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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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市及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提交的验收合格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居住项目建设方案

居住项目建设方案

居住项目建设方案(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XX年XX月XX日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及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一、总体建设分期该项目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含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共分期开发建设,计划建设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其中:一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二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二、建设内容一期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含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计划建设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具体建设内容如下表:新建住宅单体明细表……三、建设时序1.一期项目#住宅楼应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竣工验收;#住宅楼应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最后一栋#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一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代征道路及代征绿化。

2.二期项目:………四、物业管理区域本小区分个物业管理区域,具体范围。

五、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本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已经过开发企业和接收使用单位会商,并签订《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建设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建设方案内容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编制。

具体填写要求如下:第一部分:总体建设分期同一开发项目,分期建设规模的划分和施工招标标段的划分应当保持一致且符合相应资质等级对应的业务范围。

第二部分:建设内容一、住宅部分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附图中<新建建筑单体面积明细表(住宅)>填写。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部分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附图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表>填写。

商品房买卖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

商品房买卖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

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基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法定的附随义务,告知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时,一般说来,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应该告知而没有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一是不真实告知,即误告或错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告知义务,没有将影响购房人决定是否购房或以何种价格购房的事实和情况向购房人如实告知,影响到购房人人对该合同整体风险的评估,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购房人相应的救济权利,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重大告知义务时承担严厉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常见的开发商应当告知购房人的事项,简单粗略归纳如下23个方面:一、房地产企业的主体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

如:《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实行预售现场信息公示达标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设立证件公示栏,并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房地产权证》;3、《开发资质证书》;4、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特别提示》包括如下信息:(1)购房需要注意事项;(2)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3)当地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在公示栏内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二)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拟销售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建面价格、套内价格在售房现场进行公示。

(三)设立信息查询处。

并提供如下信息查询和设备服务:1、《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报告书》;2、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协议;3、设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查询系统。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北京市商品房交付条件

北京市商品房交付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条件之一!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分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分期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

只有单体加分期或单体加综合验收合格,才能是工程验收合格。

单体工程验收是对购房对象的单体住宅工程验收;综合验收是对整个小区住宅和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暖、天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信号)、公共配套(包括停车场、小区道路、运运动场、游泳池、中心花园、医院、学校、会所、商店、绿化)等进行的验收;分期综合验收是分期建设的小区按期进行综合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的层次包括: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分户验收)对所有工程验收合格;②建设行政部门(建委质检站)对所有工程的验收合格;③公安消防部门对小区道路楼内消防设施的验收合格;④规划验收是对已完工程进行的小区规划,用地范围,绿化,单体配套建设的综合验收合格;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要求,只有通过规划验收,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⑤人防部门对地下室防空质量验收合格。

2.取得《竣工备案表》是交房的条件之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⑵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⑶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京政发[1985]1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京政发[1985]1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颁布)为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居民住宅区建设的社会效益,逐步为首都人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作如下规定。

一、凡集中开发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附后),实行住宅同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计,配套建设。

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是加强城市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是近期内带有规范性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要做到:逐项落实,配套建设,居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居住人口七千至一万五千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在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每个点的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业定额指标,可按《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规定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回顾2007 展望2008——房地产行业总结与预测

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 :规定了北京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 施、 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具体的 7个市场监管政策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 规范了市建委在房 地产纠纷 中的管理权限、 工作时限受理范围 、 程序等。 制订了投诉人 的投诉方法 , 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作要求进行了规范。
20年的市场监管政策加大 了住房需求调节 力度 , 07 以引导合理
的住房消费, 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 , 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 , 保 持合理的价格水平, 最终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通过政策规范 房地产交易行为 , 加强对境外购房企业、 个人的监管 , 减少了房地产 投资、 投机行为, 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与规范化管理, 切实 保护广大群众的相关利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推动北京市建设和房 管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07 20 年的市场监管政策加强了廉政建
内容 : 提示购房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 房屋 , 此类房屋无产权保障 , 不具有房屋的所有 、 转让 、 、 处分 收益等 权利 , 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建设部 、 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 、 审计署 、 监察部等国家八部委联
内容 : 主要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 的物权 , 所有权人可以对所拥有 的财产享有占有、 处分、 、 收益 留置、 抵押等权力。
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障市场的实际『况, 青 可操作_更强。 生
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内 : 容 规范了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办理商品房预售f登记手 j 勺
续、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6(000)015【摘要】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总页数】3页(P31-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1【相关文献】1.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 [J],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10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京政发[2015]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02【实施日期】2015.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新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规划委印发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做好本市城镇地区(历史文化街区除外)各类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补充和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适宜的居住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关系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筹措资金,加快规划建设,严格实施监管,满足群众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新需求。

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担负起“保基本、兜底线”的责任,同时还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为实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创造良好条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23•【字号】京政发[1994]72号•【施行日期】199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1994年12月23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使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适应广大群众生活方式与消费需求变化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有关部门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这次确定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原则执行。

市政府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表一、表二)(略)二、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三、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编制说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二: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非规模居住区是指居住人口0.7万人以下的小区和居住人口15万人以上不足3万人的居住区。

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居住地区要考虑设置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一、非规模居住区按以下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一)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

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八1300-1500平方米;(二)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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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建设方案告知相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附表)。

(二)建设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建设方案还应当包括:1、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2、每期区域内的住宅栋号及每栋建筑面积;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功能及建筑名称;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建设进度安排;5、每期工程的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

第七条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住宅、与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含道路、绿地)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合理。

(二)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能够保证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分期的区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将道路、道路照明、绿地纳入前一期建设范围。

(四)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与交通干道相连的道路以及与下一期建设的有效临时隔离措施。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建设方案。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核施工招标范围是否符合建设方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方案确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预售方案是否符合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并将建设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作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施工许可范围对住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单位工程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将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一)按照建设方案内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验收合格,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1、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的,须取得供水专业单位的供水认可。

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设备应符合给水设计规范、设备完好。

2、生活用电应按有关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若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提供永久供电的,须取得供电专业单位的认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过渡性供电措施,并需保证用电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3、采用市政管道燃气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的燃气供应方案完成室内和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衔接,并经燃气供应企业验收确认。

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现燃气供应,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燃气供应企业提出过渡性解决方案。

采用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住宅小区,须提供该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4、供热系统要符合供热配建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要取得供热专业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认可文件。

5、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

6、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道路相联,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

7、完成住宅小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

8、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

采取分期建设的,已建成与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绿地建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与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竣工验收。

没有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给有关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竣工验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时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涉嫌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2007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小区项目,适用本办法。

2007年3月1日,全市所有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是未开始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小区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补充制定建设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房屋预售和竣工验收。

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

阑珊灯火,映照旧阁。

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

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

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7、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

流年为祭。

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

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

寂寞琉璃,荒城繁心。

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

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

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

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8、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

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

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

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

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

这无边的海,就如同我们俩无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寂寞的严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色。

四处一片萧瑟,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欲睡。

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梳头。

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

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

她脸上写满笑意,似乎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

流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

麻花辫。

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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