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同名11744)
关于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作者:卢锟信息来源:平原大学学报 2007 年08月第24卷第4期发布时间:2013/02/03 浏览次数: 399次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显示出不少弊端, 特别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置, 以及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界线的不清, 导致大量的弃耕抛荒、农民利益受损。
应当通过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划清集体土地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 确立农民社员权, 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适当限制下的土地处分权等方式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 自罗马法以来迄于现今, 为全部土地问题的核心, 是各国土地制度中的根本制度。
它涉及到历史、经济、法律、社会学等诸方面的一个复杂话题, 受到各国的极大关注。
在我国, 一般财产所有权以民法为直接法律渊源, 以宪法中的公民财产权条款和各种经济组织权利条款为间接法律渊源,但土地所有权不仅以民法为直接渊源, 而且以宪法中的土地条款为直接渊源。
鉴于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性, 本文探讨的是如何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稳健、逐步的改革, 防止引起社会动荡。
一、我国集体土地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现状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类, 一是国家土地所有权, 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历史形成的, 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派生物, 也不是隶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之下, 在法律上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处于平等地位。
2007 年3 月通过的《物权法》将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并列规定, 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集体土地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以后, 所有权没有改变, 仍属于集体, 但使用权转到了农民手中, 过去的集体经营变成了现在的农户私人经营, 这一变化导致了在广大农村地区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解体。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反思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反思近年来,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土地的数量越来越多,但农民的土地分配不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看法各有不同,也引发了诸多的争议,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发展。
首先,当前存在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但由于不同时期政府的改革政策不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是由于政府的改革政策的滞后,以及没有重视发展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同时,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以及社会管理水平低下等原因,使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更加混乱。
此外,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也存在问题。
政府改革政策在我国是一项大胆的举措,但其实施机制还存在不足,而且改革也不能按照原有的方式实施,有时甚至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不利于农村土地分配的完善。
此外,政府的政策措施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但由于政府改革政策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使得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发展的更加动荡,不利于农村社会的长期发展。
最后,农民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也存在问题。
然而,不同地区的农民土地分配政策也存在差异,使得许多农民没有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有足够的参与。
从农民的角度看,由于土地利用越来越激烈,农民参与土地利用管理和所有权制改革的兴趣也正在上升,但由于政府的政策缺乏具体指导,以及改革政策的滞后性,使得农民参与土地利用的困难不断增加,影响了农民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中的参与。
总而言之,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必须加强政府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管理,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完善政策措施,保证农民有效参与,才能提升农村土地的整体效果,从而促进农村的发展。
完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制度的思考

质, 学会 利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 尽快适应城 市
工 作方 式和 生活方 式 , 融入所 在城 市 。
( 作者: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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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口; 现 全 面 建 设 小康 社会 、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实 构 谐社 会和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 义事 业 , 能 有可 靠 的 才 保 障 。我 国农 村现 行 的土 地制 度 , 在 党 的十 一 是 届三 中全会 以后 , 实行 农 民集 体 所有 家 庭承 包 经 营、 土地 所 有 权和 经 营权 分 离 的土地 制度 。这 样 做 , 民拥 有 了土 地 经 营 自主 权 , 放 了农 村 生 农 解
关体制 改革 ( 包括户籍制度 改革 、 就业和用工制
度 改革等 ), 全 农 民工权 益 保 障机制 ; 据其 流 健 根 动 性大 等 特 点 , 积极 推 进 和稳 步 实施 对 农 民工 的
社 会 保 障 , 建共 享 经 济 社会 发展 的成 果 ; 快 共 加
法制建设 , 明晰 农 民 工 的 权 利 和义 务 , 法 保 护 依 农 民 工 的合法 权 益 ; 强 领导 、 加 改进 管理 , 筹 协 统
、
坚持和 完善农 民集体
所 有 土 地 制 度 的必要 性
土地 问题 是 中 国革 命和 建 设 的根本 问题 , 也 是 中 国解 决 “ 农 ” 三 问题 的根本 问题 。土地 是 农 民从事 农业 生 产 最基 本 的生 产 资料 , 是农 民 的 又 农 民工 ,帮 助 他 们 解 决 工 作 和 生 活 中的 实 际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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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农集所土;的考 善 民 傩 有 地i 思 l 驵 度
对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思考

