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号文调整(2016年5月1日-2016年7月28日)(长沙县土石方上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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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5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最新建筑行业适用标准规范与法律法规(2014)

最新建筑行业适用标准规范与法律法规(2014)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钢结构设计规范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与三体系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序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执 行 日 期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 1982.12.4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案(八)2011.5.1实行 1994年主席令第28号 1992年主席令第70号 1996年主席令第91号 1989年主席令第22号 2002年主席令第70号 2008年主席令第87号 1995年主席令第54号 1995年主席令第58号 1996年主席令第77号 2002年主席令第74号 2007年主席令第77号 2002年主席令第76号 国务院279号令 2011年主席令第52号 2008年主席令第6号 1992年主席令第58号 1991年主席令第50号 1990年主席令第36号 1997年主席令第94号 1988年主席令第11号 国务院405号令 国务院352号令 国务院344号令 2007年主席令第65号 2008年主席令第7号 1997.10.1 1995.1.1 1993.9.1 1997.11.1 2014.4.24 2002.11.1 2008.6.1 2000.9.1 1996.4.1 1997.3.1 2002.10.1 2008.4.1 2002.10.28 2000.1.10 2011.12.31 2009.5.1 1992.10.1 1992.1.1 1991.5.15 1994.7.1 1989.4.1 2004.4.30 2002.5.12 2002.3.15 2008.1.1 2009.5.1 执 行 日 期 2009.5.13 2009.10.26 1995.5.1 1989.3.29 1991.5.1 2000.1.10 2001.4.21 1998.11.29 2004.2.1 2008.7.1 2008.10.1 2001.2.16 2006.11.01 2003.2.19 2005.8.8 2005.12.2 2006.3.13 2006.12.15 2007.09.10 2007.12.19 备注 备注

湖南-造价文件汇编

湖南-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湖南)目录湘建价建函〔2014〕38号 (1)湘建价〔2014〕154号 (2)湘建价〔2014〕112号 (3)湘建价〔2014〕113号 (6)湘建价安〔2016〕16号 (8)湘建价函〔2015〕166号 (9)湘建价函〔2016〕155号 (10)湘建价〔2015〕191号 (11)湘建价〔2016〕72号 (18)湘建价〔2016〕134号 (43)湘建价〔2016〕160号 (45)湘建价〔2017〕134号 (46)湘建价〔2017〕165号 (47)湘建价建〔2015〕48号 (49)湘建价建〔2017〕41号 (70)湘建价建函〔2016〕41号 (71)湘建建〔2017〕145号 (73)长住建发〔2015〕110号 (76)长住建发〔2015〕111号 (82)湘建价建函〔2014〕3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复函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你站9月26日“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一、同意取消盾构混凝土计取管理费的规定。

二、轨道工程中通信、信号、智能与控制、供电、机电设备安装专业的取费,按安装工程费率标准执行,同时应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与说明M.4.12条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乘以系数0.95的规定。

三、同意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后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增加费费率由原3%调整为1.5%。

四、主材范围外的其他单项材料占该单位工程材料总价的2%(含2%)以上时按主材调价规则进行调整。

五、需赶工的工程可按相关规定计算赶工费。

六、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仍按原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1.60‰计取。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4年9月30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通过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名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规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2014年8月28日组织专家对自愿申请评测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进行了符合性评测。

湘建价〔2016〕160号

湘建价〔2016〕160号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2016〕160号)编稿时间: 2016-09-20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字体:大中小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

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6日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doc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目录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5A.1 招标工程量清单 5A.2 招标控制价6A.3 投标总价7A.4 竣工结算书8A.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9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10B.1 招标工程量清单10B.2 招标控制价11B.3 投标总价12B.4 竣工结算总价13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4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15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16D.1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16D.2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17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18D.4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简易计税法)19附录E 清单项目计价表20E.1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20E.2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简易计税法)21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22E.4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23E.5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24E.6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简易计税法)25E.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26附录F 其他项目计价表27F.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27F.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28F.3 暂列金额明细表29F.4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30F.5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31F.6 计日工表32F.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33F.8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34F.9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35F.10 现场签证表36附录G 工程计量申报(核准)表37附录H 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8H.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8H.2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9H.3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40H.4 最终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41附录J 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42J.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42J.2 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43附录K 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44K.1 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表44K.2 安全文明施工费表45K.3 规费表 46K.4 纳税标准及附加征收税费表47K.5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机械费)48K.6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49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A.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2 招标控制价封面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3 投标总价封面工程投标总价投标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4 竣工结算书封面工程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单位盖章)承包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工程编号:×××[2×××] ××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B.1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B.2 招标控制价扉页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小写):(大写):B.3 投标总价扉页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时间:年月日B.4 竣工结算总价扉页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签约合同价(小写):(大写):竣工结算价(小写):(大写):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核对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核对时间:年月日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扉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造价咨询人:(盖单位章及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时间:年月日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总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D.1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标段: 第D.2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简易计税法)标段:第页D.3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单位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注:1.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除税单价。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

