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十大派别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的法学流派包括:
1. 法理学流派:强调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分析,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代表人物有欧根·歌提厄斯和约翰·奈尔斯·亚申。
2. 实证主义流派: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评估。
代表人物有波兹南斯基和卡尔·帕特森。
3. 法律社会学流派:强调法律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
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和欧文·费舍尔。
4. 制度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关注法律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代表人物有德尔则克和海因茨·韦尔德。
5. 公法学流派:关注国家权力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研究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卡尔·斯奈德和罗伯特·哈特。
6. 私法学流派:研究私权关系和私人事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私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桑德尔斯和约翰·埃斯基勒森。
这些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
学习法学的法律体系

学习法学的法律体系在学习法学的过程中,了解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整体结构。
它不仅仅是法律的框架,更是法律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体系,包括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伦理法系。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欧洲大陆国家传统上采取的法律体系,也被称为罗马法系。
其特点是法律以法典为基础,法律条文比较详尽、具体,判断案件时以法律文字为依据。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法规的形式和逻辑,以法官的审理为主要手段,注重判例的思想,也通常较为重视法学教育的纯理论研究。
在大陆法系下,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他们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后来扩展到英联邦国家和美国。
与大陆法系不同,普通法系主要依靠判例法,即根据先前的类似案例制定法律原则和规则。
普通法系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更多地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
因此,普通法系的法律发展相对较为灵活,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较快。
三、伦理法系伦理法系主要应用于伊斯兰国家和穆斯林社区。
伦理法系以伊斯兰教的法律规范为准绳,伊斯兰法(又称为沙利亚法)是该法律体系的核心。
伦理法系较为注重宗教教义、伦理道德和社会习俗对法律的影响。
在伦理法系下,宗教法律与国家法律有机结合,宗教领袖和法学家在法律解释和形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总结以上介绍了三种常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伦理法系。
每种法律体系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发展历史,对于学习法学的人来说,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原理和运作方式,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国际法律发展的趋势。
通过对比研究各种法律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律学习的基石。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熟悉和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比较和研究,可以获得全球视野和跨文化的法律素养,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广阔的视野。
总体而言,学习法学的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它也是非常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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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十大派别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有史以来中国法学最繁荣发达的时期。
近年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法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做了许多回顾和总结。
些回顾和总结总体说来是比较全面的,但对“法学家的派别问题”还缺少必要的讨论。
为了更全面地把握过去,面向未来,本文从气质和风格上对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有所褒扬,也有所批评,更有所企盼。
由于资料和水平等等的限制,本文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真诚希望被评论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一)红派v)g^ 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司法考试,法律咨询(@vm/Y^[A 北京的主要法学杂志,《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等,几乎成了红派法学家们的私人刊物,来稿必发。
他们都是特别能写作的人,加之有足够的阵地,因此,他们便成了“制造论文的机器”。
文章多而不滥,篇篇皆有创见。
一般以专业性的学术问题为主,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至少不率先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探讨。
故既能在学术上走红,又能获得政治上的宽容。
司法考试,法律咨询2~Wqj:b3x }1b [ 王利明的代表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等等。
赵秉志的代表作有《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等等。
陈兴良的代表作有《共同犯罪论》,《正当防卫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刑法哲学》,等等。
武树臣的代表作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等等。
黄进的代表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诸子百家中的“法家”三派是那三派?法家三派的区别在哪里?

