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节行政指导

材料导入:

1.劳动局在校园开设大学生劳动就业指导窗口,回答学生关于就业方面的问题。

2.某政府出台《某市五年发展规划》。

3.某市政府提倡本市农民种植苹果,不种植者将取消土地的承包权。

思考:以上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我们有什么样的拘束力?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的要求进行的。

2.多数行政指导行为则是基于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作出的,不要求行政指导行为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3.实施行政指导的宗旨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

4.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自主决定接受或配合与否,因而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

(二)特征

1.行政性。

2.多样性。

3.自愿性。

二、行政指导的种类

(一)行政指导以其指导层次为标准,分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

(二)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亦可称为规制、管理、规范等。)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或辅助性)行政指导。三、行政指导的意义

(一)行政指导是对现行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

(二)行政指导是对某些僵硬法律手段的有效替代

(三)行政指导体现了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四、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五.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1.行政指导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2.行政指导是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模式的要求

(二)我国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定

在宪法层次上。我国现行《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在法律层次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案例分析:

为让上级领导参观“路边工程”时能够“一览无余”,邓州市彭桥乡政府领导竟断然下令将沿公路边正在生长的高秆作物统统毁掉,彭桥乡沿公路的5个村的村民因此遭殃,他们眼看着已经长至1米高快要出穗的玉米大片大片地被乡村干部组织人员连根拔起,在这个镇,路两边各50米的范围内整齐划一地种植着辣椒、花生、烟叶等低秆经济作物。在柏林村路段,路边50米以内一块一块与低秆作物相间的高秆作物玉米,均被人连根拔掉,仅这村被毁的玉米地就有大大小小10多块。遭此厄运的还有中楼、彭桥等沿路4个村子的村民。据农民们估计,5个村被毁的玉米地不下百亩。农民们说,上边强迫我们在沿路50米内种植低秆作物,我们也没有说不响应。可关键是,我们春天种植玉米时村里为啥不说一声?现在玉米已经长有1米高了,说毁就毁,我们的损失谁来赔?

晚上8时许,记者采访了柏林村党支部赵书记。提起此事,赵书记显得很无奈。他说,毁玉米之事乡里催得急,他也没有办法。记者问:乡里让毁玉米究竟是什么意图?他回答说:主要是路边样板田里的高秆作物有碍上级领导检查。该镇领导说,这次毁玉米事件的教训深刻,村干们没有细致地做好群众的工作,没有把限制玉米生产的意义宣传到家,为此,镇、村都有责任。他说:“其实,我最不想搞花架子,可是我若不这样,有些领导就有看法。

问题

1.行政指导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界限在于什么?

2.本案中镇政府行为的性质?

3.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1)定义和特征

行政主体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法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

据此,行政合同有以下特征:

①合同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在德国,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的行政合同,称为主从权合同;如果是行政机关之间达成的行政合同,称为对等权合同。

②合同缔结的目的是执行公务,其直接涉及公共利益。

③合同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

④合同适用超越私法的规则。

(2)行政合同概念是否可以成立

行政合同的概念与传统的依法行政有所冲突。

二、我国行政合同的种类

按行政合同的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种:

1.科研合同

2.国家订货合同

3.公用征收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5.企业承包合同

此外还有行政委托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公共工程建筑合同等等。

三、行政合同的作用

行政合同是一种富有弹性的、比较灵活的行政管理方式,它不象行政命令那样由行政主体单方决定,容易相对人的积极性,它又不象民事行为那样自由随意。行政合同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对行政主体来说,订立行政合同可以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避免双方的不负责任。

(三)订立行政合同可充分调动相对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订立行政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解决有依据。

四、行政合同的缔结

(1)缔结合同的权限问题

即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主地缔结行政合同。

由于严格规则主义的消退,在原理上已经一般性地认为只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范围内,行政机关不经法律的明确授权也可缔结行政合同。但强化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规则,以更好地规范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

另外,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义务、行使的权利不得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所承担的义务行使的权利相抵触,否则合同条款无效。

