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业分包(北京版新合同1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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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02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02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甲方:(发包单位)(全称),住所地(地址)乙方:(承包单位)(全称),住所地(地址)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对(工程项目名称)进行分包施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1.1 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名称)1.2 项目位置:(具体地址)1.3 项目范围及内容:(详细描述)1.4 项目工期:(具体时间)第二条分包内容2.1 乙方承担的工程分包内容包括:(详细描述)2.2 分包工程的质量要求、安全要求和文明施工要求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第三条人员安排3.1 乙方需配备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和技能要求的人员参与分包工程,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完成。

3.2 乙方需确保分包工程的各项人员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避免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施工安全4.1 乙方需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计划,并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2 乙方需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质量5.1 乙方在进行分包施工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2 乙方需配合甲方或第三方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交付甲方。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6.1 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详细描述)6.2 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具体时间)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及时协商解决,并尽力减少损失。

第八条合同解除8.1 甲乙双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具体时间)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8.2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返还甲方相关资料。

第九条其他约定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费用项目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费用项目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费用项目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25•【字号】京国税[1996]111号•【施行日期】1996.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费用项目清单”的通知(京国税[1996]111号1996年6月25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列资料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8月1日起,在我市统一使用我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局负责发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税人)不得自制。

从1996年8月1日起,企业自制的“清单”一律停止使用,为区别其他表、单,市局统一的“清单”在上方中央套印古币暗徽,在紫外线灯照射下呈红色。

二、开具“清单”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7号,市局京税一[1994]2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开具。

三、鉴于“清单”样式全国未作统一规定,本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清单”,凡其填开内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7号通知要求的,其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准予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四、一般纳税人1996年8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并已到货验收入库,于1996年11月底以前取得本市销货方一般纳税人1996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自制“清单”,其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准予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五、“清单”的发售,结算方法按目前发票的管理方法进行。

工本费按我局报市物价局备案的每本6.00元/本发售。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合同目的说明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合作关系。

② 乙方负责提供专业劳务服务,协助甲方完成项目的劳务需求。

③ 本合同作为双方在合作中的法律依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④ 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符合标准要求。

b. 合同背景① 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劳务任务繁多且具有技术性,甲方需要外包部分劳务工作。

② 乙方具有专业的劳务提供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承担相应的劳务任务。

③ 本合同双方在充分了解对方资质与能力的前提下,达成了劳务分包协议。

④ 该协议将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c. 合同目的的重要性①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保障甲方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② 确保乙方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合格的劳务人员,确保施工安全与规范。

③ 避免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④ 提供法律支持,以确保项目各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应当按时支付乙方劳务费,支付方式与时间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② 甲方应提供乙方完成工作的必要支持,包括施工场地、施工设施和施工条件。

③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度与质量,要求乙方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改正。

④ 甲方需按合同规定提供所有相关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确保乙方了解工作要求。

b.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派遣具备相应技能和资质的劳务人员。

② 乙方需保证派遣的劳务人员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防止任何事故的发生。

③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工。

劳务合同分包增值税

劳务合同分包增值税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业务日益增多。

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增值税的处理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劳务合同分包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一、劳务合同分包增值税概述1. 增值税概念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收。

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建筑业劳务分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等。

2. 劳务合同分包增值税税率(1)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二、劳务合同分包增值税处理方法1. 劳务分包方增值税处理(1)一般纳税人:①劳务分包方在提供劳务服务时,应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总包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①劳务分包方在提供劳务服务时,应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总包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 材料采购增值税处理(1)一般纳税人:①材料供应商向劳务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劳务分包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①材料供应商向劳务分包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劳务分包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 机械设备租赁增值税处理(1)一般纳税人:①机械设备租赁方向劳务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劳务分包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①机械设备租赁方向劳务分包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劳务分包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注意事项1. 劳务分包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完整。

2. 劳务分包方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进行认证、抵扣。

3. 总包方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确保发票真实、合法,以便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4. 劳务分包方在缴纳增值税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四、总结劳务合同分包增值税处理是劳务分包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工程分包合同怎么收税

工程分包合同怎么收税

工程分包合同怎么收税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商将承接的建筑工程中的一部分或几部分,转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商来完成。

在这个过程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需要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来探讨工程分包合同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工程分包合同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工程分包合同涉及的增值税,通常由分包商负责申报和缴纳。

分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2.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合同双方应各自按照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3. 企业所得税:分包商在完成工程分包后,应根据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但具体税率可能因地区和行业差异而有所不同。

4. 其他税费:除了上述主要税费外,还可能涉及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税费。

这些税费通常与增值税一起申报和缴纳。

在处理工程分包合同税务问题时,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明确,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而引发的税务争议。

- 及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避免因逾期缴税而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

- 保留好相关税务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或审计时使用。

- 如有疑问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前,充分沟通并明确各自的税务责任,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确保合同的税务条款符合国家税法规定,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分包合同增值税税率

