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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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李1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见习人员,是指本科在读或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须参与本所组织的笔试及面试,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进入本所均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本所劝退;考核合格的由本所完善相关手续,最终获得在本所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机会。

第六条工资待遇

1、见习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见习人员不享有任何的工资待遇;见习时间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见习人员,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2、实习律师进入本所至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的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确定,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工资为每月

1000元,三个月满后由合伙人根据实习律师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进行考评,评级分为A、A+、A++三档,对应工资为A为1000元/月、A+为1300元/月、A++为1500元/

月,每三个月评定一次,并对工资作相应调整;年终享有年终奖;实习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决定。

3、无论是见习人员或实习律师都享有其介绍的案源扣除交通费后10%的提成,其中法律顾问只享有第一年的提成权,应得提成部分用发票报销。

第七条见习人员和实习律师接受本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分别到本所的诉讼部及非诉部进行见习或工作。

第八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九条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如草拟法律文书、装订案卷等。见习人员离开本所前,应办理案卷相关材料的移交及借用公物的归还手续。

第十条实习律师应当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但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200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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