表示无线电通信系统,由两个数字组成。

第〔3〕项表示实际使用的技术体制或更细分的无线电通信子系统,由两个数字组成。

在填写〝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时,应按照下表尽量填写全部,关于表中无线电通信系统为空的业务,只填写无线电业务即可。

例1:用户申请设置模拟微波接力站,那么〝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栏填写〝GD-01-02〞,那个地点〝GD〞表示固定业务;〝01〞表示微波接力通信系统;〝02〞表示模拟微波。

例2:用户申请设置固定卫星地球站,那么〝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栏填写〝WG〞。

表1 通信业务/系统分类和表格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上表中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定义如下:固定业务: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陆地移动业务:基地电台和陆地移动电台之间,或陆地移动电台之间的移动业务。

卫星固定业务: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该给定位置能够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在某些情形下,这种业务也可包括卫星间业务的卫星至卫星的链路;也可包括其它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

卫星移动业务:在移动地球站和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或该业务所利用的各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在移动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包括卫星陆地移动业务、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其移动地球站位于陆地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其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无线电管理术语

无线电管理术语

无线电管理术语(一)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电联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最后法案(1979年,日内瓦)中的无线电规则第一章第一条款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线电管理的术语及其定义,包括一般术语;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无线电业务、各种无线电台与系统、操作术语、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频率共用、空间技术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无线电管理领域。

2引用标准GB 10ll2 确立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3术语3.1一般术语general terms3.1.1电信telecmmunication利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所进行的符号、信号、文字、图象、声音或其他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3.1.2无线电radio对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

3.1.3无线电波或赫兹波radio waves or hertzian waves频率规定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3.1.4无线电通信radiocommunication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

3.1. 5地面无线电通信terrestrial radiocommunication除空间无线电通信或射电天文以外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3.1.6空间无线电通信space radio communication包括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站,或利用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利用空间其他物体所进行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3.1.7无线电测定radiodetermination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确定物体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3.1.8无线电导航radionavigation用于导航(包括障碍物告警)的无线电测定。

3. 1.9无线电定位radiolocation用于除无线电导航以外的无线电测定。

3.1.10无线电测向radio direction一finding利用接收无线电波来确定一个电台或物体的方向的一种无线电测定。

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

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

满足各种特殊需求。
绿色环保
03
在满足通信需求的同时,注重节能减排和环保,降低船舶无线
电通信对环境的影响。
THANKS
感谢观看
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
• 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概述 • 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种类 • 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法规与标准 • 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技术 • 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应用案例 • 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未来展望
01
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无 线电波在船舶与岸台之间进行信 息传输的通信业务。
船舶日常无线电通信业务
总结词
船舶日常无线电通信业务是满足船舶日常航行和作业需求的 通信服务,包括航行指令、作业协调和日常信息交流等。
详细描述
船舶日常无线电通信业务通过无线电设备进行信息传递,保 障船舶与岸上指挥机构、其他船舶以及码头之间的有效沟通 。该业务主要用于传递航行指令、作业调度和日常信息交流 ,提高船舶运营效率和航行安全。
进度报告、船员调配等。
这些应用案例能够保障船舶航行 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港口运营 效率,满足船员和货主的需求。
船舶卫星通信应用案例
船舶卫星通信是指利用卫星信号进行 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具有覆盖范围广、 通信距离远的特点。
这些应用案例能够满足船舶在海上航 行时的通讯需求,提供实时的语音、 视频和数据传输服务,提高航行的可 靠性和安全性。
船舶安全通信应用案例
船舶安全通信是指船舶与船舶之间、船舶与岸上指挥中心之间进行的安全信息传递 和交流。
船舶安全通信应用案例包括船舶航行安全信息通报、气象预报接收、海上安全信息 广播等。
这些应用案例能够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海上运输效率,减少海上事故的发生。

我国近年来出台的无线电管理重要业务规章

我国近年来出台的无线电管理重要业务规章

年 .全球 无线 射频 技术 ( I R D)在 商业 、物 流等广 阔 F 的领 域 得 到 应 用 ,创造 了 巨大 的 商 业 价 值 .尤 其 在
H频 FD 集群 通信 主 要 用于 内部 通信 和 调度 ,随着 技术 发 U F 段 R I技 术 蕴 藏 了 巨 大 的 使 用 价 值 。 随 着 物 D F 展 和市 场变化 ,世界各地模拟集 群网被数字集 群网所取 与 物 ” 通 信 的 发 展 ,R I 的 应 用 还 将 日 益 广 泛 。 在 这
进行 了频 率规 划 ,是我 国在uW B 术应 用的基 础性 文 技
件。
3 3 频 率 规 划 G
为支持 我国3 发展 ,部 无线 电管理局2 0 年 即完成 G 02
率 ( 距离 )无线 电设备 的管理 ,防止 微 功率 ( 距 短 短
离 )无 线 电设备 对 广播 电视 、导 航 、移 动通 信等 无线 了3 频率 规划 ,之后制定 了一 系列政策 为3 频率使 用、 G G
面 起 到 了积 极 作 用 .是 我 国 无线 电 频 率 、设 备 使 用 的 基 线 电 设 备 进 行 了 定 义 .从 技 术 指 标 上 对 其 发 射 频 率 、 本 依 据 。 尤 其 是 近 几 年 来 ,部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针 对 数 字 集 发 射 功 率 等 进 行 了 规 范 . 成 为 各 类 微 功 率 ( 距 离 ) 短
群 3 运营 、R I 、U 等无线产业发展热点和发展趋 无 线 电 设 备 生 产 和 使 用 的 依 据 及 时 避 免 了 当 时 越 来 G F D WB 势进行 了深入 的调研 ,出台了一 系列重要 的业 务规章 . 越 多 的微 功率 ( 距 离 )无线 电设 备 与其 他设 备可 能 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版)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_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无线电专业术语