诸子百家中的“法家”三派是那三派?法家三派的区别在哪里?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成熟在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法家学说也称作“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予以大力发展,成为一个大的学派。
春秋时期,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
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
战国时期,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也各有不同,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继承发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
而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竣罚,反对礼义说教,重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
他们是法家中激烈而彻底的一派,政绩显著。
历史上通常把秦晋法家视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是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小子之前已经专文介绍了李悝变法。
与李悝差不多时期的吴起,先在魏国进行兵制改革,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
这两位牛人可谓是法家的承前启后者,引发了战国时期各国实行变法的蝴蝶效应。
战国时期接下来的变法,比较显著的有商鞅在秦国的变法、申不害在韩国的变法、慎到在赵国的变法。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按照法家人物的侧重点不同,法家主要分为三派。
下面,小子分别介绍商鞅、申不害、慎到三位法家代表人物的变法,看看这法家三派有什么不同。
一、商鞅变法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卫国(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人,卫国国君的后裔,姬姓公孙氏,所以又称卫鞅、公孙鞅。
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封商地十五邑,因此又称商君、商鞅。
法学的11种可能

法学的11种可能法学在我们的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法学有很多分支,可以分为11种不同的分支。
首先,公法学。
公法学介绍并研究各个级别的官方关系,包括行政法、税法和政治法规等。
此外,还包括一些国际法的元素,如国际公约和条约等。
其次,刑法学。
刑法学旨在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即指导法律解释、实施和检测程序,以把犯罪及其构成要素,分类为不同的部分,并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民法学。
民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重点研究人之间因私往来所涉及的私法。
包括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私法,也涉及合同、侵权、产权及商法等话题。
第四,企业法学。
这是一门专业的学术学科,研究的是商业组织的法律关系。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公股公司、保险公司、基金会、证券法等。
第五,知识产权法学。
这是一个崭新的范畴,其目的是保护任何创造性的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市场和经济利益。
第六,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旨在研究国家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的官方法律关系。
第七,税法学。
这是一门研究各种税收制度以及税收收入和财务支出的复杂的学科。
第八,环境法学。
环境法学以环境领域的法律制度为中心,包括环境活动的合法性、赔偿等有关问题。
第九,消费者法学。
消费者法学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权利,强调消费者权利的尊重,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中的保护状况。
第十,劳动法学。
劳动法学是研究劳动方面法律制度的学科,旨在保护劳动者权利。
最后,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研究个人在社会中对社会法律义务的实现,以及社会中各种特殊的关系及其是如何在这些关系中运作的。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知道法学有11种分支,它们各具特色,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法学分类和体系

法学分类和体系
法学是一门关于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其分类和体系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研究法律的各个方面。
根据不同的维度和研究方法,可以将法学划分为不同的分类和体系。
一、法学的基本分类:
1. 公法:主要研究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法等。
2. 私法:主要研究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
二、法学的体系:
1.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则和原则,对法的逻辑结构和法律推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2. 法律史学:研究法律的历史演变过程,包括古代法制、国家法制、法律制度的变革等。
3. 比较法学:对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异同之处和相互影响。
4. 立法学:研究法律的制定过程、规则和方法,包括法律的形式、程序和效力等。
5. 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探讨法律的功能、作用和社会效果等。