V0. 2 N . 12 . o 6
D c2 o e.o 6
对 完善我 国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的思考
程 艳 萍
( 贵州教育学院政经系, 贵州 贵阳 5 00 ) 503
摘要: 农村土地所有权 问题历 来是 学界 关注的焦点, 国实行农村承 包经营制 以来 , 我 在农村 土地 的使 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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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第6 2 期 20 0 6年 1 2月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 )
Jun l f uzo dct nIstt Sca S i c ) ora o i uE ua o tue( oi c ne G h i ni l e
Ab ta tI u a r a , h rbe o ln w es i a o gb e ef u f t nino c d mi i ls sr c :n rr a ̄ ¥ tep o lm f a do n rhph sln e nt o so t t fa a e ccr e . l h c ae o c Sn e tesat go otatdma aei ytm ,teU ea do es i f a di ua ra aeb e a ge ic tri f nrce n g ra s s h n c l e h f n wn rhpo n rrl esh v e ni atn l. l l n a n
中图分 类号 :9 23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2 9 3 20 ) 6— 0 4— 5 10 —6 8 ( 0 6 0 0 5 0
S me I e s a o tt e P r e t g o h g lS se c n e n n h o d a b u h e fc i ft e Le a y t m o c r i g t e n Own r h p o l ci e La d i r lAr a e s i fCol tv n n Ru a e s e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成为了一个热门议题。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成为了我国面临的一项重大法律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法律的角度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展开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所有人。
这种制度在农村地区长期存在,并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流转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权属不清、流转难度大等。
因此,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方向。
一个合理的改革方向应该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民的增收。
在改革中,我们可以考虑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建立合作关系,实行股份制改革或收益分配的方式,使农民能够通过土地增值收益提高自身的经济收入。
同时,可以通过优化农村土地市场,建立健全的流转机制,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三,我们需要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中的法律保障措施。
在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时,必须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流转条件,加强对土地权益的保护。
同时,应建立公正、透明的土地流转市场,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也需要考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有限性逐渐凸显。
在改革中,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加强环境监管等方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农民利益、土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众多方面。
在改革中,我们应当注重法律保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和保障。
同时,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农村的生态环境。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考

孙 月 蓉
( 太原师范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1 ) 3 0 2
【 摘 要 】 文 章总结我 国现有 的农村土地产权 制度 , 现有 问题集 中在行 政权 、 委会 等 自 分析 村 治组织 的管理权 与
村 民 自治权之 间的冲突 , 成集体土地所 有权 的残缺和 异化, 造 损害 了农 民的土地权益。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的关键在 于: 界定行政权对农村土地 的管理权 限; 监督、 约束 村委会 管理权 ; 为农 民提供有效 的社会保障。
济组 织 经 营 、 理 ” 管 。
、
农 村土 地产 权制 度现 状
。
我 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制度在《 宪法》 《 、民法通则》 《 、土 地管理法》 等法律和法规 中均 有相应规定 。 《 宪法》 1 第 0条第 2款规定 : 除法律规定 属于 国家所有外 , 农村 和城市郊 区的土地属 于集 体所有 ; 宅基地 和 自留地 、 自留 山 , 属于集体所有 。 宪法》 为国家根本大法 , 确立 基本经 也 《 作 从 济制度 的角度对农村 土地 权属进行规定 , 其对土地所有权制 度 的界定主要为原则性的规定和条款。宪法中对 集体 的具 体内涵 及界定没有明确规定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劳动集体组 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 体 所有 , 包括 :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 有的土地和森林 、 山岭 、 草原 、 荒 地、 滩涂等 ; 集体经济组织 的财产 ; 集体所有 的建筑物 、 水库 、 农 田水利设施 和教育 、 科学 、 文化 、 生 以及 体育设施 ; 卫 集体所有 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 的土地 属于村农 民集体所有 , 由村集体
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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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O O I A TC ・ C N MC R C IE 经济工作 —■●■一 P
的微不足 道。这只能说 明我 国的集 体土
权 ,对集体 土地 所 有权进 行 改革 完善 。
对于这些 意见 笔者认 为都有其存 在的理
益 的性质 也 发 生 了实 质性 的 变化 。但 是 ,随着集 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载体 的变
规定的农 业集体土地所有权从 本质上说
是一种不完整 的所有权 ,村 集体 、农 民
仅拥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 力 ,国家掌握 占有和处分权 。国家 与农 民在土地 问题 上的这种不平等对话使 我国集体土地所
直 接负责集体 土地 所有权行使 的具体工
作 ,使村 民代表 大会做 出的决策得 以贯
地所有权制度 中 ,所有权 的实质 主体缺 位 ,造成 真正的权利极 容易被少数 人滥 用 ,土地集体 所有实 际上 成 了政府 、乡
村干部等 团体 所有 ,这样 ,政府 、土地 开发商 、乡村 干部利用 土地牟取私 利和 利用对土地 的支配权欺压 百姓 的现 象也
地。 《 土地 管理 法 》第六 十 三条 又 规
规 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 以外 ,属于集体所
有 ;宅 基地和 自留地 、 自留山,也属 于
集体所有 。 我 国的 《 ” 土地管 理法 》第
