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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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外国法制史》课件

《外国法制史》课件
日本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第一款楔形文字法(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1、《汉穆拉比典法》:性质: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和结语: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意义:它是楔形文字法成熟和发达的重要标志,作为楔形文字法具有系统性的法律文献,历史意义。

2、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意义特征: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3、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除成文法外,还有习惯法。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3、其他法典: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由此产生了古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是一部关于法制发展的重要著作,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历史演变的深入研究,为我们展现了不同国家的法制发展轨迹和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在阅读这部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制史对于理解国家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性,同时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首先,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制史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不同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例如,古希腊罗马法律的影响,法国大革命对法律制度的改革,英国普通法的形成等等,这些都是不同国家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通过对这些事件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演变过程。

这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其次,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家的发展和文化传承。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文化和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历史演变。

例如,中国的封建法制,日本的律令制度,欧洲的封建制度等等,这些都是不同国家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通过对这些事件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历史演变,同时也让我更加珍惜和热爱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

最后,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经济繁荣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从而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综上所述,《外国法制史》是一部关于法制发展的重要著作,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历史演变的深入研究,为我们展现了不同国家的法制发展轨迹和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在阅读这部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制史对于理解国家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性,同时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03
近现代法制史
英国法制史
英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诺曼征 服,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普通法的形成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普通法 逐渐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
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在 解决法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
制定法的发展
议会立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 据重要地位,对现代法律制度
世俗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法制史 罗马法复兴
总结词
指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
详细描述
日耳曼法是欧洲中世纪时期日耳曼民族所使 用的法律,主要适用于日耳曼各部落。日耳 曼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后来逐渐发展成 为成文法。日耳曼法对于欧洲法律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其法律原则和制度被其他民 族所借鉴和吸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05
比较法的发展
比较法的定义和重要性
总结词
比较法是一种跨文化、跨法律体系的法律研究方法,旨在比 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促进法律知识的交流与融合。
详细描述
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的 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实践。通过比较研究 ,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优缺点,为法律改革和完善 提供借鉴和启示。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法老至上
详细描述:古埃及法制史以法老为最高统治者,法老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古 埃及法律体系以法老为核心,法老的意志和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最高法律 。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
重视死后世界
详细描述
古埃及法制史非常重视死后世界,认为人死后灵魂会进入来世。因此,古埃及法律对于死者的遗产继承、墓葬权 力和祭祀仪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概述一、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古代希腊世界,是指古希腊人在本土所建立的各个城邦国家,也包括希腊人所建立的殖民地城邦,还包括希腊化时代在东方建立的希腊化国家,即从公元前335年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到他的继承者建立的国家最后为罗马帝国吞并为止。

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当然是古希腊法,适用于定居在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和希腊化居民的希腊化法也属于古希腊法的范畴。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1.约公元前20世纪,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国王米诺斯是最早的立法者。

2.约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时期,“迈锡尼法”是一种用直线形的文字刻在泥板上的,因而被称为“线形文字法”。

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古希腊法带有远古时代法的一般特征。

3.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希腊的历史和法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公元前12世纪至前8世纪,被称为“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这一时期正处于古希腊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在沿用习惯法的同时,也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5.公元前7世纪至前4世纪,随着城邦的发展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主要有:公元前621年《德古拉法》、公元前594年《梭伦法律》、公元前560年《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等,其中,于1863年至188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哥尔琴法典》,内容比较完备,涉及养子、家庭婚姻、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等70条,是希腊早期保存得较为完整的立法文献,对研究古希腊社会及其立法状况有重要价值。

6.公元前3世纪以后,城邦立法也日趋式微,“希腊化时代”。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第一课古埃及古埃及人历法:科普特历,通过观察太阳和大犬星a星(天狼星)计算得出埃及——古埃及孟菲斯城的埃及语(亚述之称谓)孟菲斯地方三柱神:普塔(拉神)墓地守护者,火的发明者塞克麦特女神内菲尔特穆底比斯地方三柱神:阿蒙——拉神穆特女神洪苏神司法之神:托特和玛特《博克贺利斯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限制借贷利息,允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司法权不被祭司垄断。

