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兰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企业上海分企业人身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doc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1. 合同主体1.1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所涉及的人身保险类型为[具体保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2.2 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2.3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详细列举保险责任涵盖的情况]。
3. 权利义务3.1 投保人的权利3.11 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3.2 投保人的义务3.21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22 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与保险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
3.23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 保险人的权利3.31 有权对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
3.32 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有权解除合同。
3.4 保险人的义务3.4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42 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保险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4. 违约责任4.1 若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缴纳金额的[具体比例]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约定天数]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已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4.2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人错误承保或在理赔时造成损失的,投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4.3 若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赔付金额的[具体比例]向投保人支付违约金。
4.4 若保险人无理拒赔或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应按照保险金额的[具体比例]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投保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5. 争议解决方式5.1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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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虹民二(商)初字第1570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虹民二(商)初字第1570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X)虹民二(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项××。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员工。
本院于201X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项××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海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但被告业务员施×、陈×隐瞒合同重要情况,称只需支付一次保费,误导保费利息为年利率9%,且诱导本人在合同上签字,业务员施×、陈×存在明显过错。
本人签订合同也有所不慎,存有过失,自愿承担2,000元的经济损失,因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现要求被告退还保费7,97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退还原告项××保费7,977元,该款于201X年12月20日前付清;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人身保险合同的申诉和争议处理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申诉与处理流程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人身保险合同的签署逐渐普遍。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因不同的理解和预期而引发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人身保险合同的申诉和争议处理方法,以帮助投保人或受益人在面对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其基本特征包括:1. 合同的特殊性:与其他类型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生命和健康,具有独特的法律关系。
2. 风险的不可预见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3. 法定要素的完整性:合同中应明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费、保险期间等要素。
二、常见争议类型在实际操作中,几种常见的人身保险合同争议包括:1. 保险责任的认定争议:对于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产生分歧。
2. 保险金的给付争议:受益人对保险金的金额或形式产生不同的理解。
3. 合同条款的解释争议:对于合同中某些专业术语或限制条款的不同解读。
三、申诉流程当事人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采取申诉措施。
一般而言,申诉流程如下:1. 内部投诉:首先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投诉,详细说明争议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调解处理:保险公司会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3. 书面回应: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回复,明确处理结果,如不满意可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
四、争议的处理方式在处理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友好协商: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力争达成一致,减少矛盾。
2. 仲裁:如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则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3. 诉讼:对于重大争议,最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为了有效预防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投保时应详细了解合同的每一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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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友邦重疾险的理赔案例-保险,理赔,公司商务指南
口述:龙红性别:女从事工作行业:软件业代理人:陈玮莲经理我的重疾理赔之路
2002年12月,我有了小宝宝,为了给孩子的未来作好准备,我希望一些能兼具寿险和保障的保险产品。
后来经过权衡,我投保了“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友邦护花神女性保险”,保额共50万元人民币,另外还投保了友邦I体面计划,保障比较全面。
2004年7月,我在体检时发现甲状腺上有个小结,第二天去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后医生说要作手术,我马上办理了住院手续。
同时,我给我的代理人——陈玮莲女士打了电话,说自己要住院,陈女士告诉我需要准备的各种证明材料。
我当时没有想到自己患的是,以为只会产生一些医疗费用。
后来手术确诊是甲状腺乳头状腺癌,我马上告诉了陈女士。
住院期间,在陈女士的帮助下,我准备好了大病和住院等方面的理赔资料,出院结账后3天友邦北京分公司通知我可以报销我所有的住院医疗和手术费用以及每日住院给付,共计8000多元,同时获得20万元的重大疾赔款(另外的20万元将在5年后给付),只是审查理赔资料还需要一定时间。
