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及职务违法审讯谋略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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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实务】不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与不同的讯问技巧

【监察实务】不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与不同的讯问技巧

【监察实务】不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与不同的讯问技巧如何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是侦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讯问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侦破进度以及案件的质量“优劣”。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日趋复杂、作案手段日趋诡秘、证据调取难度也日益加大的社会形势对审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应当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灵活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1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技巧孙子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这一斗智斗勇的“战争”中,首先摸清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是非常必要的,审讯人员应对被讯问人的性格、兴趣、品行、能力、文化程度、社会经历、成长过程、气质类型、宗教信仰、家庭状况等情况,在审讯准备工作中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和研究。

同时根据案情分析和把握被讯问人的心理状态,针对不同类型的被讯问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方法:1.悔罪型嫌疑人此类犯罪嫌疑人又可分为压力犯罪悔罪型和价值衡量悔罪型。

压力犯罪悔罪型是指因为各种压力(比如经济压力)而一时糊涂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而事后对自己的行为有后悔心理的犯罪分子。

对这类讯问对象,应当给予其充分的尊重,对其犯罪时面临的压力表示理解和同情,从感情上接近他(她),同时向其宣传好我国的法律是将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的,引导他走上坦白和积极配合的道路。

价值衡量悔罪型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有较好的前途,犯罪时没有考虑清楚或存有侥幸心理,案发后经过内心的价值衡量,觉得犯罪不值得。

这类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是言语犹豫,心事过重,非常关心对自己的处理结果。

对这类讯问对象应该注意多宣传坦白从宽的实例,增加对其交代后将被从宽处理的心理诱导,比如多赞扬他过去取得的成绩,并使之明白有功劳并不能抵消犯罪,只有积极配合说清问题才有出路。

2.畏罪型嫌疑人担心和畏惧受到法律制裁是这类犯罪分子的典型心理状态,这类犯罪分子平时一般都有较好的信誉,案发后由于考虑到自己家人的处境、亲友和社会对自己的评价等因素,内心始终处于一种消极防御的状态。

国家监委:职务违纪违法审查调查谈话常用方法策略

国家监委:职务违纪违法审查调查谈话常用方法策略

国家监委:职务违纪违法审查调查谈话常用方法策略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8月谈话工作到底有没有具体的方法策略?肯定有。

方法策略服从和服务于谈话目的。

在长期的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面对形形色色的被谈话人,不仅要精准把握他们的特点和心理,还要严格遵守纪律、法律规定,注重综合施策,确保谈话的质量和效果。

一、政策攻心法政策攻心是审查调查谈话的基本策略方法。

它是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教育的方式引导和促使被谈话人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

核心是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唤醒被谈话人的初心,向被谈话人宣讲宽严相济的政策,分化瓦解涉案人员,加快办案进程。

由于被谈话人的社会经历、心理状态、性格特点、错罪轻重以及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各不相同,面对谈话的思想活动十分复杂,而且在谈话的不同阶段,会不断发展变化。

这就要求谈话人随时注意分析和掌握其思想动态,有的放矢进行政策教育,不能泛泛而谈。

宽严相济的政策包括宽、严两方面,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不是宽大无边,也不是严之无限。

要讲得全面,注意分寸,不言过其实,不脱离纪法规定;不能给被谈话人“许愿”“打保票”,不利用所谓政策搞变相诱供、骗供和逼供;要正确区分对抗审查调查和自我辩解的界限,对于被谈话人提出的有理有据的反证,事关错罪有无、错罪轻重的申辩,要耐心听取,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视为“对抗”,横加指责。

否则,不仅不利于教育和挽救人,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给出的政策,必须是明确无误的,可以落到实处的,否则就会失去公信力,这是得不偿失的,而且也与我们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

二、证据揭示法在审查调查阶段,我们应珍惜每一份证据,不是必要时不宜轻易使用,尤其关键的“炮弹”“底牌”更是如此。

必须选准最佳时机,一经抛出,务求必胜,发挥证据的最佳效应。

使用证据较为合适的时机,主要有以下五个:一是在是否交代犹豫不决时。

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后,被谈话人思想波动较大,对于是否交代、是否如实交代,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

