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

合集下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2号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在原已公布两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财政、物价等部门设置的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四、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并追究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文件依据1扣留木材保管费省林业厅辽价发[1992]172号2土地估价管理费省土地局辽土字[1993]22号3净化级别监测收费省卫生厅辽价发[1996]213号4大连粮油批发市场交易手续省粮食局辽财综字[1996]541号费5粮油交易、代理手续费省粮食局辽价函字[1995]73号6展览摊位费、美术设计费、省贸促会辽财综字[1996]694号信息咨询费7职业介绍证照工本费省劳动厅辽价发[1992]222号8酒类特殊商品管理费省贸易厅辽财综字[1996]741号9海上水产品收购办证费省海洋水产辽价发[1992]201号厅10司法会计鉴定费省检察院辽价发[1992]210号11供暖管理费省建设厅辽价发[1992]197号12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省技术监督辽价发[1996]82号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局13校办工业企业统筹基金省教委辽教委[1984]3号——结束——。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6日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一)岗位和人员管理;(二)账户管理;(三)财政资金管理;(四)收入退库(户)管理;(五)支付印章和票据管理;(六)会计核算管理;(七)对账管理;(八)代理银行管理;(九)信息系统管理;(十)监督检查;(十一)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辽政办发[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102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安排,省政府决定于2003年2月1日启动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并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按照国务院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3年启动省本级部分部门改革试点工作,并扩大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付范围,2004年将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十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1.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4.经省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辽政发[2000]2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17【实施日期】2000.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00〕26号)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共587项,其中取消375项、下放153项、转移59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目录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征收再生资源流失补偿费2.组建企业集团(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2.再生资源经营资格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煤炭经营资格2.省政府名牌产品3.集体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权和确认权4.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确认(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三)取消核准事项(2项)1.特种作业培训教员资格2.电梯(含自动扶梯)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的安全认证(四)下放核准事项(1项)1.集体资产界定(五)转移核准事项(1项)1.劳动安全监察员、劳动安全检测检验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六)取消审核事项(3项)1.国有独资的企业集团公司2.金属桶罐生产和一类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七)转移审核事项(1项)1.化学危险品登记(转移到行业协会)三、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高校举办外国人汉语等短期培训班2.高等学校本专科修业年限3.高职教学计划和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大纲4.高职专业修业年限5.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计划6.普通中等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7.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成人高等本、专科教学计划8.成人中专实施性教学计划(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中小学校办企业认证2.市属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报考高职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2.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民办高中、高校举办的自考班、中省直单位举办的社会办学的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中小学校办产业收益分配和使用四、省科学技术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二十三种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进口购置2.科研单位课题结余经费提成(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省属科研事业单位会计证年检2.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推荐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1.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二)取消审核事项(1项)1.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下放审核事项(2项)1.非省级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登记2.非省级宗教团体登记六、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事项(9项)1.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证2.国内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团体和个人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项目3.重要文物、科研尖端产品运输车辆免检证4.拍卖行业的设立5.市以下公安机关保安公司设立与撤销6.省内汽车、民用改装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新产品鉴定和产品目录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证8.技防设施设计、施工资格备案登记批准书9.经营电器消防检测的企业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20项)1.银行营业场所一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建立经济民警机构3.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4.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5.城区内A级拆除爆破工程6.多色复印机进口7.全省临时入境机动车辆号牌与行驶证8.高速公路危险和超长物品跨市运输9.办理高速公路上占道时间较长和占道距离较长的施工项目10.全省初次申请学习大客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资格11.恢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城市户口12.朝阳、葫芦岛、阜新、盘锦市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13.全省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护照14.计算机机房设计安全项目15.省直机关被教养人员16.推迟或阻止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17.建筑装饰修改消防设计单位消防专项18.《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甲、乙种本)19.《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0.全省考验员资格证书(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1.报公安部、省科技厅科研项目立项(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文物系统博物馆一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七、省民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2.全省孤儿入省孤儿学校学习3.省级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示范街道(二)下放审批事项(9项)1.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筹备、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2.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收取会费标准3.我军战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4.设立民办敬老院5.设立非省管婚姻介绍机构6.城镇建筑群体名称7.非省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8.收容遣送工作证发放9.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三)取消审核事项(3项)1.地、县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发行销售额度2.各市福利彩票发行计划3.全省有奖募捐活动(四)转移审核事项(2项)1.孤残儿童救治康复项目(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城市福利事业单位等级评定(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八、省司法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律师实习证书2.全省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设立(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市属教养院劳教人员在市外或当日不能归宿的院外劳动(三)下放审核事项(1项)1.恢复劳教人员被注销的城市户口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省直国有企业(特殊企业、企业和实行财政补贴的企业除外)年度会计决算2.省直企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3.中央专储粮财务监管(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各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2.农业发展基金支出(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财政周转金2.对政府已授权经营的省直企业国有资产抵押(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国有林场和苗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十、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各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2.各市及省政府各部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4.省直单位驻各市增加的地区性物价、福利性补贴5.省直单位减人减少工资基金十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技工学校招生计划2.毕业证书验印3.农村占地招工农转非(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外国人在我省就业资格2.技校招生广告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三)转移审批事项(3项)1.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职业资格证书(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3.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十二、省国土资源厅(一)取消审批事项(7项)1.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2.地热、矿泉水勘查报告3.地下水资源勘查4.经销矿产品许可证5.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登记7.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临时用地2.独立选矿厂发证3.矿山企业注销登记(三)取消审核事项(4项)1.矿产资源补偿勘查开发项目审查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分配、使用3.地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4.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省建设厅(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2.城市动物交换、转让、养殖、出境运输等3.城建监察队伍装备标准4.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12项)1.塔吊拆装企业资质2.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3.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4.进城车辆清洗站选址、设立、运营证5.树木砍伐(1)风景名胜区林木砍伐(2)名木、古木砍伐、迁移项目6.动物园建设项目7.日供水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城镇供水企业资质8.城市房屋拆迁、。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4月28日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全省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第二条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各市财政局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附件2)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省直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撰写本部门或本地区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上报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详尽说明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年度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