(2)缔结合同的方式

五、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1)行政机关的权利

①选择合同相对一方的权利

②监督和指挥合同履行的权利。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③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在给予了相对人一定的补偿后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④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相对人的制裁权。

行政机关拥有多种制裁手段,如金钱制裁(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代执行、解除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①取得报酬权。

②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必要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④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⑤国家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权。

⑥不可预见的经济风险的补偿权。

六、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一经缔结,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履行主要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出现下列情况,可免除实际履行义务

(1)合同标的物已经消灭。这时强调实际履行已无任何实际意义

(2)实际履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会给国家造成损失。

2.自己履行原则

相对人必须亲自履行,不能由他人代替。

案例分析:

1.李某是某村村民,原有3 间住房。因修高速公路的大桥要通过李某的房址,乡政府与李某于1993年8 月15日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协议中规定:李某应于1993年9月15日前将原房拆除,由乡政府补偿李某损失费1、2万元,并另行指定宅基地。1993年8月底,乡政府指定李某在大桥北公路东面的公路用地外建房,李某不满意,未在9月15日前拆除原房,县交通局依法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

问:乡政府与村民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2.1996年10月7日,不满16岁的张瑜作为甲方与乙方-现在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签下了福建省师范高校委培生合同。合同规定:由教育局委托河南信阳师范学校代培普师专业教师;甲方毕业须回本市无条件服从乙方的安排;委培生在校所需经费自理。作为甲方学生家长-张瑜的父亲张德明在合同上签了字,教育局盖了公章和法人代表的名章。合同签下来,全家都感觉吃了定心丸,认为这下张瑜不仅有学上,而且将来的工作也有了保证。几天后,一家人高高兴兴把张瑜送上了开往河南信阳的列车。

一转眼就是三年。1999年8月,张瑜顺利地在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毕业,并拿到了校方开出的毕业生就业派遣证。回到原籍,开始倒还一切顺利,龙岩市教委在张瑜的派遣证上签署了“请新罗区教育局给予安排”。到了区里,事情开始变得复杂起来。教育局的办事人员明确告诉张瑜,要她按照区教育、卫生类毕业生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1999年新罗区师范类中专毕业生择优录用考试的通知》(以下简称“考试通知”)要求,报名参加区里统一组织的择优录用考试。无奈之下,张瑜填写了报名表并参加了录用考试。不幸的是,张瑜的成绩未达到录用分数线,结果没有被录用为正式编制的小学教师。与张瑜类似的情况不在少数,1999年新罗区有80名师范类毕业生参加了考试,但均未被录用。

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学生及其家长们大惑不解,觉得非常冤。读了3年师范,家庭为学生支付了数万元费用,而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渠道比学其它专业的学生要窄得多,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于是,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教育局履行合同,安排委培毕业生参加工作,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问题:高校委培生合同等同于民事合同吗?有法律效力吗?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一

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鉴定书是行政确认。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设定有下述三项: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提的解释》明确界定了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其余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权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该款前7项首先列举了七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而该款第8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实际上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只要不属于明确规定排除受理的事项,即使不属于列举的行政行为种类,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案件。 被告提出火灾事故原因以及责任认定仅仅是一种鉴定,而不是行政行为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做的认定与技术鉴定有着本质区别。 1、从主体上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责任认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有职权,而技术鉴定可以由具备专门知识、技能和资质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等多元主体作出,而鉴定机构一般属于非行政机关。 2、从产生的原因看,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一般是基于指派、聘请或依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属消极的法律行为;而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只要有火灾事故发生,公安消防机构就必须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必须调查火灾原因,对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属积极的法律行为。 3、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可以依照规定向申请鉴定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属有偿服务;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或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因为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它非依申请鉴定人的申请产生,而是依职权主动做出。 4、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就某个技术性问题另行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然后依照有关事实和技术鉴定结论来进行划分、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技术鉴定则不允许鉴定机构再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所以,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不具有鉴定的属性,而属于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尽管从表面上看,火灾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只是对火灾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

行政许可法习题1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计20分) 1、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 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2、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加贴( 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按照法定依据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 项目)和( 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 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6、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精简)、( 统一)、( 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7、申请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 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

