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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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主要包括:米非司酮、雷弗诺尔液(利
凡诺)、催产素针(缩宫素)、金珠停片及其他终止妊
娠药品。

二、严格执行市委宣传部、市计生委等12部门共同出台
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宜计生发【2004】17号)不得因选择性别而使用
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

三、建立专项购进和使用记录,记录保存5年,药房工作
人员在按处方发药时,应建立药品使用登记簿,详细
记载处方医生姓名,以及孕妇姓名、家庭住址、身份
证号和药品名称、剂量、数量。

四、严禁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五、积极配合当地计生、卫生部门联合开展终止妊娠药品
流通领域的专项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违规经营、使
用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采购终止妊娠药物应到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开具合法票据,并按制度建立购进记录,到票、帐、物相符。

票据和记录应按有关制度妥善保管。

二、终止妊娠药品入库时应专人验收,验收时应按照药品的分类,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逐一检查,药品标签和包装没有制度标志的不得收货;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储藏条件等。

整件包装应有产品合格证。

三、做好终止妊娠药品入库验收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四、验收后的的药品,保管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并注明验收结论。

采购员凭保管员签字的入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以拒收并报科室。

五、终止妊娠药品应设专柜单独存放,实行专人专帐管理,确保帐货相符,数量、批号准确。

六、终止妊娠药品出库实行双人复核,做到数量、批号准确。

七、终止妊娠药品的报损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

八、储存终止妊娠药品的仓库要严格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其储存安全。

若发生被盗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求,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药品管理人员按计划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做好入库验收,建立专用购进和出库记录。

3、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药房统一管理,早孕终止妊娠使用的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开单的妇产科执业医师到药房领取,药房凭妇产科执业医师开的处方发药,并登记在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簿上。

4、妇产科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终止妊娠妇女的相关信息、药品使用的名称、数量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

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要将查验过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件或有医学指征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粘贴在病历上,以备查验。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产科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严格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外借、转让和违规使用。

7、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外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

并有两名医务人员署名。

4、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

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5、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6、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等医学证明和计生证明。

样本图:。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所使用的药品,简称“两非”药品。

这类行为严重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

“两非”药品则是可以造成和(或)辅助“两非”违法行为实施的人工终止妊娠类药品。

主要包括: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地诺前列酮阴道栓、地诺前列素针、卡前列甲酯阴道栓、天花粉蛋白针、左炔诺孕酮片(毓婷)、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为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保障妇女健康,严格规范用于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采购、保管、使用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药品采购对经营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经营企业加强资格审核,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

确保从主渠道采购,严防假、劣药品进入临床。

2.药品质量验收药品入库时,由双人进行质量验收至最小包装,质量符合要求后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库房应建立完整的验收记录和出入库记录。

3.药品保管按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对该类药品进行管理,即“三专”管理: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用账册。

确保票、账、物相符。

4.药品调拨为保证本类药品管理的规范,能即时反映药品库存和药品流向。

药品调拨只能由各部门直接向药库申请调拨,部门之间不能调拨。

5.药品养护按规定要求贮藏药品,每季度确保质量养护一次。

保证在库药品质量稳定。

如发现在库药品质量有问题,应立即向科室质量负责人和科主任汇报。

6.药品使用只有具有相应处方资格的医师方可开具这类药品。

医师开这类药品应单独开,不与其他药品合开。

本类药品的具体使用方法及资料由相应的临床科室提供并解释。

7.药品销售本类药品参照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精二处方”、专册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年龄、临床诊断、使用药物、处方量、处方医师签名等)。

登记记录必须保存3年以上。

8.处方管理本类药品的处方应专人审批,单独存放.处方保存两年。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终止妊娠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琼食药监市〔2007〕17号)等文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全院临床、医技科室3.定义: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

4.内容:4.1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使用。

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外的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4.2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4.3 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师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4.4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经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公司购进,认真做好药品入库验收,并逐项完整填写购进记录(见附件1)。

药品购进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4.5 科室备用终止妊娠药品需专人负责管理,专区存放,粘贴警示标识,每日进行数量清点,并做好交接班登记,要求账物相符。

4.6 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专区保存,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处方,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见附件2)。

专册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4.7 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处方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4.8 终止妊娠药品品种: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

4.9 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识:5.参考文件:5.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5.2《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终止妊娠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琼食药监市〔2007〕17号)5.3《科室、病区急救等备用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模板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售及监督等各个环节。

二、药品采购第三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选择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

第四条药品采购部门应向药品供应单位索取药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并核实药品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第五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确保药品质量。

三、药品储存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专用库房内,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鼠、防虫。

