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案法律意见书范例
范例收藏: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示范法律意见书

范例收藏: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示范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按:这是一起经历“生与死”考验的惊天毒品大案,亦是国内首例芬太尼毒品走私案,涉案毒品重46.866千克,相当于1.87吨海洛因。
当事人一旦被批准逮捕,将面临被判死刑的灾难性后果;而当事人系香港籍永久性居民,坚持律师不在场不接受审讯的态度,致使办案机关将其“不配合”行为理解为“心里有鬼,负隅顽抗”;此案形势危急,千钧一发,律师接受委托时离案件移送检院审查逮捕仅剩几天时间,还要处理会见、案情研究、撰写文书和家属沟通辩护意见等诸多事宜,可谓办案“压力山大”,时间上也争分夺秒;这是要么“37天放人回家”、要么“人头不保或牢底坐穿”的大案,而在司法实务中,能在法院阶段获无罪释放已是不幸中的万幸!此案辩护难度可谓“难于上青天”,但天道酬勤,最后当事人在第37天获不捕释放,这便是我们刑辩律师最期待的奖赏和职业荣誉!文/黄坚明梁栩境本文由微信公众号金牙大状(jydzlawyer)授权无讼阅读发布关于建议对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我们受吴某某及其母亲邹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吴某某等人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中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
本案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海关缉私局侦查,该局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审查逮捕中。
我们依法会见了吴某某,根据吴某某所述,本案基本事实是:2015年5月14日,吴某某与涉案的墨西哥籍商人IV AN (IV AN应是化名,下称: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共用一辆货车运输涉案的服装、腰带、鞋子等外贸商品到黄埔海关监管区,以待一起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后因黄埔海关监管部门发现上述货物中夹藏有含芬太尼成分的麻醉药剂而导致本案案发。
知悉此事后,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外,而吴某某则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
对此,我们认为:涉案的含芬太尼成分的麻醉药剂属他人所有,由他人所卖,由他人所买,由他人负责包装和运输,亦由他人负责办理报关等相关出口手续,包括后续潜在的收货人收货、付款等事宜,均为他人所为,与吴某某无关;本案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可认定吴某某是被蒙骗的,其是在被蒙骗的情况下被动卷入本案的,其对自己的相关行为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
法律意见书案例材料(3篇)

第1篇致:[收件人姓名]日期:[日期]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案件名称]一事,就[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收件人姓名]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就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一案,涉及[当事人1姓名]与[当事人2姓名]之间的[法律关系]。
现将案件基本情况概述如下:1.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1]、[争议焦点2]。
2. 案件事实:[案件事实1]、[案件事实2]。
3. 当事人主张:[当事人1主张]、[当事人2主张]。
二、法律问题分析1. [争议焦点1]的法律问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第[条款]的规定,[相关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结合案件事实,我们认为:(1)[当事人1/2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相关法律问题]应如何解决?2. [争议焦点2]的法律问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第[条款]的规定,[相关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结合案件事实,我们认为:(1)[当事人1/2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相关法律问题]应如何解决?三、法律意见1. 关于[争议焦点1](1)[当事人1/2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2)[相关法律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第[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关于[争议焦点2](1)[当事人1/2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2)[相关法律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第[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议1. [当事人1/2]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益。
2. [当事人1/2]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3. [当事人1/2]应积极与对方协商,争取达成和解。
五、结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进行。
如需进一步了解案件处理意见,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案件材料等第2篇一、基本情况委托人:张三(以下简称“张先生”)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代理人:李四(以下简称“李律师”)执业机构:XX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23456789被代理人:王五(以下简称“王先生”)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二、案情简介张先生与王先生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纠纷,张先生认为王先生在装修过程中,施工噪音及垃圾处理对张先生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王某、刘某制毒案公诉意见书

王某、刘某制毒案公诉意见书作者:田丽静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4期田丽静,1975年出生,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法学硕士。
曾荣获河南省三八红旗手、郑州市首届未检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
先后办理郭某涉黑案、李某诈骗案、赵某轮奸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犯罪案件。
所办理未成年人李某抢劫案因综合创新运用多种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打造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未成年人犯罪第一案,荣获郑州市首个未年人精品案件。
[基本案情]自2015年3月3日起,王某在租住的甲市小区房中,通过购买加热器、干燥箱、水浴锅等制毒工具及麻黄素、甲苯、次磷酸等原材料制造冰毒。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在乙市通过网上聊天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00g麻黄素,并通过大巴车运输至王处。
3月20日,民警在王处将其抓获,查获冰毒成品1.13克、半成品85毫升。
2015年3月27日,经王某供述并联络,民警在刘处将刘某抓获。
[庭审焦点]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明知,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何综合运用电子证据、结合共同犯罪理论指控被告人刘某为制毒案的共犯。
[公诉意见]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宣读了被告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上缴毒品单据、制毒照片、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正规途径麻黄素销售合同、理化检验报告等一系列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体系,有力地证实了犯罪。
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刘某与王某共同参与了制毒犯罪,公诉人现结合证据,对本案共同犯罪的认定及量刑、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本案为制造毒品犯罪,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阿一XX运输毒品671