从我开始办理理赔手续到获得理赔款,一共只有1个月左右的时间,期间没有反反复复,我自己都没想到理赔过程会如此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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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出院之后,医生建议我好好休息,时常复查、坚持吃药,没有大的问题,我现在的生活和往常一样健康。
所以,我个人觉得,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不同于社会保险,两的功能不一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括身故给付、满期给付、重疾给付和残废保费豁免在内的多项保险利益;只要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及时发现、及时告知,对癌症的保险理赔是完全有可能的,不是只有死了之后才会获得理赔。
各国保险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保险业务日益增多,各国保险法律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各国保险法律冲突的成因、表现及其解决途径。
案例一:跨国保险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中国保险公司与一家美国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一家位于美国的跨国企业。
在保险期间,该企业在美国的一家工厂发生火灾,导致重大损失。
中国企业向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发生在美国,适用美国法律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合同法领域。
中国保险公司依据中国法律认为,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应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即中国法律;而美国保险公司则依据美国法律认为,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应适用美国法律。
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法律。
3. 诉讼解决:如仲裁不成,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国际私法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案例二:保险理赔争议案情简介:某中国居民在海外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该居民在海外遭遇意外事故身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以该居民在海外去世,适用海外法律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法律冲突同样表现在合同法领域。
中国居民依据中国法律认为,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保险公司则依据海外法律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海外,应适用海外法律。
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法律。
3. 诉讼解决:如仲裁不成,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国际私法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案例三:保险条款解释争议案情简介:某中国保险公司与一家外国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一份英文保险条款。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企业保险,友邦,分红.doc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友邦,分红商务指南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友邦保险”或“AIA”)是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全资附属公司,自1931年在上海创立以来,已服务亚洲地区的广大客户七十多年之久。
友邦保险总部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分支公司及联营公司遍布中国大陆(包括上海、广州、佛山、深圳、北京、苏州、东莞、江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澳大利亚、汶莱、关岛、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及越南等地。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支公司与袁伟添、廖银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A座18号。
负责人连宗杰,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虞靖诚、苏文萍,均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伟添,男,汉族,1948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管理区槎涌太龙坊新园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银娇,女,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管理区槎涌太龙坊新园1号。
两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梁晓、郭家声,均为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伟添、廖银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2年4月27日,袁应锋与友邦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与健康保险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保险费每年为548元,意外身故保险金为100000元等内容。
袁应锋在《人身意外与健康保险合同》有关被保险人职位一栏填写为行政主任。
之后,袁应锋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缴纳了保险费548元,友邦公司也在2002年4月30日向袁应锋出具了发票。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保险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和人们对保险产品的理解不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一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小王于去年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了在小王意外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益人一笔保险金。
然而,小王在半年后因意外事故不幸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金的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了受益人的申请,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受益人在保险公司拒赔后,决定将此案件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受益人出示了相关的保险合同和小王的身故证明,证明了小王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条件。
然而,保险公司则提出了多个辩解理由,主要包括:小王的身故并非由意外事故导致、小王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一些关键信息等。
法庭判决:经过法庭的审理和各方的辩论,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小王的身故符合了合同的意外身故条件,而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相关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其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解释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条件,判断小王的身故符合合同的约定。
2.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金赔付时,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善意信用原则。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行为应当有明确的理由,并且不能违反合同的约定。
3. 隐瞒信息导致的纠纷: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
解决方案:1. 加强保险知识普及:为了避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应当加强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增强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认知。
