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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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处理

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处理

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处理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债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遗产继承既包括财产的传承,也包括债务的继承。

当被继承人在去世时尚有未偿清的债务时,这些债务会如何处理?本文将会就被继承人债务的不同情况进行详细讨论。

一、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在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前,首先需要了解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

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已确立的债务:这些债务通常是指已经签订合同或协议,存在明确的欠款关系并被记录下来的债务,比如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2. 疑云债务:这些债务是指存在一定争议或未得到确认的债务,可能是与他人的口头约定或未经法律认可的债务。

3. 未发现的债务:这些债务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尚未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发现的债务,可能是由于被继承人隐瞒、遗失或未经意地错过的债务。

二、债务的继承和偿还1. 已确立的债务已确立的债务通常是具有优先继承权的债务。

在遗产继承中,优先得到偿还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葬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葬礼费用应当首先从遗产中偿还。

(2)法定继承人的生活费用: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生活费用也享有优先偿还权。

(3)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些债权人可能享有优先偿还权,比如税务机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

优先继承权的债务应当在其他债务之前得到偿还,确保最基本的利益得到保障。

2. 疑云债务和未发现的债务对于疑云债务和未发现的债务,继承人需要进行以下的处理:(1)清偿已确立的债务后,法律或法院可能规定一定的遗产分配比例来清偿可能的疑云债务或未发现的债务。

(2)如果疑云债务或未发现的债务超过了遗产的价值,继承人通常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

(3)如果疑云债务或未发现的债务得到确认,并且超过了遗产的价值,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以免被追偿。

三、遗产的管理和债务的追偿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后,继承人需要对遗产进行管理,并确保不会被债权人追偿。

浅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浅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务 以他 的遗产 实际价 值为 限 。 超 过遗 产实 际价值 部 分 , 继承 人 自 保护, 在很大 程度 上影 响和侵 害债 权人 的债权 。 根 据我 国现有 继 愿偿 还 的不在此 限 。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的 , 对 被继 承人依 法应 当缴 承法 的规定 , 发生 了这 种情 况, 债权 人是 无法 再次 得到保 护 的。 纳 的税款 和债务 可 以不负偿 还责 任” 。 这不 仅体 现 了对 债权 人债 权 的保护 , 也 提 出了继 承人对 债权 的继承 是有 限 的, 有 效 的维护 了继承 人 的合法权益 , 如果被 继承人 的债务 和也要 缴纳 的各种款 二、 如何保 护 遗产 继承 中债权 人的利 益 ( 一) 接 受和放 弃继 承制度 从 德 日法 等大陆 法系 国家的立法情 况来看 , 他们 在继承法 的
程还 需加 快 。

害, 这不 仅不利 于继 承 人管理 和使用 遗产 , 也不利 于债 权人履 行 权利 。

继承法 中债 权人 利益保 护 的缺陷
( 一) 无条件 的有 限继承 责任 制度
从《 继承继承 向有 限继承发
( 四) 债权 ^缺 乏保 护 自己权 利的有 效手段 关 于这 一点 , 在 这 里举个最 为 常见 的例 子 。在现 实 中, 一些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1 8 - 0 2
由于受 到长期计 划经济 模式 的影响 , 我 国法律 在私人 财产 的 没有 明确遗产 范 围 , 很 多人在继 承遗 产时 , 对 于相应 的义 务则往
保护 和规 定方面 还不 够完 善 , 加上 传统 思想 的影 响 , 继 承人 通常 往 不去 承担 , 这也 许对 债权人 造成 的损 失是无 法估计 的 。 会默认 偿还债 权人 的所任债 务, 继承 人欺诈 债权人 的现象 极为少 见, 由于我 国在继承 法的制 定过程 中忽视 了债权人 和遗产 继承关

遗产继承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

遗产继承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

遗产继承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遗产继承是指在某人去世后,将其财产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的过程。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法律纠纷,给继承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带来困扰和损失。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并提供解决方法。

一、遗嘱效力争议遗嘱是遗产继承过程中的重要依据,用以表达遗愿并规定财产继承的方式。

然而,有时候遗嘱的效力会受到争议。

例如,其他亲属可能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施加过度影响等。

解决方法:1.遗嘱公证:将遗嘱公证可增加其证据效力,减少争议的可能性。

2.保留证据:遗嘱起草人应保留有关起草过程的相关证据,例如草稿、见证人证词等,以便在争议出现时做出回应。

3.调解和谈判:如果争议仍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仲裁或调解,以达成和解。

二、继承人之间的争夺在继承人确定后,他们之间也可能出现争夺遗产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对财产份额的不满、对遗产分配方式的异议或者对遗产价值的争议,导致争夺激烈。

解决方法:1.法律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裁决。

法院将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2.和解协议:为了避免长时间和昂贵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和解协议来解决争议。

