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篇一: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操守(十六字)(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文明服务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八要:1、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2、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3、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执行客户指令,保守客户秘密;5、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6、要服从管理,规范服务,忠于职守,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7、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8、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
十不准:1、不准为自己或亲友买卖证券;2、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3、不准与客户、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4、不准对客户的交易作更改;5、不准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6、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7、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8、不准为客户透支;9、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10、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篇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促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客户是指与公司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获取投资顾问服务的公司客户。
第五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公司授权XXX部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管部门,授权营业部作为本部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XXX部在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划、推进和管理;(二)负责组织指导分公司和营业部建立证券投资顾问队伍;(三)负责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管理与资格的审核;(四)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培训的规划与组织;(五)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产品的订购、整合与制作;(六)负责落实、解决分公司、营业部就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出的各类需求;(七)负责公司层面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工作;(八)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二级投诉的受理工作;(九)负责在公司网站公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的相关信息。
证券行业工作中的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防范

证券行业工作中的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防范证券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配置、风险管理和信用中介等关键职能。
其中,证券投资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其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探讨证券行业工作中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证券行业工作中的核心任务之一。
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时,要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把控。
首先,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和风险警示线,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其次,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分析,采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实施风险分散。
此外,及时评估市场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调整持仓结构,避免风险集中。
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证券行业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投资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首先,证券公司应编制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目标、内容、方式和频率。
其次,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审核。
此外,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手段,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三、内部管理内部管理是证券行业工作中的基础保障。
证券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业务时,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首先,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活动和操作流程。
其次,要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此外,要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专业素养。
四、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教育是证券行业工作中的重要任务。
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时,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升投资者的理财能力和风险意识。
首先,要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活动,普及投资知识,传递风险提示信息。
其次,要提供投资咨询和投资建议,帮助投资者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和投机行为。
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3.09•【文号】证监信字[1998]2号•【施行日期】1998.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1998年3月5日证监信字〔1998〕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减少和防范市场技术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亲自抓《规范》的实施落实工作。
二、《规范》适用于依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已制定的地方性管理规定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须根据本《规范》作相应修订。
三、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今年上半年要根据《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第二阶段,1999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更新与调试营业部信息系统软、硬件工作,达到《规范》要求。
各证券经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好工作进度。
四、本《规范》将纳入证券经营机构年检范围,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营业部,中国证监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追究该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五、年内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安排培训和技术交流。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标第二节原则第三节制定与实施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一节组织结构第二节人员管理第三节安全管理第四节技术资料管理第三章硬件设施第一节计算机机房第二节远程通信第三节计算机设备第四节局域网络第五节电子交易设备第六条设备管理第四章软件环境第一节系统软件第二节应用软件第三节软件管理第五章数据管理第一节交易业务数据第二节系统数据第六章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第一节技术事故及其防范第二节技术事故的处理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标1.1.1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操作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合规考核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合规考核办法模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合规考核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合规管理工作,提高营业部员工的合规意识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一、考核内容(一)制度执行1、证券公司和营业部的制度是否得到认真遵守。
2、营业部制定的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如投资者教育、客户投诉、内部审批等)是否及时落实。
3、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二)营业部人员合规意识1、对行业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等是否有一定的掌握,合规意识是否到位。
2、是否明确禁止擅自修改或删除凭证、合同、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文件原件。
3、建议及时向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反映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
(三)服务标准和管理1、对客户的资产情况和风险偏好等信息是否有详细了解,并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
2、了解客户的交易经验、知识水平和交易目的,切实提高客户满意度。
3、是否认真处理客户投诉或申诉,并记录投诉源头和处理结果。
二、考核标准(一)制度执行1、申请信用类证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部门应按照实名、合法、有效原则进行审核,未审核或审核不严格的不得向客户推荐该项业务。
2、客户开户时,应向客户介绍投资风险、业务规则、费用等相关事项,并积极引导其签署相关协议。
3、营业部应对客户资产情况、风险偏好等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并为客户选择和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和投资项目。
(二)营业部人员合规意识1、营业部员工应每天按时阅读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合规意识。
2、积极了解了行内风险管理部门的制度和工作要求,认真反映营业部可能遇到的风险问题。
3、认真落实客户的法律风险提示,完善客户的风险教育和投资知识培训,提高客户参与投资的风险意识。
(三)服务标准和管理1、客户在开户前应进行客户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投资目的、承受风险的能力、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投资偏好等信息。
2、对于客户提出的问题或意见应及时回复或向上级反映,并需要予以关注解决。