外。 8、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 行政机关)或者( 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9、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 不受保护)。 11、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1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3、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 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5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当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后再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

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

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 1.任务和职权。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有权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并依法采取各种法律措施。 2.组织和活动方式。国家行政机关采取首长负责制;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合议制;法院、检察院实行委员会制。 3.能动性。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制定法规,司法机关是相对被动的。 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别:

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他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 1.国务院 (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3)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4)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1)部门规章的制定权; (2)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3)对行政纠纷的裁判权。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第九章 行政许可

第九章行政许可 单选 1 委托实施许可的受委托者是()。A事业单位B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C社会团体D行政机关 D 2 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A三B五C十D十五 B 3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十B十五C二十日D三十 C 4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A三B五C七D十D 5 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A6个月B半年C一年D二年 C 6 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包括()。A国家工商总局B住建部C上海市政府D辽源市人大C 7 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A可以转让B有权转让C允许转让D不得转让 D 8 有权设定资格、资质行政许可的机关包括()。A国务院B交通运输部C吉林省人大D长春市政府A 9 地方立法()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的许可。A不得B可以C应当D必须 A 10 委托实施的许可事项,()的法定权限。A必须属于被委托机关B必须属于委托机关 C可以属于上级指定的机关D可以属于被委托机关B 11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A委托机关B本机关C授权机关D国务院批准的机关A 12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包括()。A国家发改委B财政部C天津市政府D四平市人大C 13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A可以B不得C获得授权后可以D得到批准后可以 B 14 ()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A委托B受委托C授权D上级指定的A 15 ()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A受委托机关B委托机关C获得授权的组织D上级指定的机关B 16 行政许可是根据()启动的行为。 A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B本机关的职权C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D法定机关的要求A 17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A裁定B判定C审查D确定 C 18 行政许可的特征之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实施管理的行为。 A上级交办事务B内部事务C当事人正在从事的特定活动D社会事务 D 19 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申请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A之前B之后C过程中D时A 多选20 行政许可的特征是()。A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产生的行为B需要通过行政机关审查的行为 C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行为D审查后准许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A, B, C, D 21 许可法定的原则要求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定的()。A权限B范围C条件D程序 A,B,C,D 22 行政许可的“三公”原则是指()。A公益B公开C公平D公正B,C,D 23 行政许可的功能包括()。 A控制危险的功能B特定行业准入限制功能C控制程序的功能D证明信誉或者提供信息的功能A,B,D 24 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文件,包括()。A法律B法规C国务院的决定D省级政府规章A,B,C,D 25 普通许可包括()等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A直接涉及公共安全B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C直接涉及经济宏观调控D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A,B,C,D 26 特别许可包括()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A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B公共资源配置 C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D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特别办理的事项A,B,C 27 申请人获得特别许可后要承担的公益义务包括()。 A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和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费的义务B行政机关要求履行的特别义务 C普遍服务的义务D不得擅自停业A,C,D 28 特别许可事项的特点是()。 A向特许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B取得特许权一般要支付费用,一般有数量限制 C获得特别许可后要承担规定的公益义务 D特别许可一般要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A,B,C,D 29 普通许可事项的特点是()。 A对普遍禁止附条件的解除B没有自由裁量权 C没有数量限制D普通许可的审查标准是核对条件,依条件审批A,B,C,D 30 立法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纯粹的工作汇报、通知等行为,由于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处义务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四、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两者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这一点是最主要的区别。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只具有个别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有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往往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发生作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这是最主要的认定标准。 4.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 5.救济途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而具体行行为一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予以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主体