阿一XX运输毒品671.2克,成功辩护获判死缓——阿一X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2010年7月2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阿一XX委托,为其哥哥被告人阿一X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
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阿一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阿一XX处得知,被告人阿一XX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671.2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被告人阿一XX所犯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
委托人阿一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阿一XX争取死缓的刑事处罚。
该案一案两犯,被告人阿一XX是主犯。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阿一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阿一XX,同时对该案的基本情况和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
根据该案起诉书的内容可知:2010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阿一XX、金XX(本案第二被告)携带毒品从西昌乘坐昆明开往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欲将毒品运往西安。
当列车运行在西昌至普雄区间,值乘民警在餐车盘查被告人金XX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用透明胶带纸缠裹,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一包。
经西安铁路公安局鉴定为毒品海洛因,净重671.2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一XX、金XX利用旅客列车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阿一XX争取死缓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
2010年7月16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阿一XX、金XX犯运输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
内容如下: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
张某庆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公诉意见书

张某庆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公诉意见书作者:李毅磊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5年第02期[基本案情]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庆、罗某二人共谋出资到云南省景洪市购买毒品海洛因运输回重庆贩卖,由张某庆负责去缅甸找毒品上家购买海洛因并运回重庆,由罗某负责在重庆销售。
同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庆安排其前妻被告人瞿某驾驶面包车在前开路探查,被告人张某庆与其侄子张某元驾驶另一小车携带毒品海洛因一块(约350克)尾随其后,由瞿某用电话向张某庆通报公路上的毒品检查站的情况。
次日,张某庆、张某元将上述毒品运至重庆市垫江县并交给罗某,罗某给了张某庆人民币5万元,用于出资再次购买海洛因,双方约定待毒品贩卖后再行分赃。
同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庆到云南省景洪市以59万元(其中张某庆出毒资54万元、罗某出毒资5万元)购买毒品海洛因14块及一小袋海洛因运回重庆贩卖。
同年8月17日,张某庆将上述毒品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至重庆市途中,安排瞿某驾车在前面探路,为掩人耳目,另安排四名小孩(张某庆和瞿某的两个女儿以及张某元的两个孩子)同座该车,并由瞿某负责用电话向张某庆通报公路上的毒品检查站的情况,张某庆、张某元驾驶车辆携带上述毒品紧跟其后。
2013年8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庆等人行驶至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刺桐关高速路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当场从张某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疑似海洛因14块及一小袋,净重4968克。
经鉴定,从张某庆处查获的疑似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37%。
[庭审焦点]本案两次毒品行为的定性?罗某对第二次和张某庆以贩卖为目的出资购买毒品的事实予以否认,该次犯罪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瞿某辩称自己主观不明知张某庆是在从事毒品犯罪,也没有实际接触过毒品,因此不构成犯罪。
[公诉意见书]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通过刚刚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讯问了四被告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勘查和鉴定材料,出示了现场照片。
对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号:[案号]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姓名)一、案件背景[在此部分,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涉及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
]二、案件事实[在此部分,详细叙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经过、涉及的法律文件等。
]三、法律依据[在此部分,根据案件事实,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等,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 相关司法解释5. 地方性法规、规章四、法律分析[在此部分,针对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结合法律依据,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1. 争议焦点一:[争议焦点一的具体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简要阐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具体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得出结论]。
2. 争议焦点二:[争议焦点二的具体描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简要阐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具体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得出结论]。
3. 争议焦点三:[争议焦点三的具体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简要阐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具体分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得出结论]。
五、法律意见[在此部分,根据法律分析,对案件出具具体的法律意见。
]1. 针对争议焦点一,建议申请人[具体建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 针对争议焦点二,建议被申请人[具体建议],以消除侵权行为。
3. 针对争议焦点三,建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六、风险提示[在此部分,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醒当事人注意。
]1. 法律风险:[简要阐述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依法行事。
2. 经济风险:[简要阐述经济风险],建议当事人评估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谨慎处理。
3. 诉讼风险:[简要阐述诉讼风险],建议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避免因诉讼程序不当导致不利后果。
法律意见书参考案例范文(3篇)