第七条药品储存时应按药品类别、规格、批号分开存放,实行色标管理。

第八条药品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药品使用第九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必须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进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并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操作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患者意愿,遵循自愿原则;(二)符合医疗需要,确保患者安全;(三)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避免滥用。

五、药品销售第十二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仅限于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核实购买单位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终止妊娠手术资格。

第十四条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向购买单位提供药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六、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一、各医疗单位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医技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才准予上岗。

二、各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出入仓库登记管理制度。

药库在购进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合法的医药供应商购进,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保证,以保障使用者有人身安全。

三、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专柜、专册)。

医院药库要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进行专人管理,并做好相应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人、领药人、发药时间、领药时间、药物名称、药物剂量、药物数量等。

监督药品的合法、合理使用,并给予临床医生必要的药品使用建议,确保安全使用,定期对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四、临床接诊医生对使用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的妇女,必须掌握使用指征,做好必要检查,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详尽说明使用前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让使用者清楚,所有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和监督下使用。

五、临床接诊医生对、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终止妊
娠药品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工作,每次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必须做好相关资料登记,包括患者姓名、使用人、使用证明人、使用情况、使用药量、使用时间及使用效果等。

六、临床接诊医生有义务对育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健康宣教,减少计划外妊娠的发生。

保护妇女身心健康。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模板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终止妊娠药物的安全、合理使用,保护患者健康,防止药物滥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终止妊娠药物的采购、储存、分发、使用及监督管理。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1. 医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医疗规范和监督执行。

2. 药学部门:负责药物的采购、储存、分发及药物信息咨询。

3. 护理部门:负责药物的给药指导和患者监护。

4. 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检查。

三、药物采购与储存1. 采购: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国家批准的终止妊娠药物。

2. 储存:药物应储存在专用的、上锁的药柜中,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药物分发与使用1. 分发:药物分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执行。

2. 使用:使用前应详细告知患者药物的作用、副作用及注意事项,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五、患者评估与适应症1. 评估:对患者进行详细的医疗评估,确保药物使用符合适应症。

2. 适应症:严格掌握药物使用的适应症,避免不适宜的患者使用。

六、药物副作用与风险管理1. 监测:使用过程中应密切监测患者的反应和药物副作用。

2. 风险管理:对于出现的副作用和风险应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七、药物使用记录与报告1. 记录:详细记录药物使用的时间、剂量、患者反应等信息。

2. 报告:对于严重的药物副作用或不良事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培训。

2. 对患者进行药物使用教育,提高患者对药物使用的认识。

九、监督管理1. 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医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订和更新由医务部门提出,经管理部门审议后实施。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实施任何医疗相关制度之前,应咨询专业法律顾问和医疗专家,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3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1.目的: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职责: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

4.内容____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4.1.1复方米非司酮片;____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____米非司酮胶囊;____米非司酮胶囊(Ⅱ);____米非司酮胶丸;____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4.1.7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栓、卡孕栓);4.1.8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4.1.9地诺前列素注射液;4.1.10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诺尔注射液);4.1.11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4.1.12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4.2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销单位资质应通过质管部门的首营审核,否则不得实施购进。

4.4终止妊娠药品收货、验收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并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收货和验收。

4.5终止妊娠药品在库应当集中存放,并列入重点养护品种,对有疑问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及时报质管部确认其质量属性。

4.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4.7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8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审批、报损、销毁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4.11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模版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模版一、概述本规定旨在对终止妊娠药品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合理销售。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

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人员,不得从事终止妊娠药品的相关活动。

二、药品生产和销售1. 药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药品销售单位必须合法经营,检验合格,并提供明确的产品说明书和使用方法给用户。

3. 药品销售单位应建立药品使用记录,记录购买人员的相关信息,以供追溯和监管。

三、药品使用1.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医生的诊断和处方,患者必须明确知晓药物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副作用等信息。

2. 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患者必须在医生的监护下进行,确保安全和有效。

3. 任何个人未经医生许可不得私自使用和传播终止妊娠药品。

四、监管和处罚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确保市场的整体质量和安全。

2. 对违反规定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应依法给予处罚,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对于个人违反规定使用和传播终止妊娠药品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宣传和教育1.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认知和使用风险意识。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供全面的咨询和指导。

六、经验总结和改进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改进不足之处,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2. 鼓励药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已经存在的终止妊娠药品经营单位,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继续经营。

八、结语本规定旨在保障终止妊娠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销售,有效遏制非法和不安全的终止妊娠药品流入市场。

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认知和使用风险意识,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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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获准
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

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

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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