讯问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语言策略

讯问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语言策略

讯问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语言策略在讯问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时,采用不同的语言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审讯过程中,警方和调查人员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言语技巧,以便获得准确的信息和证据。

本文将探讨在讯问中使用的不同语言策略,包括采用开放性问题、借助非语言信号、使用情感激励等。

首先,采用开放性问题是一种常见的讯问策略。

开放性问题是那些要求被讯问者提供详细回答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

这种类型的问题可以引导嫌疑人主动提供更多的信息,帮助调查人员了解事件的细节和背后的动机。

比如,对一名涉嫌贪污的官员,可以问:“请详细描述你处理公款的程序和方式。

”这样的问题鼓励被讯问者提供完整的说明,有助于调查人员建立起一份可靠的证据链。

其次,借助非语言信号也是一种重要的讯问策略。

非语言信号包括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眼神接触等。

调查人员通过观察嫌疑人的非语言信号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或发现矛盾之处。

举例来说,当调查人员提出关于涉案人员行为的问题时,嫌疑人可能会出现紧张的面部表情或回避眼神接触。

这些反应可能表明被讯问者对问题存在内心的抵触情绪,进一步引起调查人员的警觉并深入追问相关问题。

此外,使用情感激励也是一项有益的讯问策略。

通过在讯问中展现出对合作的欣赏和对真诚合作的道德认可,调查人员可以鼓励嫌疑人自愿合作并提供真实的信息。

以人为本的方法是其中一种广泛使用的方式。

比如,调查人员可以告诉嫌疑人,提供真实信息将有助于案件的侦破,保护社会的安全,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这种情感激励可以增加嫌疑人愿意合作的动力,从而为案件的调查提供更多有价值的线索。

此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针对不同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嫌疑人,还需要更加精细的语言策略。

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可能会寻求翻译人员的帮助,确保讯问过程中的准确理解和交流。

此外,了解嫌疑人所在文化的特点和偏好,使用适当的礼貌用语和尊重语言,也是十分重要的。

警方和调查人员需要意识到语言和文化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创造一个非威胁、非歧视的讯问环境。

讯问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语言策略

讯问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语言策略

汛问各类职务百已・重案侦查・一罪嫌疑人的不同语言策咯姜勇。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着高学历、高智商、高职级发展,其反侦查能力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蔽性不断增强,加上“传讯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的硬性规定,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突破难度越来越大。

这就要求讯问人员不断探索侦查谋略的最佳途径和有效方法,进而在创新运用中充分体现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谋略技巧和侦查水平。

本文以浅显易懂的语言,就如何巧妙地运用讯问策略突破职务犯罪案件作一粗浅探讨,希望能抛砖引玉。

一、声色俱厉。

敲山震虎某规划局副局长刘某因涉嫌严重渎职和受贿,先是被纪委实行了“双规”。

刘某老奸巨滑,性格沉稳,心思细密,逻辑思维能力特别强,属多思少言之辈。

面对办案人员的提问,他总是沉思良久再说话,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就干脆缄默不语,以此对抗调查,使调查陷入了僵局。

奉命前来协助纪委办案的该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杨局长,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和刘某此时的一L硅状态,决定首先在气势上压倒对方,实现案件的突破。

于是,杨局长第一次与刘某交锋时,气势凌厉,语气肯定,严肃地指出他有经济问题,必须如实交待,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见讯问人员如此气势,刘某的气焰顿时大减,有些慌乱,但还是强作镇定。

杨局长乘胜追击,开始政策攻心,严厉地向刘某指出不要妄存幻想,希望亲友帮他在外活动,从而打消了刘某的侥幸心理。

其间,杨局长还故意点了几个有疑点的工程名称,敲山震虎,刘某顿时慌了,感到自己的问题已被办案人员掌・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264500】握,顽固抵抗的心理防线土崩瓦解,很快交待了其利用手中的审批权、处罚权等权力多次受贿和严重渎职的犯罪事实,于是该案按照法律规定由纪委移送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立案处理。

