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纠招投标问题的根源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招投标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以合法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货物、工程、服务等需求,并通过严格比较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招投标制度是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效率和监督权力运行的重要手段,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不良竞争、腐败问题等,因此需要采取一定对策加以解决。
一、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招标单位对于投标人的信息了解多,而投标人对于招标单位的信息掌握少,造成信息不对称。
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可能难以完全了解招标单位的需求,导致投标方案不够合理,影响投标结果的公平性。
2.不良竞争由于招投标项目通常都是大宗交易,涉及到巨额的利益,因此往往会引发恶意竞争。
一些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的几率,采取不正当手段,如串通投标、恶意降价、行贿等,从而损害公平竞争的原则。
3.腐败问题在招投标环节,由于利益的诱惑和监管的不严,很容易出现腐败问题。
一些招标单位可能收受回扣,或者对中标人进行不正当的优惠,导致腐败问题的出现。
4.投标人资质不符有些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资格,可能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或者承诺无法实现的承诺,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
1.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招标单位需要加强对招标项目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使得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投标人也应该积极主动地获取招标单位的相关信息,增加信息对称性。
2.加强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力度,对不良竞争和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要加强对招标单位和投标人的监督,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招标单位和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以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进行严格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信誉,杜绝因资质不符而导致的风险。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和对策分析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和对策分析一、引言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方式,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招投标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
本文将针对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1. 信息不对称:招投标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导致投标者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信息,影响投标决策。
2. 不公平竞争:部分招投标项目存在行业壁垒、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导致公平竞争难以实现。
3. 腐败现象:一些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严重损害招投标制度的公信力。
4. 诚信缺失:招投标参与方存在不诚信行为,如虚假报价、弄虚作假等,破坏市场秩序。
5. 监管不力:招投标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问题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部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2. 体制机制不健全: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招投标活动难以规范运行。
3. 利益驱动:部分参与方受利益驱动,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破坏招投标秩序。
4. 监管能力不足: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技术手段落后,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四、对策分析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2.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招投标双方能够获取完整、准确的信息,提高透明度。
3. 建立诚信体系: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罚,提高参与方的诚信意识。
4.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和技术手段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5. 推进电子招投标:推广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全流程电子化,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五、结论我国招投标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公开、建立诚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以及推进电子招投标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推动的大型城市基础建设、专业施工工程的不断增多,招投标工作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招投标工作中,一些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现象导致了不同程度的质疑,这些现象仍然需要我们正视和解决。
本文将针对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为招投标工作提供参考,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一、问题分析1.政府部门乱象丛生。
近年来,政府部门招投标的一些不当行为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首先,不规范操作泛滥。
政府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标准化规范的操作模式,严重影响投标企业的权益保护。
其次,在政府部门招投标中存在一些非正常的交易手段,如招标代理机构的乱象,违规允许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活动等,导致投标企业的利益受损。
2.投标企业诚信问题。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一种形式,投标企业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诚信素质,提高义务、责任和社会信用。
但是,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一些企业故意瞒报资质,投标后有违建设规定的行为,问题严重。
除此之外,投标企业之间也存在很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价格战,抬高标价等,从而引起债务等后果。
3.专业招标文件制作不全面。
专业招标文件是招投标的基础。
然而,在制作专业招标文件时,往往存在不严谨的情况,如技术规范文件记录不全,图纸和设计变动不彻底等。
这些不完整和不严谨的文件,容易导致投标企业的疑虑和不满,也会降低招标文件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二、解决对策1.完善管理规定,减少不良现象。
为了保障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管理,完善政策法规,维护投标企业的权益。
同时,在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如制定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标书时间等,要严格按照规定来操作,尽可能减少不良现象的发生。
2.企业应完善自身信用体系。
作为投标企业,应该从自身入手,完善自身信用体系,重视诚信素质,做到对外承诺对内执行。
同时,企业要注意合理竞争,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中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公平竞争、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投标文件准备不充分、评标不透明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方面,招标文件的编制不规范、不清晰,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了解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招标单位对于市场行情、前期准备工作等信息了解不清楚,使得招投标过程中的交流和沟通不畅。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要求明确、准确。
可以设立投标咨询电话或邮箱,为投标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 加强市场调研:招标单位应提前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相关项目的市场行情、前期准备工作等信息,以便提供准确有效的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准备不充分也是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由于投标人缺乏对招标文件的充分理解,往往导致投标文件准备不充分、不合格。
为解决投标文件准备不充分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优化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要提供充分的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以便投标人全面理解和准备投标文件。
2. 举办投标人会议:组织投标人会议,向投标人解释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为投标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指导。
评标不透明也是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评标不透明容易导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破坏招投标环境。
