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3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专业资质要求:保险经纪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必须通过专业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关资格证书,例如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2. 注册登记:保险经纪人必须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3. 诚实守信原则: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客户。
4. 经纪合同:保险经纪人与客户之间必须签订正式的经纪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客户保护:保险经纪人有责任保护客户的利益,必须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向客户提供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6. 保密义务:保险经纪人必须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7. 监管监督:保险经纪人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监管,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经营报告。
8.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保险经纪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纪资格等。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市场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专业、高效、公正的服务。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并按照规定的条件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配备专业素质过硬的经纪人员,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的基本义务第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准确、全面的保险信息,明确告知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有关保险产品的专业介绍和比较分析,协助投保人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三)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四)代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协助投保人办理有关理赔手续;(五)妥善保管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并依法保护投保人的隐私权;(六)对投保人表达的意愿尊重,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引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保障客户利益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保护客户权益,制定一套完善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保险经纪人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开展合规经营活动,确保所有业务行为合法合规。
2.客户利益至上原则保险经纪人应在客户的利益基础上进行保险产品推荐和销售,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3.诚信守约原则保险经纪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道德规范,讲究职业操守,恪守职业道德准则,确保信誉良好。
三、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1.资质管理保险经纪人应具备相应经纪人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注册和备案,确保资格合法有效。
2.信息披露保险经纪人在与客户沟通时,应对保险产品的性质、收费标准、保险责任等进行充分、真实的信息披露,避免误导和虚假推销。
3.客户保护(1)保险经纪人应严格遵守客户隐私保护原则,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滥用客户信息。
(2)保险经纪人应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不同需求,确保客户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
(3)保险经纪人应对客户提出的保险索赔进行咨询、指导和协助,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4.合作管理(1)保险经纪人应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业务合作。
(2)保险经纪人在与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侵犯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5.风险管理(1)保险经纪人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防范、处理等各个环节,并落实到具体操作中。
(2)保险经纪人应对风险进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四、监督与执法1.监督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监督由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机构应加强保险经纪人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制度健全有效。
2.处罚制度对于违反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资格、吊销业务资格等,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颁布】法律标题: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失效日期: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法律内容:现发布《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一月六日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第四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第六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是指在法律和政府监管下,为客户寻找和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公司。
为了确保保险经纪公司的合规运营和顾客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1. 注册和许可证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在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和获得经营许可证。
他们需要提供合适的文件和证明,证明公司的合法性和资质。
2. 资格要求:保险经纪公司的雇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知识。
他们需要持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证书,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以适应保险市场的不断变化。
3. 财务管理: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会计和审计。
他们需要监控和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并确保自身的财务稳健。
4. 合规和监管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必须遵守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他们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和财务信息,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计和检查。
5. 业务规范:保险经纪公司必须遵守行业的道德规范和专业标准。
他们需要为客户提供准确、适当和完整的保险建议,并遵循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
6. 信息保护:保险经纪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密信息。
他们需要建立和实施适当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信息泄漏和滥用。
7. 投诉处理: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他们需要及时、公正地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确保客户满意。
8. 透明度和披露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向客户提供关于产品和服务的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他们需要明确说明费用和佣金等相关费用,并在销售时提供书面文件。
9. 风险管理: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
他们需要评估和监测市场风险和业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防范。
10. 客户资金安全:保险经纪公司必须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他们需要将客户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分开,并将客户资金存放在合适的安全机构中。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经纪公司的合规运营和顾客权益的保护。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保险经纪人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环节中,以代理人身份代表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协商的专业人才。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行业,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二、保险经纪人的资质要求1. 学历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与保险相关。
2. 职业培训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参加并通过国家规定的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
3. 业务经验要求保险经纪人需要有一定的保险行业从业经验,具备丰富的保险产品知识和销售经验。
三、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1. 诚信原则保险经纪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保险信息,并尽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独立性原则保险经纪人应以客户利益为前提,不受保险公司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独立客观地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服务。
3. 自由选择原则保险经纪人应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推销保险产品,确保客户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能够自由决策。
4. 保密原则保险经纪人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交易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客户信息。
5. 公平竞争原则保险经纪人应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方式获取客户或损害其他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经纪人的责任与义务1. 提供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人应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保费等,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2. 辅助投保保险经纪人应协助客户办理保险投保手续,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所需材料等,并确保客户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3. 理赔协助保险经纪人应在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协助客户进行理赔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在理赔过程中协助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
4. 保险合同管理保险经纪人应监督和管理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提醒客户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向客户提供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等相关信息。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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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 有限责任公司;(二)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 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业务代理、咨询和服务的机构,是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保险经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资质要求和业务规范等方面。
一、法律法规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规定主要来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
举例来说,在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规范等事项,对保险经纪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资质要求为了确保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能力和信誉,各国家和地区都对其设立和运营提出了特定的资质要求。
通常情况下,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登记: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以合法合规地经营。
注册登记过程通常包括提交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结构、经营范围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经营资质: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以便从事保险业务代理和咨询工作。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经营资质的获取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需要通过考试或培训等方式获得资质认证。
3. 专业人员:保险经纪公司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保险知识和经验。
这些人员通常需要通过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以确保其专业能力和信誉。
三、业务规范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险经纪公司需要遵守一定的业务规范,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业务规范。
1. 保密义务: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护。
2. 诚信经营:保险经纪公司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节 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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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____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 有限责任公司;(二)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___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 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___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___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___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___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___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___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经纪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___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___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四)变更主要股东;(五)变更注册资本;(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七)修改公司章程;(八)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___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___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___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___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节任职资格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___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___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___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___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___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___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___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保险经纪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六条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经纪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机构决定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___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___日内和结案之日起___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___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___个月。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条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一条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第三十二条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___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___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___小时。
第三十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二)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
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收取佣金。
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应当对推荐的同类产品进行全面、公平的分析。
第三十八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___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___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