以上仅列举了法学的一些基本分类和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问题的复杂化,法学的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扩展和分化。
同时,各个分类和体系之间也存在相互联系和交叉研究的情况。
中国法学十大派别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有史以来中国法学最繁荣发达的时期。近年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法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做了许多回顾和总结。些回顾和总结总体说来是比较全面的,但对“法学家的派别问题”还缺少必要的讨论。为了更全面地把握过去,面向未来,本文从气质和风格上对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有所褒扬,也有所批评,更有所企盼。由于资料和水平等等的限制,本文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真诚希望被评论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彩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多种色彩的法学家。
彩派法学家的代表人物有:南京师范大学的公丕祥,吉林大学的张文显,南京大学的范建,华东政法学院的曹建明,苏州大学的杨海坤,杭州大学的胡建淼,中共中央党校的石泰峰,等等。彩派法学家不仅学术成果丰富,而且学术组织能力十分突出,社会交往面十分宽广。他们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所有的学派皆能宽容,也为所有的学派所宽容。因此,他们总是五彩缤纷的。在他们身上,黑派可以看到黑,红派可以看到红,紫派可以看到紫,蓝派可以看到蓝,灰派可以看到灰,黄派可以看到黄,白派可以看到白,雾派可以看到雾,绿派可以看到绿。
蓝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南京大学的张中秋,苏州大学的周永坤,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梁治平,等等。
张中秋的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等等。梁治平的代表作有《新波斯人信札》,《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释》,等等。
(六)彩派
(七)黑派
黑派是指那些被认为是主张全盘西化,在法学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政治上犯过严重错误的法学家。近年来,他们很少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主要代表人物有群众出版社的于浩成,北京大学的袁红兵,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小平,等等。
于浩成曾担任群众出版社的主编,在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著述较多,现留居美国。代表作有《我国的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主义》,等等。袁红兵在一九九二年曾经主编《历史的潮流》一书,猛烈批左,轰动一时,后被调往贵州某地任教。
中国法学流派

中国法学流派浅论郑州大学付承为提到中国法学流派一词,目前学界尚无系统明确的论述,或者说,在大多数学者看来,中国不存在法学流派。
笔者以为,多数学者对“流派”一词的定义还是局限于目前的西方法学流派的定义,即有系统的自圆其说的理论,有许多学者的支持和完善,有大量的独立性标志,有自己明显的甚至于偏激的观点,有较长的时间跨度和较宽的空间跨度……笔者以为,这是一种形式上的界定。
所谓流派,应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法、理解法、宣扬法,促进法与社会的同步接轨(尽管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解放人们的思想,从而实现法律的最主要功能——提供稳定的、可预测的秩序,以便人们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预测未来,安排自己的人生。
这是笔者认为的实质意义上的可以被称之为流派的标准。
在确定了实质意义的标准之后,笔者将阐述中国法学四大流派——权利本位论流派、法条主义流派、法律文化主义流派、本土资源论流派,下面一一阐述各个流派的核心观点,以及笔者的个人意见。
权利本位论流派本流派着眼于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即强调中国法学的应然。
此流派以张文显先生为代表,他认为,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这个关系中,权利是本位性的,即是说权利是中国法学的核心、追求和着重点。
张文显先生提出此观点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特别强调义务、强调阶级斗争的国家来说,这样的提法无疑是需要的,但这种提法给他本人带来了很多麻烦,毫无疑问,他遭到了许多的批判,甚至他的导师都公开反对他。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行,中国学界接收了许多的西方思想,权利本位论的价值越来越得到学界的肯定,张文显先生也就成为了中国法理学的领军人物之一。
但是,这种观点的正确性笔者持怀疑态度,笔者更倾向于英国学者哈特的观点,即法律规则理论。
哈特认为,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即是义务性规则,它是根本性的规则,第二性规则是权力性规则,是附属性规则,因为权利的享有依赖于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未有义务,权利便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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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十大派别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有史以来中国法学最繁荣发达的时期。
近年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法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做了许多回顾和总结。
些回顾和总结总体说来是比较全面的,但对“法学家的派别问题”还缺少必要的讨论。
