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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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森林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基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森林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基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森林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执法质量是执法工作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森林公安机关的形象及公信力。

作为一名基层森林公安民警,发现民警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诸多瑕疵和不规范问题,影响了办案质量。

现结合执法实践,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一)接处警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或者不会摄录无论是盗伐滥伐,还是擅自开垦林地,抑或森林防火案件等,不同的警情,都有其特殊性、个别性,这些都应该在处警录像中予以体现,而不少同性质的林政案件,如,盗伐案件,从其摄录的现场录像情况看却很雷同,没有体现个别性的特征,看不到对处警全过程的录制。

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要求,处警录像应具备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何因、何过程。

通俗地说,你摄录的这段录像,要说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了什么事,是什么人所为,什么原因,什么过程和结果怎样。

而不少处警录像缺东少西,有的只是对现场简单地录制,根本起不到客观、公正、原始、真实记录和固定执法者与被处罚人的言行活动、现场及现场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就更无法起到证据证明作用了。

因此,办案人员必须用心掌握处警录音录像所需的方法和技巧,用心思考和实践如何客观、完整地将上述七何要素反映到具体案件处警录像中,学习和熟练掌握执法记录仪等摄录工具的使用方法。

同时,在体现七何要素前提下,还要注意摄录光线、角度、内容、人身安全等因素。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重案件查破,轻证据收集,使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一个案件只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办案人员存有案件查破了,其他都不重要的思想,致使不少林政案件的事实,只有个大概轮廓,许多与案件有关的情节、事实都没有弄清或者没有核实,即对行为人做出了处罚。

例如,有一起因筑路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该案办案部门,仅凭行为人高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即对其作出4000元林政罚款处罚,而该行为人笔录中已反映,其是为某筑路队铺路,同时还辩称自己是个体工商户等,对上述情况,办案人员都未加以核实。

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探究

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探究

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探究摘要:林业行政执法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足、执法难度大、执法效果不明显等。

本文通过分析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策略探究,可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策略林业行政执法是维护森林资源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足、执法难度大、执法效果不明显等。

因此,本文旨在分析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策略探究,以期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一、林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执法力度模糊林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执法力度模糊。

在一些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缺乏明确的指导和标准,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明确和一致。

这可能导致执法行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使得执法结果可能存在不公正或不一致的情况。

此外,执法力度模糊还可能导致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判断存在差异,难以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规范。

(二)缺少强制执法权力林业执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缺少强制执法权力。

某些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面临着无法强制执行执法措施的限制,这可能削弱了执法的效力和威慑力。

例如,如果执法人员缺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那么违法行为可能会继续存在,对林业资源的保护造成严重威胁。

(三)缺少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林业执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缺少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缺乏权力监督可能导致执法人员的滥用职权、不当行为或不作为等问题,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影响了社会对执法机构的信任。

(四)林业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不足林业执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不足。

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等方面。

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效果,而缺乏良好的职业素养则可能导致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或不作为[1]。

二、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一)健全林业行政执法制度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的探讨及改进建议当前,森林公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森林公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大力加强“三基建设”等措施的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高度重视,为森林公安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也使森林公安成为生态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并且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领导和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森林公安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新的跨越,实现森林公安全面建设的标准化、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下面,就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一是警力严重不足。

就我县而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28人,负担着全县430万亩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人均保护面积十几万亩,而且28人中除满足局设机构必需的人员安置外,每个派出所只能有3人。

森林公安民警因森林管辖面积大,生活办案条件落后,案件发生多而侦破难等工作压力影响,警力严重不足。

二是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差异较大。

就我县而言,目前民警的来源渠道一个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再一个就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虽然警力在数量上比以往增加了,但是从人员业务素质上看,有少部分民警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欠缺,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军转干部初次踏进公安的大门,新的岗位必然需要给他们时间去适应,加之培训转警受名额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在专业上需要他们自己去摸索和在实践中去学习,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年龄差异较大,断层现象严重,有少数民警年龄已达50岁以上,虽然他们工作任劳任怨,但因精力、体力有限,有时工作效率不是很高。