这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谈判,并就财产份额和分配方式达成一致。

三、债务问题与遗产继承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还可能面临被遗产中的债务所困扰。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通常有义务清偿遗产中的债务。

然而,有时候债权人要求清偿的金额超过了继承人实际能够支付的范围。

解决方法:1.与债权人协商:继承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支付债务的方式和时间。

有时候债权人愿意接受分期付款或者减少债务金额。

2.追加清偿责任: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债务清偿责任转嫁给其他继承人或遗产的财产。

四、遗产管理和分配问题继承人有时会因对遗产的管理和分配不满而发生纠纷。

例如,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管理问题、个人物品的划分以及遗产分配比例等。

试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试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理 论 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丽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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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财 产 继 承 中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法 律 保 护
刘 雪 颖
( 黑龙江 农垦管理 干部学 院 黑龙江 哈尔 滨 1 0 9 0 0) 5 [ 摘 要 ]我 国 由于 历 史原 因 ,对遗 产债 权 人的 法律 保护 不足 。本 文通 过提 出 ,指 出我 国继承 法 的缺 陷 ,并结 合域 外法 ,探讨 了现 有法 律 框架 下对 债权 人利 益保 护 的 途径 。 [ 关键 词] 继承 债 权人利益 遗产 中图分类号 :D 9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1 0 - 4 2 0 ) a 一 2 9 0 9 9 x( 0 9 1 0 1 9( ) 0 9 — 1 我 国现行继承法 采有 限责任继承 原则其核心 是限制继承 人对被继 承人债务 的清偿责任 ,即继承 人只须在继 承遗产 的限度 以内为被继承 人清 偿债 务 ,而 不 以 自己的 固有 财产 对被 继承 人 的债 务负 责。这 一 原 则符合 现代 社会家 庭成 员人 格 独立 、责任 自负 的观念 ,无 疑 是正 确 的。但 是,继承不仅 关系到继 承人的利 益,而且 关系到被继承 人的 债权人的利益 ,作为一种制度 ,必 须对继承人 和被继承 人的债权人 双 方提供平等 的保护 。 目前 继 承 活 动 中 关 千 债 权 人利 益 保 护 存 在 的 问题 l、 没 有 确 定 遗 产 范 围 的 规 定 有限责任继承原 则一方面将 继承人 的责任 限制 在继承遗产范 围 以 内,另一方面又 要求被继承 人 的财产 必须 首先用于清偿 被继承人 的债 务 。因 此 ,有 限 责任 继 承 不 仅 是 保护 继 承 人 的 利益 的制 度 , 而且 是保护被继承人 的债权人利益 的制度 。遗产范 围的确定 在这里起着 关 键 性 的作用 。有 限责任 继承 原 则能 否正 确贯 彻 ,主要 取决 于能 否准 确 划定遗产范 围并保证其不 被继承人 侵害 。而 我国继承法在 确立有 限 责任继承原则 的同时, 却没 有关于确 定遗产状 况的任何规 定,使有 限 责任 的界限无法确 定。其结果 是,继承人 在享受有 限责任继承 的利益 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 其相应 的义务 。这 就使得法律 在继承人 利益和 债 权 人 利 益 的保 护 上 失 去平 衡 。 2、没 有对接 受 和放 弃 继承 规 定 明确 的期 限 ,使 得 继承 关 系长 期 不 稳 定 我 国继承 法第 二条 规 定:继 承从 被继 承 人死 亡时 开始 。这就 意 味着被继 承人死亡 时,被继承人 的财产权 利和义 务就 概括地转 归继承 人 ,被继 承人的债权 由继承人 享有 ,被继 承人的债权 人只能 向继承人 行使 ;债 务 由继承人承 担,债 务人只 能向继承人清偿 。通常情 况下继 承人不仅仅 只有一个 ,这就需要 在一个合 理的期 限使 继承关 系确定下 来 ,使被 继承人的所遗 留下来 的债 权债 务能得 以尽快 了结 。然 而,继 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 后,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应 当在遗产 处理前 ,作 出放弃继承 的表示 。没有表示 的,视为接受 继 承 。也 就 是 说 , 继 承 人 的 确 定 必 须 要 到 “ 产 处 理 前 ” 在 此 之 前 继 承 遗 人 实 际上 都 不确 定 ,继 承 关 系 始 终 处 于 不 稳 定 的 状 态 。 这 种 不 稳 定 状 态对继承人 和其 他利害 关系人都不 利 。由于继承关系 长期处于 不确 定 状 态 ,遗 产 也 难 以确 定 ,影 响 债 权 人 行 使 权 利 。 3、死 者 的债 权人 缺 乏救 济 手段 ,其利 益难 以的到 保护 个人 死后 ,有 两方面 的财产 关系 需要 处理 ,一 是什 么样 的人 有权取得财产 ,以及在他们 之间如何 分配 ;二是死者 的债权 人利益如 何进行保护。 现行继承法对 第一方面 的问题规 定的较为清晰 、 完备、合 理 , 对 第 二 个 问题 则 只 有 一 个 原 则 的 规 定 , 即 :第 3 3条 规 定 :继 承 遗 产 应 当 清 偿 被 继 承 人 应 当缴 纳 的 税 款 与 债 务 , 但 以继 承 遗 产 的 价 值 为 限。现实生活 中,继承人将遗 产转移 、隐藏 、挥 霍、浪 费,或者不善 经营而导致亏损 ,或者擅 自将 遗产 由于清 偿 自己的债务等危 及债权人 利 益 的 情 况 屡 屡 出 现 , 债 权 人 常 常 遭 受 损 失 。但 是 债 权 人 除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继 承 法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6 中 2条 规定的因遗产被分 割而未清偿 债务而 享有 的追夺 权外 ,几 乎没有任何 其他 的 权 利 救 济 措 施 。 = .完 善 继 承 活 动 中保 护 债 权 人 利 益 的建 议 在 继承 活动 中,债 权 人利 益 受侵 害 的表 现 及 原 因均十 分 复 杂 , 其 利 益 的 保 护 实 为 一项 法 制 系 统 工 程 。 我 们 认 为 应 对 现 行 继 承 制 度 进 行整 体 的改造 与 重构 , 以下制 度 的 完善 尤 为 重 要 : ( ) 关 于遗 产 范 围界 定 的 完 善 一 遗产 范 围的界 定不 仅直 接涉 及遗 产偿 债 能力及 特 定债权 能否 受 偿 ,且关乎其他继承制 度 的设计 ,因此其 完善与否 是关系到 能否真正 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 的核 心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 3条 、第 4 条规 定:遗 产 是 公 民 死 亡 时 遗 留 的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包 括 :公 民 的 收 入 、房 屋 、 林 木、文物等七大类 以及个 人承包应得 的收益。《 意见》第 3 条规定,有 价证券及 履行标的 为财物 的债权 等也属于遗 产。很 明显 ,我 国将遗 产 范围主 要局 限于积极财产 而将消 极财产 ( 要是债 务)排斥在外 。我 主 们 认为 ,这 样界 定 的理 论及 实 践 的可 行性 均 值得 重 新 审视 。