为了更全面地把握过去,面向未来,本文从气质和风格上对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有所褒扬,也有所批评,更有所企盼。
由于资料和水平等等的限制,本文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真诚希望被评论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一)红派v)g^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司法考试,法律咨询(@vm/Y^[A 北京的主要法学杂志,《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等,几乎成了红派法学家们的私人刊物,来稿必发。
他们都是特别能写作的人,加之有足够的阵地,因此,他们便成了“制造论文的机器”。
文章多而不滥,篇篇皆有创见。
一般以专业性的学术问题为主,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至少不率先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探讨。
故既能在学术上走红,又能获得政治上的宽容。
司法考试,法律咨询2~Wqj:b3x }1b [王利明的代表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等等。
赵秉志的代表作有《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等等。
陈兴良的代表作有《共同犯罪论》,《正当防卫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刑法哲学》,等等。
武树臣的代表作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等等。
黄进的代表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在他们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黄金般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要主张。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学》杂志社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等。
黄派法学家的主张不仅在学术界很有影响,而且在政治上也很有影响。
他们的理论和主张往往比改革进程快一步,且往往是在重大原则性问题上比改革快一步,故在政治上既受重视,又不是很走红,总是给人一种沉重感。
他们的文章并非都能公开发表,越是沉重的文章越是不能公开发表,不过也不是不能流行。
他们往往通过“报告”、“讲座”、“会议交流”等形式发布自己的理论主张。
江平曾经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八十年代末离职后继续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至今。
最有影响的一篇报告是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在中央党校的报告,题目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受到高度欢迎和重视,并通过录音、录相等形式广泛传播,中央党校的内部刊物《中央党校报告选》一九九七年第一期也全文发表了这个报告。
该报告的理论基调虽然没有完全被《十五大报告》吸纳,但许多观点已经受到政界、法学界以及经济学界的高度重视,其基本内容无疑会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性理论,其基本精神估计在三五年之后就会成为中国高层领导的理论基调。
江平的基本主张就是不以所有制性质来划分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与现行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理论有相当的差距。
郭道晖早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学习自然科学,工作后改行学法律,曾长期担任《中国法学》总编。
改革开放以来,他“不断有新观点问世”①,最有代表性的理论主张是“以法治代替法制”。
对此,他是得着机会就讲,不厌其烦,不怕风险,诲人不倦,诲国不倦。
不仅自己讲,还组织同仁在《中国法学》上一起讲。
终于,在郭道晖和其他一些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被中共《十五大报告》所吸收。
(三)紫派所谓紫派法学家,是指那些比红派法学家更多一层红色的法学家。
紫派法学家的特点是,参与改革但不首倡改革,对已有的改革措施和改革理论常从较正统的角度进行解释、论证和宣传。
在他们身上往往环绕着一层紫色光环。
他们在政治上颇受重视,经常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他们在学术上也很有地位,大多有博导、会长、理事长等等的学术职务,全国性的教材也常常由他们主持编写。
紫派法学家的另一个特点是,他们对于别人(尤其是青年人)的探索常持批评态度,而他们的批评往往又是以政治批评为主,以学术批评为辅。
一九九六年的所谓“晓南风波”正是这一特点的重要表现。
②最有代表性的紫派法学家是张光博。
张光博是大连海事大学经济法律学院教授,主攻宪法学和法理学。
八十年代初曾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以及司法部统编教材《宪法学》的重要撰稿人之一。
八十年代后期主编过颇有积极影响的《简明法学大词典》。
九十年代以来发表的主要论文有:《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发表于《中国法学》一九九五年第四期;《法学研究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发表于《当代思潮》一九九六年第一期;《制度、体制和法》,发表于《当代法学》一九九六年第二期;《评“权利本位论”》,发表于《当代思潮》一九九七年第一期;《关于法学中“29个多”问题的理论是非》,发表于《当代法学》一九九七年第四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将法学研究推向新的高峰》,发表于《当代法学》一九九八年第二期。
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是:政治批评和学术批评兼而有之,但政治批评多于学术批评;学术上常常发现对方的自相矛盾,政治上往往能得出对方“违反马克思主义”等等结论。
在《制度、体制和法》一文中甚至认为法学界存在着“各种‘西化’阴谋”。
有学者在评论《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时,很形象地说:“猛一见这个标题,以为是《中国法学》发表社论”。