工程分包合同增值税税率

工程分包合同增值税税率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工程分包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税收问题。

其中,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是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各方的经济利益。

本文将从工程分包合同的定义、增值税税率的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工程分包合同的定义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者特定工作内容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形式。

二、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政策,工程分包合同的增值税税率主要取决于分包内容的具体性质。

一般来说,工程分包合同的增值税税率有以下几种情况:1.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

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

3. 对于老合同,即2016年4月30日前动工的工程,分包单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3%。

4. 对于甲供工程,分包单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3%。

5. 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即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分包单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3%。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增值税税率是指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

在实际操作中,分包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纳税人身份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增值税税率。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 分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以免产生纠纷。

2. 分包单位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应按照约定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确保税务合规。

3. 总包单位在接收分包工程时,应核实分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合法合规,以免影响自身税务申报。

4.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中的增值税税率。

总之,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增值税税率问题是涉及到各方税收权益的重要环节。

202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经典版

202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经典版

202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经典版【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甲方:北京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乙方:劳务分包公司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对北京市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并按双方协商达成的意见,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并履行以下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1.1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甲方项目顺利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并明确甲方与乙方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1.2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从事劳务分包工作、质量要求、竣工验收、工期约定、劳动保护、工程款支付等内容。

第二条工作范围2.1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对项目中特定的施工工作进行劳务分包。

2.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完成所分包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质量要求3.1甲方要求乙方对所分包的工作要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负责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

3.2甲方有权随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相关整改和修复。

第四条工期约定4.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合理工期完成劳务分包工作。

如乙方无法按预定工期完成工作,必须提前向甲方报备并经甲方同意。

4.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工程进度,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延长工期或扣除相应款项。

第五条劳动保护5.1甲方要求乙方建立和执行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意识的教育。

5.2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要紧密配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合同价款6.1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劳务分包合同的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6.2甲方将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量进行支付,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进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本合同的履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7.2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变更8.1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协议,否则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得单方面变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印花税【发文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11.25【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第24号公告)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现就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区县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一)在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凡属于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范围的,应当由交易中心代征合同备案方的印花税。

纳税人不再采取自行贴花的方式完税。

(二)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印花税税率为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

(三)交易中心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前代征印花税,即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印花税现行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现场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交易中心应对代征事项建立相应台账,登记备查。

(四)纳税人应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复印件粘贴在应税合同上,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

(五)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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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4——0213合同编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四年八月第一部分协议书人向承包人的债权形成依据;其形成依据1、本合同,2、依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承包人出具格式结算单,上述2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合同如约定有预付款的,在承包人付款后,分包人应履行其义务,如分包人不履行义务,应向承包人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2、双方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各栏填写完整;开具普通发票的只需填写“价税小计”及“价税合计”即可。

工期: 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六、合同文件的组成1.本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技术标准和要求;6.合同图纸;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分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并与承包人共同就本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承包人 份,分包人 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 本分包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且盖章 生效。

承包人: (盖单位章) 分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开户银行:工行礼士路支行 开户银行:帐号:0200003609201081463 帐号: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身份:纳税人识别号:110102********* 纳税人识别号:签约地点: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1.2本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合同。

1.3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

1.4协议书: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5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6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7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分包人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2整体工程: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有关工程。

1.13本分包工程:指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约定负责实施、完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整体工程内的有关工程。

1.14永久工程:指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5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6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分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7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按第10.3.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8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9完工日期:指第1.18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确定。

1.20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3.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21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23.2款中约定由分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22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23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4合同价格:指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分包工作后,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5质量保证金: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适用法律本分包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4.标准和规范4.1本分包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时,分包人应书面要求承包人予以澄清,除非承包人有特别指令,分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分包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技术标准和要求;(6)合同图纸;(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关系6.1承包人应组织分包人就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条款进行交底。

6.2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果与本分包合同有关,承包人应及时督促发包人完成。

6.3除本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应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7.图纸和分包人文件7.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所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

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7.2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分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8.承包人8.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义务包括:8.1.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8.1.2承包人应确保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得到及时办理。

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8.1.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分包人提供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本分包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承包人在向分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承包人应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承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8.1.5承包人应按第10.3.1项的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8.1.6承包人负责整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对分包人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分包人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各分包人的绿色施工进行统筹管理。

8.1.7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8.1.8承包人应在分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达到实际完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分包工程相关完工验收手续后,接收分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8.1.9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8.2项目经理8.2.1承包人应任命承包人项目经理派驻现场,以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

8.2.2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8.2.3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关于项目经理的委派。

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并在到达分包人时生效。

9.分包人9.1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包括:9.1.1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分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分包人应严格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分包人应为完成本分包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获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本分包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9.1.5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9.1.6分包人负责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合同约定需承包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9.1.8分包人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9.1.9在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前,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承包人为止。

9.1.10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2分包人项目经理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应任命分包人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分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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