遗产继承与被继承人的债权关系

遗产继承与被继承人的债权关系

遗产继承与被继承人的债权关系遗产继承是指在个人去世后,其财产和债权关系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和分配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债权关系也需要被适当考虑和解决。

本文将从遗产继承和债权关系的角度,探讨被继承人债权的具体情况以及应对方法。

一、被继承人的债权形式和分配原则被继承人的债权形式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和法定债权等。

在遗产继承中,分配被继承人的债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清偿法定债权:法定债权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特定人对被继承人财产享有优先清偿权的债权。

例如,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权先行清偿赡养费等法定债务。

2. 按照协议处理合同债权:如果被继承人在世时与债权人达成了债权协议,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应当按照该协议进行处理。

继承人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相应的债权义务。

3. 继承人与债权人协商处理债权关系:除了法定债权和合同债权外,继承人还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处理债权关系。

协商的结果应当基于公平和合理原则,兼顾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权的处理方法1. 债权的继承与受益权的行使: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债权同样应继续存在,但受益权的行使涉及继承人的权益。

继承人可以在受益权行使中履行相应的债权义务,或者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转让、解决债权关系。

2. 债务继承与债务豁免:被继承人的债务也将由继承人承担。

在承担债务期间,继承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债权人商议豁免债务、调整还款方式等,以减轻负担。

3. 遗产清偿与债权规避: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如发现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或涉及诈骗等违法行为,继承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遗产清偿和债权规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法律保护与应对策略1. 遵守法律法规: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被继承人的债权关系,并妥善处理债权纠纷。