审讯的威慑性源于审讯的对抗性,宜要塞迅间厶虽要始终空空把握重迅的圭昱拯,.盟嚣张氢焰薹坚决王丛扛圭:决不能允许出现审讯错位现象,变成人家对你执法行为的质询,反客为主在“审讯”你。

浅析职务犯罪的讯问技巧

浅析职务犯罪的讯问技巧

浅析职务犯罪的讯问技巧在讯问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第一个阶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抗阶段。

对抗阶段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拒绝供述的,表现在外就是:对侦查人员的问题不屑一顾、或者侃侃而谈、居功自傲。

更有甚者不发一言。

以沉默表示对抗。

这种表现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说明犯罪嫌疑人在内心深处更多的考虑的是自己的问题是怎么暴露的,暴露的是什么问题,暴露出的问题严重的程度如何。

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最常做出的举动就是向侦查人员索要证据来判断问题暴露的程度。

或者坚决否认犯罪事实,制造时间地点陷阱,故意编造错误的事实来试探侦查人员掌握的信息程度,抗议威胁或者反复强调一些小问题来拖延时间等。

这个阶段是最考验审讯人员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如何进入主题是非常关键的,但是侦查人员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通过判断嫌疑人的各方面特征来进行讯问。

简单一句话就是要做到知己知彼。

从而使讯问能够顺利过渡到第二阶段。

侦查讯问的第二个阶段就是相持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嫌疑人一方面熟悉了侦查人员的讯问模式,另一方面对自己和审讯人员都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

在这个阶段,嫌疑人的心理已经开始了动摇,但是考虑到利益的权衡和如实供述的后果后,嫌疑人会与侦查人员进行一系列的斗争,揭露与回避、批驳和狡辩充斥着整个讯问的过程,在这个阶段侦查人员特别容易受到情绪影响,而正确的做法是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感情用事,要客观分析自己所掌握的情报,同时也要随时观察和判断嫌疑人的临场状态,引导嫌疑人的思路进入审讯状态,使嫌疑人放弃对抗进入下一阶段。

侦查讯问的第三个阶段是动摇反复阶段,经过对抗和相持的激烈斗争,犯罪嫌疑人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侥幸心理和抵触情绪都会渐渐缓和,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会出现很多的变化,突出表现有态度由硬变软,极力表白,提出各种条件等,当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突然感到罪行已经无所隐瞒时,常常会出现恐慌,不知所措、手心冒汗、颤抖甚至不知所措等行为。

在身体上反映出神态发呆、食欲减退。

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谈话讯问的步骤与方法初探

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谈话讯问的步骤与方法初探

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谈话讯问的步骤与方法初探来稿邮箱:**************,采纳有奖。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文:吕俊峰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谈话讯问的步骤与方法初探(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谈话讯问的步骤与方法初探(中)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谈话讯问的步骤与方法初探(下)第四步:克服异论障碍,推进谈话讯问的进展那些认识到仅用简单否认无济于事的被调查人通常会改变伎俩、以求掌握谈话的主动权。

其对策通常是提出一个证明指控有误的理由。

虽然这个理由远不足以证明其无罪,但被调查人却以为它足以说服办案人员相信他无罪。

这种陈述称为异论。

当嫌疑人使用异论手段时,这说明办案人员之前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被调查人大脑中的思维模式已不同于简单否认否认犯罪行为之时了。

