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现状分析
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融资问题研究

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融资问题研究在全球范围内,中国经济的发展都备受关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境外上市,这种趋势带来了一系列的融资问题。
本文将探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融资问题,并就其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提出分析和建议。
一、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融资状况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境外上市来获取更多的资金。
通过境外上市获得的资金可以用于企业自身的研发、扩大生产规模、推广市场和并购等相关业务。
目前,香港、美国和新加坡是中国企业最常选择的境外上市地点。
对于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来说,融资并不是一个难题,因为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已经得到了投资者的肯定,并因此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
尤其是一些知名的企业如腾讯、阿里巴巴等,相比国内上市公司而言,他们在股市上的表现十分出色。
然而,这种成功的境外上市背后也存在着许多挑战和风险。
二、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面临的挑战首先,面临的资本市场风险。
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要面对由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短期和长期的担忧,如全球经济的不稳定、国际政治关系的变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等。
这表明,企业必须密切关注股市的表现,保持对各种风险的警惕性和预判能力。
其次,上传和交互风险。
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只需考虑本地财务会计、税务及法律问题。
但境外上市的企业需要面临各种传统双重标准和不同的投资管制问题。
这些不同的标准和规定会使企业面临与本土公司不同的财务会计、税务和法律法规。
再者,政策风险。
由于中国政府管制有限,境外上市的企业会面临中国政府和境外监管机构的挑战。
尤其是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更容易被外部力量抨击,这也为这些企业在境外市场上的运营和发展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首先是股价走低。
一旦企业面临严重的企业负面新闻,其股票将正面临重大的负面影响。
而一些中国企业上市时面临着财务报告不透明、政府干预、商业模式过时等一些问题,股价走低也就出现了。
同时还有媒体关注度下滑。
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利弊比较

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利弊比较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考虑上市。
在选择上市地点时,境内和境外上市是最常见的两种选择。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比较境内外上市的利弊。
一、境内上市的利弊1. 利:法规环境更熟悉:中国企业选择在境内上市,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内的法律法规环境,减少适应期和风险。
2. 利:政策优惠支持: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境内上市,包括减免税费、优先融资等。
这些政策措施为境内上市提供了一定的优势。
3. 利:便于监管和管理:中国证监会对境内上市企业的监管更直接,便于监管和管理,增加了公司在维权和合规方面的优势。
4. 弊:融资规模有限:相对于境外上市,境内上市的融资规模相对较为有限,对于一些资金需求较大的企业而言,境内上市可能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
5. 弊:投资者结构单一:由于境内上市主要面向国内投资者,投资者结构相对单一,公司在融资渠道和股东结构上的多样性较低。
二、境外上市的利弊1. 利:融资规模更大:相对于境内上市,境外上市的融资规模较大,尤其是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可以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扩大企业的融资空间。
2. 利:提升国际知名度:通过境外上市,企业可以提升其国际知名度和形象,增强在国际竞争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3. 利:享受国际投资者资源:通过境外上市,企业可以获取更多的国际投资者资源,包括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提升企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4. 弊:法律法规环境复杂: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存在差异,境外上市需要企业遵守不同的规定,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和风险。
5. 弊:监管距离较远:境外上市企业受到国内和国际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距离较远,企业可能面临更多的管理和合规挑战。
综上所述,境内外上市各具优势和劣势。
选择境内上市能够获得政策优惠、适应性强等优点,但融资规模和国际知名度有限;选择境外上市可以获得更大的融资规模、国际资源和知名度,但需要应对复杂的法律法规环境和监管挑战。
我国中小企业境外上市问题分析

