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报职称评委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赣质监标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质监标发[2010]9号)各设区市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管理、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省质监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的建议;2.为本部门、本行业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3.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4.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江西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参加国家、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5.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6.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7.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8.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2023年河北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专业、特种设备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结果公示

2023年河北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专业、特种设备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结果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2023年河北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专业、特种设备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结果公示经河北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专业、特种设备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河北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专业、特种设备工程专业中级职称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
以下人员具备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
现将名单公示如下:一、具备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翟江、李欣鸿、郑根朝、尹克强、吴丽、刘金鹏、吕学冲、高颖、朱娜、詹铁蕾、张士东、李文博、蔡岩、韩江振、董世涛、张鹏、邓然、付坤、杨红艳、胡精锐、张峰、卢大为、赵濯非、刘超、史继英、石勇、郭宏杰。
二、具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张雅伦、冯建阔、于爱华、东利超、闰卫卫、闫颖、宋绍开、张明、张娜、陈洁、刘新星、张冰喆、高海燕、王晓玄、邱玉、谈雄、姚博、卢清梅、胡营仙、赵红茹、张冲、左维华、刘国强、毕文婕、乔晨光、黄丹丹、刘志亮、张川、蔡静、郁小津、杜越、黄莉丹、郝彦伟、张羽、訾凌君、陈文秀、李静、贾立元、焦宁、陈文生、王红乐、周秀云、赵宏玉、樊琳琳、徐志彬、徐华、杨海龙、张鹏、张永谦、张计科、刘月真、刘亚丹、赵炎、康鹏、李凌云、单少雄、回吉、戴宝峰、王一倩、丁猛、刘硕、郭辉、张帅星、索镛桢、康煦晖、宋兴芳、赵冬松、李冰、张江宾、任为、陈彦霖、李淑芹、周洪峰、米尚言、朱腾飞、董智淑、姜红英、华滢、张红欣、纪艳荣、徐鹏、宋立峰、李铮、张翠亮、魏山林、李昕展、张志广、董连波、刘妍、刘洪亮、步荣安、赵梓名、李晶、王云彤、田静蕾、王静、李福东、刘瑞利、郭勇、史玉德、侯英丽、刘艳慧、梁洪刚、吴恩唐、王立康、王冰勤、陈圣明、杨芳、张哲、李小英、杨宝双、岳志海、王丹丽、李琴、王国蓉、艾江峰、辛占涛、潘皓哲、宋珂、郭文涛、范云露、韩素明、刘旭霞、李海英、宫建龙、贺林博、王万军、王会权、王杰、惠红伟、刘春胜、彭村、逯艳青、冀刚、石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考核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冀市监函〔2021〕382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考核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管理,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具体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组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一)报考要求。
1.政治素质过硬,自觉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及相关专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机动车领域报考评审员技术职称如为中级职称,需具有机动车检验机构相关检验检测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4.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开展评审工作;5.身体健康,新晋评审员年龄原则不超过55周岁;6.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的软件系统;7.所在单位同意并支持参加评审、监管工作,且本人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参加评审、监管工作,服从评审或监管工作需要调配;8.个人无违法违规记录;9.对在本行业领域内技术能力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考人员,可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级地方政府都纳入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的精神“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价管理暂行规定”》(4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我们现在做的工作头衔评估2020年我省。
通知如下:1申请评审时间(1)省职称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职称评定委员会确定。
(2)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在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高校和独立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将按照备案时间进行。
(4)对于国家颁布改革指导意见,我省正在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中等职业教师、统计专业人员、文物专业人员等系列职称,2020年评审时间可顺延,待规划和标准条件具备后,由我省组织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会计人员、工程技术人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中等职业教师、农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按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其余系列2020年度职称评审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具体要求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7•【字号】教办人〔2024〕316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办人〔2024〕31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委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80号)要求,今年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等5个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省教育厅承办的评审委员会及评审条件(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协会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43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协会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5070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62.png)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协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协会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4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等九部委《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局对本系统八个省级协会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现对八个省级协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会从事社团登记证上规定的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服务有偿原则,接受委托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
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规范协会服务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标准(一)技术服务。
由专家(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含局机关公务员)提供有关标准信息咨询、标准制定、产品标准水平评审;防伪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包括资料审查、新产品应用、信息咨询;帮助新建企业建立质量体系,进行专业技术扶持;帮助企业建立计量检查体系,进行计量技术服务;开展产品和服务用户满意度指数调查等服务。
(二)技术咨询。
由专家(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含局机关公务员)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计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咨询;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产品防伪技术推广应用、质量检验技术法规以及重大课题(项目)的咨询;采用国际标准、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化科技创新的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按照完成服务所需专家人日数和每个专家人日收费标准确定收费。
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精神,为确保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行业实际,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2021年度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政策依据(一)正常评审政策依据见《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66号)申报专业: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测绘、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
(二)考核认定政策依据见《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73号)。
申报人员类别: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豫质监食发[2011]444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质监食发〔2011〕4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标准化管理水平,省质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需按此规定要求重新申报。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标委会是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省标委会负责省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根据工作需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性较强的省标委会。
第四条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积极承担省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共同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省标委会。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各审查部,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更好把握申请资质认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便于技术评审机构和评审员准确理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RB/T214-2017)的评审尺度,促进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水平的提升。
结合我省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和技术评审过程经常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技术要求:一、申请机构法律地位确认和公正性保证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以下简称RB/T214-2017标准)的要求。
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其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应在经营范围(职责范围)中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法人登记证书不得有影响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内容(如:生产、销售、维修、制造、施工、治理、工程承包等)。
二、关键岗位人员资格确认技术负责人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全面负责技术运作的关键管理人员,其学历、技术职称必须满足RB/T214-2017标准和相关领域特殊要求,并与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必须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的工作经历。
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涉及多个领域时(领域分类参照国认实〔2015〕50号文件中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要求》专业领域类别之规定),鼓励按照领域分设技术负责人。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鲁药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局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0日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企业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维护公众用药安全和有效,根据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特定的质量管理人员对药品生产和质量活动进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进行内部审核,由其批准药品放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参与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活动的管理,并承担产品最终放行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的受权人管理制度,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六条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是受权人制度实施的主体。
持有人负责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上市销售的药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其受权人承担药品上市放行的直接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生产环节的药品质量负责,其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的直接责任。
第七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区域检查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受权人制度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