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办法(DOCX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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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煤矿三违举报奖励制度

煤矿三违举报奖励制度

煤矿三违举报奖励制度煤矿三违举报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可靠性,彻底根治煤矿“三违”这一屡禁不止、积重难返的顽症,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三违”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是指集团公司明文界定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具体可分为一般性“三违”和严重“三违”。

第三条“三违”防治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安全,利于生产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3、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4、严明制度,惩治从严的原则。

第二章“三违”的预防第四条矿进行生产决策时要精心筹划,细致安排,努力使生产接续、开拓布局科学合理,克服思考不周而导致的布局失误,努力降低生产事故率;积极推行正规循环组织生产,避免集中会战、突击赶产等非正常情况发生,努力从系统上创造均衡稳定、稳健推进煤炭生产的安全氛围。

第五条积极优化生产作业环境,努力创造条件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消除滋生“三违”的环境,创造本质安全条件。

第六条大力灌输“说到就要做到,要做就要做好”的理念,保证企业各项制度、指令、措施和管理要求毫不走样地及时贯彻落实。

各级管理者安排工作要做到“精心谋划、细致安排”,提高决策、指挥的科学性,所有工作落实必须不打折、不走样、不跑偏。

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就要及时向上级反馈,以便重新决断和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七条加大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1、政工部要结合矿井实际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安全宣传,向职工灌输“违章指挥就是杀人,违章作业就是自杀,发现‘三违’不制止就是见死不救”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分析解剖“三违”案例,每周下发一期安全宣讲材料,指导基层单位开展职工安全活动;经常结合实际编写事故案例,供职工学习。

2、群工部要积极利用板报、橱窗、标语等阵地大力宣传矿月度、季度、年度安全奋斗目标、阶段性要求以及安全常识和典型事故案例等,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知识竞赛,举办安全黑板报展、安全演讲、文艺演出等活动,使职工明确“三违”的定义、“三违”的危害及发生“三违”会受到什么处罚等,经常通报“三违”处理情况,在全矿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某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办法

某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办法

某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办法山西天润煤化集团德通煤业〝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治理,坚持依法治矿,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及«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方法»〔2021版〕,并结合我矿安全治理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方法是我矿安全治理法规性文件,执行上坚持教育先行,奖罚并举的原那么。

第三条:鼓舞开发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体会,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治理水平。

第四条:专门时期、专门情形下,需制定时期性的〝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方法时,由矿委会领导班子审核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矿范畴内从事井下直截了当生产、辅助生产及地面生产各岗位职工。

第六条:本方法没有涉及的奖惩事项,可比照本制度相应条款执行。

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矿往常下发的文件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地点,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条:处罚程序:发觉〝三违〞现象时执行人员将〝三违〞现象注明后,由工作联系函承交安监科,安监科对比本条例定性开单,由检查人签字,再由专业分管领导和要紧领导审核签字。

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为存根,一份交财务室,一份交受处罚单位或本人。

处罚标准严格执行条例。

第二章〝三违〞一样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体会〞,适应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峻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第八条:〝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某煤业“三违”管理办法及分类细则

某煤业“三违”管理办法及分类细则
第二条 "三违"举报程序 1、"三违"举报程序:现场填写"三违"小票→违章者认可
的在"是"一栏签字认可→上井交井口大厅并登记→井口安 监工统一编号交事故分析室〔不再组织双方分析落实〕→ 事故分析室鉴定"三违"性质→登记"三违"台账→"三违"上 网或公示→月底按制度考核. 2、现场填写"三违"小票时→违章者不认可事实的,在"否" 一栏签字,并写明事实和理由→双方约定井上时间落实时 间填在小票上→上井交井口大厅并登记→井口安监工统一 编号交事故分析室→双方按时到事故室分析落实、鉴定" 三违"性质→登记"三违"台账→"三违"上网或公示→月底 按制度考核.
17、凡出现班长、管理人员或安监工等弄虚作假、代 签字、送违章等,除作废指标外,对相关人员每次罚款 500元,谁送违章报谁违章,谁指挥顶替违章报谁违章 〔按顶替违章的等级〕.
18、凡实习生、新分配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期间〕发 生违章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但必须落实清师傅名字,对 师傅〔含代师傅或施工负责人〕给予罚款200/次,对本 班组、本队按制度给予绩效分考核.
5、现场施工人员或公司领导发现违章行为,未随身携带" 三违"小票时,要及时举报安监部事故室<井上3600906、 井下86491>,举报"三违"事实、时间、地点、人员必须 清楚,由事故室通知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认定并处罚.
6、发生事故或以通报形式、上台账落实的"三违",在小票 上注明"事故分析已处罚",月底纳入考核,不得重复考核,不 计入汇报人指标.

