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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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集体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订立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集体合同。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代表的依法行使权利,促进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公开集体合同内容,向全体职工宣传解释,确保职工了
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集体合同的执行力度。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加强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八条,企业和职工代表应当依法平等协商,及时调整和完善集体合同内容,
确保其与时俱进,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

第九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职工
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条,职工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企业
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集体合同条例

600 500 400 300 监察受理数 200 100 0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仲裁受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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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诺基亚罢工要求增加裁员经济补偿待遇
立法实践为开展集体协商奠定了良好基础
1、国家层面的集体协商立法
(1)没有关于集体协商的专门性法律 (2)关于集体协商的原则性条款散见于有关法律之中
诚实守信原则
利益兼顾原则
How——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条例》的适用范围 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的程序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适用范围(第2条、38条)
企 业 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
不区分企业性质
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
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协商准备阶段 1、产生协商代表 (1)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得少于三人,且企业一 方的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代表(第6条)。外 聘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 分之一。(第7条第4款)
(2)协商代表产生(第7条1~3款)
职工方代表 已建工会
由本企业工会选派。首席代 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工会法》第六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 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3)部门规章对集体协商进行了具体规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
《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2004修订;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劳动部,2000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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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东莞诺基亚罢工要求增加裁员经济补偿待遇

上海市集体合同

上海市集体合同

上海市集体合同合同编号: ____签订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签订地点:上海市甲方(用人单位): ____地址: ____法定代表人: ____联系电话: ____乙方(员工代表): ____代表人数: ____员工总数: ____员工代表联系信息: ____鉴于甲方为合法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乙方为甲方员工的合法代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员工的劳动条件、待遇等事宜达成如下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1.2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全体员工。

第二章工作条件2.1 甲方应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2.2 甲方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的规定。

第三章薪酬福利3.1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3.2 甲方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合理调整员工薪酬。

3.3 甲方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4.1 甲方应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员工的职业规划,提供培训机会。

4.2 甲方应鼓励和支持员工的个人发展和职业成长。

第五章劳动纪律5.1 员工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5.2 甲方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6.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6.2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员工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争议解决8.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9.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员工集体合同

上海市员工集体合同

上海市员工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加强劳动关系管理,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上海市境内从事劳动和聘用劳动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用工人员(以下简称“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工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条例、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各项劳动义务和规定。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条例的要求,履行用工单位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用工人员享有平等就业、劳动条件、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报酬、休假休息、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劳动权益。

第六条用工人员和用工单位应当互相尊重、诚实守信,共同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

第七条本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本合同为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当事人共同签订,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九条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劳动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就业形式、工作性质、工作地点;(三)用工单位与员工的劳动报酬;(四)劳动时间、休假休息、年休假;(五)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权益保障;(六)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七)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八)其他双方约定内容。

第三章合同签订和变更第十条合同签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动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自愿达成劳动合同;(二)用工单位应当向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三)劳动双方应当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动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变更;(二)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变更进行审核。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休年龄、退职年龄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条件;(三)劳动者提前通知用工单位,并经用工单位同意;(四)用工单位有合法依据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6篇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6篇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之间集体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区别于劳动合同,具有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以少数服从多数等特征。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六条集体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

具体程序包括:(一)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二)双方协商确定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三)正式签订集体合同。

第七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安全卫生;(五)职业培训;(六)社会保险和福利;(七)违约责任;(八)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八条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款应当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时间和方式等。

具体内容包括:(一)基本工资制度;(二)工资调整机制;(三)加班加点工资;(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五)其他劳动报酬相关事项。

第九条集体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班次等。

具体内容包括:(一)工作时间制度;(二)加班加点规定;(三)特殊工时制度;(四)其他工作时间相关事项。

第十条集体合同中的休息休假条款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一)休息日安排;(二)法定节假日安排;(三)年休假的安排;(四)其他休息休假相关事项。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
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
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13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
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
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
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
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
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11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企業側の協議代表は、企業の法定代表者が指名?派遣し、首席代表は、法定代表者又は当該法定代表者が書面により委託した者が担任する。集団協議の双方は、実際の必要に基づき、当該企業以外の専門業務人員を招聘して当該当事者側の協議代表を担任させることができる。ただし、その人数は、当該当事者側の協議代表人数の3分の1を超えてはならない。集団協議の双方は、当該当事者側の協議代表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協議代表を変更するときは、この条例所定の代表選出手続を遵守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第8条協議代表が代表職責を履行する期間は、代表される当事者が確定する。ただし、最長で集団契約期間の満了の時までとする。集団協議により一致を達成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ことに起因し、又は集団契約を締結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場合には、協議代表の代表職責を履行する期間は、協議代表を担任してから6か月とする。第9条協議代表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職責を履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1)集団協議に参加すること。(2)集団協議と関係する状況及び資料を収集すること。(3)当該当事者側の人員の意見を聴取し、当該当事者側の人員の質問に回答すること。(4)集団協議紛争の処理に参加すること。(5)履行を必要とするその他の集団協議職責第10条当該企業の選出した協議代表が業務時間内において集団協議に参加し、及び職務履行期間内に3業務日を超えない業務時間を利用して、集団協議と関係する資料等を収集する活動に従事する場合には、正規の労働を提供したものとみなし、賃金及び各種福利は、影響を受けない。従業員側の協議代表が代表職責を履行する期間において、企業は、正当な理由なくしてその業務職位を変更してはならない。第11条協議代表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義務を履行しなければ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6月18日修正版)[工作范文]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6月18日修正版)[工作范文]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6月18日修正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XX]第二十二号(20XX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下列因素:(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三)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四)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六)最低工资标准;(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八)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企业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一)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三)拒绝提供与集体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2021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2021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全文(xx年8月16日 ___市第十二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6月18日 ___市第十四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 ___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___市 ___合同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 ___协商和签订、履行 ___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___劳动法》、《 ___劳动》和《 ___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 ___协商和签订、履行 ___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 ___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 ___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 ___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 ___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 ___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 ___协商和签订、履行 ___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 ___协商和签订、履行 ___合同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 ___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___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 ___推荐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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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资协商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按照法定程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制定和执行的劳动关系协议。

第三条鼓励企业与职工代表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集体合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和职工合理收入增长。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进行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

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依法代表职工群众,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合理的诉求和建议,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职工代表的合法监督,并及时将企业运行情况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报告。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企业与职工代表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的讨论和审议。

第八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定劳动条件、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集体合同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条件;
(二)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障;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内容。

第十一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在正式合同的签订前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确保双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企业和职工代表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将订立的集体合同备案,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如果企业不能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关系,应当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调整和补偿。

第十七条职工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并享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工资。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或者终止。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企业和职工应当按照原则和程序解决劳动关系争议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并可以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怠于订立集体合同或者恶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约定,未支付工资或者少发工资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和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所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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