杨 浞 颖
摘 要:随着我 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 国中小企业融资 问题成为 了中小企 业进 一步发展 的 “ 瓶颈”,为 了突破 这一瓶颈 问题 .国 内部 分 中小企业选择 了海外上 市的计划来解决融资难的 问题。本文首先分析 了我 国中小企业境外上 市的现 状,进 而分析 了我 国中小企 业海外上 市 存 在 的 问题 , 最终 提 出 了解 决 我 国 中小企 业 境 外 上 市难 的 解 决 对 策 , 以期 能够 更 好 的 帮 助 中小 企 业境 外上 市 ,扫 除 发展 中遇 到 的 困境 。 关键 词 : 中 小企 业 ;境 外 上 市 ; 问题 ;对 策
一
融资难 的问题 ,除 了大力提供信 贷 职称外 ,更 是加 强了创 新板块 的建 设 ,大大了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手段 ,增加 了中小企业融资 的渠道 。因 此 ,中小 企 业 可 以衡 量 境 外 上 市 和 国 内上 市 之 间 的 优 劣 势 ,如 果 国 内上 市 可 以得 到更 多 的优 惠 ,避 免 不必 要 的费 用 支 持 ,选 择 境 内 上 市 进 行 融 资也 是 一 个 不 错 的方 法 。 3 .提 高 财务 管理 水 平 ,重视 信 息披 露 中小企业能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准备 的公务公司信息 ,对于能否 上 市,上市 的具体时间以及 上市时 间进度 ,上市后股票的价格都会带来 不 同程度 的影响 。因此 ,中小企业 必须注重 自身财务人员素 质的提升 , 加 大对 财 务 人 员 境 外 上 市 流 程 的 培训 ,使 得 中小 企 业 更 好 的 了 解 境 外 上 市的基本事项 。同时 ,重视信息披露 ,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为 中 小企 业 上 市 提 供 一 个 良好 的 环境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及上市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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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我国企业海外上市与公司治理的改善

我国企业海外上市与公司治理的改善近年来我国大量企业选择在美国、英国、香港、新加坡等海外市场上市融资,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较为发达、融资能力较强,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也较为完善,治理标准较为严格,我国企业到这些国家或地区上市,面临的是比国内更强的治理约束环境,这将对于改善中国企业的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文分析海外上市对于改善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的作用,并对企业海外上市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标签:海外上市公司治理对策一、引言由于我国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较晚,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不完善,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较弱,资本市场规模和对大量融资的承受能力不强,因此大量企业选择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2007年全年共有118家中国企业在NASDAQ、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主板、香港创业板、新加坡主板、新加坡创业板、伦敦AIM、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韩国创业板九个海外市场上市,筹集资金合计397.45亿美元,平均每家上市企业融资3.37亿美元。
可见海外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已远远超过国内资本市场。
中国企业到这些国家或地区上市,面临的是比国内更强的治理约束环境,这将对于改善中国企业的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海外上市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我国企业主要选择在美国、英国、香港、新加坡进行海外上市,这些国家或地区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较强、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也较为完善,治理标准较为严格。
同国内还不成熟的治理相比,证券市场为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海外市场比较规范,有利于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治理标准更严格,这将改善国有集团的业绩。
当然国有企业海外上市也为将来回来留下空间,可以采取先海外再国内的道路。
”海外上市对公司治理的改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来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极为不合理,国有股比重过高,国家所有权居于支配地位,非流通股比重较大,股权结构相对集中,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同时存在,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存在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份额太小且投机性很强,很少“用手投票”去监督经营者,也很难“用脚投票”来制约经营者。
反思与重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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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

