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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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01 案例名称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理时间:2011年8月基本案情:今年6月,浙江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因为对采购结果以及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行为的不满,两家竞标供应商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4家投标供应商相差100多万元的报价低于民航总局1994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是低于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而且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也应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慎重审查了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行业标准均不足以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中标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进度作出承诺,故对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浙江省财政厅抓住了中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关键问题,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等复杂情形逐一剖析,依法作出合理处理决定,给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情形的判定提供了借鉴。

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理时间:2009年11月15日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预算为1.09亿元的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公开招标。

评标结果宣布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采购人应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封存,而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则由其自行带走。

但在此过程中,多家未中标供应商阻挠中标供应商拆除中标样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直至公安机关到场才控制住混乱局面。

未中标的8家供应商随即提出质疑且对答复不满意,于10月13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启示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四局部 供给商违法违规质疑投诉案
案例十五 案例十六 案例十七 案例十八 案例十九
可惜!痛惜! 心软的代价 罚还是不罚 真假合同 “告〞出一个中标来
案例十五:家具
可惜!痛惜! 对一起家具采购案的思考
案情 分析 一、关于对行政处分的考虑。 二、关于对行政处分的把握。 启示
依法采购。 公平竞争。 老实信用。 依法妥善处理。
案例十六:助听器
没带样品,投标人苦苦恳求评委给予投标时机;最终落标,却状告评 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供给商投标-助听器
心软的代价 案情 分析 该案例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供给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带样品是否可
以参加投标?二是该投标供给商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二、该投标供给商权益未受到损害,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启示 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标准操作。包括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
及各方当事人,招标文件制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结果 公示、合同签订、履约监管、档案保管、质疑及投诉受理、审查、调查、 处理、送达等。
案例十七
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罚还是不罚?
案情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影评标结果 时,是否应当处理?如何处理? 关键要看问题的性质。即主要看供给商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 而不是数量多少、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影响有多大。
一、供给商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依据缺乏。 三、潜在供给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要根据情况。 四、采购文件涵盖的内容比招标文件宽泛。 启示:必须依法采购 处理问题必须依法有据〔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结论合法。 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合法、合理。 遇到疑难问题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 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妥善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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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方案范文因何而发生?海贝尔曾经说过,人生就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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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纠纷案例评析题(3篇)

采购法律纠纷案例评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设备采购。

招标人于2021年5月1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

经过资格预审,共有5家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具备投标资格。

在投标截止日,招标人收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中两家投标人(以下简称“A公司”和“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A公司与B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约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投标,并在评标过程中互相推荐、支持对方。

招标人得知此事后,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案例评析1.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2. 评标委员会的处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后,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报告。

这体现了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以及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坚守。

3. 招标人的处理招标人在得知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后,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表明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重视,以及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尊重。

4.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因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无效,招标人有权撤销招标。

5.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方参与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招标人。

采购事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采购事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该市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等。

2019年3月,交易中心在组织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招标文件发布2019年2月,交易中心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内容为采购一批办公设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报价。

2. 投标人质疑在招标文件发布后,部分投标人质疑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

他们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投标报价等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投标人要求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交易中心未予理睬。

3. 投标人投诉2019年3月,部分投标人向某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交易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投诉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不公开、不透明;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

4. 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交易中心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1)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评标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

5.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纪检监察部门对交易中心进行了严肃处理:(1)责令交易中心撤销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重新组织招标;(2)对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警告处分;(3)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的评标专家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易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未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该法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发布。

从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看规范招标的意义及举措

从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看规范招标的意义及举措

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招标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招标人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获得优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招标也是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领域最为广泛的选择合格货物、服务和工程供应商的方式,但招标人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格供应商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如何规范开展招标,以及如何避免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本文从一起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被投诉的案例出发,进而探讨在招标模式下招标人如何开展规范招标,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导入基本情况案例来自甘肃政府采购网2022年4月12日公开的一份《灵台县农业农村项目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从该决定书可以看出,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年初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灵台县农业农村项目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公开发布后不久,就被举报人以“招标□文/高攀从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看规范招标的意义及举措文件编制不规范,多项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向灵台县财政局进行了举报。

在举报文件中,举报人共列举了16项举报内容,经财政局核查后,其中14项成立,而这一采购项目本身的采购金额不超过484万元。

投诉内容及认定结果如前所述,举报人共列举了16项举报内容,这里采用表格的方式予以展示,见表1。

最终处罚结果在该决定书的处理决定部分,灵台县财政局给出了最终的处理结果,分别是:表1 关于灵台县农业农村项目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16项举报内容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


复议 、 甚至行政诉讼案件也越来越 多,但据 不完全统计 , 真正有 效的质疑 、投诉 ,举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甚少 。为此 ,本文
对 一 起 政 府 采 购举 报 案 例 的 回顾 分析 及处 理 , 引 起 有 关各 方 对 以
政府采购举报事项的高度重视。

优 质客户质疑此事。直至 7月9日开标前 ,没有新业务代表所说
南 通 市 某 采购 单 位 采 购 通 用 设备 项 目于 2 1 年 5月 3 日第 00 1