合法合规是保障继承人权益的基础。

2. 咨询专业人士:面对复杂的继承案件和债权关系,继承人可依托专业律师或财务顾问,咨询并处理相关问题。

论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处理规定存在的不足

论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处理规定存在的不足

承 人 的 债 权 人 利益 , 求 被 继 承 人 的 财 产 必 须 首 先 用 于 清 偿 被 继 承 人 要 的 债 务 。 但 有 限责 任 继 承 原 则 能 否 正 确 贯 彻 , 决 于 能 否 准 确 划 定 遗 取 产 范 围并 保 证 其不 被 继 承 人 侵 害 。 国 《 承 法 》 确 立有 限 责任 继 承 我 继 在 原 则 的同 时 , 没有 相 关 的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的 界 限 无 法 确 定 。所 以 , 却 使 造 成 一 般 理 解 有 限责 任继 承 的含 义 为 : 承 人 在 享 受 有 限 责 任 继 承 的 继 利益 的同时 . 不承担相应 的义务 。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 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 平衡 。 第 二 ,在 继承 过 程 中对 被 继 承 人 的 债 务的 清 偿 缺 乏 详 细 规 定 , 法 律 规 定 流 于 原 则化 。 我 国 目前 的继 承 法律 规 范 在 被 继 承 人 债 务 的 清 偿 上 的规 定 . 具 不 有可操作性 . 不 可操作的一个直接 后果就是 , 而 为保 护 债 权 人 利 益 得 以 实现 的“ 务 清 偿优 先 ” 债 的规 定 不 能 实 现 , 律 的 权 威性 受 损 法
摘 要 : 继承 人 之 债 权人 的 利益 保 护 问题 。 一 个 关 系整 个社 会 经 济 交 易 安全 的 重 要 问题 , 文分 析 了我 国现 行 的 继 承 法 律 规 范 对 此 规 定 被 是 本 的 不 足 . 出 了改进 和 完善 继承 法 的相 关规 定 的 建 议 。 提 关 键 词 : 继 承人 ; 权人 利 益 ; 护 被 债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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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在介绍了财产继承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债权人在其中的地位。

在重点分析了遗产债务清偿优先、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担责、债权人索偿权利的保障、债权人继承财产的可能性以及债权人在遗产分配中的权益保护。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合法保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建议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通过对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旨在为确保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财产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遗产债务、清偿、担责、索偿、遗产分配、权益、合法保障、维护、必要性、法律制度。

1. 引言1.1 财产继承的概念和意义财产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的约定,将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到其继承人名下的过程。

财产继承是一种传承和延续财产关系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财产继承的意义在于实现财产的合理流转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通过财产继承,可以保障继承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财产继承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财产继承是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法律、社会和道德意义。

在现代社会,随着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财产继承的意义更加突出和重要。

保护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继承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2 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是指债权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所占的位置和权利地位。

在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是拥有透过合同等法律关系获得的权益的个体。

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拥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继承人。

