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骑缝章对不上法庭
劳动合同盖骑缝章后被改

标题:劳动合同盖骑缝章后被改,维权之路该如何前行?导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动歪脑筋,比如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当劳动合同盖骑缝章后被改,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本文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回顾小张今年25岁,去年通过招聘会进入了一家名为“世纪公司”的企业。
在入职前,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小张的岗位、工资、工作时间等事项。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小张注意到合同上有骑缝章,以为是公司为了防止合同篡改而设立的。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张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与合同约定不符,经查询发现,原来是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擅自将工资标准降低了。
二、律师解读:劳动合同盖骑缝章的作用与被改后的法律后果1. 劳动合同盖骑缝章的作用骑缝章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每一页上加盖一个章,以表示合同的完整性。
骑缝章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防止合同篡改。
骑缝章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更改合同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证明合同的完整性。
骑缝章表明劳动合同的每一页都是完整的,没有被撕毁或篡改。
(3)强化合同的法律效力。
骑缝章是用人单位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具有强化合同法律效力的作用。
2. 劳动合同被改后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被擅自更改,导致原合同的目的和意义发生变更,合同视为无效。
(2)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擅自更改合同内容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三、维权之路面对劳动合同被擅自更改的情况,劳动者应如何维权?1. 收集证据劳动者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同事证言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2. 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合同原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盖骑缝章合法

劳动合同盖骑缝章合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在合同末尾盖骑缝章,以证明劳动合同的完整性。
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劳动合同盖骑缝章的合法性。
一、劳动合同盖骑缝章的定义及作用劳动合同盖骑缝章,是指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末尾加盖骑缝章,以证明劳动合同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骑缝章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劳动合同的完整性。
骑缝章加盖在劳动合同的末尾,可以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已经达成一致,不存在遗漏或篡改的情况。
2. 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
骑缝章是企业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加盖骑缝章可以证明劳动合同是由企业正式签订,而非劳动者私自伪造。
3. 证明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骑缝章的加盖,有助于强化劳动合同的证据效力,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骑缝章可以作为重要证据使用。
二、劳动合同盖骑缝章的合法性分析1. 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可以约定附加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中加盖印章,以确认合同的成立。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加盖骑缝章。
2. 司法实践的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盖骑缝章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证明方式。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骑缝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司法机关会根据骑缝章的加盖情况,判断劳动合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劳动者的同意。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对于加盖骑缝章的做法通常是知情并同意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包括骑缝章的加盖。
4. 用人单位的履行义务。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加盖骑缝章,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体现。
加盖骑缝章有助于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维护自身权益。
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7篇

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7篇篇1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甲乙双方于[起始日期]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因乙方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一致同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确立此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益,避免后续纠纷。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1. 乙方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2. 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再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同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至本协议签署当日。
2. 乙方应保证在工作期间不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并严格遵守与甲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如有)。
3. 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资料、工牌、工具等。
4. 若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经济补偿1.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年限及劳动合同约定,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数额为人民币[补偿金额]元。
2. 补偿款项支付条件:乙方办理完毕所有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支付日期]支付上述补偿款项。
五、保密及竞业限制条款1. 乙方承诺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如:[竞业限制期限]年),不会在与甲方业务相冲突的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2. 乙方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 若乙方违反上述保密及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六、纠纷解决方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协议的生效及终止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办理完毕所有离职手续后自动终止。
朱宗发、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宗发、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31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毅吴红龙刘卫平【审理法官】段毅吴红龙刘卫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宗发;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当事人】朱宗发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宗发【当事人-公司】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怡东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董笑彤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怡东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董笑彤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怡东董笑彤【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宗发;江西铭辉城投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于原、被告方约定的年薪工资6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劳动合同书》首部约定原告朱宗发应承担劳动服务期内中途离职的违约金400000元,由于双方并未就劳动服务期限作特别约定,约定违约金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劳动服务期的相关规定,且约定服务期违约金400000元明显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应属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就违法解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金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外,另行约定200000元的违法解除违约金虽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违公平及对等原则,故原告朱宗发主张被告铭辉城投支付违法解除违约金2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朱。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本案争议焦点为:1、铭辉城投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9000元?2、铭辉城投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元?3、铭辉城投是否应当补发年薪工资6万元、加班工资123914.18元、2020年元月欠发工资3712.73元及2019年1月、3月的克扣工资1375.91元?4、铭辉城投是否应该支付代通金9500元?5、铭辉城投是否应当支付朱宗发防暑降温费900元及罚款700元?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再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双方所需承担的法律义务来进行调整。
公司规章制度 骑缝章