二条也 明确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实行 土 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 民所有制 和
定 ,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的使用 权不得 出让 、转 让或 者出租 用于非农 业建 设 。
的收益 ,这是 现阶段农 村矛盾和一些官 员腐败 的一个制度性 原因 。农 民赖 以生
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面临着种种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保障问题。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还存在很多难题,如怎样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标准、如何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等。
这些都是制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制定出台更加具体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的程序和标准,完善多方参与的机制,在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合法,保障承包农户的利益。
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保障问题也亟待解决。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和不足。
为了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需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登记制度和流转登记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建立健全法律途径来保护农村集体产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复杂,各方利益诉求不同,产权强权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
应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的监管机制,完善村民自治和农民合作组织的自律机制,建立健全村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村民的产权利益。
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扩大农民的知识面,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才能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充分尊重农村的历史文化传统,注重保护农村的宗法情感和土地民情。
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倾听农民的呼声,深入了解他们的利益诉求,尊重他们的选择,推动改革与发展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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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摘要:基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和弊端,学界对以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给予了极大的热情与关注,进行了许多深入的探讨。
其中,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是研究其他问题的基础。
土地的归属应是制度设计的重心。
土地权属明确才能激发土地效用的充分发挥。
我国现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尚存在许多缺陷。
本文将简要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完善建议。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问题分析(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该条规定尽管确认了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具体所有者。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这是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最主要的立法。
从中可以看出,它们都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
1但是,集体是什么?“集体”与其成员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一般说来,农民集体这样一个集合概念,除非推行全民公决式的管理模式,在所有权的行使问题上,它往往只有名义和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市场主体。
”2因此,这样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
于是法律又规定了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采用了模糊所有权,强化行使主体的做法。
殊不知,实际的执行效果适得其反,“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乡、村干部的小团体所有,有的甚至成为个别乡、村干部个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干部利用土地谋取私利和利用对土地的支配权欺压农民的现象屡见不鲜。
难怪有人说,有些地方的乡村干部已经蜕变成为新一代的地主恶霸,土豪劣绅。
” 3这是我国农村中大量出现侵犯农地现实使用人利益现象的根本原因。
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疏离感。
(二)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不清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这一规定原则上是《宪法》第10条规定的具体化。
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用、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
“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4.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不断涌现,老城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然地由原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
即使是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比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此,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导致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清。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同时,各层次集体所有权之间也客体不明。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下四种:第一种是废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国有化。
6第二种是废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农民私有化。
第三种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或者是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两者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7第四种是主张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
8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经济及生产力发展状况下,实行国有化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而土地私有亦应“慎言”。