张光博教授之所以敢于在法学界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严厉的政治批评,是因为他的身后有一个比较强大的紫色的法学家流派作他的坚强后盾。
紫派法学家虽然观点较左,但能一以贯之,并能自圆其说。
这是他们值得钦佩的长处。
他们那种一以贯之的精神,雾派法学家和白派法学家是绝对没有的。
无论是政治批评还是学术批评,紫派都具有紫外线一般的严厉,这就是紫派之所以要被认为是紫派的道理。
_"Ws nI(四)灰派(经院派)所谓灰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埋头于学术研究,不太关心现实生活,较少进行现实批判,不提具体改革建议的法学家。
他们在法学界很出名,但在法学界之外的知名度明显不如黄派和彩派,甚至也不如蓝派和绿派。
灰派法学家学术功底深厚,著述甚丰。
他们虽然回避现实政治问题,但他们的学术成果往往成为红派人物和黄派人物的学术依据。
北京大学的龚祥瑞早在八十年代初出版的《比较宪法和行政法》一书中,就认真地论述过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但由于他没有联系中国的实际进行现实批判,所以就没有产生多大影响。
灰派与黄派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此。
灰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北京大学的龚祥瑞,张国华,沈宗灵,赵震江,姜明安,等等。
龚祥瑞的代表作有《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文官制度》,《英国行政机构和文官制度》,等等。
张国华的代表作有《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等等。
沈宗灵的代表作有《比较法总论》,《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美国政治制度》,《现代西方法理学》,等等。
赵震江的代表作有《法律与社会》,《分权制度与分权理论》,《中国法制四十年》,《科技法学》,等等。
姜明安的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等等。
p(五)蓝派所谓蓝派法学家是指那些竭力主张充分开放、充分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和西方法学的法学家。
走向蓝天和大海是蓝派的基本特点。
蓝派法学家学贯中西,博古通今,思想活跃,思路开阔。
他们倾心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揭示和批判。
他们大多出生于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与红派法学家是同龄人。
与红派不同的是,他们一般不考虑在学术界的社会地位问题,不重视博士、博导等头衔。
与红派相同的是,他们一般也不进行太多的现实批判。
蓝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南京大学的张中秋,苏州大学的周永坤,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梁治平,等等。
张中秋的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等等。
梁治平的代表作有《新波斯人信札》,《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释》,等等。
(六)彩派彩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多种色彩的法学家。
彩派法学家的代表人物有:南京师范大学的公丕祥,吉林大学的张文显,南京大学的范建,华东政法学院的曹建明,苏州大学的杨海坤,杭州大学的胡建淼,中共中央党校的石泰峰,等等。
彩派法学家不仅学术成果丰富,而且学术组织能力十分突出,社会交往面十分宽广。
他们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所有的学派皆能宽容,也为所有的学派所宽容。
因此,他们总是五彩缤纷的。
在他们身上,黑派可以看到黑,红派可以看到红,紫派可以看到紫,蓝派可以看到蓝,灰派可以看到灰,黄派可以看到黄,白派可以看到白,雾派可以看到雾,绿派可以看到绿。
彩派与红派大体上也是同龄人,学术地位略次于红派,政治地位却强于红派,大多兼任高等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不是校长,就是院长,至少也是个副院长什么的。
公丕祥的代表作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犯罪社会学》,《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等等。
张文显的代表作有《当代西方法哲学》,《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法律社会学》,等等。
胡建淼的代表作有《行政法学原理》,《人事行政法概论》,《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等等。
(七)黑派黑派是指那些被认为是主张全盘西化,在法学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政治上犯过严重错误的法学家。
近年来,他们很少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
主要代表人物有群众出版社的于浩成,北京大学的袁红兵,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小平,等等。
于浩成曾担任群众出版社的主编,在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著述较多,现留居美国。
代表作有《我国的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主义》,等等。
袁红兵在一九九二年曾经主编《历史的潮流》一书,猛烈批左,轰动一时,后被调往贵州某地任教。
(八)白派法学界的白派人物的主要特点有二:其一是头脑一片空白,在他们的著作和文章中,以及在他们的课堂上,没有任何属于他们自己的观点和理论,更没有改革或不改革的意见和主张;其二是以赚钱为主要目的,白花花的银子不赚白不赚,赚了不白赚,学术、学位、职称等等,无非是赚钱的手段而已。
司但平心而论,白派法学家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还是有一定贡献的。
(九)雾派(变色派)所谓变色派,就是无一定色彩,随着气候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学家流派。
该派就象水蒸汽一样,一会儿灰色,一会儿白色,一会儿黑色,一会儿蓝色,一会儿发红光,一会儿五彩缤纷,什么时髦他们就变成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