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修改版]

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一、严重违章:1、机电专业1、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的责任者;2、设备在运行中脱岗的;3、停电操作无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字样或操作结束后无摘牌消号的;4、带电检修、移动设备的;5、甩掉漏电继电器,过流保护装置的;6、甩掉漏电继电器、照明综合保护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7、有故障的设备及线路强行使用或送电的;8、失爆电器入井使用的;9、使用明火、明接头打信号或按钮盖打开的,用铜、铝、铁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的责任人;10、无坚持检验漏电继电器试验制度的;11、破坏各种设备或电缆的;12、故意破坏线路、设备使信号造成失灵的;13、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1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或站在绝缘台上的;15、电气设备失爆的;16、非专职电工在井下打开电器设备或检修的;17、在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118、未经允许已停的线路或设备擅自送电的;2、运输专业1、跨越运行中的矿车,皮带的;2、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或在皮带上行走的;3、斜巷提升绞车不带电往下送车的;4、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机架的责任者;5、胶带输送机托辊被浮煤积水埋没的相关责任者;6、胶带输送机底胶带拖地运行的责任者;7、胶带输送机机尾掖死的;8、无措施使用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的;9、运输设备转动部位连轴器没有护罩,皮带缺托辊、托辊不转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分管责任者;10、井下闯红灯的;11、挂勾工违反规定多挂车的;12、矿车撞击风门的;13、提升时,车掉道一人操作处理的或将车辆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岗的;14、提升绞车未按规程规定试验或配齐各种保护的;15、绞车司机听不清信号开车或无信号开车的,离开工作岗位不切断电源的;16、把钩工责任心差、造成提升装置损坏的;17、提升时,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的;18、用其它物代替矿车销子的;219、开车造成过卷的;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不及时维护的责任者;21、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者;22、运输斜巷未安设防跑车装置的责任者;23、把钩工无挂车尾巴和保险绳而提升矿车或无使用保险绳下放矿车的;24、井下小绞车固定不牢固、缺点柱、无准运证运行的;25、提升时,信号工用口传信号或用矿灯代替声光信号;26、斜井巷道的跑车防护装置,未处于常闭状态的;27、上、下山轨道内的地磙不齐全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28、绞车无护绳板、绳发圈、松绳、缺顶丝、钢丝绳上垛;29、绞车钢丝绳断头率超过规程规定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30;主、副井口把钩工、打车工工作中不戴安全帽的;31、绞车司机、运输机司机、皮带司机、未听准信号开机的;32、绞车运行中或掉道时,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台的;33、绞车运行中或调绳时没有锁住活磙筒的;34、绞车运行中磙筒上余绳没有3-5圈的;35、乘坐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的;36、人力推车、放飞车的或者在坡度大于7‰的巷道使用人力推车的;3、通防专业1、瓦斯超限继续组织作业的;2、故意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的;33、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责任者;4、携带香烟、易燃物品火种入井的;5、井口附近20m内吸烟的,井下吸烟的;6、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汇报或未执行现场交接班的当班瓦斯检查员;7、井下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不及时撤人的;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或汇报数据弄虚作假的;9、现场不执行瓦斯防治措施的;10、对积尘超过规定不及时清理浮尘、洒水防尘的;11、损坏通风设施的;12、损坏安全仪器仪表的;13、私自随意开关风机的;14、在设有两道风门的地点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15、敞开风门不关,造成风流短路的;16、一台风机吹两个施工工作面的责任者;17、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责任者;18、停风区域未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责任者;19、临时停工的盲巷没有按规定打栅栏、揭示警标的责任者;20、长期停工的盲巷没有封闭或封闭后,没有切断导电体的责任者;21、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或弄虚作假的;22、运输机转载点洒水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不使用,造成煤尘飞扬的;423、局部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而决定开工的责任者;24、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责任者;25、停风时间较长,未进行瓦斯排放而私自送风的;26、私自进入密闭巷道的;27、送风时,使用一风吹的;28、井下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要求实施电气焊的;29、在井下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的;30、无计划停风停电的;31、擅自拆卸瓦斯传感器、便携仪的;4、综合管理1、携带非防爆设备、仪表、仪器、物品下井的;2、对安检员或制止违章人员打击报复的;3、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向调度室、安监部汇报,或弄虚作假的;4、酒后入井、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电子表入井的;5、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觉的,作业人员擅自脱岗的;6、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7、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8、已下达停产通知书的作业地点擅自生产的;9、随意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的;10、在事故调查期间隐瞒事实真相的;11、特殊岗位班中脱岗的;512、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以下要害场所(机电硐室、变电所等)的;13、没有按规定对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责任者;14、指派无证人员顶替特殊工作人员上岗操作的责任者;15、跟班干部无故脱岗的;16、阻挠安全质量检查的责任者;17、不按限定日期整改隐患的责任者;18、地测人员对井下积水区的位置、标高、范围、积水量未按要求及时上图的责任者;19、地测人员不按规定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的责任者;20、井下探放水工作,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责任者;21、卸大件、长料或大型设备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其他违反各种规定认定是严重违章的;22、当班隐患未处理完毕,而没有向下一班接班人交清楚的;23、顶板管理措施不到位而空顶作业的;24、班中脱岗、饮酒的;其他违反各种规定的,认定为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机电专业1、坐在电器设备或电缆上休息的;2、电钳工不使用工具包、套或将工具挂在腰间的;3、电气焊工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64、设备开关不上架的;5、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6、大绞车提升钢丝绳空班漏检的;7、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8、高压停、送电无工作票的;9、维修电工不带停电牌、不带验电笔及验电工具的;10、不按规定时间实验各种保护装置的;11、非维修人员私自调整整定值的;12、主提升司机监护不到位的。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随着煤矿行业的发展与改革,煤矿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成为了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就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