只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才是唯一切实可行的选择。
“尽管现行立法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和混乱,但是,我国集体土地的实际占有、支配格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实际形成。
所以,在具体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应当考虑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土地占有状况,确认集体土地的事实主体。
”9针对以上提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对其加以解决: (一) 理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首先,把现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如下区分:第一,把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立为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在村一级的集体层面上也应存在相应的土地,这些土地主要用于公益用途及发展企业或其他集体经济。
土地的种类可以依照各村的具体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而定,原则上基本维持现在村集体组织占用的土地,并合理地预留一定面积供后续发展使用。
第三,在乡镇层面上,存在的土地包括:政府机关办公用地,乡镇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用地。
这样,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个层次的客体都已经区分开来。
其次,要作好农村土地登记工作,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限范围。
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农地,二是建设用地。
农地包括耕地和其他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的土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水渠等。
建设用地指已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
集体土地还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当前,农村土地登记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登记,二是要在认真测量的基础上,明确土地边界。
(二) “新型总有”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设计所谓“总有”,是指在日耳曼之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将土地之使用、收益权分配给各家庭,而管理、处分权则属公社的一种分割所有权形态。
10这种分割所有权形态,其内容为质的分割,即管理、处分权属总有团体组织,而各总有成员则仅享有利用、收益权,称利用所有权。
同时,各总有成员之使用、收益权与其成员身份有密接关系,因其身份之得丧而得丧,不得离开其身份而就其权能为继承、让与或处分。
因而有极强之团体封闭性。
本文中所指的“新型总有”则是对传统日耳曼法的扬弃,不再是团体的管理处分权和成员的使用收益权的简单相加,而是总有成员通过其集体对物实现抽象的统一支配。
1、新型总有的概念和特征新型总有是指一定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这种新型的所有权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新型总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
而这些人群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团体,而是以成员个人为本位的非法人团体,其权利义务仍由组成团体的全体成员承受,不由个别成员承受,也不由团体独立承受。
因而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
全体成员都是所有权主体,但他们作为新型总有权主体又不同于其个人所有权,只有当他们结合为群体,处于群体之中时才能享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集体所有的财产由全体集体成员按照民法基本精神所确定的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平等、自愿、民主、多数议决的原则统一进行最终支配,体现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实现全体成员的利益要求。
当作为多数人之全体集体成员按照民主的程序形成集体共同意志,做出决策后,由代表全体成员的集体组织负责执行。
这种负责执行的团体是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体。
第三,新型总有权不可分割。
也就是说作为新型总有权主体的集体成员不得分割作为集体所有的财产,既使其脱退集体或死亡时都不发生对集体财产的分割。
11正因为新型总有权的不可分割,决定了集体所有权的稳定存在。
只要集体组织尚有成员存在,新型总有关系将永远存续下去。
2、具体的制度设计(1)新型总有权主体:各层次农民集体即村民小组、村、乡三级农民集体对相应的集体财产以新型总有的形式享有集体所有权。
新型总有权人要件有以下两个:第一,必须是村民小组、村、乡三级农民集体内具有农村户籍的成员。
如果原集体成员已将户籍迁出,依法取得城镇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则不得再享有新型总有权。
第二,必须是现存的集体成员。
因为集体财产不因成员死亡而被继承。
一旦集体成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便依法丧失所有权,亦不得为其继承人继承,该成员原享有的新型总有权消灭。
(2)新型总有权内容:第一,管理权。
集体成员对土地实施所有者的权利是通过参与管理来实现的,而对管理的参与也必须通过对参与者的管理来实现。
12因此,新型总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首先表现为全体成员的民主管理,其次是总有专职管理人的管理。
即村民小组、村、乡三级农民集体成员都有权参与制定集体土地管理规则,有权参与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处分的决策,有权参与决定具体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有权对执行机关或执行人员的执行进行监督,在平等自愿、民主决议的基础上形成共同意志,对土地进行最终支配。
第二,占有权。
集体土地首先应由农民集体即新型总有权人集体占有,而集体占有的方式是由集体财产的管理体占有。
但为了实现土地的保值增值,其占有权主要是与所有权分离而由他人占有的,包括由新型总有权人个人占有、集体企业占有、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占有。
第三,使用权。
使用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保持原有状态的前提下,依照其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能。
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依据新型总有规则和接受新型总有管理体管理的前提下对其加以使用。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目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
土地的使用权能与所有权分离,通过承包合同形式融入集体成员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收益权。
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利益的权利。
正是由于收益权农民集体才将土地的占有、使用权授予他人。
在占有、使用权人保有部分收益权的前提下,农民集体得以分享部分收益权,实现集体利益,新型总有权人的利益也从中得到实现。
13第五,处分权。
新型总有权人得以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决定其命运。
但基于土地的特殊性质,其处分权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比如集体以买卖方式处分其土地所有权便是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