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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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XXX、卫生部、建设部、XXX和XXX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1、环保部2004年对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的函复(环函〔2004〕282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湖库的总氮和总磷是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的指标,这两项指标在个别时段超过Ⅲ类水标准值并不表明该水域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环保部2004年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水库养殖污染环境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函复(环函〔2004〕217号):水库养殖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规定,渔业/淡水养殖分为“湖泊养殖”和“其他类”,其中规定湖泊养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类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大多水库承担着饮用水源的功能,与湖泊相比,对水库的水质要求更严格,对水库的保护程度也高于湖泊,因此,除河道型并无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外,其他类型水库养殖应归入“湖泊养殖类管理”。

3、环保部2009年对北京市环保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复:(1)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4、省环保厅2012年对十堰市环保局的复函(鄂环办〔2012〕132号):(1)不同意你局将郧县谭家湾水库监测断面取消的申请。

郧县谭家湾水库作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加强保护和监管。

(2)作为郧县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同意谭家湾水库不参照在用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工作,谭家湾水库监测断面监测工作任务由十堰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08〕100号)收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榜山镇等30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榜山镇等30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榜山镇等30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闽政文[2007]447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榜山镇等30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447号)漳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审批龙海市等8个县(市、区)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漳政〔2007〕11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龙海市榜山镇等30个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一、龙海市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一)榜山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莲池水库和三门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莲池水库和三门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白水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赤兰溪水库和郊边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赤兰溪水库和郊边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隆教乡前线水库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前线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前线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芗城区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一)天宝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天宝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岸防洪堤(含防洪堤)以内陆域。

(二)浦南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浦南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00米范围陆域。

三、漳浦县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一)赤湖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赤湖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下游赤湖溪桥闸至上游下黄桥断面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8•【字号】闽政办[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1〕1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目前,我省部分城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些地方的水质性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趋于严重。

为切实依法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保护区内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划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设区的市的保护区划定工作要在2001年底前完成,其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

新设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并在项目建设阶段完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报批工作。

二、非跨市、县(区)保护区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跨市、县(区)保护区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协商仍不一致的,由省环保局会同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立碑告示。

四、全省保护区划定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牵头,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参加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d27608--011119cjk。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4月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的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4月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的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4月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
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10
•【字号】闽政函〔2018〕32号
•【施行日期】2018.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4月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
整治进展情况的函
闽政函〔2018〕32号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
感谢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根据《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环监〔2018〕25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相关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0号)有关要求,我省认真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目前132个水源地问题已完成8个问题整改,其中地级水源地问题2个,县级水源地问题6个,其余124个问题正在有序推进。

现将《福建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函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

附件:福建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附件
福建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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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现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暂行),供各地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
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暂行)
一、水源保护区的设置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简称“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跨地区的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2、在水域功能区划分中,应将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管理,应纳入当地的常规水质监测、管理体系。

3、对现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应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已受污染、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较难恢复的水源地,应积极做好规划,另择水源地。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
1、根据不同的水体类型、区域特点、所具备的基础资料等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和简易、可靠、实用的划分方法。

2、确定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特点、水文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体中污染物类型、污染特性、污染源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

3、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附近地区对水源的污染;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故,有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4、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输移过程中,衰减到允许的浓度水平。

三、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
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

选用以下参数作为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
1、距离:从取水点或某一界线起算的距离;
2、面积:各级水源保护区所包括的水域面积和总面积;
3、边界:根据集水区划定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水源保护区的边界不应超出集水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带范围例外)。

四、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分
(一)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
1、一级保护区上、下游范围不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
2、潮汐河段中的一级保护区上、下游侧范围相当;
3、一、二级保护区宽度,可包括整个江面;对于水面宽阔、有岸边污染带的水体,可以中泓线为界划定水域所需范围;
4、以湖泊、水库为水源地的,应包括湖泊、水库水域以及对水源地起主要补给作用水体的一定范围。

(二)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
1、水源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水源保护区水域河长;
2、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不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
3、当面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
4、当点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应包括废水排放区。

(三)其它
1、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渠道及其沿岸一定陆域范围应划定为一级保护区;
2、水源水体由地下水直接补给时,应将影响水源水体水质的补给区一定范围的陆域划定为水源保护区。

五、水源保护区的定界
应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水分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汊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各级水源保护区界线。

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设置专门标志,制定各级保护区坐标红线图、表,供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土地开发审批使用。

六、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写
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包括《××市(县)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及《××市(县)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

(一)划定方案
划定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划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已批准实施的规划等。

2、划分方案:逐个水源、逐级保护区范围的界定分别描述。

3、有关说明:简要阐述划分方案的实施所涉及到的具体管理与控制措施;若涉及移民、单位搬迁、房屋拆迁、土地使用功能改变以及划定保护区范围跨辖区等问题,则应作重点说明。

4:图件:应采用地形图作底图绘制,标志物应清晰;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应采用大比例尺地形图绘制,原则上一个水源地一幅图;最好采用计算机制图。

(二)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划定依据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已批准实施的规划等。

2、背景分析
(1)水源保护区所在市、县和流域的自然状况;
(2)水源保护区所在市、县的社会经济状况;
(3)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资源、环境质量评价:包括水厂和水源地现状、水量、水质状况及发展趋势,可能对水源地产生污染影响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影响途径,作为饮用水水源开采的前景;与相邻水体的关系,包括上、下游或相邻水域(或相邻区域)的水体功能,水源地的水量和水质是否受本行政区外的影响,若受到其影响,列出能说明影响途径、影响程度等实测数据。

对水源地不能达到水质标准的项目,应对其成因作重点分析。

3、划分原则
(1)保障人体健康的原则;
(2)遵循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3)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4)满足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等等。

4、划分方法
针对不同类型的水体(如一般河流、潮汐河段、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等)说明采用的具体划分方法(如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潮汐河段中的一级保护区上、下游侧范围相当,水源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水源保护区水域河长,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界定保护区范围等等)。

5、划分范围
说明本次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涉及的区域范围〔如市区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市(县)辖区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

6、划分方案
逐个水源、逐级保护区范围的界定分别描述,并列表。

7、有关说明
阐述划分方案的实施对水源保护所能起到作用,尚存在的不足;涉及到的具体管理与控制措施,若涉及移民、单位搬迁、房屋拆迁、土地使用功能改变以及划定保护区范围跨辖区等问题,则应作重点说明;水源保护的水质监测网点的布设、水质项目的监测、陆源污染的重点监督对象;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等。

8、附件
包括必要的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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