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法老是神不是人。

最高行政长官是宰相,解释法老敕令;祭司是法老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地方行政长官是州长,法老任命兼行政和司法,各州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法老掌握军权土地分配给王室,神庙,贵族与大臣,农民借贷契约,标的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博克贺利斯限定了利率,但是法老,神庙和官吏不受限制婚姻:以契约为基本要件,妻子保留自己的财产,离婚完全自由,妻子得到高额补偿金,子女财产继承权平等,但是最年长的由于承担分产的事务多的一份刑事法律制度: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血亲复仇已经禁止,尚无赎罪金,博克贺利斯之后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司法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均司法和行政合一,:十人委员会,六人院(宰相都是主席)第二课两河流域古印度苏美尔(乌尔城邦)亚述,古巴比伦,赫梯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法律分类:一.关于诉讼审判的规定(1-5条)二.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126)三.关于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127-195)四.关于人身保护和”同态复仇“(196-214)五.关于劳动报酬工具和责任事故的追究(215-241)六.租赁牲畜,船只以及佣工和报酬(242-277)七.关于努力的规定(278-282)印度佛教的四大部洲说(北俱卢洲,南赡部州,东胜身洲,西牛贺洲)印度河流域大城市文明(BC2600-BC1700)两大史诗:罗摩衍那,摩诃波罗多(BC1500)恒河文明的开始于吠陀,奥义书(BC1400-900)吠陀是经典的古梵文史料,经典: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加上梵书和奥义书成为六吠陀雅利安人形成吠陀文化,创立婆罗门教(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梵天,毗湿奴,神湿婆社会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恒河流域与佛教文明阿育王——佛教的大保护者大乘佛教——贵霜王朝密教:大乘佛教和印度教与印度民间宗教互相交流尊行上座长老的一件及七百集结所指定戒律的僧团,称为上座部,以先出家受具足戒者为上座大众部:民主原则,人人平等,坚持佛教教义(大天五事)四圣谛:苦谛,集谛,减谛和道谛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商羯罗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奥义书》的重继承者,影响了印度唯心主义哲学公园八九十几,婆罗门结合佛教与耆那教逐渐发展成为印度教。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古希腊法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

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

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

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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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 一、穆斯林的基本义务 介绍和分析念、拜、斋、朝、课五功的 内涵及其社会功能;简要介绍圣战等其 他宗教义务。
• 二、财产制度 简要介绍圣地、米克尔、伊克特等土地占有形 式;着重介绍瓦克夫制度。 瓦克夫是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是 指捐献给真主的财产,既包括土地,也包括房 产、牲畜等其他形式的财产。瓦克夫可以分为 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两大类。这种财产不 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和处分,捐献者也无权收回 其所有权。瓦克夫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 因为捐献者仅转移了用益权,仍可保留占有权。
• 四、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一)、《古兰经》 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 渊源。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 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内容非常庞杂,既包 括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 伦理规范、社会习惯、传说、谚语等,也包括 一些纯粹的法律规范。它在伊斯兰法渊源中的 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其他一切法律渊源都必须 以《古兰经》为基础,凡与其原则和精神相冲 突的法律规范都是无效的。 (二)、“圣训” 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 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 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 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 “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节伊斯兰法概述
• 一、伊斯兰法的概念 • 它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即伊斯兰教徒)的 “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 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而不是一部 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适用于全体居民 的法典。
• 二、伊斯兰法的发展 • (一)伊斯兰法的产生 产生于公元7 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是伴随着 伊斯兰教的创立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而产 生和逐渐发展起来的。 • (二)伊斯兰法的发展(近代改革前的古典伊 斯兰法) 1.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初~8世纪中叶) 作为伊斯兰法最高渊源的《古兰经》已经定型; 专门记录穆罕默德言行的“圣训”已经开始传 述;教法学也已经出现,并形成了一些早期教 法学派。
第八章伊斯兰法(2课时)
• 第一节伊斯兰法概述 • 第二节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伊斯兰法系
• 通常所指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就是中世纪 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 律的总称,是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 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 法规。又称穆斯林法、回教法。兼具宗教和道德规范 性质,同伊斯兰教教义有密切联系,是每个伊斯兰教 徒,即穆斯林所应遵守的基本生活准则,一般对非穆 斯林不具约束力。所以又称沙里阿(Shari‘a),意译 为“教法”。内容极为广泛,私法比重大于公法。在 8~9世纪阿拉伯帝国全盛时期,伊斯兰法也臻于全盛, 东起印度河流域,西临大西洋,从喜马拉雅山麓至地 中海岸这一广大地区都实行伊斯兰法。伊斯兰法是属 人法,凡是穆斯林,都施行伊斯兰法。目前,伴随着 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伊斯兰法系也分布在世界的广 大地区,包括西亚、北非、南亚、东南亚、南部非洲 及其他地区。
• (三)、教法学 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 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 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涵义,从而推倒出 新的法律规则。经常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 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正是“公 议”和“类比”等创制法律手段的广泛运用, 伊斯兰法的规则不断丰富,体系不断完善,以 符合阿拉伯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其他渊源 简要介绍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 惯、外来法律等辅助渊源。