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为。对于放 弃继承是否属 于拒绝取得利益 的行为, 实际上是和放 弃继 承的标 的以及遗产所有杈的转移时间是密切相 关的两个 问题。 关键词: 弃继承 债权人 放
在 我 国的遗产 继承 实践 中,债权 人的利 益受 到侵 害的 情况屡 其债 权数 额 限度 内亨有 撤销权 。 屡 发生 , 其主要 侵权 形式 有三 种 : 一) ( 被继 承 人生前侵 权 , 被继 指 二 、 弃继 承 与债权 人代位 权 放 承人生 前为 了逃避 债务 , 意处 置 自己的财 产 , 赠与他 人 , 恶 如 低价 当继 承人 放弃继 承 的撤销 符合 法定 的条 件 , 继承人 怠 于行 而 出售 , 弃债权 等 。( ) 放 二 在被继 承人 死亡 后 , 继承 人 的债权人 的 使 撤销 权 , 与此 相关 的债权 人应 当如何 保护 , 被 对 债权 人能否 行使代 利 益受 到继承 人 的侵害 。( ) 三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损害 其债权 人 的利 位 权来 对放 弃继承 的行 为予 以撤销 ?对 此各 国立法 中未有 明确 的 益 。 针对 以上侵 害债 权人 利益 的行 为 , 由于我 国法律 缺乏 相应 的 规 定 。 于继 承人 怠于 行使放 弃继 承撤 销权 是否会 损 害债权 人利 对 规定 , 因此 司法 实践 的具体 操 作 中意 见不 一 , 出现一 些混 乱 尤其 益 ,债权 人能 否代位 行 使继承 放弃 撤销 权 的问题局 限 于学者 间探 是债权 人 能否行 使撤销 权 ,理论 界和 实践 中分歧 都很 大 。笔 者将 讨 。持否 定 说的学 者多基 于 放弃继 承 的性质 是… 种 身份 行为 ,而 放弃 继承 的撤销 权 是基 于放弃 继承行 为而 产生 的,此 抛弃 撤销权 ” 对这 问题 予 以探 讨 。 放 弃继承 与债 权人 撤销 权 与继承 之承 认或 抛弃之 选择权 , 劂样 应 以身份权 看待 , 从而 有人身 当继 承人 的现有 财产 不足 以清偿 债务 时, 义放弃 继承 , 却 此时 专属权之 性 质… 承抛弃 既有一 身专属之性 质 , ’ 继 为其 派生权 之撤销 权, 亦应 认有 同一 之性 质” 因此 也具有 身份性 , 因此 不能 代位行 使 。 他 的债权 人能 否到人 民法 院 申请撤销 继承 人放弃 继承 的行为 呢 ? 即放 弃继承 行 为能 否成 为债权 人行 使撤销 权 的标 的.对此 有两种 笔 者认 为放 弃继承 是 一 种积 极处 分财产 的行 为 , 而代 位权 针 对怠 观 点, 即肯 定说 和否 定说 于 行驶权 利 的行 为 , 因此不 能行使 代位 权 肯定说认 为 , 抛弃继 承行 为属 于债权 人可 以撤销 的行 为, 从抛 三 、 弃继 承 的遗产 债权 人行 使诉权 的 问题 放 弃继承 制度来 看 , 行各 国法 律艇 本上采 然继 承土 义 , 现 即继承一 我 国现 行 继承法及 诉 讼法对遗 产 债权 人行使 诉权 问题 没 有作 旦 开始 , 继承 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利 义务 , 被 除不专 属于被 继承 人 的 出规定 , 在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的情况 f 是 以继承 人 为被 告还 是 以遗 = . , 之外. 当然的概 括 的转移 与 继承人 , 无需 继承 人之意 思表 示 。” 继 产为被 告 ? 承 权于继 承 开始前 仅为一 种期 待权 , 该期 待权 因与身份 不能 分离 , ( 一)国外关 于遗 产 债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故 其不 能为他 人代 为行使 , 一 但 旦继承 开始后 , 继承人 财产 上的 被 英 美法 系 国家 采 问接继承 制度 , 继承 开始 后, 由遗 产管理 人管 切权利 义务 即概 括地 移转 于继承 人 所有 ,冈此放 弃继 承之 单独 理 遗产 , 在缴 纳税 款 、 清偿 债务 、 执行遗 赠 以后 , 法或 依遗 嘱分配 依 行 为不过 为 财产 法 上之 无偿 处 分行 为。 故如有 诈 害债权 情 形 时 , 遗产 , 不存彳 债权 人提起 诉讼 问题 。 故 F 大陆法 系 国家 , 承开始 后 , 继 债权 人 自得行 使撤销 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承法 》 2 条第 1 《 第 5 存 在 一 承认 或抛 弃继 承 的期 限,继承人 虽 然原 则 } 承继被 继 个 : 要 款规定 , 继承 开始 后.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的, 应当在 遗产 处理前 , 作 承人之债 务 , 在 卜 但 述期 限 内, 不得 以继 承人 为被 告主张权 利。 一般 放 弃继 承 的表示 , 没有 表示 的 , 为接 受继 承 强而 易见 , 这种 《 国 民法 典》 7 条 规定 :在制作 财产 目录及 考虑 期间 , 视 在 法 第 9 ” 继承人 财 产 当然继 承主义 下 ,继承 放弃 系继承 人消 灭继承 效 力的法 律行 小得 被强制 其 为继承 人 , 亦 得 以其 为被 告起 诉。”德 国 民法典》 《 为, 且属 于无 偿行 为 。 以财 产为标 的, 并 继承 人 白继 承开 始就 承受 第 2 1 04条 规定 :继 承人 对 下遗 产债 务 , 最初 三个 月经过 前 , ” 在 有 被 继承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 利和义 务 , 因此 , 承开始 后放 弃继承 属 拒 绝消 偿之 权 , 财产 目录 已作 , 继 但 不在 此限 。” 15 条规 定 :在 第 98 ” 对于遗 产 之请求 权 , 得对 于继 承人 以诉讼 主张之 ” 不 , 于处 分原 以取得 的财 产 上的权利 , 果因此害 及他 人债权 的实现 , 如 继 承承 认前 , 债权 人 可以依照 撤销 权制 度行 使撤 销权 。瑞十 的继 承 法 也支 持 以谁为被 告提 起 诉讼 ,关键 是谁 为管理 遗产 的 义务主体 。德 国 民 继承 人开 始遗产 管理 时 , 无因 与 这~ 观点 ,瑞士 民法 典》 5 8 《 第 7 条规 定: 务超过 继承 财产 的继 承 法 以继承 人有 管理权 尤管 理义 务, 债 人, 以妨 害债 权人 的利益 为 目的而抛 弃继 承时 , 权 人或遗 产管 理 管理 有 同一权 利 义务 。 债 人 得在 6个月之 内提起撤 销 抛弃 继承权 之诉 。 ( ) 国关于债 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_ 我 我 围大 陆学 者 队为财产 所有人 死亡 后 , 主 体资格 已经 消灭 , 其 否定 说的主要 论点有 l: y 第一 , e - 放弃 继承行 为是一种身份 行为 , 一 继承人 成 为遗产 的所 有人 。我 国《 继承 继承 虽然 以财产 为标 的 , 是 毕竟 与买卖 . 与等继 承财 行 为不 遗 已转移 到继 承 人手中 , 但 赠 同, 继承 的取得 足牲于特 定 的身份 , 故放 弃继 承行 为 也具 有身份 性 法 意 见》 4 第 9条规 定 :继 承人放 弃继 承 的意思表 示 , 当在 继承 ” 应 遗产 分割 前作 出 。 产分割 后表 示放 弃 的不再是 继承权 , 遗 质, 单方面 手绝财 产 利益 的增 加 . 人格 自山地 表现 , 巨 是 即使 间接 发 开始 后 , 我 也没 有对遗 产债权 人在 一 生 了不利 于他人 债权 的实 现 的影响 , 权 人也 小得依据 合 同撇 销 而 是所 仃杈 。” 国没有 遗产消 算制 度 , 债 制度 撤销放 弃继 承 的行为 。第 : ,通 说 认为拒绝 利益取 得 {: : j 为 定期 限 内拒绝 清偿 的规 定 , 以债 权人 以继承 人 为适格被 告是 有 所 属 于撤销 权 的标 的, 而放弃 继承 是拒 绝利益 取得 的行 为 , 放弃继 根据 的 。即使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也只 是免 除偿 还被继 承人 的债 务 故 承 不得撤 销, 其依据 在于 ” 任何 人不得 违背其意 志而强 制赋了 利益” 及税款 , 不能免 除管 理义务 , 并 以其 为被 告并 不足让 其承担 还款 责 这 一 民法原 则 。” 承 人 放弃 继承 虽 然会 使其 犬去 增 加财 产 的机 任 , 继 向是 令其 以遗产 来清 偿债 务 , 其我 困没有 无人承 认之 继承制 尤 会, 但并 未使其 责任 财产减 少 , 能认 为放弃 继承损 害 了债权 入的 度 , 不 当继承 人均放 弃继承 或无 继承 人而有 遗产 时 , 乏适格 被告极 缺 利益 , 债权 人 自不 能行使 撤销 权 。” 易使 债权人 行使 权利 受阻 。盟然 《 承法 意见》 6 条 规定 ” 继 第 O 继承 笔者 认为在 这种 情 况下 , 债权 人 可 以行 使撤 销权 , 由如 下 : 理 诉 讼 丹始后 … … 已明确 表示 放弃 继承 的 , 不再列 为 当事人 。“ 但这 放弃 继承 行为应 该足 ‘ 种财 产行 为 , 非身份 行为 , 而 并且 对于放 弃 足在继 承纠 纷 中, 非债权人 起 诉的 债务 纠纷案 件 。 实 , 管 而 其 遗产 继承 行为 .笔者认 为不 属 扣绝 取得 利益 的仃 为 对 放 弃继 承 殚人 的确 定 与放卉继 承 的标 的密切 十��

遗产继承与债务的关系和处理

遗产继承与债务的关系和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积累,遗产继承与债务处理成为许多人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传承财富的同时,如何妥善处理遗留债务,保障各方利益,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议题。

本文将从遗产继承和债务的关系入手,探讨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债务的清偿方式,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遗产继承与债务的关系遗产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过程,而债务则是指犹豫者生前所留下的负债。

这两者在继承人心中可能产生矛盾和困扰。

在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是可以选择是否接受遗产的,但是债务却不能选择是否承担。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接受继承,并且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

这就意味着,即使遗产中存在债务,继承人也需要对债务进行偿还。

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应该评估清楚遗产的价值和债务的金额,确保自己能够承担。

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继承人承担遗产中的债务,债权人的权益也需要受到保护。

债权人有权利要求继承人偿还遗产中的债务,但是在继承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寻求其他救济措施。

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将遗产中的财产变现,通过出售或者拍卖来偿还债务。

此外,如果继承人经济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还可以采取司法程序追缴。

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继承人承担相关责任,并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实现债权的保护。

三、债务的清偿方式遗产继承与债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直接偿还:继承人可以直接使用遗产中的现金或财产来偿还债务。

这种方式最为直接和简单,但需要确保遗产的价值能够覆盖债务的金额。

2. 变现处理:继承人可以将遗产中的财产变现,通过售卖、出租或租赁等方式进行债务的清偿。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但也需要考虑遗产的价值和市场变化等因素。