因此办案人员不应阻止,而是鼓励被调查人进出否认的理由,然后再努力驳倒其理由。

有时办案人员甚至可以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推进讯问的进展。

例如:被调查人提出“我绝不会贪污、挪用公款,因为我一向工作很廉洁。

”办案人员可以回答:“也许你说的很正确,而这也正是我们要查清此事的原因。

”既可以把被调查人的异论推置一旁,也给其造成一种印象,即他的话正中办案人员的下怀。

有罪嫌疑人通常无法理解办案人员此话含义,也不便宜探问,办案人员便可以继续对其讯问。

有时被调查人的辩解理由反而能被办案人员利用推进工作进展。

如笔者参与查办的某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崔某涉嫌受贿一案。

案情显示崔某在任职期间收受酒水供应商近千万元贿赂。

崔某畏罪、侥幸心理很罪,且有很强的反侦查经验,在讯问过程中时供时翻,常与办案人员讨价还价,既想供认部分犯罪事实讨好办案人员,又想在关键环节有所隐瞒打算在下个环节翻供。

讯问时,崔某承认收受酒水推销商董某等人所送贿赂,但不讲具体细节,尤其拒不讲出受贿款的去向。

所以讯问的当务之急是查清崔某受贿款的去向问题。

在外围调查时发现崔某在每次收钱后都在周末回老家,而其弟弟的银行账户均会出现大额的存款。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策略与技巧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策略与技巧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策略与技巧◎李永为一、讯问策略含义及讯问策略的提出讯问是法律规定为审查调查和侦查措施。

讯问策略是指监察审查调査人员和侦查讯问人员为了实现调查讯问的目的,根据监察调査对象、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托相关讯问技巧的内在原理及调查(侦查)讯问的实践经验而总结制定的,可以用于指导审查调查(侦查)讯问工作的各种讯问策略、手段和方法。

调(侦)讯实践中,讯问策略通常会为了满足攻守策略的运用而使相关的讯问手段具有一定的引导性、逼迫性及迷惑性的特点。

因此,对于讯问策略是否等同于非法讯问方法,诉讼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始终存在争议。

笔者个人认为,无论是从监察法和新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看,还是从调(侦)讯问活动的现实需求来看,我们并不能将讯问策略简单等同于非法讯问手段和方法。

(一)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监察法》第40条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笔者注意到,监察法和新刑诉法在有关监察委及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规则中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表述,即将“威胁、引诱、欺骗”均明确规定为非法收集证据方法。

但在新刑诉法第54条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却采用了概括式表征,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笔者注意到,在该条文中并未将第50条明确列举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设定为可以再次例举表述为排除依据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

可见,对于上述两个条文不同的立法表述很容易给执法办案者造成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证手段在实践中的认识和执行上的困惑,即认为这些取证手段在监察法40条和新刑讼法50条中是非法收集证据方法,而在第54条中究竟是不是属于非法收集证据方法,无从把握。

笔者认为立法中之所以会采用这样一种方式来处理,主要就在于:立法者一方面强调“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证据方法必须禁止,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注意到了天然带有一定“威胁、引诱、欺骗”特质的讯问策略并不完全等同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证据方法,且实际上我国执法办案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在都大量运用,对提高讯问活动乃至于整个调(侦)活动的实效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检察院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

检察院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

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检察机关的反贪审讯,是指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为查明贪污贿赂案件的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审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反贪审讯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着侦查工作的成败。

在当前职务犯罪不断增多,且更具复杂性的情况下,加强对反贪审讯工作的研究,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犯罪案件通过审讯来突破,无论该案是否具备先进的侦查科学技术和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如果离开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许多案件中的侦查工作就将变得软弱无力和成效甚微。

也就是说,成功侦破的案件必须有精彩的讯问和记录。

但是,我们知道,经济犯罪案件审讯并不是一件简单易行的工作,特别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属于智能性犯罪。

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在作案时利用职务便利,很少留下有力的证据。

所以对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讲,侦查人员要求其供认犯罪事实,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此类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很清楚地知道讲出实情的那些严重结果。

因此会出现因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而难以定案的情况,导致案件侦破工作无法进行,所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而完整的供述,就成为侦查人员通过审讯所必须完成的最重要任务。

