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一、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2、基层纪委监督执纪方式方法单一滞后。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在基层纪委“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建议1、提高思想认识“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要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要提高,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学一做”活动结合起来,让每一位党员,每一位纪检干部切实增强自觉性、主动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对党忠诚、坚持干净做事。
2、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不断增强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意识,通过典型示范、专题廉政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等形式,深入开展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反腐倡廉自觉性。
3、创新监督执纪方式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
4、严格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不仅对严重失职渎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责任追究,还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依据《党章》、《国中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座谈会心得体会范文两篇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座谈会心得体会范文两篇【1】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座谈会心得体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在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对纪委履职理念的准确阐述。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指明了执纪的具体方式和路径,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执纪审理工作“看似尾巴、实则龙头”,在用党章党规党纪这把纪律的尺子衡量违纪行为时,既要不偏不倚,又要不遗不漏,更要突出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充分体现出纪律检查的政治性。
对此,各级纪委要自觉运用“四种形态”,从突出执纪要求、执纪特色、执纪效率、执纪效果等四个方面,不断创新完善执纪审理方法,改进监督执纪问责方式,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1 突出执纪要求,拓展执纪审理的视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和本质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抓早抓小的一贯执纪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认真审核把关案件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执纪审理视野,加强对纪律审查过程中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一方面,开展对被审查对象问题线索核查情况的倒查,防止初核定位不准。
注重加强对个案初核阶段线索核查处置情况的审核力度,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说明。
对未予核查或调查的重要违纪线索譬如串供堵口、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线索提出进一步查证的建议,引导初核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以往重点初核涉嫌受贿、贪污等经济类违纪违法线索,转到同等重视核查“六大纪律”类问题线索,尤其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
另一方面,开展对涉及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的倒查。
对被审查对象交代的涉及其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包括行贿、送礼金、共同受贿、违规办理相关事项、“一案双查”等问题线索,不能因为涉及党员干部众多或被审查对象查实的问题已足以给予“双开”处分等因素,而对此类关系到当地政治生态的问题置之不理。
【范文】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XX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
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2.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
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
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最新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020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
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2.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
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
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监督执纪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在党内进行监督和处理的一种方式。
现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包括四种形态,即监督、执纪谈话、诫勉谈话以及组织调查。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监督形态中的问题在监督形态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监督的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监督执纪工作过于追求稳定,对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这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有的腐败问题甚至屡禁不止。
其次,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的党内监督主要集中在组织调查和谈话这两个环节,缺乏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
这使得监督工作显得呆板化、创新性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
再次,监督的执行不力。
尽管有监督执纪机关的存在,但一些党员干部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存在问题。
有的处分决定执行不力,甚至被一些地方保护起来,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监督的公开度不足。
监督执纪工作缺乏公开透明,很多案件被封锁,不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发挥。
这也导致了一些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曝光和问责。
二、执纪谈话形态中的问题在执纪谈话形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执纪谈话效果不明显。
一些党员干部接受执纪谈话后,对自身的错误认识不够深刻,对党纪党规的约束意识不强,导致问题反复出现。
其次,执纪谈话缺乏规范性。
一些执纪谈话过于随意,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容易产生主观思想和个人偏向,影响执纪谈话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再次,执纪谈话过于形式化。
一些执纪谈话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对问题的深入调查和追究不够,导致一些党员干部重返岗位后仍然继续违纪违法行为。
最后,执纪谈话范围有限。
目前的执纪谈话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党员干部,对市县级党员干部的执纪谈话比较少见。
这导致监督执纪的覆盖面不全,一些基层干部的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三、诫勉谈话形态中的问题诫勉谈话作为一种轻度的纪律处分形态,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诫勉谈话内容不明确。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座谈会心得体会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座谈会心得体会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座谈会心得体会坚持纪在法前,标准更高了。
更加注重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通过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和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精神。
而要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必须坚持高标准,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使其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坚持纪严于法,要求更严了。
严是爱,松是害。
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就必须在严字上狠下功夫,从严整风肃纪,而且越往后越严,让党员干部在纪律防线面前止步,而不会越过法律红线。
二、思路举措加强宣传引导。
在准确把握三类重点对象三个时间节点的基础上,通过学习会、知识测试、专题辅导等方式,传达学习和宣传四种形态的内容及精神实质,要求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熟练掌握、大胆履职,扎实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促使各级党组织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并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
区纪委监察局创新干部教育思路,利用网络的便捷实用性,以工作QQ群、碧江廉政微信公众号和碧江手机报为载体,开启党员干部日常教育新模式,强化廉政教育和舆论引导。
截至目前,已利用QQ群、微信平台发送四种形态、《准则》《条例》等内容140余条,利用碧江手机报发布相关信息480余期,点击率及转发率累计超过10万人次。