3. 分期偿还:如果继承人无力一次性清偿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付款的方式。

根据双方的协议,按照一定的时间和金额逐步偿还债务。

这种方式可以减轻继承人的经济压力,但需要确保按时付款。

4. 债务重组:在处理复杂的债务情况下,继承人可以考虑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

债权人利益保护视角下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批判与完善

第 3 4卷 第 3期 2 0 1 4年 3月
湖 北 广 播 电视 大 掌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e i T V Un i v e r s i t y
Vo 1 . 3 4 , No . 38 0  ̄0 81
债权人利益保护视角下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
批判与完善
檀 钊
( 北海职业学院,广西 北海 5 3 6 0 0 0 )
[ 内容提要] 我国的限定继承是一种无条件 的限定继承 ,重在保护继承人 的利益 ,明显忽略 了对被继承人 的 债权人利益 的保护 ,背离了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双方合法 利益 的立法宗 旨。限定继承制度必须完善 。 通过确立 包括 遗产 管理制度 、继承责任 制度和遗产清算程序在 内的有条件 的限定继承制度 ,同时辅 以遗产破产 制 度作 为铺 垫,可以达到这一 目的 。 [ 关键词】 限定继承;立法宗 旨;有条件 的限定继 承:遗产 破产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7 4 2 7( 2 0 1 4 )0 3 . 0 0 8 0 . 0 2 我 国现行继 承法采取的是无条件的 限定继承 原则 , 继承 人对 于被继承 生前所 负的各项债 务只在 所继承 的遗产 范围 之 内承 担 清 偿 责 任 ,而 对 于超 出 该 范 围 的债 务 无 须 清 偿 ,I I l 【 关注 了继承人利益 的保护 ,却 明显忽略 了被 继承 人 的债权人利 益的保护 。 对 限 定 继 承 制 度 的 批 判 限定继 承改变了强制继承制度 的弊端 , 不 再一律强制继 承人必 须继 承被 继承 人的法律地位 ,尊重 了继承人 的意愿 , 确保继承人 不因继承 而受损 ; 另一方面也保 障遗产优 先用于 偿还遗产债 权人的债务 。 法 的公平 原则和 理念 以及 债的基本 原理要求 公民个 人财 产均需作为其履行债务 的担保 , 死亡后 其遗产 也应 当用于偿还其生前所负债务 , 以保护遗 产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 。然而 , 我 国的限定继承 制度 却背离了这一立法 宗 旨。 ( 一 )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 保护机制失衡 无 条件 限定继承方便易行 , 省却很 多繁琐 的程序 ,这是 该制度 的进 步之所在 。但我 国的继承法在确 立限定继承时, 并未规 定如何确定遗产状况 , 导致难 以确 定继承人的责任范 围, 同时也会产生继承人享 有继 承利益时却不用承担相应义 务的结果, 在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利 益上法律不能做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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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作者:韩笑陈希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4期摘要:我国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确立采有限责任继承原则。

有数个继承人时,各共同继承人对外负连带责任。

遗产债权人在债权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提前清偿的,实际清偿的债务总额应扣除实际清偿日期到原债权到期日的利息。

被继承人的债务总额超过遗产时,同一顺序的债权应按比例清偿。

关键词:遗产继承遗产债务清偿遗产债权人利益民事审判[基本案情]2009年6月18日,秦某某与黄永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黄永春向秦某某借款60万元,以黄永春所有的成都市高新区住宅一套为抵押,借款期限3个月。

2009年10月7日,黄永春及其妻蒋涛因车祸身亡(秦某某知晓),黄某某、赵某某、蒋安财、何忠琼为黄永春、蒋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年10月27日,繼承人蒋安财、何忠琼放弃继承。

秦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黄某某、赵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秦某某清偿借款60万元。

黄某某、赵某某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秦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涉及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债权人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与保护。

根据《继承法》第33条关于“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法定继承人黄某某、赵某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合法有效债务的清偿责任没有疑问,但对于遗产债权人秦某某通过起诉请求债务清偿是否应当给予支持,法院意见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某与债务人黄永春夫妻二人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年,秦某某应在2009年9月18日之后2年内向其主张债权。

黄永春夫妇去世后,继承人蒋安财、何忠琼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因“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秦某某取得公证书原件后知晓蒋安财、何忠琼已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于2014年1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则认为遗产债权人秦某某于2009年10月就已知晓黄永春、蒋涛去世的事实且清楚黄某某、赵某某系黄永春的法定继承人,而蒋涛的法定继承人蒋安财、何忠琼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仅为继承人内部的权利放弃,与债权人是否能够行使请求权没有关系,不影响秦某某行使权利。

况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发生,秦某某取得公证书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在行使请求权时亦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其它障碍”,其请求确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单就本案有关诉讼时效的争议来看,负有清偿义务的当事人提出有效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遗产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转为自然债务后不得强制继承人清偿,除非清偿义务人自愿为之。

案件事实清楚且法律适用争议不大,债权请求权因权利人的怠于行使而丧失了法律上的救济力,对义务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然而,实践中继承人在遗产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正常地转移财产、藏匿侵吞、挥霍滥用等恶意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多有发生,如被继承人生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且不符常规地处置自己的财产以降低债务清偿能力,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违反相关义务将造成遗产债权人无法及时行使债权请求权或主张诉讼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历史局限性,我国现行《继承法》只侧重于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和继承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在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面则存在明显疏漏,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内容也过于简略,立法上缺乏对继承人权利制约机制的具体设计。