问:行政行为的主体有哪些? 答: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主体本身就是行政主体(合而为一);只有在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社会组织行使一定行政职权时,行政行为主体与行政主体才不统一。 而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可分为: 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包括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企业组织也成为行政主体。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和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鉴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 4、社会团体:它们之中被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 5、其他组织:一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可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即地域性行政主体,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权行政主体,即公务性行政主体,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的概念、构成与分类告诉我们,某一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享有行政权力(先决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主要标准)、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条件,这里指行政责任,还有民事、刑事责任)。 总之,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也不一定都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成为行政主体)的社会组织(含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一定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在民事活动中是民事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它是羁术行政行为。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的核心,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围绕行政行为展开,本文主要对行政行为予以梳理,以帮助考生在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国家行政职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作出的受行政规范调控的,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志行为。 【江苏公基2009年C类36】本案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是( ) A. 镇政府划出一块耕地交给开发商开发住宅的行为 B. 镇政府组建“执法队”并支付每人每天100元酬劳的行为 C. 镇政府迟迟不对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进行审核的行为 D. “执法队”强行拆除王某等人新建房子的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行政法中的行政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选项镇政府组建“执法队”、发给执法队员酬劳的行为属于内部行为,并没有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B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知识点连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大纲 一、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内涵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 (三)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意义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监管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 (二)行政许可的延续 (三)行政许可的监管:检查、调查、强制学习、备案抄告、评比

四、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一)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完善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T0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T03: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监管程序 T04: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正文 一、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内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我国立法机关采用了正面列举辅以兜底条款外加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界定。《行政许

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六小项,一大类是对事项的许可,主要是涉及安全和有限资源配置的事项,另一大类,则主要是指对主体的资格和资质的许可。行政许可程序主要指行政许可行为的时限、方式、步骤和顺序,但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理解,却不能仅限于此,在一项法律制度中,程序的作用非常关键,正是因为有程序的存在,才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相互连接,相互贯通。在行政法治过程中,程序更具有控权的功能。因而,在谈及行政许可程序的时候,就不能仅仅将之视为行政许可从申请到终止的一系列手续,还应更多地从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公正的角度来进行理解。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许可合法原则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体现。首先,它体现的是程序上的分权思想,即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之下进行操作意义上的细化立法。其次,合法性原则体现的是上位法对下位法的优越性,这是以法的位阶理论作为支撑的。 行政许可行为原本是一个存在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我们必须在微观上为行政权的规范运作,寻找一个补充的控制理由,这就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从程序角度看,是指行政机关在一段时间内,对一个许可规制曾经采用过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标准,对其他的同类许可也应适用。 2、公开原则与保密的例外。公开原则几乎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性原则,公开原则的要求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的依据公开,即有关行政许可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必须是公示的,是任何许可申请人都可以得到的;二是行政许可的标准公开,申请许可需要达到的条件必须是事先决定的,公开是对这一确定性的保证;三是行政许可的过程公开,一切的行政活动都应当是透明的,在阳光下进行;四是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无论何种决定都应当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而且关键的是要公开说明理由,没有理由说明的公开同不公开相比,几乎不存在大的差别。 当然,公开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公开的界限在于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的保留,这主要是指对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其中,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保密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排除公开原则的适用。这里涉及一个秘密认定权的问题,以及保密规则是否足够明确、秘密标准是否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答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 姓名单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应当各自承担纪律责任的,分别给予处分。 5.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日起施行。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9.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0.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1.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2.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3.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赔偿的特征 因行政主体而引起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因行政行为而引起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 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因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 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念 (一)行政主体的内涵及性质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授权组织的归纳与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不单纯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也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至今法律规范中尚无这一直接专用语,但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不是一个纯理论化的概念。一方面,这是根据行政法律制度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的法律规定与要求的总结与提炼,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对行政行为主体要求的规定等;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概念的理解及其条件、范围的界定,又将直接涉及到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判制度中的确认与适用,决定着行政法律关系的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律责任的承担。[2] 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3] (二)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理由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上,历来都是以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为对象,而没有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研究。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是不能等同的。行政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个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也就是哪一个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这一概念的存在,既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也是行政法学对实践的抽象概括。具体理由是: (1)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我国行政机关中较为严重地存在着的互相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职责不明、权限不明、主体地位不明确所造成。因此,依法行政的实现,首先要求对复杂的行政组织进行主体资格的确定。这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它具有国家强制力,直接影响者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就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3)确定行政诉讼被诉人的需要。确定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应诉人,首先要确定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被诉人,也就只能看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4)行政活动保持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行政活动是由国家公务员实施的,而实施行政活动的公务员数量众多,且又有所不同。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就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它把众多的、先后不同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起来,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主体是保证行政活动连续统一的一种法律上的技术。 由此可见.在行政法学上采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不仅是基于理论上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实践的需要。[4] (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表现在各个方面,但在这里限指法律地位。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以外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存在的。