三是管理欠规。

森林公安在队伍管理上虽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不完善、表面化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在某些细节上出现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摘要】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面临着诸多问题,包括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手段不够先进以及执法标准不统一等。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加大执法力量投入、提高执法人员培训水平、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以及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等应对措施。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升林业行政执法的效能和水平,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未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林业行政执法将面临更多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和要求。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新形势,问题,应对措施,执法力量,执法人员素质,执法手段,执法标准,执法力量投入,培训水平,现代科技手段,统一执法标准,总结分析,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林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产业之一,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手段不够先进、执法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的效果和水平,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为了更好地推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只有通过这些应对措施的落实,才能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在当前,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投入和重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已成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1.2 研究意义林业行政执法是保障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而在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对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探讨相应的应对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具体来说,研究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效能,保障国家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能够为政府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推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向现代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

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简析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关键词: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警力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内容提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遇到的警力不足、与林业行政部门和公、检、法之间存在的不协调之处,并对此提出几个建议来改善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国家森林资源。

在林业实施六大重点工程,推进历史性转变,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森林公安队伍既是建设者,更是建设成果的守护者,肩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新时期,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坚持从严治警,做到执法为民,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的奋斗目标。

与形势发展和中央领导的要求相比,森林公安队伍还存在着警力不足、与林业行政部门、公安部门配合不够默契等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森林公安机关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更好地为林业可持续发展建设事业服务。

一、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森林公安肩负着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使命,多年来,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在目前,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显现出许多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有效地挥其保卫国家森林资源的职能。

这些问题主要是:1、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警力不足,无法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作用。

目前,各地森林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的问题,已经妨碍了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由于案件多发性,警力的不足,森林公安民警往往同时处理多起案件,自然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有时甚至于超过了法定的时效,致使案件无法进行追究;同时,由于森林公安机关警力的不足,无法在一定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相互讨论、研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质量。

新时期林政执法的现状与对策思考

新时期林政执法的现状与对策思考

新时期林政执法的现状与对策思考作者:陈庆权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7期林政执法作为保护林区资源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对其在林区发展新时期的工作研究至关重要。

从当前的林政执法水平来看,其虽然落实到林区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但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使得林政执法工作很难在林区资源保护当中发挥出效果,进而导致了林区木材资源出现了被盗砍盗伐的情况,这不仅造成了国家的经济损失,更破坏了林区的生态环境。

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再次出现,加大对新时期林政执法工作的研究和分析刻不容缓。

一、新时期林政执法现状1.林政执法建设机制不完善分工协作机制运行不顺畅,责任不清,整体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因为分工不明确,案件承接及审核办理混淆在一起,使得管理养护责任不清,执法效率不高;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个别案件处罚标准不统一,执法不规范,办案透明度不高。

而林政执法部门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森林检查、资源管理、行政执法相互交织,以及林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够,致使执法力度不突出,部分林政处罚,特别是林地案件的处罚,执行不彻底,不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林政执法效力普遍偏低由于执法不到位或执法力度不够,森林资源流失现象严重。

一些地方的森林资源被乱砍乱伐,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还有的地方林地被无序开采,变成了非农业用地,使林地面积日益萎缩;有的为了一己私利,大肆猎杀野生动物,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及还有人不顾护林防火的明令要求,随意在林中用火并造成火灾,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严重损失。

3.部分执法人员办案能力低执法人员学历较低,大多数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培训,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懂法甚至是执法违法的现象。

部分执法人员凭个人意志行事,随意执法、滥施处罚的现象屡见不鲜。

从道德素质看,个别基层单位行政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低,在执法中表现出霸气和匪气,以致违法执法和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浅谈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及对策

浅谈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及对策

浅谈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及对策随着国家林业资源日益减少,对林业行政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当前林业执法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如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执行力度不足、执法制度不规范等。

因此,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建议1.加强整体规划。

应根据国务院的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全面林业执法改革规划,将林业执法纳入全社会的综合执法架构中,实现执法体制和执法机构的优化和整合协调。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行力,完善执法机构的分层管理制度,注重培养专业化、权威性和高效性的执法队伍。