而这一任务的完成,则需要以下条件:一是需要侦查人员充分并善于运用各种策略、方法和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做出供述,特别是非作案者本人不可能知晓的有关情节。

二是要求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互相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挥整体的作用。

三是通过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之间的合理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取长补短,增强审讯中侦查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周密性,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漏洞或者错误。

一、确定讯问人员的主次,讯问人员的搭配是配合成功与否的前提条件在通常情况下,参与审讯的人员由主审人员和副审人员组成。

主审人员是整个审讯过程中的主体和引导者。

主审人员必须根据案件的需要,尽可能地事先具体策划进行审讯的方案。

在审讯中,把握和控制审讯的全过程,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应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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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审讯谋略与技巧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熟悉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

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

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

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

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

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

在审讯中表现为:一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

二是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

这类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行为的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惩处,但又不愿面对现实,常以反复无常的方式逃避审讯人员的审讯。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审讯人员可以用“减压”的方式来淡化和消除畏罪心理对审讯工作的不利影响。

对于认为供认后将承担严厉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为其减轻压力,使其认识到只要自己坦白交代就有比自己的想象要好得多的出路,让其正视现实,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深刻认识到只有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

2、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丰富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甚至还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应变能力和反侦查意识都比较强,同时,利用掌握的职权,他们攀附了复杂的“上层关系”,建立了稳固的“保护势力”。

有的关系人甚至还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因此形成了犯罪嫌疑人对这类关系网的心理依托,过高的评价了自己的保护伞。

这是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产生的根源。

在审讯中表现为漫不经心,情绪比较稳定,把注意力放在其他事物上,不愿去想自己的犯罪问题。

认为自己关系多,路子广,只要自己坚决不供,就会有人为自己脱案。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审讯人员应加强心理攻势,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决心和信心,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也可以利用制造错觉的方法加重犯罪嫌疑人的猜疑心理使其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的证据,还可以直接出示证据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3、对抗心理对抗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和审讯人员一种不信任和敌视的心理。

此种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人际关系的缘故,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机关在帮别人整自己;二是因为审讯人员在审讯中不注意方式,人为的造成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

审讯中对抗心理一般表现为:情绪激动,行为暴躁缺乏理智。

时而公开对抗,出言不逊;时而矢口否认,极力狡辩;时而喊冤叫屈,发泄不满;时而反映冷淡,懒懒散散,使审讯工作陷入僵局。

因此,审讯人员面对僵局,态度要沉着冷静,不能感情用事。

先不与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不急于追讯案件情节和实质性内容,以缓解其对抗情绪。

待犯罪嫌疑人情绪稳定后再从其最感兴趣的话题入手,通过平和的审讯语言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和尊重,使其愿意同审讯人员进行对话,进而将其对抗心理逐步转化到供述交罪上。

4、悲观心理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未来丧失了信心的一种心理。

力求生存是人类的本能。

悲观心理的出现只是暂时现象,一旦审讯情况发生变化,悲观心理依然可以恢复到稳定平衡状态。

关键是审讯人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唤起犯罪人对人生的留恋和对新生活的向往,激发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

悲观心理实际上是畏罪心理的极端化,因此畏罪心理的应对策略也适用于悲观心理。

(三)制定审讯计划每次审讯前都应制定计划。

本次审讯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回答的各种情况估计,运用何材料加以佐证等都要计划周到。

计划周全,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如果审讯人员没有制定审讯计划,仓促上阵,随意发问,往往会使审讯工作陷入被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选择审讯突破口,审讯的突破口,是指在审讯时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环节。

如何选择审讯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的突破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而且能把案件做大。

审讯中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防线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

要结合案情,根据不同阶段已获取的情况和审讯要达到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可盲目随意,下面就结合自己在办案中的做法和体会谈谈如何选择突破口。

(一)从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选择突破口1、从侥幸心理选择突破口办案当中经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策划周密,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查明;有的则认为自己有“靠山”、有“背景”,会将自己活动出去等等。