2. 建立便捷的仲裁机制:为了解决保险合同的纠纷,可以建立独立、公正的保险纠纷仲裁机构,提供快速高效的解决方案。
最高法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最高法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在经济生活中,保险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人们提供了风险保障。
然而,保险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司法实践和保险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一: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引发的纠纷在具体案例名称中,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身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这一情况,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引发了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深入探讨。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影响了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评估和承保决策。
然而,对于“重要情况”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一方面,应当以一般理性人的认知为标准,判断某种情况是否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保险公司在询问环节是否明确、具体,以避免过度加重投保人的告知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对于投保人来说,应当认真对待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避免因隐瞒重要情况而导致理赔纠纷;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当在询问环节做到清晰、明确,避免因询问不恰当而引发争议。
案例二:保险条款的解释争议具体案例名称涉及到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
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当双方对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如何进行解释成为关键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对于某一条款中“重大疾病”的定义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投保人认为自己所患疾病符合条款中的“重大疾病”范畴,而保险公司则持相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通常理解。
如果对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依据上述原则,支持了投保人的诉求。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保险公司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应当使用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条款存在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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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兰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刘慧兰。
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刘慧兰、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友邦保险公司)于1995年l0月2日签订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的保险合同。
合同规定,由原告向被告投保。
同日,原告在被告出示的人身保险遥书上签字,领取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计划建议书,并交纳保险费人民币813元。
同年10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投单文本,文本注明投保人可在收到保单后l0日内撤销该保单,取回已缴纳的保险费。
原告未表示撤回投保。
1996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取医疗报销费,被告以原告投保险种不符为由拒绝。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慧兰诉称:被告使用欺骗手段与之订立保险合同,且使用作废的发票收据,系无效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全部保险费用。
被告友邦保险公司辩称:合同系原告本人签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收到保单l0日内,未表示撤销保单,故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称被告使用过期收据,系被告未及时调换所致。
被告表示已收到原告交纳的保险费,不同意退回原告保险费。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诉称被告使用欺骗手段与原
告签订保险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l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刘慧兰之诉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件。
本案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骗。
原告审阅被告的人身保险遥书后,领取了被告制作的支取储蓄终身寿险计划建议书,并自愿交纳了保险费人民币813元。
之后,原告收到被告的保单文本,也知晓文本上明确注明投保人可在收到保单后l0日内撤销该保单,取回所有已缴纳的保险费的条款,但原告未在有效期间内撤销保单,应视作原告放弃了此权利,明确接受了被告的保单,也接受了保单规定的权利义务,且原、被告间的投保及承保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故应认定被告的行为,系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欺骗。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详尽,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也系真实,经双方投保和承保,合同成立。
双方应严格恪守合同并认真履行。
原告不应在其不当要求被拒绝后,擅自提出退保。
因此,本案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诉请,是正确的。
刘积仁:“装修公司”东软不做中国的微软_商务指南频道其他
专题_东软_商业_经济
如果说,东软今天的成功是多种因素促成的话,那么创新务实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
许多初创的软件企业小有成就,一般就要提出做“中国的微软”,但东软是一个例外。
刘积仁说,一直谋求和最强大的对手去,结果不但没有赢,反倒耗费了许多资源。
“我们与竞争对手是一条钢轨上的两列火车,我们跟随人家,看不清市场,这就是许多软件企业最终悄无声息的重要原因。
”
刘积仁形象地比喻东软作为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角色:我们就好比一个负责任的公司,你要买一个什么样的房子,应该装修成什么样子,需要花多少钱,我们就会全套提供给你。
我们的业务已经延伸到的核心业务中了,因此我们相信,很少有客户会拒绝我们这样的“装修公司”。
东软在进行大规模市场扩张的同时,公司的队伍规模也翻了一
番,但公司的净利润却连续两年出现下滑。
刘积仁称,东软业绩的下滑不是因为东软的经营出了什么问题,而是主动调整的结果。
东软要想获得长远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经历这样一个调整的过程。
大连的名片
除了足球和之外,软件正在成为下一张大连的城市名片。
走进大连市,你不得不被这里的软件气氛所感染:报纸上连篇累牍的软件、大街上到处可见的宣传牌、规模庞大而漂亮的软件园……
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刘积仁的功劳。
“1997年以前,这里还是一片不毛之地。
“指着东软软件园,刘积仁向记描述,这里曾经是一个棚户区,很多光着膀子的人在路边打牌,到处都是养鸡场和渔村,当时的住宅售价每平方米1000多元钱,还很少有人问津。
但是,当某一天晚上公司益达集团总裁孙荫环敲开刘积仁家的门之后,一切都变了样子。
陈荫环说,希望能够搞这样一个项目,建成一个软件园。
于是刘积仁和孙荫环一拍即合,由刘所在的东软集团买下了两栋公寓楼,作为软件工程师公寓。
当时,刘积仁和孙荫环一起:“我们来只是一家,是拉动,要想
形成更大规模的效应,就要把很多软件公司请进来。
”
后来,到大连的软件公司和工程师太多了,刘积仁又与孙荫环一起策划搞了个工程师住宅小区;再后来,越来越多的看到了这些变化,纷纷到这里来建立分支机构。
现在这里已经形成了一个小镇,常住人口达到5万多人。
“我们是一个很合格的、表演相当不错的参与,推动还不敢说。
”刘积仁告诉记,大连的地理位置确实很适合建设外包基地,而且有政府的支持,才有了今天的成功。
[2]
作:杨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