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合集下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背景介绍为了建立更加合理、公正、高效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赢,劳动合同制度在国内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为更好地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劳动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具体要求。

具体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方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基本条件,以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等。

3.对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合法合规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劳动者从事安全、健康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相关福利,不得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条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试用期解除。

2.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前与劳动者谈判续签劳动合同。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先书面通知对方,然后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的。

结论为了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协议书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协议书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协议书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协议书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协议书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协议书制度的通知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颁布机关:国家颁布时间:1997-4-3文号:劳部发〔1997〕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

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有效发挥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作用,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要自行检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其中内容不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条款应当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应当尽快补充;条款过于原则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劳动合同书中。

通过以上措施,使劳动合同书比较全面细致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劳动合同易于履行。

三、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370号,1995年10月4日)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370号,1995年10月4日)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370号(1995年10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经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按照国务院召开的贯彻《劳动法》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劳动用人制度改革,力争实现1995年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目标。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发布或转发了当地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26个中央、国务院部委提出了所属企业与所在地地方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

许多地区和行业成立了劳动合同制度指导工作小组,组织推动这项工作。

按照各地政府的部署,1995年年底将有北京、河北、山西、吉林、上海、福建、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海南、四川等13个省、直辖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确定了当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标。

目前这项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20余万户,职工6000余万人,约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61%。

但是要实现今年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需要各级劳动部门、经贸委和工会组织等进一步努力,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确保实现预定的工作目标。

为此,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劳动部门、经贸委、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抓好配套工作,共同组织推动本地区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完成目标责任制,将工作计划逐月分解落实,按期调度推进。

各地的目标应当安排在1995年11月底前完成。

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分类指导,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在抓好地方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中央直属企业的指导,将中央直属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步骤纳入地方的工作规划,统一部署和安排,中央直属企业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划及地方政府的安排与地方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近几年,尤其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企业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实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现就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依据劳动合同,规范和清理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用人机制。

二、企业招用职工后,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并按原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企业使用其他单位的职工,或职工个人经原单位批准办理劳务输出,输入与输出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劳务协议,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调入或录用手续。

四、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五、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

六、企业对请长假超过一年的职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可随时招回企业工作,如本人拒绝回企业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

对请长假已超过一年,企业在没有岗位安排其上岗的条件下,职工符合下岗条件的,应安排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符合下岗条件的职工,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合同范本。

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劳动合
同管理,特制定本通知,明确以下劳动合同制度相关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

1. 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员工入职后30日
内完成合同签订手续。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
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内
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劳动合同变更。

1.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2. 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重新签订。

三、劳动合同解除。

1. 企业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员工长期患病无法从事原工作、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

2.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其他事项。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更新。

2.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劳动合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充分理解。

以上为《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请各部门严格执行,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五、关于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第87号令规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招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08•【文号】•【施行日期】199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现将《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落实。

1996年1月8日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

努力做好今年的劳动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对于巩固和发展“八五”期间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新要求,顺利完成“九五”时期的各项劳动工作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劳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总要求,把劳动工作的指导方针统一到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把劳动工作的政策措施统一到“九五”计划目标的实现上来,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奋发进取,讲求实效,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新的成绩。

1996年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继续以贯彻《劳动法》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加快各项劳动制度改革步伐,为实现“九五”计划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

1996年劳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研究落实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措施,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持就业局势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成绩。

一、继续把贯彻实施《劳动法》放在统领地位,加快劳动工作法制化进程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进一步落实各项基本劳动标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细分化,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主流趋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劳动部近日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在解决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些具体问题和困难。

一、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通知》强调了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在招用员工之前,依据用工需求、用工期限、用工性质等情况,制定合理的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并在用工前签订。

同时,企业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随着企业用工需求和市场变化,劳动合同也需要随之变更。

《通知》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实行“先协商、后仲裁、最后诉讼”的原则,既能解决劳动纠纷,也能保护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

三、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企业不得降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企业也应该将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及时向员工进行说明和宣传,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总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不仅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员工权益和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知》的发布,一方面是政府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监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