公司规章制度骑缝章【原创版3篇】目录(篇1)1.骑缝章的定义与作用2.骑缝章的特点与分类3.骑缝章在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应用4.骑缝章的重要性及其对公司的影响正文(篇1)骑缝章是一种特殊的章,其主要作用是在文件或纸张的骑缝处加盖,以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公司中,骑缝章常常被用于各类重要文件的盖章,以确保文件未经篡改或者遗失。
骑缝章的特点在于它的形状和加盖位置。
它的形状通常为长条形,可以覆盖在文件的骑缝处。
而加盖位置则是在文件的正反两面,这样可以保证文件的完整性。
骑缝章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比如常见的有防水骑缝章、防伪骑缝章等。
不同类型的骑缝章有不同的作用,比如防水骑缝章可以保证文件在水中不易被破坏,防伪骑缝章则可以防止文件被篡改。
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骑缝章的应用非常广泛。
比如在重要的合同、文件、证书等上面,都需要加盖骑缝章。
这不仅可以保证文件的完整性,还可以防止文件被篡改或者遗失,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骑缝章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它的应用可以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目录(篇2)1.引言:介绍骑缝章的起源和发展2.骑缝章的作用和意义3.骑缝章的内容和形式4.骑缝章在现代企业中的应用和重要性5.结论:骑缝章对公司的影响和启示正文(篇2)骑缝章是中国古代文书中的一种特殊章节,起源于唐朝,主要用于官方文书的封缄和防伪。
随着时间的推移,骑缝章逐渐演变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融合了书法、绘画和篆刻等多种艺术手法。
在现代企业中,骑缝章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骑缝章在古代主要用于官方文书的封缄,可以防止文书在传递过程中被篡改。
同时,骑缝章还可以用于标识文书的来源和真伪,起到了防伪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骑缝章的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得到了更多的关注,成为了一种独特的艺术品。
骑缝章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场合和需要进行设计和制作。
一般来说,骑缝章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字、图案和符号等,形式可以是方形、圆形、菱形等。
智道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智道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1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洁史伟易晶晶【审理法官】张洁史伟易晶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堃;智道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易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程堃智道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易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程堃【当事人-公司】智道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易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中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曲良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于国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中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曲良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于国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中辉曲良敏于国华【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程堃;智道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易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此外,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智道网络北京分公司与程堃之间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系基于三方签订的《主体变更协议》约定按照易鑫科技公司与程堃之间所签劳动合同履行。
易鑫科技公司认可其公司与程堃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关于绩效工资的约定并实际履行,且程堃亦提供有其原在易鑫科技公司签署的《绩效基数确认书》,以及易鑫科技公司发放其包括季度绩效工资在内的各月工资实发金额的记载情况,而智道网络北京分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公司取消了易鑫科技公司原发放的季度绩效工资,故对程堃要求智道网络北京分公司延续履行易鑫科技公司发放季度绩效工资做法的主张予以支持。
公司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4篇