坚持科学运用。
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性质、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做到对症下药,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把戒尺,把对党员干部的厚爱体现到严管之中。
比如,查处区卫生系统窝案时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谌遗茂,坝黄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谭绍文,川硐镇卫生院院长罗致3人移送司法机关;对严重违纪的1人给予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给予轻处分6人;诫勉谈话5人,既让干部群众看到了铁腕反腐的坚定决心,也感受到了组织上挽救干部的良苦用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4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2篇)

2024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在2024年,我有幸参与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和体会。
监督执纪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四种形态既是监督执纪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和作用,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能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2024年,我们着力推行以纪律教育为基础、违纪惩处为核心的“四种形态”工作。
通过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识形态教育,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党风廉政的自觉性。
同时,通过严肃追究不守纪律的党员干部的责任,实行严肃问责,营造风清气正的党风廉政建设环境。
这些做法有效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
其次,在运用四种形态时,要注重区分不同情况和不同性质,把握好尺度和力度。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虽然轻微,但却暴露了思想不端、作风不正的问题,如果不及时予以纠正,可能会引发更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这类情况,我们要坚决采取重教育、轻惩处的原则,既要给予教育批评,引导其改正错误,又不应过于苛求。
而对于其他情况,则必须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给予惩处。
在实践中,我们严格按照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应程序和要求,同时灵活运用,尽量实现错处必究、查处必严,既以严厉的方式警示一些潜在的违纪行为,又注重教育引导、使其重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再次,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
稳中求进是指在推进监督执纪工作的过程中,既要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又要防止“抓死抓翻”。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重对党员干部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全面分析,并抓住关键问题,切忌宽泛敷衍、简单纠错。
同时,在运用四种形态时,要抓住关键环节,着力在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只有稳中求进,才能更好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持续的、实质性的进步。
最后,四种形态的运用必须依法、公正、公平。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一、四种形态概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中国共产党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总结,是党的纪律检查的基本遵循。
这四种形态包括: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要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通过不同层级的纪律处分和组织措施,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使党员干部在感受到纪律约束的同时,也能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四种形态的划分,不仅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也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四种形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认识不到位。
部分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不深入,将其简单地等同于传统的纪律处分方式,没有真正理解其内涵和精髓。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愿用、不敢用、不会用”的现象。
执行不力。
有的地方和部门在执行“四种形态”时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未能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落实。
例如,在批评和自我批评时避重就轻,未能触及实质问题;在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时犹豫不决,影响了执纪效果。
监督不足。
党内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仍需加强。
一些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权力滥用、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同时,监督执纪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透明度不够,影响了监督效果。
制度不完善。
虽然“四种形态”为监督执纪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缺乏具体的制度支撑和操作细则。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差和误解,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三、改进措施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建议:加强教育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四种形态”教育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理解水平。
同时,注重培养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和自律能力,增强其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近期,笔者对我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调研,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有误区。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
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有偏差,有的人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要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
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抓早抓小、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
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
把握上偏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
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
2、严格执纪上存在欠缺。
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3、监督约束上留有死角。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
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
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4、主体责任上留有空白。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委和纪委的共同要求。
在对“四种形态”的执行上,党委还存在不积极、不主动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工作上推,部分党委一看到“四种形态”前面“监督执纪”四个字,就认为这是
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就批给纪委办,党委前台唱戏、纪委后台忙碌的情况还大量存在,很多具体的工作主要由纪委在做、在推动。
行动上软,在严格党内生活上,有的基层党委书记愿当老好人,舍不得批评,只提赞歌,搞你好我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成为摆设。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1、统一思想认识,落实“两个责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根本是要落实好党要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这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发挥。
在统一各级党委思想认识方面,要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把第一、二种形态作为党委的一项日常工作,全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
要推动纪委不断强化执纪审查思维,把第二、三、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具体工作中。
2、创新工作制度,增强实效性。
要按照“四种形态”新要求,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要强化纪律思维,一切冲着纪律去,让纪律和规矩成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尺子,在行动上坚决遵循党章党规、回归“原教旨”,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员干部行为,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
要改变执纪模式,在信访举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