第1篇致:[收件人名称]日期:[年月日][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地址][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律师事务所电子邮箱][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一、引言根据[委托人名称]的委托,本所[律师姓名]律师接受委托,就[具体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基于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本所律师的专业判断,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依据或承诺。
二、事实背景[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委托人名称]与[相对方名称]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2. [具体事项]的基本情况;3. [委托人名称]与[相对方名称]之间存在的争议或纠纷;4. [委托人名称]请求[具体事项]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分析1. [具体事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名称]》的相关规定,[具体事项]的法律依据如下:(1)[法律依据一的具体内容](2)[法律依据二的具体内容](3)[法律依据三的具体内容]2. [委托人名称]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名称]的规定,[委托人名称]在[具体事项]中享有的权益包括:(1)[权益一的具体内容](2)[权益二的具体内容](3)[权益三的具体内容]3. [相对方名称]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名称]的规定,[相对方名称]在[具体事项]中应承担的义务包括:(1)[义务一的具体内容](2)[义务二的具体内容](3)[义务三的具体内容]四、法律意见1. 关于[具体事项]的处理(1)[处理方式一的具体内容](2)[处理方式二的具体内容](3)[处理方式三的具体内容]2. 关于[委托人名称]的权益保护(1)[权益保护措施一的具体内容](2)[权益保护措施二的具体内容](3)[权益保护措施三的具体内容]3. 关于[相对方名称]的义务履行(1)[义务履行建议一的具体内容](2)[义务履行建议二的具体内容](3)[义务履行建议三的具体内容]五、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 [具体事项]的法律依据明确,[委托人名称]的权益应得到保护;2. [相对方名称]的义务应得到履行;3. 建议采取上述处理方式、权益保护措施和义务履行建议,以维护[委托人名称]的合法权益。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王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王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书认定被告人王X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辩护人建议法庭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对被告人王X的罪名予以变更,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现就对被告人王X的罪名认定问题和本案的定罪量刑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由于具体的毒品犯罪过程的运输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和持有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在实践是比较难分辨的,因此,辩护人在此作一具体的论述。
一、本案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主犯和从犯的共同犯罪关系。
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客观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主犯王X的。
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王X是主犯,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是从犯。
根据起诉书的以上认定和本案的证据证实,本案两被告不具有其他以往毒品共同犯罪中出现的可能因为不同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而需要区分为不同的毒品犯罪罪名。
既本案的罪名因本案两被告的犯罪主、客观方面是一致的,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客观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王X的。
二、本案第二被告王XX携带毒品的行为是单独的毒品犯罪行为,还是与本案第一被告王X共同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1、本案第二被告王XX在本案中没有独立的犯罪的主观研方面。
根据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王X是主犯,本案第二被告王XX是从犯的认定。
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携带毒品的行为在主、客观两个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王X在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定性。
在本案中,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是没有独立的主犯的地位,其本人也供认:“我也仅仅是帮帮忙,到略阳就下了,就同意帮他带了。
”因此他在目的上,只是协助本案第一被告完成第一被告犯罪的部分过程,其本人在本案中没有独立的、另一个不同的犯罪主观方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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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案法律意见书范例
运输毒品案法律意见书范例运输毒品案法律意见书范例贾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甲市人民检察院:
xxxx大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乙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贵院办理的乙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乙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询问乙了解了有关案件情况,我认为乙的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贵院与本律师的分歧焦点在于动态持有毒品是否就等于运输毒品,即由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运输状态能否推定其主观方面的运输故意。
本律师就该分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本律师认为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在火车上、飞机上查获到毒品,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要贩卖、走私、运输毒品的情形。
是不是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动态持有毒品就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要认定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即目的明确,就是希望通过运输行为进行贩卖牟利或者帮助他人运输以实现营利的目的。
一、犯罪构成角度分析。
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执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毒品的行为,不仅仅指将毒品收放于隐秘处、藏而不露,也包括把毒品携带在身边,还包括将毒品寄放(包括存放和偷放)在其他处所,如寄存处或其他人的房屋或物品里,同时也还包括一种情形动态持有,即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携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且无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具有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
但是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其他一些持有型犯罪中,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之认识因素,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并不直观。
或者可以这样说,法律根本不问行为人对其所持有毒品的危害结果有无认识,也不问行为人是否积极追求某种危害结果,只要对其所持有毒品的行为明知,且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不明确的,其目的模糊,不可求证。
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除了明知是毒品,还必须对毒品的去向和来源有一定的认识。
从立法意图上看,显然,刑法赋予运输毒品罪严厉的可谴责性,认为最高可以判处其死刑的内在根据,并不在于毒品在“运
输”中,重要的和根本的是行为人为何运输。
对于刑法规定的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应当作限制性认识,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将物品的位移视为运输。
即只有为了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扩散毒品,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所称的“运输”,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
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在刑法意义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应当包含了运输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位移。
总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并不排除动态持有这种形态的存在。
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同的,这正是我们区分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重要标尺: 前者的主观意图和目的具有不可求证的特点或者无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有其他毒品犯罪意图;而后者的目的明确,就是希望通过运输行为进行贩卖牟利或者帮助他人运输以实现营利的目的。
结合本案,我们能够简单的将静态的持有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动态的持有行为就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吗?显然不能,否则就有客观归罪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