无线电专业术语

GB/T 13622-1992无线电管理术语Terminology for radio regulation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电联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最后法案(1979年,日内瓦)中的无线电规则第一章第一条款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内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线电管理的术语及其定义,包括一般术语;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无线电业务、各种无线电台与系统、操作术语、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频率共用、空间技术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无线电管理领域。

2 引用标准GB 10112 确立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3 术语3.1 一般术语general terms3.1.1 电信telecommunication利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所进行的符号、信号、文字、图象、声音或其他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3.1.2 无线电radio<P&NBSP;&NBSP;&NBSP;&NBSP;对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

< p>3.1.3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radio waves or hertzian waves频率规定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3.1.4 无线电通信radiocommunication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

3.1.5 地面无线电通信terrestrial radiocommunication除空间无线电通信或射电天文以外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3.1.6 空间无线电通信space radio communication包括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站,或利用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利用空间其他物体所进行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3.1.7 无线电测定radiodetermination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确定物体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3.1.8 无线电导航radionavigation用于导航(包括障碍物告警)的无线电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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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务/系统填写说明和表格选择
在“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中,“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其填写规则如下:
×× - ×× - ××
(1)(2)(3)
其中:
第(1)项表示无线电业务类型,由两个字母组成。

第(2)项表示无线电通信系统,由两个数字组成。

第(3)项表示实际使用的技术体制或更细分的无线电通信子系统,由两个数字组成。

在填写“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时,应按照下表尽量填写全部,对于表中无线电通信系统为空的业务,只填写无线电业务即可。

例1:用户申请设置模拟微波接力站,则“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栏填写“GD-01-02”,这里“GD”表示固定业务;“01”表示微波接力通信系统;“02”表示模拟微波。

例2:用户申请设置固定卫星地球站,则“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栏填写“WG”。

表1 通信业务/系统分类和表格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上表中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定义如下:固定业务: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陆地移动业务:基地电台和陆地移动电台之间,或陆地移动电台之间的移动业务。

卫星固定业务: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该给定位置可以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业务也可包括卫星间业务的卫星至卫星的链路;也可包括其它空间无线电通信
业务的馈线链路。

卫星移动业务:在移动地球站和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或该业务所利用的各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在移动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包括卫星陆地移动业务、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其移动地球站位于陆地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其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与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该业务也可以包括其运营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水上移动业务: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各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船载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航空移动业务:在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

营救器电台可参与此种业务;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使用指定的遇险与应急频率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于无线电导航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用于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用于船舶航行和船舶的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无线电定位业务:用于无线电定位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广播业务:供公众直接接收而进行发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声音、电视或其它方式。

卫星广播业务:利用空间电台发射或转发信号,以供公众直接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个体接收和集体接收)。

气象辅助业务:用于气象及水文的观察与探测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地球站与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并可包括各空间电台之间的链路。

在这种业务中:
---由地球卫星上的有源遥感器或无源遥感器获得有关地球特性以及其自然现象的信
息;
---从空中或地球基地平台收集同类信息;
---此种信息可分发给系统内的相关地球站;
---可包括平台询问。

此种业务也可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射电天文业务:用于射电天文的一种业务。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为满足科学、技术和其它方面的需要而播发规定的高精度频率、时间信号(或二者同时播发)以供普遍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业余业务: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属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上表中未涉及的无线电业务代码、名称及定义如下:
HG 航空固定业务:为空中导航安全与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中运输,在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WI 卫星间业务:在人造地球卫星之间提供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KZ 空间操作业务:仅与空间飞行器的操作,特别是与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有关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上述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功能通常是空间电台运营业务范围内的功能。

GZ 港口运营业务:在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在港口内或港口附近的一种水上移动业务。

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作业调度、船舶运行和船舶安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等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应排除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CY 船舶移动业务:在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除港口运营业务以外的一种水上移动业务中的安全业务。

其通信内容只限于有关船舶行动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应排除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HR 航空移动(R)业务: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业务。

在此,R为route的缩写。

HO 航空移动(OR)业务:供主要是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
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信。

在此,OR为哦off-route的缩写。

SC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进行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SS 卫星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其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SH 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其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SQ 卫星气象业务:用于气象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WP 卫星标准频率业务:利用对地卫星上的空间电台播发标准频率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WT 卫星时间信号业务:利用对地卫星上的空间电台播发时间信号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KY 空间研究业务:利用空中的空间飞行器或其它物体进行科学或技术研究而使用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SA 卫星业余业务:利用对地卫星上的空间电台开展业余业务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TB 特别业务:在本栏中未列出的专门为一般公众事业的特定需要而设立的无线电通信业务,此种业务均不对公众通信开放。

AQ 安全业务:为保障人类生命财产安全而长久或临时使用的任何无线电通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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