这种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精神支柱。

他们把逃避打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种侥幸心理上,从而增加了审讯的难度。

因此对于进行传唤的调查对象如在 12 小时内拒不交待自己的问题,应果断采取拘留措施。

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恐惧状态,打破其侥幸心理,趁其惊魂未定之时,抓紧进行审讯,迫其交代罪行。

2、从畏罪心理选择突破口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为自己一旦招供,就会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权力、地位、工作、名誉、家庭、自由等等。

这是一种普遍的畏罪心理,这种畏罪心理后面隐含了一种“早日出去”“从轻处罚”的心理期待,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适时进行法律政策上的宣、传,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

(二)从关键犯罪情节着手选择突破口审讯的核心任务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而犯罪嫌疑人则千方百计地否认犯罪事实和情节。

有时甚至只交代结果,不讲细节,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故意交待虚假的情节来反过来试探审讯人员的底细,看其犯罪行为到底有没有被审讯人员所掌握。

因此,在选择突破口时,应当紧紧抓住已查明的关键犯罪事实和情节,从细节处着手进行突破。

1、选择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为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的心理反映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的影响,对此,审讯人员要准确判断,牵一发而动全身,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突破。

在审讯中,如果审讯人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事实和情节,比如犯罪的地点、赃款的去向,攻守同盟订立的情节和同案人及知情人的证言等等,就能以此作为查清全案的突破口。

2、选择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的一些特殊细节为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有时为了掩人耳目、逃避侦查,或者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实施了一些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特殊细节。

如果掌握了这些特殊细节,就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作出错误的判断,认为连这样的细节都掌握了,其他的事实就更容易查清了,从而交待犯罪事实。

(三)从矛盾中选择突破口,审讯的过程,就是发现矛盾,利用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

在审讯中,侦查人员要自觉运用矛盾论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贯穿审讯工作的全过程。

要善于发现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

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使嫌疑人为掩盖犯罪事实或减轻罪责而胡编乱造,以虚假的事实来蒙骗侦查人员。

但是既然是编造出来的事实,就一定会有破绽,侦查人员只要善于发现这些矛盾,利用这些矛盾,并在审讯时向嫌疑人发起攻势,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

在共同犯罪中,还要善于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发生激烈的冲突。

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是被同伙出卖,也最怕落在同伙的后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从重打击。

因此,发现、利用、制造和扩大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是打开审讯的突破口之一。

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多个突破口。

在办案中,往往一个突破口只是查清了某一事实、情节,但对案件的全面突破,则需要侦查人员多次进行突破口的选择或者同时选择多个突破口,这样才能彻底瓦解其抗审心理,深挖窝案串案。

三、审讯谋略与方法审讯谋略是指审讯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性格、情感、意志等心理状态变化的趋向性,对其心理活动进行干预,以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策略和技巧。

在审讯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谋略方法:(一)攻心法攻心法就是侦查审讯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通过攻其心,达到泄其气,消其势,乱其谋,夺其心的作用。

使犯罪嫌疑人不想、不能、不敢对抗审讯,从而取得“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常用的攻心法有:1、政治思想攻心。

这是最常用的解决犯罪嫌疑人认识问题、观念问题、情感问题的审讯谋略。

审讯人员利用正确的思想观念、政治立场和观点去揭露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观念、观点和立场,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认识的目的。

它主要通过强化审讯力量,适当加快审讯频率和宣讲国家形势来完成,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情攻心,是指以真挚的情感唤起犯罪嫌疑人仅存的良知,用真情打动犯罪嫌疑人,使其向有利于如实供述罪行方面转化;二是理攻心,是指运用道德和公理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促其如实供述;三是势攻心,是指在侦查审讯中,运用和形成有利的形势、局势和声势,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

2、政策法律攻心。

就是运用党的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震慑力,去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审讯人员通过宣讲党的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运用真实案、例和真人真事去启发教育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

攻心法由于在审讯中显著作用,它不仅避免了对案件事实进行每件事每个情节的追讯,能够省时省力、保证审讯质量,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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