为解决评标不透明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严格审核评标人员的资质和背景:评标人员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采取随机抽取评标人员的方式,确保评标人员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和公示:在评标过程中,可以邀请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并及时公示评标过程和结果,提高评标的透明度。
在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整体上,要从规范招投标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监管与问责等方面入手,切实保障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问题产生原因分析的专题调研报告

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问题产生原因分析的专题调研报告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违规违纪产生原因分析调研报告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清理整顿工作,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趋于规范,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但由于各种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多年以来的工作经验,我认为在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规避招标规避招标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一是将工程进行肢解。
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二是压低预算价。
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最后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价格。
三是中标后改变工程量。
比如说有的单位先将主楼工程拿出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主楼,同时还增加一些附属建筑,规避了附属建筑的招标。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信息发布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而只将公告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
二是公告发布时间过短,往往以工期紧任务重等等借口,公告只发布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
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文件编制中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和有歧视性的情况。
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例如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品牌、设备型号等,但有时是比较隐蔽的,如在技术指标方面的倾向性描述是不容易识别的。
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制定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建筑商被抛之圈外。
二是评标标准存在:(1)可信度差,评标标准不公开的情况。
不紧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不根据采购产品的特点制定其具有个性的评标标准,内容、比重和权值的设置无的放矢,有的面面俱到没有重点,有的有意加大个别指标权值。
招投标巡查整改问题原因剖析和整改措施

一、问题原因分析1.1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行业垄断、内部利益输送等。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信息获取上存在差异,导致投标人无法获取全面的招标信息,影响了公平竞争。
行业垄断则是指少数大型企业垄断了市场资源,其他小型企业很难有机会参与竞标,造成了市场不公平。
内部利益输送则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了不正当竞标行为。
1.2 招投标巡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在招投标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巡查不到位、监管不严等问题。
巡查不到位指的是监管部门未能全面、深入地巡查招投标活动,造成了部分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监管不严则是指相关部门在巡查过程中未能依法履职,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未受到严厉的处罚。
1.3 整改措施不力的原因整改措施不力的原因可能包括:责任不明、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
责任不明指的是在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未能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造成了整改工作的执行不到位。
制度不健全则是指相关部门在整改过程中未能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未能有效遏制。
监管不到位指的是相关部门在整改过程中未能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再次出现。
二、整改措施2.1 加强信息公开为了解决招标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加强对招标信息的公开,确保投标人能够获取全面的招标信息。
这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发布评台、加强信息宣传等方式来实现。
2.2 打破行业垄断为了解决行业垄断的问题,可以采取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多元化竞争的政策措施。
这包括鼓励小型企业参与竞标、加强对大型企业的监管等。
2.3 建立监督机制为了解决内部利益输送的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这包括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核制度、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等。
2.4 加强巡查监管为了解决招投标巡查不到位、监管不严的问题,可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全面、深入地巡查招投标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投标人行为不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市场竞争的显著表现,然而,一些投标人却通过违规行为来获得中标机会,这样不仅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稳定性。
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建议政府和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对于违规行为严格惩戒。
二、招标人行为存在动机不透明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选择中标企业的决策往往听从于某些利益关系而非公正性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各企业的合法利益,也使得市场环境不公平。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政府和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从制度上保障招投标的公正性。
三、评标人员评标难度大评标人员不仅需要了解各个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实力等情况,而且需要对各个投标方案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评估。
这一过程需要评标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较高的认知水平,否则评标结果难以保证公正性。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政府和公司在评标人员的招聘上对其能力和专业性进行更严格的要求,从源头上规避评标出现问题的可能。
四、标书资料规范性不高标书是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材料,标书中的内容需要体现企业的实力、信誉等优势。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很多企业的标书存在严重的格式不规范、文字不清晰及资料不全的问题,这给各方了解投标方情况带来了困难。
因此,政府和行业协会应该在标书制作和审核上加强监管,规范标书的撰写格式,改善标书的品质。
五、大型项目招投标对中小企业不友好大型项目招投标通常需要各方投入大量的资金,时间和人员,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种较大的负担。
虽然政府在一些方面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是实际操作中对于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存在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招投标政策,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健康发展。
总之,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企业扩展商业机会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招投标活动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
因此,建议政府和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招投标的互动关系,寻求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浅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招投标是指在公开、公正、公平条件下,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采取的一种商业
活动。
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和规范市场行为,确保企业取得最优的供应商和最佳
的管理专业人才。
然而,招投标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下:
一、招标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
招标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透明的问题,这就导致了竞标者之间无法真正
公平竞争。
某些竞标者能在投标前就了解到其他竞争者不清楚的信息,使得他们有了更强
的优势。