许可法试题与答案

1、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 A.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B.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C.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D.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2、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A.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不清 B.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 C.“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 D.利用许可乱收费 3、行政许可的基本特点是()。 A.依申请行为 B.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C.外部行政行为 D.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行政许可的主要功能是()。 A.控制危险 B.预防和治理腐败 C.配置资源 D.证明或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5、下列各类登记中,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A.婚姻登记 B.产权登记 C.社团登记 D.抵押登记 6、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 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7、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涉及()的除外。 A.商业秘密 B.国家秘密 C.机关工作秘密 D.个人隐私 8、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原则,具体包括()。 A.实施主体公开 B.实施期限公开 C.实施程序公开 D.许可决定公开 9、下列哪些制度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 A.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B.信赖保护 C.听证制度 D.窗口式办公制度 10、下列有关权利中,属于救济权利的是()。 A.陈述权 B.申辩权 C.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权 D.请求赔偿权 11、在哪些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A.行政许可的依据修改或废止 B.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C.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D.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届满 12、下列行政许可中可以转让的有()。 A.商业银行设立许可 B.取得的律师资格 C.企业登记 D.排污许可 13、行政许可的监督具体包括()。 A.行政机关对从事许可事项的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B.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内部监督 C.司法监督 D.权力机关的监督 14、信赖保护原则最早确立于()。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联系: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基础的,都是在执行一个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 区别:1、二者的本质区别。(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2、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不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能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能。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一样,都有程序的要求,未经法定程序,其行为无效。但是,在程序的具体内容上,却有重大区别。5、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一样。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行政许可证、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各类规范文件,如法律文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 6、作用不一样。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抽象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普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7、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运用。 8、法律救济途径不一样。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救济。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有错的,只能对依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9、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期间不同。

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或者是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行政授权)的。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所谓“以自己名义”,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例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委托乡政府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罚款决定,尔后发现处罚违法,补救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机关承担。这说明乡政府并非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行政法主体包括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处于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仅限于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个法律概念,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机关,系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机构。狭义上的行政机关,则仅指各级人民政府。而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个动态概念。因为它不是根据某个组织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而定,而是根据该组织是否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否代表国家并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能否承受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效果而定。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是:(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而不是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如公安局、工商局等)和外部得到行政授权的社会组织同样是行政主体。还有,当行政机关实施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时,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身份: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它的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参加民事活动时,它的法律身份是民事主体,或称机关法人;当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时,它却成了行政相对人。这说明,行政主体仅是行政机关多种法律身份中的一种。(三)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二者区别:1.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而行为主体只能以别人(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行政职权;2.行政主体应由自己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而行为主体则由他人,即行政主体,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3.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行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由此可见,区别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最直接的法律意义在于:(1)有助于确认某种行政行为效果的归属。因为行政行为的效果由行政主体而不是行为主体承受;(2)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只能由行政主体而不是行为主体作被告。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 1、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 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许可。 A.撤销 B.吊销 C.注销 D.抵销 3、()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 查。 A.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5、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地方性法规。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应当撤销 B.可以撤销 C.不予撤销 D.应当注销 7、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的权 利。 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D.申诉 8、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9、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日。 A.10 B.30 C.45 D.90 10、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不能改变 B.不得擅自改变 C.可以随意改变 D.可以部分改变 1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内提出听证申请。 A.5日 B.10日 C.30日 D.45日 12、下列属于特别许可的是()。 A.驾驶许可 B.营业许可 C.颁发毕业证书 D.持枪许可 1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A.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 B.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D.法律设定的全国有效,行政法规设定的不一定全国有效 1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上级行政机关 B.监察机关 C.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D.复议机关 1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D.只允许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查阅 16、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