实用文档HNPR—2016—1600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附件1.rar附件2.doc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9日实用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新表4-2”中有关“一般计税法”的规定执行;2)单位工程的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1-1”、“附E新表3-1-2”、“附F新表1-1”、“附F新表2-1-1”、“附F新表2-2-1”、“附F新表2-3-1-1”、“附F新表2-3-1-2”、“附L新表4-1”执行。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 湘建价协〔2016〕25 号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 湘建价协〔2016〕25 号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湘建价协〔2016〕25 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9〕81号)取消后,全省各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出现了标准不明、恶意竞争等乱象。

为切实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如下意见: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将收费标准张贴在企业醒目位置。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将自行制订的收费标准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属市州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向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需要变更收费标准的,应及时向省造价管理协会重新进行告知性备案。

变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以将企业的收费标准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接受协会及社会监督。

三、为方便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制订收费标准,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求,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供会员参考(见附件)。

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包括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全过程跟踪审计10个表格,咨询服务项目包含基本工作和可选工作。

省造价协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公布咨询费率的变化指数。

四、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造价咨询企业的下列行为列为不良行为:未按规定向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实际收费在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幅度大于20%的。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

实用文档HNPR —2016—1600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附件1.rar附件2.doc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9日实用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新表4-2”中有关“一般计税法”的规定执行;2)单位工程的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1-1”、“附E新表3-1-2”、“附F新表1-1”、“附F新表2-1-1”、“附F新表2-2-1”、“附F新表2-3-1-1”、“附F新表2-3-1-2”、“附L新表4-1”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0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0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6日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二)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四)通过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所筹集的资金;(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购买服务付费、补贴、资本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六)县域各镇(街)以财政投资、融资方式安排的建设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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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79文不含税单价(2014年5月20日-2016年4月30日)含税单价(2016年5月1日-2016年7月27
日)含税含社会
保险费单价
(2016年7月
28日起执行)一城市建成区外及场内
10.3010.9711.32城市建成区内14.7015.66
16.16城市建成区外及场内12.3513.15
13.57城市建成区内17.6418.79
19.393自卸汽车运土、碴、淤泥
每增运100m
0.250.27
0.284场地石方 机械松动 解小8.709.27
9.565场地石方 爆破 解小22.0023.4324.186炮机凿石
26.4728.1929.097
炮机凿混凝土路面(综合)
、稳定砂
26.4728.1929.09城市建成区外及场内15.28
16.2816.80城市建成区内
19.1120.3621.019
路基振动式压路机分层夯实土方 包括推土、夯实 4.00 4.26 4.4010
路基石方分层夯实 包括推平、回填、夯实
6.00
6.39
6.59
二城市建成区外及场内53.00
56.4558.25城市建成区内
57.4061.1463.08城市建成区外及场内34.1036.3237.47城市建成区内
37.9040.3741.65城市建成区外及场内
26.3028.0128.90城市建成区内29.7031.6432.65城市建成区外及场内11.5612.3112.70城市建成区内
16.52
17.60
18.16
3、定价表中单价均包含机械进出场费、卸土区平整和渣土办证费用;
4、城市建成区为区县范围内要求采用渣土公司专用渣土车辆运输的区域(不要求采用渣土公司专用渣土车辆运输的按城市建成区外单价执行,场内单价不变)。

12
81112
挖掘机挖土方、自卸汽车运土1km内 综合普通土、坚土挖掘机挖碴、自卸汽车运碴1km 内挖掘机挖淤泥 自卸汽车运淤泥1KM内通用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价的定价(含税)(单位:元/m3)
项目名称(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为5%)场地、路基土石方
沟槽、基坑机械土石方(综合人工修整,综合各种土方类别、综合次坚石及以下石方类别)
注: 1、采用1m3挖掘机挖不动的为机械石方、再采用D85推土机单齿不能松动的为爆破石方; 2、边坡超填及松散系数等均综合在单价中,即外借方=填方-利用方;沟槽、基坑石方施工、自卸汽车运1km 底宽小于等于4M 沟槽、基坑石方施工、自卸汽车运1km 底宽大于4M小于
10M 沟槽、基坑石方施工、自卸
汽车运1km 底宽大于10M小于等于15M(15M以外按场地
石方工程计价)
挖沟槽、基坑土方 自卸汽车运1KM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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