[1]故而,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平衡协调,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当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遗产债权人如何通过诉权行使寻求法院救济等问题亟需理论予以解读。

二、关于遗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的债权易置于难获清偿或清偿不完全的不利地位。

除了可以依据证明债权债务合法存在的相关凭证,向各继承人主张债权并协商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之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诉权启动遗产清偿程序,向法院诉请债权保护。

遗产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主张债权保护,涉及适格被告的确定、遗产债务的界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遗产之债的保全与救济措施等问题,在满足时效利益的前提下,笔者将设例各种情形对遗产债权人行使诉权以获取法律上的保护展开具体论述。

(一)适格被告的确定设例一:本案中,共同债务人黄永春及其妻蒋涛的法定继承人蒋安财、何忠琼在债权人秦某某起诉前就已放弃继承,放弃遗产继承的同时亦包括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现假设蒋、何二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债权人秦某某作为原告起诉时若仅将数个继承人中的一部分,即黄某某和赵某某列为被告,法院该作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即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蒋安财、何忠琼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遗产债务清偿案件中适格被告的确定,在继承法上实则是关于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确立及共同继承人间责任承担形式问题的探讨。

1.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确立在法律上,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和债务。

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以将继承分为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两种责任方式。

[2]我国采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以继承人所获财产为限明确继承人对于遗产债务清偿的责任范围,以平衡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双方的利益,避免了“父债子还”传统继承制度对继承人利益的侵害。

2.共同继承人间的责任承担当继承人为多数人时,发生共同继承问题。

我国《继承法》虽未就共同继承遗产的性质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棄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务自继承开始时起,为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应首先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如果在分割遗产时将债务分配于各个继承人或某个继承人,根据共同债务的原理,各共同继承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3]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继承人不得以自己继承份额的多少拒绝清偿。

各继承人于其内部仅承担与之继承遗产份额相当比例的债务清偿责任,清偿了全部债务的继承人有权向其他继承人予以追偿。

债权人欲提起清偿之诉应以遗产的所有人,即全体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必要的共同诉讼,又可以基于连带债务对各个继承人提起连带债务之诉。

[4](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因遗产债务清偿之诉提起的时间点不同,债务清偿与具体遗产分割在发生顺序上存有先后。

通常来说,为确保债务的按期履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履行期就已届满的债务应先予清偿,再就剩余遗产进行分割;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履行清偿的债务,遗产分割后可由共同继承人根据所得遗产的数额按比例分担。

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债权人诉请债权保护和债务清偿的主张,在相当证据材料的支撑下应获准法律上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遗产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不仅要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和实际价值进行司法认定,还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认遗产债务的范围,解决在遗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可能出现的债务清偿顺序的问题。

1.遗产债务的界定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被继承人对外负有未清偿的债务是其生前合法的个人债务。

本案中,共同债务人黄永春及其妻蒋涛因车祸同时死亡,不存在析分共同债务的问题。

倘若共同债务人中仅部分死亡,则应理清被继承人债务的应然之债与其他债务人的一般清偿之债后再作处理。

设例二:假设遗产债权人秦某某的债权未到履行期,法院该作何处理?关于清偿之诉提起时,未至履行期限的债务清偿诉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学界存有争议。

有论者基于“未到期限之债务等于无债务”之说,认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债权人不得在履行期届满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5]另有论者认为“债务的继承实质上是因债务人死亡而产生的债务转移,即使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变更也并不当然引起债的内容的变更。

所以,继承人只须按原来债所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即可。

”[6]诚然,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死亡可能遭致清偿不能或者清偿不完全的风险,若要求债权人仍坐等债权到期方能行使给付请求权并诉至司法审判机关寻求权利救济,等于将债权人置于一种不稳定的、不安全的境地。

[7]故而,后一观点更符合公平正义之原则,遗产债权人在债权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提前清偿的,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清偿的,应视为到期债权,但实际清偿的债务总额应扣除实际清偿日期到原债权到期日的利息。

2.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从广义上讲,包括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履行清偿顺序以及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清偿顺序。

我国《继承法》对共同债务人清偿义务之履行的先后顺序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根据司法实践的习惯做法,当被继承人的债务总额超过遗产,出现“资不抵债”情形时,同一顺序的债权按照比例进行清偿符合民法的一般原则。

假设存在数个债权人,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已获清偿后,另有债权人起诉且被继承人剩余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后起诉之债时,法院该如何裁判。

体现在本案中,即在债权人秦某某提起诉讼前就已有债权经法定程序确认而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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