二、招标评审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在招标评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评审员不按照规定程序评审,或者是特别关心某
个竞标者的利益,导致评审结果的不公正性。
三、招标行业缺乏规范
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导致了一些 dishonest 行为的出现。
例如,标书可以通过
贿赂或其他手段来获得关键信息,并通过这些信息获得不公正的竞争优势。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招标信息公开透明化
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保证竞标者之间真正的公平竞争。
二、加强评审监督
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和监控。
评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三、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建立统一的招标门槛、标准和规范,规范整个招标行业的运作。
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
法律处罚力度,以保护招标过程的公正性。
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及解决对策
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及解决对策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及解决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工作已经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当前招投标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标书制作不规范、标书评审不公正、招投标信息泄露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也影响了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标书制作不规范当前,许多企业在编写标书时存在制作不规范的问题,如标书内容不完整、错别字、语言表达不准确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标书的质量,降低了中标的几率。
原因分析:一方面,企业对标书制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业的标书制作人员;另一方面,企业在标书制作时没有详细了解招标要求,没有及时更新标书内容。
对策建议:企业应该重视标书制作,聘请专业人员制作标书,对标书的语言表达、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同时,企业在标书制作前,应该仔细研究招标要求,及时更新标书内容,确保标书质量符合要求。
二、标书评审不公正当前,许多招标人在评审标书时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如降低中标企业的等级、减少评分、提高成本等,这些行为导致了中标结果的不公平,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原因分析:一方面是评审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评审标准不清晰;另一方面是评审过程缺乏监督和公开。
对策建议:招标人应该制定完备的标书评审标准,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制度,并对评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执行评审标准。
同时,招标人应该加强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评审机制,提高评审的公信力,确保中标结果的公正性。
三、招投标信息泄露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信息泄露的问题,一些招标人或中标企业将招投标信息泄露给其他企业,导致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公平。
原因分析:一方面,企业对信息保密意识不重视,没有建立完备的信息保密制度;另一方面,招标人或评审人员对信息管理不严格,导致信息泄露。
工程招投标制度不规范原因
工程招投标制度不规范原因
首先,市场环境不健康是导致工程招投标制度不规范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例如拉关系、行贿受贿等。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工程项目,不
惜通过非法手段去获取标书、泄密等,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同时,一些标底低、
资质差的企业也会通过借贷等手段来获取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
其次,监管不严格也是导致工程招投标制度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对违规招标投标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同时,一些
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够严格,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过轻,也让违法分子得以逍遥法外,
鼓励了更多的人去违规操作。
第三,利益输送也是导致工程招投标制度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工程建设领域,往往
伴随着巨额利润,一些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往往会通过行贿受贿的方式来获
取工程项目和利益分配。
同时,一些招标人为了获取好处,也会选择与熟悉的企业合作,
而非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导致了一些企业因为没有合适的关系网而无法获得工程项目。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也会导致工程招投标制度不规范,例如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法律法规不完善等。
政府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对某些企业有利,
从而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公平竞争。
同时,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也会导致工程招投标制度存
在漏洞,容易被人钻空子。
总的来说,工程招投标制度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监管部门共
同努力,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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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纠招投标问题的根源招投标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目前处于双重转型的历史阶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社会大变革、体制大转换的转型期,改革的渐进性和改革不到位所造成的制度缺陷、制度真空以及监督监管缺失等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具体体现在政府与市场边界没有厘清,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市场法治规则、信用体系尚不健全。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多头立法、条块分割,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甚至冲突,降低了法律的约束效力。
我国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办法等规范性制度文件,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相关部委、地方人大及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来制定,由于各自角度和立场不同,同时受部门利益影响,造成实际上的多头立法、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甚至发生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和抵触问题,部分部委和地方的招标投标文件与上位法《招投标法》相冲突,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现行涉及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除了《招标投标法》和一些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等外,还有《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
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涉及了不同的执法主体和监管主体,并调整着不同的事项,共同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而实际情况是各方缺乏协调配合,致使执行不到位。
法律法规文件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刚刚建立阶段,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需要补充;另一方面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修改和完善。
招标时间缺乏弹性。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由于这条规定弹性空间小,没有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性,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就可能会出现小项目招标时间太长的问题。
“成本价”概念模糊。
《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低于成本”中的这个“成本”由谁来确定并没有明确,“成本”是企业个别成本还是社会平均成本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问题,实际执行中难以分析判断,具有不可操作性。
投标后企业未中标原因不明,给招投标暗箱操作留有隐患。
由于《招投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往往规定“不中标不解释”,投标人为何未中标,原因不明,这样的规定就使评标标准的执行情况缺乏透明度,给业主或招标人明招暗定,暗箱操作留有余地,给投标人投诉和维权设置了障碍。
现行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约束力弱。
主要体现是专家违法违规行为难以认定,致使对于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困难。
开展和推进工程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在工程担保方面,现行涉及工程担保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担保公司介入工程担保的地位尚未完全得到确认,法律缺位成为当前制约担保公司拓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主要障碍,等等。
招投标执法主体不明确。