3、营业部应及时上报客户交易信息,完善客户信息、持仓信息、交易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证监会)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以下简称“期权投教”)工作,引导期权业务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权投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权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期权业务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期权业务规则;公司期权业务制度、流程;期权交易经纪协议书与期权业务风险揭示;期权业务公告、公示、通知及其送达方式和途径;投资者对账、业务咨询、投诉受理的方式和途径;投资者权利与义务;投资者交易操作方法、流程与交易系统使用;解答投资者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公司期权投教工作遵循持续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四条零售业务总部为公司经纪业务投教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整体投资者教育工作;衍生产品部为公司期权投教的主管部门,负责期权投教工作的组织与开展,依据监管要求、公司整体投教安排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期权投教制度、流程及计划,并组织分支机构全面实施;营业部为公司期权投教的主要承办部门,负责具体投教工作的实施;分公司负责对营业部投教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协助及监督。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与实施第五条衍生产品部设立期权投教岗,全面负责公司期权投教工作;制定公司期权投教工作计划、方案;指导并管理分支机构期权投教工作实施;及时掌握行业期权投教要求及动态,完善投教工作;采用多种形式编撰期权投教资料并分发至营业部;维护公司网站、微信等平台有关期权业务投资者教育内容的发布;定期或不定期向零售业务总部汇报期权投教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条分公司设立期权业务专员,负责营业部期权投教工作的协助和督导;定期或不定期向衍生产品部汇报营业部期权投教工作的进展情况。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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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第八条营业部应当具备以下各项制度,同时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相关内容嵌入到每项制度的相关环节:(一)客户服务制度,包括客户开(销)户、资金存取、证券交易、客户信息管理、客户咨询、客户投诉、客户回访、应急反应等各方面的业务流程;(二)客户风险评估制度,遵循“了解自己客户”的原则,规范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工作。
(三)营业部业务推广制度,规范营业部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和产品推介行为,包括岗位职责、业务范畴和禁止行为等。
第九条营业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部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营业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创造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教育效果。
投资者教育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营业场所设立投资者园地;(二)在交易委托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通过现场、网站和电子邮箱等方式解答投资者的问题;为有业务需求的投资者开通短信服务;(三)与新闻媒体合作,举办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四)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五)在营业场所张贴标语、宣传画、风险揭示书等宣传资料,向投资者发放各类宣传材料;(六)参加协会、各地方协会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七)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应当有机融入客户开(销)户、证券交易、资金存取、证券营销、信息披露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环节。
第十二条客户开(销)户环节:(一)应当采用询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方式了解客户,尤其是新开户的中小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二)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并留存相关资料;(三)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类别和层次,有针对性地作好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引导客户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四)应当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五)应当根据投资品种对客户进行差异性风险揭示,让其了解不同产品和不同业务的风险特征;(六)应当严格审查客户开(销)户资料,客户开(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七)应当通过报纸、通讯、网站、营业部大厅张贴公告等方式,或者通过电话语音提示、柜台营业员主动提醒、电话预约、信件邮寄等方式,向客户宣讲账户规范的要求与意义,提高其对账户规范工作的认识;(八)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提醒投资者妥善保管股东账户卡,保密身份证号码、账户号码、交易密码等资料。
第十三条客户证券交易和资金存取环节:(一)应当提示客户不在非法营业场所从事证券交易,不接受非法证券咨询,不购买非法证券产品,不要将账户随意交由他人操作;(二)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规定采取限制措施;(三)应当对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告知客户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四)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处理因突发事件导致营业部不能正常经营等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十四条证券营销环节:(一)应当按照证监会、协会的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公司内部营销人员以及与公司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进行业务培训;(二)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名单,除与公司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外,不得委托无业务资格的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三)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各类证券业务与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业务或产品特点、投资风险与收益形式等;(四)应当在各项业务和产品的宣传册、说明书、协议、研究报告等材料上标明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注明“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五)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销售产品的核准文件;(六)不得从事销售非法证券、以牟取佣金收入为目的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对客户的收益做出承诺等活动。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环节:(一)应当严格按照证监会、协会的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示工作;(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信息公示内容;(三)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存在严重误导、虚假陈述和不按要求公开披露信息等情况。
第十六条客户服务环节:(一)应当安排专人接听客户服务电话,及时解答投资者的咨询;客服电话尤其是对新开户客户的回访电话应当具备来电显示及录音功能,相关电子资料应当定期存档;(二)应当对客户尤其是新开户的客户进行必要的讲座或培训,提高其对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以及投资风险的认识;(三)应当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营销人员执业情况,实现客户回访记录的强制留痕,及时发现、处理营销人员的违规行为。
对存在异常交易和异常资金流动的客户应作为重点回访对象,适当增加回访频率;(四)客户提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销户要求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不得人为限制、拖延;(五)应当通过加强对营业部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六)应当根据现场交易客户情况,配设相应的服务场地、工作人员,合理安排业务柜台的窗口数量及工作时间,提高开户质量和效率,并加强和完善营业场所的消防和安保措施,确保营业场地有序与安全;(七)应当根据市场发展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信息系统建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应急处理预案;(八)应当认真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处理结果,做好记录;建立投诉处理不当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营业部应当在营业场所内以设置橱窗、公告栏等形式建立投资者园地;投资者园地应醒目,资料张贴须整齐有序。
第十八条营业部应当根据证监会、协会和公司的相关要求组织和设置投资者园地的内容。
第十九条投资者园地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具体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分支机构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获取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销售产品的核准文件、客户投诉电话等内容;(二)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介绍或问答,同时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材料供投资者随时查询;(三)证券知识介绍和业务咨询内容,如各类证券业务及证券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风险收益特点、交易流程等;(四)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张贴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要求发布的风险揭示,让投资者真正理解“买者自负”、“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五)依照证监会、协会的要求公示营业部佣金及各项税费标准;(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营业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投资者园地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营业部应当在营业场所张贴打击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宣传内容,帮助投资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报告与检查第二十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应及时将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公司总部及当地地方协会报告。
(根据《关于集中取消一批备案报送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36号)取消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协会、地方协会将适时组织对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