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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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

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1.29

•【字号】新计价费[2003]110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里木河

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110号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阿克苏地区、巴州计委(物价局)、水利局,兵团计委、水利局:

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关于上报塔管局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及水价标准的报告》(新塔局(2002)270号)、《关于申请制定塔管局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报告》(新塔局[2001]30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利部呈报的《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报告》(国函[2001]74号)文件精神,通过自治区计委、水利厅实地审核,认为塔里木河干流区制定水价,开征水费的各项条件均已具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的原则。

(一)遵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塔里木河流域治理工程的实施,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使塔里木河干流区水价尽快起步。

(二)充分考虑塔里木河干流区用水及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以1997年供水成本为基础,结合现实的情况,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三)实行干流区上下游、兵团与地方统一的价格政策、一视同仁。

二、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和自治区计委、水利厅联合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新计价费[2002]1549号)的规定,经我们审核,塔管局单方供水成本为0.00387元/me3。

经研究,塔里木河干流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如下:

1、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到位为:0.0039元/me3,不区分作物种类;

2、牧业草场水费为:0.00037元/me3;

3、对直接在塔里木河上架泵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2号主席令另收取水资源费。

计量点为大河引水口。

塔里木河干流区开征水费后,流域内各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流域内水价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强化有关管理措施,结合水管体制改革和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工作,切实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农民最终结算水价制度。

此次确定的塔里木河干流区水价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应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自觉接受价格、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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