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05-05 08:33:54 来源:财政厅网站点击数:165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2月26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财政部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印发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鄂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月17日,《湖北日报》第12版公布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__年1月17日,《湖北日报》第12版公布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湖北省出差住宿费标准

湖北省出差住宿费标准一、住宿费标准的制定目的。
湖北省出差住宿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用报销,合理控制出差成本,保障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出差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行。
二、住宿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湖北省出差住宿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出差人员在湖北省境内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报销。
三、住宿费标准的具体规定。
1. 城市标准。
(1)武汉市,五星级酒店不超过800元/天,四星级酒店不超过600元/天,三星级酒店不超过400元/天,经济型酒店不超过200元/天。
(2)省辖市(除武汉市外),四星级酒店不超过500元/天,三星级酒店不超过300元/天,经济型酒店不超过150元/天。
(3)其他地级市,三星级酒店不超过300元/天,经济型酒店不超过150元/天。
2. 县级标准。
各县级市住宿费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住宿费标准的执行和管理。
1.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选择住宿场所,并在报销时提供有效的住宿发票和入住登记凭证。
2.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用报销,确保符合规定标准和相关手续完备。
3. 对于超出规定标准的住宿费用,需出差人员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住宿费标准的调整。
湖北省出差住宿费标准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实际需要,由省级财政部门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并向各级财政部门和单位通报执行。
六、结语。
湖北省出差住宿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用管理,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单位出差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单位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合理控制住宿费用,做到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即为湖北省出差住宿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希望各单位和出差人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4.07.16
•【字号】鄂办发[1994]31号
•【施行日期】1994.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的规定
(鄂办发〔1994〕31号
1994年7月16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厅字〔1994〕16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就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党政机关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住宿。
正、副省级干部住套间,正、副厅级干部住一标准间,正、副处级干部两人住一标准间。
二、正、副省级干部伙食标准不超过省委、省政府会议伙食标准,厅级以下
(含厅级)干部按省级一般会议标准接待。
三、接待单位原则上不陪餐。
需要领导同志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一般在内部宾馆、招待所进行;不准上名贵菜肴和外地名酒。
四、接待单位应按《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鄂财文发〔1992〕580号)收取伙食费和住宿费。
五、以上规定是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不能作为差旅费开支标准的依据。
六、各地、市、州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和财政情况,参照当地食宿标准,在不超过省级接待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当地接待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没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招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出差人员暂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第十条省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湖北省公务出差标准
湖北省公务出差标准湖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每年都有大量的公务人员需要进行出差活动。
为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保障公务人员的出行权益,湖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务出差标准,以下将对这些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目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务出差的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并且必须与公务人员的工作职责相关。
出差的目的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私人旅游的情况。
其次,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务出差的范围应当在省内或者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出规定范围进行出差活动。
对于需要跨省出差的情况,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再次,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费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务出差的费用应当合理、节约,并且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管理规定。
公务人员在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报销,不得存在超标准消费的情况。
此外,湖北省还对公务出差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
公务出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违规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必须对公务出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务出差行为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对于违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维护公务出差的正常秩序。
总之,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标准制定得相当严格和细致,目的在于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保障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务活动的廉洁和高效进行。
希望全体公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为湖北省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年1月17日,《湖北日报》第12版公布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湖北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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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省内出差的,省部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省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省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7号)同时废止,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附件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附件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