浅谈中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实力的持续攀升,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下,中国企业逐步加大了在境外的投资力度,并在境外投资领域达到了一定规模的影响力,国有企业尤为明显。
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因速度过快,追求短期效应而显现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风险。
如何能够保证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有针对性的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成为防控法律风险的重中之重,而律师在此过程中充当了重要角色。
笔者旨在通过本文简要阐述律师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业务中,指明和提示相关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帮助国有企业关注其所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以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
【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中国企业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每年的增量显著,投资领域亦发宽泛,涵盖领域也出现多样化趋势,而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势头亦越发强劲。
同时,因境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亦越来越多,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防控其中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虽然我国对于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已经逐渐放宽了政策要求,但国资监管机构还是会有一定的限制要求,且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无论从中央还是地方均有各级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
以地方为例,比如:根据2012年天津市国资委发布的《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市国资委核准”以及《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应当报市国资委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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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现状分析一、中国公司境外上市趋势及监管的必要性德国著名法律史学家茹瑟夫•科勒说过,“股份公司是一种使其他一切形式都黯然失色的组织。
可以说,以其财政力量,能征服整个世界。
”该评价可以说是世人对于公司制度敬仰心态的一种写照。
而公司上市作为公司的融资途径,为公司源源不断地输送财富,使公司的财政力量得以壮大。
中国的股市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
从深圳和上海开始的证券市场最初仅限于两地的股份制企业。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后,逐步扩大到沿海部分省、市。
就在中国证券市场蓬勃发展的时候,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逐渐成为众多公司追逐的目标。
公司上市后,证券市场的筹资作用是其他融资方式望尘莫及的。
在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的十七年的时间里,公司上市已经成为我国众多企业融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
在上市路径选择上,或是选择境内A股上市,亦或是境外H股或美国上市。
总之,可以确认的事实是公司上市为公司在经济发展日趋国际化的今天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
“境外上市”,就是指国际上市(International Listing) 或叫跨境上市(Cross-border Listi ng)。
我国公司境外上市,即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公司经过重组、改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境外上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高速增长向稳定增长过渡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应当在继续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大幅度提高国际证券融资规模。
证券市场的开放是循序渐进的,虽然在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中方宣布将允许外资公司进入A股市场或发行人民币债券,但我国目前仍处在由本国企业单向地到境外上市的阶段。
上市目的地的选择还主要集中在香港和美国等地。
实证研究发现,公司境外上市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公司跨境融资的路径选择。
公司境外上市在实现企业长足发展和拓展融资途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出现的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如资本跨国流动对我国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随着公司境外上市的发展,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增多,这些问题对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
对此,各国均致力于完善境外上市监管的法律制度,同时努力建立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
二、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现状目前,我国在开放证券市场方面仍处于起步和尝试阶段,而对外筹资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护、企业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外汇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国家必须加强监管和引导。
我国对境外上市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有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监管的依据有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机构发布的法律文件及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签订的合作备忘录。
监管主要涉及的两个方面是对上市“准出”的监管和对企业上市后的后续监管。
我国企业境外直接上市是从1993年6月青岛啤酒在香港挂牌上市开始的。
从那以后,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出现了持续不断的热潮。
与此同时,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性质的法律文件也不间断的出台,对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有关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1993年4月9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批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包括到境外公开发行B股的形式);(2)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3)境内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4)境内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存券证(DR)或者股票的其它派生形式。
”“今后凡是企业采取上述方式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均应事先报证券委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获得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企业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这就把境外上市的监管权力交给了中国证监会。
2.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其中,规定境外上市须经过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明确了境外上市的概念、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形式,并赋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与境外合作监管的权力。
3.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简称“红筹指引”)中规定:(一)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包括中资为最大股东,下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称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受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但其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管理。
(二)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二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
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
(四)重申《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69号)规定的精神,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
此后,1998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为落实上述通知,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报告备案制。
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上市或注资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资活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其国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将发行上市或注资的有关情况报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若发生重大变动,对中资控股地位有影响的,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事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应督促有关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将所属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每年的年报在其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各地区、各部门的义务。
即不得以政府名义就有关企业境外上市向境内、境外机构出具承诺函或类似函件。
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消息泄露,严禁境内参与决策人员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境外第三方进行内幕交易;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泄露内幕消息及进行内幕交易的驻外人员严加惩处。
第三,禁止行为规定。
中方驻外人员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在境外股市违法、违规牟利。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应遵守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中方驻外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凡涉及境内的资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应遵守境内的有关法律法规。
从以上法律文件可以看出:1999年以来,我国对公司境外上市监管强调的是中资企业的境外上市的监管,没有涉及到非中资机构在境内资产的海外公司境外上市如何处理。
事实上,很多在中国大陆投资的港商、外商都已将其在中国大陆投资的资产或股权注入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中去,中国政府并没有对这些外商的境外上市行为进行管制或约束。
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这种模式下的海外上市的监管权力最为模糊。
有关部门认为从国家利益和监管职权上看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
此时,中国《证券法》诞生了,并出台了目前最高位阶效力的境外上市的法律规定。
以证券法这一基本法律为依据,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文件,对公司境外上市作了明确规定。
如《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对境外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这些文件亦可以称为境外上市的立法监管性文件。
4.1999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此通知主要针对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的情形,主要是主板H股。
其中规定了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须报送的文件及申请和批准程序三方面内容。
5.1999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这一规定针对的对象是境内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后直接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情形,或称“小H股”。
其中规定: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提交的文件、审批程序;上市后监管事宜等。
6.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即中国证监会关于出具无异议函的规定:要求所有涉及境内权益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法律意见书,由中国证监会进行事先登记和初审,从源头上控制所有涉及境内权益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行为,意图行使全面的证券监管权,而不论境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实际背景和身份。
2002年底以来,证监会四次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到最终取消了“无异议函”,从此终结了“无异议函”时期。
7.中国证监会2004年8月11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为防止核心资产分拆后影响母公司的独立上市地位,制止利用所属企业分拆上市转移、掏空上市公司优质资产等行为,《通知》对境内上市公司的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以及财务顾问职责等作出严格规定。
但是,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包括中资为最大股东)的境外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受上市地监管机构监管,仅由中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不再直接行使监管权三、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次较低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仅证券法中有一条涉及公司境外发行证券问题的规定(参见证券法第238条),其他法律规定均来自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