公司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4篇篇1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公司因破产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因甲方公司破产,无法继续履行与员工乙方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解除劳动合同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 乙方离职后,不再享有甲方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及权利。
三、经济补偿1.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金额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实际工龄、职位和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2. 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后的___个工作日内。
四、保密义务1. 乙方在离职后,应对在甲方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公司、组织或个人。
3. 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纠纷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4.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公司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
北京康洁家具有限公司与宋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康洁家具有限公司与宋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6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磊【审理法官】王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康洁家具有限公司;宋旭【当事人】北京康洁家具有限公司宋旭【当事人-个人】宋旭【当事人-公司】北京康洁家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国志张雅然【代理律所】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康洁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宋旭【本院观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宋旭提交的工作证明载明宋旭入职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康洁家具公司认可该证明中公章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定宋旭入职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并无不当。
根据双方提供的劳动合同,康洁家具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与宋旭签订了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关系期间,康洁家具公司所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30日,宋旭所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
两份劳动合同载明的合同期限不一致且均未覆盖至实际用工之日。
康洁家具公司就此未能作出足以抵消其作为用人单位所担责任之合理解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并结合本案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康洁家具公司支付宋旭相应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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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
致
就如何适用引发的争议
用人单位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通常涉及了工作的各个
方面,比如,单位的薪资制度、晋升制度、奖罚制度,等等,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会对薪资、福利、晋升等作出约定,在规章制度内容与劳动合同一致的情况下,不会发生适用纠纷;但如果两者的内容不一致,适用规章制度还是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会有所影响,双方也会发生纠纷。
解决途径
1遇到此类纠纷,双方应首先考虑协商如何适用;或者
通过调解解决。
2纠纷方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诉。
操作技巧
劳动者在遇到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首先应当考虑订立劳动合同时,对规章制度中不一致的部分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告知,如未进行了告知,可直接主张适用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对此进行了告知,
如何适用,如进行了协商可按协商内容进行,否则,可援引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的冲突条款进行适用。
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应当保持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一致性,避免适用上的不一致引发的纠纷。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条款自动失败,以规章制度为准。
或约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劳动合同为准。
20XX年3月可考虑当时是否协商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篇二:【合同案例法庭实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
申诉人诉两被诉人以上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于20XX 年1月8日向本会申诉,本会依法立案,并于20XX年3月6
日、20XX年3月19日、20XX年5月15日三次开庭审理。
前两次庭审时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第一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第二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
第三次庭审时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第一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第二被诉人委托代理人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求:1、裁决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第一被诉人按每月13358人民币向申诉人支付从20XX年12月18日起到本案审理终结为止的工资及福利费并加付100%的赔偿金;3、第一被诉支付20XX年5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的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及伙食费合计27941元、25%经济补偿金6985.25元,第二被诉人对支付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4、第一被诉人支付因执行双重薪酬福利标准造成少支付申诉人的工资奖金差额65000元、车补33800元、加班费36414.86元、其它项目(实物福利、旅游费用、商业保险)10833.33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36512.05元,从20XX年11月份开始计算;5、第一被诉人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因未按规定给申诉人带薪年休假加班少发的加班费4808元及25%经济补偿金1202元;6、两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第一被诉人答辩:一、申诉(:劳动合同骑缝章对不上法庭)人与被诉人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聘用申诉人在其下属港务部工作,港务部是我司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
经营单位。
20XX年4月我司以港务部经营的全部资产作为投资,与和记黄埔盐田港口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外合资深圳盐田西港区码头有限公司。
因申诉人原工作岗位不存在,我司与申诉人就20XX年签订的合同进行变更,将工作岗位
变更到西港区。
据此申诉人与被诉人仍保留劳动合同,但申诉人进入西港区公司工作期间,其劳动管理及薪酬等均由西港区公司负责。
根据市政府与和黄集团的有关会议纪要安排,西港区公司的股权结构于20XX年发生变化,我司的资产再
次发生转移,股权转让后,我司只占西港区公司35%的股权,西港区公司由和黄公司控股并行使经营管理控制权。
根据和黄公司控股及统筹经营要求,落实双方在合资合同及相关备忘录的安排,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我司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我司于20XX年7月先后数次召开
西港区公司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职工代表扩大会议、全体员工大会、中层管理人员和工会小组长会议,甚至召开员工家属会议,协商合同的变更及解决补偿事宜。
经过长达半年的协商,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因此我司依法解除原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我所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西港区公司出具的《确认书》拟在薪酬福利方案之外另行一次性发放有关费用,属西港区公司的鼓励性政策,并非补发,我司对此无支付义务。
三、申诉人到西港区公司工作后,其工资一直按西港区公司的薪
酬制度执行,申诉人对此一直予以认可,因此不存在工资奖金差额问题。
申诉人要求车补缺乏依据,且车补问题也不属劳动争议处理事项。
申诉人到西港区公司工作后接受西港区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而该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并未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不存加班的事实。
我司本部不存申诉人所称的实物福利、旅游项目、商业保险等。
四、我司与西港区公司均规定工资满一年者可享受十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年度内应休未休的不予经济补偿。
申诉人20XX年年休假未休的责任不在我司,且即使申诉人少休了年休假,根据上述应休未休不予补偿的规定,申诉人也无权要求加班费。
五、申诉人有关车补、实物福利、旅游费用、商业保险及休假等仲裁请求,也已过仲裁时效。
第二被诉人答辩:申诉人诉求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和伙食费无事实依据。
每年服装费,每年劳保洗理费,清凉饮料费已包含在基本薪酬中。
且以上费用为非工资性收入,诉求25%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我司出具的《确认书》为申诉人自原加班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
篇三:20XX继续教育试题和答案003
第一章概论
--[复习]
成本会计最基本的职能是(c)。
(2分)
A、成本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