3.加强执法手段创新。

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动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智能化和科技化,设置监控系统、采用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辅助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4.加强执法制度完善。

不断完善林业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规范,强化执法的公平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以公开、透明、公正为原则,建立完善的执法程序和监督机制,让人民群众更加感受到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加强执法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让公众加强对林业执法的认知和理解,让他们知道林业执法的目的和重要性。

同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让执法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转变执法观念和态度。

二、对策1.加强政策引导。

推进林业执法制度改革需要政策的指导和支持,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执法规则和标准,确保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并要重视执法机关之间和内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防止出现重复劳动、矛盾和冲突。

2.加大林业执法人力投入。

执法队伍是林业执法改革中的中心环节,必须加强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对执法队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此外,要积极开展人才引进工作,为林业执法工作储备高素质的人才。

3.优化执法手段。

森林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探讨

森林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探讨

设 的专业执 法警 察 队伍 ,担负着保 护一 保护 国家森林 资源的重要 职责 ,但 对于
(二 )处 罚 措 施 不 力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片绿色 、稳定一方平 安的光荣使 命 ,有着 这些 破坏森林 资源的违法犯 罪案件 却无 缺 陷
“森林 卫 士 ”的光 荣 称 号 。近 年 来 ,随着 国 权 处 理 ,这 就 产 生 了职 责 与 权 力 的 不 统
授 权 执 法
不是独立 的办案单位 ,不能 独立行使 职 定 ”和 《公 安 机关执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1.权 责 不 对 称 ,法 律 规 定 与 执 法 实 权和承担相应 的法律 责任 ,必 须依赖 主 治安管理处罚 法 )有 关问题 的解 释 (一 )》
践相背 离。森林公安 作为一个 专业性警 管 部 门授 权 或者 以 主管 部 门 的 名义 执 第 十项 规定 ,“根据有 关法 律 ,铁路 、交
央政法编转制 、公安经 费保障等 有利政 行政执法 主体资格 ,须 以林 业主管 部门 146号 )第 三条规 定 :对 于依法立 为林业
策 ,执 法 体 制 进 一 步 理 顺 ,执 法 力 量 明 显 的名 义作 出处罚决定 。根据 《森林 法》第 行 政 案 件 的 ,森 林 公 安 机 关 不 得 采 取 查
警务创 新
张晓彬 徐 辉
森 林 公 安 机 关 是 国 家 公 安 机 关 派 驻 木材 案件 ,这些 案件都 不是我 国 《森林 义 作 出 ,在 查 处 治 安 管 理 违 法 行 为 时 以
林 区的一支保 护森林 资源 、保 障生态建 法》规定的授 权。森林公安机关既然肩负 地方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
条 等 4项 行政 处罚 权及 根 据 2001年 国 在处理 案件时 可能出现 2种证件 3种身 能单独作 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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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森林公安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森林公安机构被设置为行政机关、民警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公安保障经费落实,执法力量得以加强,长期困绕森林公安发展的瓶颈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极大地提高了民警工作积极性。

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执法无完全主体资格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无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不能完全以自已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从而导致森林公安机关无法依法拥有与职责相统一的执法职权;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作出处罚受部门利益左右,该立案的未能全部立案,个案处理难以到位。

二、职责权限不对等
森林公安机关依照《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可谓职责分明。

然而事实上,我省县级以上大多数森林公安机关却没有履行职责相对应的执法权限,导致责权不对等。

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定职责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
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行政案件并没有明确,森林公安怎能履职?
二是在履行保护辖区内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但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

如:非法经营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买卖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而对没有买卖文件,直接从事非法经营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等案件,却没明确界定给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抢劫案件中,森林公安管辖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而对抢劫野生动植物、木材等,也没有明确由森林公安管辖,诸此等等,没有管辖权,就没有执法权,对未从犯罪客体去研究,去界定的案件管辖,与森林公安的法定职责相违背。