2.简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 伊斯兰法主要是一个义务体系,其内容大多是用来规定穆斯林的义务的。 根据传统伊斯兰法学理论,每个穆斯林作为信徒、人和公民,可以有五 种行为:必须履行的行为,不履行者受罚;可嘉奖的行为,行为者受奖, 不行为者不受罚;准许的行为,行为者既不受奖也不受罚;应谴责的行 为,行为者受谴责但不受罚;禁止的行为,行为者受罚。其中最重要的 是第一类行为中的五功,它们是伊斯兰法的基础。具体包括:(1)念功, 即口诵“除安拉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是先知。”穆 斯林在一切重要场合都必须念诵这句经文。(2)拜功。即作礼拜,它是 伊斯兰教的柱石,如放弃作礼拜即失去穆斯林的资格。(3)斋功,即斋 戒,每年回历9月自日出至日落实行斋戒禁食,并禁止性行为。(4)朝 功,即到麦加克尔伯神庙(天房)朝圣。凡能旅行到麦加的穆斯林倒有 朝见天房的义务,每人一生中至少应朝圣一次。(5)课功,即法定施舍。 每个身心健全、拥有财产的穆斯林都必须按其财产的一定比例进行施舍, 后来,课功实际上演变为一种税收。 除此之外,穆斯林还必须履行一些其他宗教义务,还必须在生活习惯上 遵守宗教戒律。 3.简述伊斯兰法对犯罪的分类。 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伊斯兰法的刑法并不发达,一般把犯罪分为三 类: (1)经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对这类犯罪 必须严格按照固定的刑罚处罚。主要包括通奸罪、诬告妇女失贞罪、盗 窃罪、酗酒罪和叛教罪等。对于这类犯罪的刑罚较为原始并且残酷。 (2)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如杀人罪、伤害罪,适用同态复仇或赔偿金, 杀害穆斯林的处罚比杀害非穆斯林的处罚严重得多。 (3)酌定刑得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 量刑的犯罪。这类犯罪比较轻微,常用训戒、鞭笞、罚款、放逐等。
• •
简答 1.简述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伊斯兰的主要渊源包括: (1)《古兰经》。它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定,是伊斯兰教的根本渊源, 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真主“启示”的名义陆续发布的经文,由其 弟子默记或笔录而成。内容非常复杂,既包括伊斯兰教教义、教徒基本 义务、伦理规范、习惯、传说和谚语等,也包括一些纯粹的法律规范。 其他伊斯兰法律规则均不得与其内容相抵触。 (2)圣训。它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它有极强 的权威性,在伊斯兰法的渊源中仅次于《古兰经》。圣训最初由穆罕默 德的弟子口耳相传,8世纪中叶以后开始对其进行搜集、整理和汇编,但 各教法学派皆有自己的圣训集。 (3)教法学。它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 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 ,从而推导出 新的法律故则。教法学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使得伊斯兰 法不断丰富,符合阿拉伯社会发展的要求。 (4)其他渊源。包括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和外来法律。在管理国 家的过程中,历任哈里发都在不违背经训的前提下颁布国相当数量的行 政命令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此外教法学家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 也大量吸收了各地习惯,同时也吸收了包括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教规、罗 马法的某些概念、原则和制度等外来法律。
参考答案
• • 名词解释 1.沙里阿 伊斯兰教法的音译,愿意为“通向水源之路”,泛指“行为”、“道 路”,特指“真主指示之路”。它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 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而不是一部由国家立法 机关颁布的适用于全体居民的法典。 2.《古兰经》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由穆罕默德 在传教过程中以真主“启示”的名义陆续发布的话语汇编,共30卷, 114章,6200余节。内容包括教义、教徒基本义务、伦理规范、习惯、 传说和谚语等,分“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纯属法律 规范的并不多,其他伊斯兰法律规则均不得与其内容相抵触。 3.逊奈 即圣训,是伊斯兰教中仅次于《古兰经》的法律渊源,是穆罕默德的非 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最初由穆罕默德进行搜集、整理和汇编, 但各教法学派皆有自己的圣训集。