二是自评考核情况。

对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分。

辽宁财政省直管县试点相关问题研究(同名21767)

辽宁财政省直管县试点相关问题研究(同名21767)

沈阳工学院辽宁财政省直管县试点相关问题研究2013~2014 学年第1学期课程名:公共经济学班级专业:经济管理会计八班姓名:刘禹杉学号: 1203028239绥中县和昌图县,2010年12月10日,成为辽宁省省管县制度第一试点县,财政和经济制度脱离葫芦岛市直接由省里代管,在行政和土地属于葫芦岛市的基础不变的前提下,享受"市级特权城市"制度。

2011年09月,昌图县获批成为辽宁第二个“省管县”,可以享受市级经济社会管理的权限。

省直管县主要包括:一是“强县扩权”改革;二是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

“强县扩权”是指对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进行了扩权,把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一些重点县。

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即用集权的办法,通过行政控制的手段,确保县级财政优先用于县乡工资发放,并用行政控制手段,约束县乡债务失控的问题。

随着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治理环境的变化,行政层级过多导致的高成本与低效率问题日益显现,在一些地方,现行的市管县体制已经不适合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省直管县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

为了推进省直管县,我国在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然后由财政逐步扩大到经济社会等其他管理领域。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市管县”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辽宁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行政管理体制中备受关注的热点。

2010年绥中县成为辽宁省首个“享受市级管理权限”的县区,获得与地级市等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辽宁省“省直管县”改革已成为一种可能。

一、辽宁财政省直管县试点的改革问题研究(一)、辽宁省推行直管县改革的现状2005 年,辽宁省下发了《关于实行省补助资金直拨到县(市)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对省以上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转移支付补助、部分财政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等,实行省对县补助直接测算到县,直接拨付到县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转移支付【发文字号】辽财预[2016]27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4.26【实施日期】201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6〕273号)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6年4月26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事权,由省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及市以下共同事权,省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8•【字号】辽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八日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推进城乡配套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繁荣县域经济,加快实现富民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体制政策本着“多予少取、先予后取、放水养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对40个县(不含大连市所辖4个县,下同)的财政体制,建立激励发展的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5号)中政策享受范围的22个县在2007年之前继续执行原定各项财政政策。

2005-2007年,省参与分享的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其定比增量部分,省财政将全额返还。

其他18个县,2005-2007年省参与分享的增值税10%、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其定比增量部分,省财政将全额返还。

40个县省分享5个税种体制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大的财政体制改革和调整,省将对县进行相应调整。

(二)市辖区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03〕17号)相关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
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6]14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0
【实施日期】2016.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1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委发〔2016〕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