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讲_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12.31•【文号】财税字[1987]第34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7]第345号198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国务院批转经贸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要求,现对出口产品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则(一)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个别实际税负率低于适用税率的产品按我部核定的退税率退税);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按我部确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退税。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最后生产环节和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税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免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的税款。
(三)出口产品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征税,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税的农副产品,按出口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税规定退税。
(四)进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
(五)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详解(1)_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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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成功加入WTO,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的成员,国与国之间企业的交流将日趋频繁。
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探索更为科学的出口退税管理形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与出口企业面临的巨大发展机遇形成鲜明对照,退税指标不足成为制约出口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对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无论税务机关还是出口企业,都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并通过一定的流程把政策优势转化为促进出口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为帮助全省广大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免、抵税和退税手续,我们组织人员编写了这本培训教材。
出口退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业务操作,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出口退税业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出口退税业务流程第四条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出口业务确认:业务部门确认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出口货物已实际出口。
2. 出口退税申报:根据出口业务确认情况,及时准备相关出口退税申报材料。
3. 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财务部门对出口退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准确。
4. 出口退税申报提交:将审核通过的出口退税申报材料提交至税务机关。
5. 出口退税申报反馈:根据税务机关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完善出口退税申报材料。
6. 出口退税税款回收: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税款后,及时入账。
第三章内部管理职责第五条出口退税业务涉及以下内部管理职责:1. 业务部门:负责出口业务的确认、申报材料的准备等工作。
2. 财务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申报材料的审核、提交、税款回收等工作。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4. 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合规性审查、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六条出口退税业务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查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出口货物已实际出口。
2. 完善出口退税申报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准确。
3.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确保出口退税申报合规。
4. 建立出口退税业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出口退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出口退税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公司可以规范出口退税业务操作,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出口退税业务的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8讲_虚假陈述(2)、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

第一单元信息披露考点4:虚假陈述(★★★)(P286)【案例2】2011年1月,华风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2年4月11日,华风公司公告了2011年年度报告。
2013年3月7日,华风公司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华风公司的股价随后大幅下滑。
2013年5月30日,华风公司发布关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2015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华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投资者李某2012年10月购入华风公司股票,2013年4月8日卖出时亏损20万元,要求华风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其造成的损失。
【评析】(1)2012年4月11日为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13年3月7日为虚假陈述的更正日;201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立案公告时华风公司的股价早已受虚假陈述的重大影响,再将2013年5月30日界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已经没有意义。
(2)李某的股票于实施日之后、更正日之前购入,在更正日之后卖出受到亏损,其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要求华风公司赔偿损失。
2.谁来赔?赔偿责任人归责原则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3)证券服务机构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责任: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6年·单选题】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发现,1年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甲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乙系甲公司董事长。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就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一建【经济】精讲:第38讲-企业财务报表2

2020一建经济考点精讲第38讲-企业财务报表2 【考点】利润表的内容和作用(★)(1(2(3(4(5(6(7(1(2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3)分析企业利润增减变化原因。
【考点】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作用(★★★)一、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商业本票及银行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收到的税费返还;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包括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贴,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列在该项目下);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6.支付的各项税费;7.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4.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5.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7.投资支付的现金;8.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9.3.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4.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6.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三、现金流量表的作用1.2.3.【例题·多选】()。
【2019】A.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B.可转换定期存单C.银行承兑汇票D.企业短期购入的可流通的股票E.三个月到期的国库券【答案】ABCE【解析】作为现金等价物的短期投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期限短;(2)流动性强;(3)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4)价值变动风险小。
因此,通常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到期或清偿的国库券、货币市场基金、可转换定期存单、银行本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等都可列为现金等价物。
企业短期购入的可流通的股票,尽管期限短,变现的能力也很强,但由于其变现的金额并不确定,其价值变动的风险较大,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例题·单选】某建筑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中,承包工程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3.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号)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
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十五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办理完毕。
海关放行货物之日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
第四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五条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报关单,并编填申报企业编号。
第六条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严格审核后应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如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则由代理报关企业在关封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地址,交海关封入关封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
第八条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
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九条对出口企业报关时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在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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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税的计算
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例题1·单选题】某大型商场公开征集服务图标,约定首先从参赛作品中评选出3件入围作品,各支付10万元(不含税)作为奖励,其著作权归设计者所有;再从中挑选出最佳作品,其著作权转归商场所有,商场支付给设计者转让费30万元。李某应征参赛并成为最终胜出者,他应就其所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为( )万元。
A.0.3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①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转让商标权不免增值税)
1.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2.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3.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A.旅游景区内的索道运输取得的收入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
A.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不计算缴纳增值税,选项AC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其他个人,所以不能免增值税。
【考点2】“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B.0.6
C.1.2
D.2
【答案】A
【解析】李某获得的10万元奖励按照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10×3%=0.3(万元),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例题2·多选题】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有( )。(2015年考题改编)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第九节 税收优惠
【考点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包括:“公司+农户”模式的畜禽饲养。
【提示】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正常征税。
18.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下同)。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二)下列情形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2.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申报的货物与服务是否属合理自用范围或者申报凭证真实性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暂缓办理退税,并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对其进行问询。
3.税务机关如发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申报的退税凭证虚假或所列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不予退税,并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向其通报;情况严重的,外交部礼宾司将不再受理其申报。
4.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货或转让所有权、使用权等情形,须经外交部礼宾司向北京市税务局办理补税手续。如转让需外交部礼宾司核准的货物,外交部礼宾司应在确认转让货物未办理退税或已办理补税手续后,办理核准转让手续。
【考点6】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四)退税管理
1.申报退税期限。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季度向外交部礼宾司报送退税凭证和资料申报退税,报送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最迟申报不得迟于次年1月。逾期报送的,外交部礼宾司不予受理。
外交部礼宾司受理使(领)馆退税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进行确认,对申报时限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签章,将各使(领)馆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北京市税务局办理退税,并履行交接手续。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退税物品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19年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四)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五)退税币种为人民币
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C.纳税人提供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D.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答案】ABC
【解析】选项ABC:均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选项D应按照“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新增)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第八节 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考点5】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以下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适用本办法。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
(7)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