4.五功 伊斯兰法的基础,其原意是基础、柱石,属于传统伊斯兰法学理论所指 的穆斯林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不履行者即要受到惩罚。目的是为了从 内心和行动上证明信仰的真诚,具体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和课 功。 5.瓦克夫 伊斯兰法中的一项重要财产制度,即以真主之名捐献财产的制度,可作 为瓦克夫捐献的大多是土地,但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财物。它分为公益 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两类。瓦克夫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因为捐献 者仅转移了用益权,仍可以保留占有权。 6.伊斯兰法系 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或借助宗教的传播,或借助武力征服,在原 阿拉伯帝国势力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法 律的基础,有着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这些法律制度一起被称为伊斯 兰法系或阿拉伯法系。
• 三、债法 受宗教信仰的影响,特别强调债务必须 履行,不得违背约言,同时严禁放贷取 利。
•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是伊斯兰法的核心内容。这方面的内容不仅在 全部教法中所占比重大,而且规定得特别详细 具体。 结婚:允许一夫多妻制;宗教信仰不同可以成 为结婚的障碍。 离婚: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一般情况 下等于休妻。离婚后有三个月的待婚期。 妇女地位:在家庭中,妇女处于从属地位。 继承:没有确立长子继承制,诸子享有平等的 继承权;妇女也享有继承权,但数量仅为男子 的一半;非穆斯林无权继承穆斯林的遗产;允 许遗嘱继承,但所能处分的财产只占全部财产 的1/3。
• 2.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 “圣训”在法律事务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并开 始汇编和整理;早期教法学派经过一段时间的 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 罕百里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公议”、 “类比”等教法学家常用的创制法律手段成为 伊斯兰法的重要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成为对 伊斯兰法的重要补充;司法机构不断得到完善。 3.盲从时期(10世纪中叶以后) 随着四大教法学派权威的最终确立,逊尼派 (即伊斯兰教正统派) 认为伊斯兰法已经完美无 缺,所有重大疑难问题已经解决,后世法学家 只需遵循前人的结论,无需进一步创制法律, 关闭了“伊智提哈德”之门,伊斯兰法的发展 停滞了。

伊斯兰法系的法源。根据伊斯兰古典法学理论的见 解,伊斯兰古典法源理论体系的创始人、伊斯兰法学 之父穆罕默德•沙斐仪在他去世前几年撰写的《法理论 纲》一书中提出了四大法源学说。①《古兰经》, 《古兰经》(亦译为《可兰经》),是伊斯兰教和伊 斯兰法的核心或最高准绳,也是伊斯兰法最重要的法 源。②《圣训》,《圣训》专指穆罕默德的行为或先 例,即“圣行”。按照伊斯兰教的精神,先知的行为 就是一种榜样,可以用来指引穆斯林。 ③“公议”, “公议”即“法学家的一致意见”。④“类比”, “类比”又称为“类推”。伊斯兰法律的类比涉及的 只能是对伊斯兰法的解释,而不是发展和创制新的伊 斯兰规则。所以,类比又被视为解释和实施伊斯兰法 的一种方式。 • 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穆 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于伊 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在各穆 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然具有不 同程度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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