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市政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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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0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第四章使用与保护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桥梁第三节城市排水设施第四节城市照明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人民防空、园林绿化和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浦建委建管[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10〕13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切实减少施工活动对城市交通、市容市貌和市民生活造成的影响,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并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要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雨、污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企业实施、行政部门监管、社会媒体监督”原则,做到“集中、快速、文明、环保”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以人为本、方便百姓、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属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并按规定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到位,以及做好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

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爱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市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相协调,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参与市政工程施工图的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管道,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暂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和市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雨污分流或者雨污截流。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和管护单位的管理职责,做到建设与管理的无缝衔接,及时发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能,根据《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直管区实际,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会同审计局、应急局、发展和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和城管局、统筹城乡局、交警七分局等部门制订本办法。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13条,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涵盖的项目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对移交流程、移交质量保证、管护费用、移交监管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三部分对过渡期管护、移交争议解决及办法解释权、有效期进行了明确:一、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涵盖范围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直管区政府投资(含成都天投集团投资)、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由社会投资商代建以及由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的市政工程。

二、对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结合实际情况,在参照成都市既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对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理边界进行详细划分。

三、对移交流程及移交责任进行了明确:“市政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移交申请表,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管护单位对市政工程进行移交检查,并同步签署移交书。

”与此同时,“移交检查中涉及需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管护单位整改通知后立即安排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若涉及完善相关资料的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与其他整改工作同步完成。

2024施工现场和市政设施整治方案

2024施工现场和市政设施整治方案

2024施工现场和市政设施整治方案
2024年,城市施工现场和市政设施整治方案实施。

首先,我们着手解决城市道路和桥梁的问题。

对于拥堵严重的道路,我们将实行分时段交通管制,推广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辆。

同时,对于老化严重的桥梁,我们将采取加固和维修措施,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同时,我们将加大对城市公交系统的改造和升级力度。

通过增加公交车辆数量、改善线路规划,提高公交运营效率,让更多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对私家车的依赖。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城市地铁系统和轨道交通的投入,提高城市交通的整体运行效率。

在市政设施方面,我们将加强对城市清洁和环卫设施的管理。

通过增加环卫工人数量,加强环卫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提升城市的整体环境质量。

同时,我们还将推动城市绿化工作,增加绿地面积,打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

在城市建设方面,我们将加大对老旧小区和农村地区的改造力度。

通过修缮老旧小区和改造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和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我们还将鼓励和支持城市绿色建筑和智能化建设,推动城市建设向更加可持续和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城市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加大对文化设施的投入和支持,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

同时,我们还将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城市服务体系,满足市民多样化的需求。

2024年,我们将全力以赴,推动城市施工现场和市政设施的整治工作,为创建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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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济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日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流程,根据《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任城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业务。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期建设且各分期具有独立功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与专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镇政办发[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258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接管行为,明确投资(建设)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效益,全面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京口、润州、丹徒新城、镇江新区、“三山”景区建成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融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意见。

投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必须移交专业单位管理,实行“投资、管理、运行”相分离。

本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排水(含雨水、污水);园林绿化;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环卫;公益性广场;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山地公园;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与以上设施相配套的附属设施。

二、市政基础设施管养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

除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管养的市政基础设施外,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三山”景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管养工作。

三、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城建办)负责本实施意见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验收和接管移交;核定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的筹资标准。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环卫设施的接管;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国道、省道的慢车道、人行道及其路牙的接管;协助京口、润州区政府和“三山”景区管委会做好环卫保洁接管工作;对丹徒区、镇江新区、“三山”景区范围的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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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新区市政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曹妃甸新区规划建设局2011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养护和维修 (1)第三章新区道路管理 (2)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 (4)第五章地下管线管理 (5)第六章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6)第七章照明设施管理 (8)第八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曹妃甸新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市政设施功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曹妃甸新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我局作为新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区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行业指导、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道路护栏、路名牌及其附属设施;(二)桥涵设施:桥梁、涵洞、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三)地下管线: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四)排水、防洪设施:排水管网、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及其附属设施;(五)照明等设施:道路、广场、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二章养护和维修第五条市政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期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六条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事故应及时上报我局,并积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由特许经营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特许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我局监督管理,每月向我局上报上月经营报告及安全生产情况。

每年12月份向我局提交当年特许经营执行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建设情况、经营计划、财务报告、企业现状等。

第八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必须建立市政设施管理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并将相关制度上报我局备案。

第九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表明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新区道路管理第十条新区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二)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三)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五)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液体物质等;(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七)擅自设置广告设施;(八)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九)其他侵占、损害、污染新区道路的行为。

第十一条需要依附于新区道路设置设施的,例如治安岗亭、公交场站、环卫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因管线建设、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新区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我局申请办理挖掘道路许可。

第十三条办理挖掘道路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挖掘道路许可证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二)挖掘范围图纸和相关说明材料;(三)道路修复方案。

第十四条经批准挖掘新区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下管线穿越新区道路的,应当顶进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分段开挖;(二)纵向挖掘新区道路必须分段进行,每段控制在三百米以内;(三)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四)施工现场应围栏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五)施工用料在批准的范围内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畅通;(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我局协调解决;(七)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清理临时设施、弃土和废料,自行或委托道路养护维修单位修复道路,道路修复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技术标准,经我局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五条设在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附属设施的缺损,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救或者修复。

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桥梁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对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特大型大桥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其他大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安全检测结果必须上报我局备案。

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技术等级。

第十七条车辆、船舶通过桥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设有限载、限宽、限高标志的,应当按照标志规定行使;(二)超过限行规定的机动车需要通过桥涵时,必须向我局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指定时间、方式通过;(三)船舶应当谨慎行使,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桥涵设施的,船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我局报告,并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桥涵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二)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三)擅自设置广告等设施;(四)破坏、增设、移动桥涵的附属设施;(五)其他侵占、损害、盗窃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地下管线管理第十九条新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动态监测,并将测量成果及时上报我局。

第二十条我局负责监督管线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相关单位必须给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我局报告,补办挖掘道路手续。

第二十二条管线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我局批准。

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二十三条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四)擅自连接地下管线;(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曹妃甸新区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制造、建筑、餐饮、娱乐、医疗等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新区排水设施的,必须向我局申请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因施工或其他原因需向新区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必须向我局申请办理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办理排水许可证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雨、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新区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已在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建立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污水排放单位已修建预沉淀设施,且排水经预沉淀设施处理后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管径的图纸和相关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许可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工业项目应该提供已在排水口安装能够对水量、水质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局提出续期申请。

第三十条在汛期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污水排放单位必须服从我局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建的排水设施(包括其与新区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十二条在新区排水设施及其安全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压、填埋排水防洪设施;(二)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三)在排水、防洪断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四)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掩埋;(五)擅自接管,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水;(六)擅自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超标污水;(七)其他损害、侵占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新区照明设施及其周围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二)擅自在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线、接用电源;(三)盗窃和损害照明设施;(四)其他损害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因建设施工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拆除、迁移、改建费用。

第三十五条因车辆肇事等原因损坏照明设施的,责任者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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