次 在 南通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招标 公告 , 月9 6 日因 报 名符 合条 件 的 ;新业务代表可能授权 同他关系密切的上海 公司 ( 现在看来这个上
供应商不足 3 家而 中止采购。6 1 月 1日按原需求对该项 目第二次 发布采购 公告 , 为便于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前来响应本项 目, 招标
文件, 保证 了投标 人有足够 充分的时 间响应招标文 件, 开标评标
工 作 也按 规 定 的时 间 、地 点 和 程 序进 行 , 目前 为止 从未 收 到 过 到
任何 供 应 商 质疑 。 上 所 述 , 综 本次 招标 未 出现 影 响采 购公 正 的 违 法违 规 行 为 ,也 不 构成 对投 标 人 实 质性 权 益 的 损 害 。 2 根 据 资 金 预 算 盘 子 , 据 库 预 算 只 占项 目预 算 的 5 5 根 . 数 .%。
6 2 月 4日某 数据 库 供 应 商 新 业 务 代表 要 求 采 购 单 位 购 置 4 套 数据 库 , 与 采 购单 位沟 通 无 果 的 情 况 下 , 来采 购 中心 反 映相 在 前
关情 况 。按 照 其 公 司营 销 策 略 ,4台 小 型 机须 配 4 数 据 库 ,否 套 则 不 予销 售 。并 说按 市场 价 应 为 10 元 , 次 可 给 采 购 单 位最 6万 本

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甚少。

为此,本文试图通过下列案例分析,以引起有关各方对投诉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案例今年1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教育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

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

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许经营,采购文件也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特殊限制条件,除规定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外,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并保证售后服务即可。

然后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于2月16日履行了谈判等程序。

外市的一家公司M从4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候选人。

7天后,政府采购中心正等待教育局确认结果时,收到本市一家供应商H的内装有书面投诉书的挂号信。

其主要内容:供应商H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M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是假的,现M公司正在外地联系货源,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查处造假者,且查处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挂号信后不到2小时,H公司的代表也来到政府采购中心,又当面提出了上述要求。

与此同时,该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也都收到了H公司的投诉书,内容都是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要求查处之前不准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

后来,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只向其进行了解释,仍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了成交结果,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也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而是要H公司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及案例分析ppt课件(47张)

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和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 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损害 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询问。询问是供应商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清楚、不明白、不了解的 事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问题、征求意见或者了解情况; 条例五十二条规定了询问的答复期限: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作出答复。 (二)质疑。质疑是供应商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并要求其必须给予明确答复的疑问;书 面形式;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 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由财政部门将该供应商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投诉期间可否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 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三章

第三章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功能案例分析1:兼顾双方权益采购中心遭遇“无奈”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当地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委托,采购500台“全热线”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全热线销售终端机的入围企业名单,一共有五家企业,本次采购活动于是就采取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其程序却一波三折,生出了许多事端。

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全热线”产品,“兼容半热线”供应商却也在谈判供应商之列,而且竟然成了评审结果第一名,之后又发生了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的意外。

事情最终走向了投诉。

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

”的处理决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谈判文件商量着卖《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出人意料的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五家企业中只有两家购买了谈判文件。

不到三家,怎么办?就在这时,谈判之前,一家能提供兼容半热线产品的供应商来买谈判文件,并出示了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的一份文件,证明兼容型的机型也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兼容型产品能否满足采购人需求,到底卖不卖给该供应商谈判文件的问题,与采购人商议,并且召开了共6人参加的商讨会。

政府采购中心还做了会议记录。

现场商议无果。

采购单位的3个会议代表表示要回去和领导商量之后再做决定。

在与领导商量之后,采购人代表电话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表示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半热线”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中心于是就放心地把谈判文件卖给了该供应商。

就这样,通过“商议”,谈判文件卖给似乎根本就不具备竞争谈判资格的“兼容供应商”,在一定程度上对谈判文件做出了实质性修改,但是因为竞争性谈判的日子马上就到,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采取更改谈判文件、上网公告、通知其他供应商的做法,就直接进入了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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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时间 质疑:7个工作日内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投诉:15个工作日内 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应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答复期为7个工 作日)后15个工作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申请行政复议:60天内; 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内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逾期未作处理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期满(处理期为30个工作 日)后60天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质疑投诉-时限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条例五十三条明确了标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
一、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维护合法利益的权益。 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 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
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和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 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认定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存在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财政
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
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可按以下处理: (一)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
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合同已经签订的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三)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
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在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
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由财政部门将该供应商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投诉期间可否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
维权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损害 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询问。询问是供应商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清楚、不明白、不了解的 事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问题、征求意见或者了解情况; 条例五十二条规定了询问的答复期限: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作出答复。 (二)质疑。质疑是供应商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并要求其必须给予明确答复的疑问;书 面形式;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 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三)投诉。投诉是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的答复不满意 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而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的申诉; (四)申请行政复议。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的复议请求; (五)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行政诉讼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的处 理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控告。
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 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
满之日。
质疑投诉-范围 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 采购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包含的
评判标准和合同文本
相关的澄清 不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采购活动记录、定标文件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资料
采购预算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对采购人的批复 质疑答复、投诉应当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处理
投标文件不属于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质疑投诉-要求
应当有明确的请求:明确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 出质疑、投诉;
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
等。 必要的证明材料:包含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 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此 条所规定的是“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非“充分”的证明材料,即供应商不负责证 明质疑、投诉是否属实、是否成立。质疑、投诉是否属实、是否成立由处理质疑、 投诉方调查后才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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