《招投标法》虽然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但对于谁去执法则没有明确,导致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
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就是无法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利益,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施工企业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政府职能改革滞后政府在招投标中集立法、监督管理、投资人三种角色为一体,三种角色之间界限不清,致使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无法建立。
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政府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人三种角色,而三种角色之间往往界定不清。
我国现有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一些因政府承担多重职能而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法律法规条文和执行细则,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整个招标投标体系的效率。
同时政府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特殊身份使监管很难到位。
而且,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人主体和项目法人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政府职能部门往往以监管主体的身份承担投资人的部分权力和义务,导致部分政府投资工程出现只有监管者没有投资人的现象,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政府投资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因此,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难以建立。
招投标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条块分割且部门职能交叉,无法形成统一监管体系,致使政出多门、监管多门,加剧了市场分割、垄断。
从监管机构的设置上看,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管模式仍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即按照行业属性,按照各系统和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监管。
例如土木工程(包括装修、水电安装)招标投标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备招标投标监管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工程(水利、通信、民航)的招标投标监管则由各专业行政部门负责,如果投资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则还需在接受各行政部门的监管的同时,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的管理。
同时项目又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一般由发展改革委的重点项目稽查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各相关部门都在锐意改革,创新招投标监管机制,出台了许多有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机制的制度文件,为推进招投标事业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在现行体制下,行政监管条块分割、部门职能交叉,致使规范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以及信用体系也依据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能的不同而分别建立和形成;招投标各行政监管部门还往往利用手中职权对本系统和地方市场准入设置各自门槛,对招标投标设有各自的程序和实施细则,致使政府工程管理模式不统一,各自为政、职能交叉的情形存在,因此也经常出现重复管理、互相推诿等情况。
这样既浪费行政资源,降低了行政效率,又加大了建设市场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而且还使被监管人无所适从,加重了各市场主体的负担。
比如,市场主体各方为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就需要取得政府不同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从业人员也需要取得各种执业资格证书。
调研中,有的同志就说企业必须是全能选手以应付不同监管部门的要求,还有的干脆把这种情形称作是为了发展“注册经济”。
监管部门多注重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监管,对评标结果和评标后期工作关注度不够,致使招投标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现阶段对评标、开标过程的监管较严且监管工作细致,规定评标开标必须在装有门禁系统的有形建筑市场内指定的空间内进行,而且评标开标时,除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参加以外,还请来了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管,有的地区还聘请特约监督员【1】参加。
但是,尽管参与招投标监管的部门众多,监管多只注重程序的合法性而不注重监管效果,部门间也缺乏协调配合,甚至让其他部门一起参与监管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
评标结束以后,对于评标结果是否合理、工程开工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如何等问题关注不够,评标结果出来之后,工程建设才正式开始。
监管部门若对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和招投标后续工作监管不严,那么招投标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政府掌握着过多的资源配置权,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有限,从而形成权力寻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但政府主导经济增长的状况没有根本改观,政府通过控制国企、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价格管制、行政垄断、地区保护等仍掌握着过多的资源配置权,致使存在权力寻租;政府还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大大削弱了政府对市场活动合规性监管的职能;同时,大量攸关经济健康发展秩序的公共服务又提供不足,存在政府职能缺位。
所以,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之所以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行业是一个垄断性很强的行业,政府通过权力垄断市场资源配置,同时工程建设又是一个资本大量堆积的领域,每一个项目都有着丰厚的回报;而且,工程建设行业存在着明显的供过于求,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交易关系,一方处于强势、垄断地位,而另外一方处于弱势,根本没有谈判的筹码,这必然会形成权力与市场的寻租现象,从而造成公共权力的腐败、商业贿赂盛行。
没有充分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按经济规律健康、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有了很大发展,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起到了良好的沟通桥梁作用。
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化的要求以及工程建设领域可持续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缺乏专门支持和发展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行业协会组织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由于政府职能改革不到位,行业组织的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行业协会没有法律地位和明确的职能定位。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行业协会,以明确其地位、职能和作用的法律法规。
由于没有现行法规对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会员、与其他行业协会的关系进行界定,对行业协会组织系统、职能定位、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致使行业协会的许多工作难以开展。
行业协会独立性不强,制约协会发展。
行业协会本就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大部分行业协会是伴随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推动建立起来的,协会的领导也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
因此,许多行业协会仍沿用计划经济的观念指导工作,从工作方式、人事、经费上仍带有政府行政管理的色彩,独立能力也不强;工作机制、用人机制也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协会的经费非常有限,《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对协会收取经费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这些因素使得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本应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
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建设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欠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缺乏有效约束信用缺失行为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得信用缺失行为和投机行为有机可乘。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因此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就会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就需要完善和修改,而且还需要制定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新的法律、法规,以修改、补充、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大对信用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信用缺失的惩处范围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