三是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未成为独立法人单位,其不能以自已名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其执法权限受到多方限制,与法定职责不能形成有机统一,严重影响森林公安机关正常履行职责。

但在江西等省得到了根本性的解决,森林公安自己可以单独行使刑事司法权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层级管理不协调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层级执法监督没有完全到位,对基层执法活动缺乏动态监督。

二是层级管辖不明确。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多属管理型,森林案件多由基层查处。

而基层受警力、装备、技术、财力、专业知识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疑难案件的能力,很难冲破关系网和地方保护主义束缚,案件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三是层级警力资源未整合。

各级森林公安执法各自为政,缺乏形成“一股绳”,重大、特大案件查处无声无息,森林公安地位实难提高。

四、联动机制不健全
涉林行政许可、资源管理与公安执法“三权”分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审批者只管依法审批,管理者只管如何规范,执法部门只管依法办事,没有形成整体联动,信息资源没有完全形成共享。

执法部门对审批情况缺乏动态掌握,审批单位对审批对象守法情况缺乏动态了解,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大多来自理论研究,缺乏可操作性。

如保护野生植物的“野生”,在司法实践中,无法证实和认定。

整体联动机制和协调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森林公安执法办案。

森林公安机关在行政上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指导,管人与管事没有形成整体联动,一定程度制约了民警积极性发挥。

森林公安执法体制对策
一、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应成为林业厅(局)直属法人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根据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既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同级公安机关的序列机构。

因此,各级森林公安机构必须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森林公安必须服从服务于林业工作总体大局。

2、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统一设置为森林公安局,同时加挂森林警察总(支、大)队牌子。

应当依法享有查处部分林业行政案件、所有涉林治安案件、森林公园、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治安案件的处罚权、涉林刑事案件侦查权(这个问题在江西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和承担违法行政赔偿的法定义务,森林公安局应当成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二级独立法人单位。

3、森林公安经费保障主要用于森林公安履行职责,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实行财政单列,一级核算。

二、明晰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权限,从严规范执法行为
1治安管理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十项: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同时,《森林法》中赋予森林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

由此可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含县级)一是有维护森林公园、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治安秩序的法定职责,有对辖区内特种行业、交通等实行治安管理,对所发生的治安案件予以受理和处罚的权利。

二是对涉林治安案件有管辖权。

三是可以自已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四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等措施应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这个问题在江西也得到了解决。

2、刑事侦查方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8号)第三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是从事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的专门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其辖区内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负责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经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森林公安机关未设看守所的,扣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地方看守所负责羁押。

此项规定明确赋予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公安局侦办刑事案件的执法权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应据此进一步明确,从而消除各地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问题。

这个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早在2007年就以文件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
定。

3、林政管理与处罚方面: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授权,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可以自已的名义,代行《森林法》第39条、42条、43条、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查办其它林政案件,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森林案件实行层级管理,明确各级受案范围,从而有力查处森林案件
1、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一般刑事案件、涉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重大的、疑难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森林刑事、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大的森林刑事、治安、林政案件。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也可指派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也可自主决定受理应当由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2、省森林公安局为市森林公安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市森林公安局为县森林公安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县森林公安局为林区派出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

3、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强化刑侦、治安、法制力量,把刑案侦破作为森林公安工作的突破口,下大力气,下苦功夫查处一批影响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大要案件,努力提升森林公安社会地位和形象,各级法制部门要把关审查案件质量,加强执法调研,统一执法口径,建立健全适用性强的林业法制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对珍贵树木鉴定、野生动植物鉴定、损失鉴定等,为案件定性和侦破指引方向;加强协作机制建立,管理部门、审批机关要与森林公安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相互监督,互通情况,形成合力。

四、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和水平
1、森林公安负责人继续实行“上管一级”,未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组织部门不得任免。

2、加强执法质量考核。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不定期对下级森林公安所办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执法活动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定期制发执法质量通报,努力提高办案件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敢于问事、问人、问责,对错案、败诉案、违法执法等严格行政问责,强力推进效能建设,确保政令通畅,廉洁高效。

万载县森林公安局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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