煤矿三违是指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

煤矿三违行为严重威胁着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不仅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对煤矿三违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理,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应运而生。

煤矿三违认定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和界定的过程。

其认定对象主要包括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

煤矿企业是煤矿生产活动的承担者,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有责任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从业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人员。

煤矿三违的认定标准主要以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煤矿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工作面的作业规程等。

煤矿三违认定的程序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制作认定书和通知等环节。

现场勘查是指当发生煤矿事故隐患时,安监部门将派人到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调查取证是对事故现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以获取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帮助进行事故的认定。

认定事实是指根据事故现场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事故的成因进行认定和分析。

制作认定书是将事故的结果写成书面材料,列明煤矿企业或从业人员的违法事实和对应的违法行为。

通知是将认定书通知给相关当事人,告知他们被认定为煤矿三违,并告知他们接下来的处罚措施。

煤矿三违的处罚办法主要是根据煤矿三违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处罚的具体规定。

煤矿三违的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限期整改、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警告是对煤矿企业或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提醒他们注意煤矿安全生产。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惩罚标准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惩罚标准一、前言采煤是矿山行业中最为核心的业务之一,也是矿山生产中最为紧要的环节之一、采煤过程中,一旦显现“三违”行为,不仅会对矿山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还会对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逼。

因此,严格规范采煤过程中的“三违”行为至关紧要。

本文将围绕采煤中的“三违”行为打开讨论,重点界定“三违”行为的范围,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惩罚标准。

二、“三违”行为的定义所谓“三违”行为,是指在矿业生产中,违反了以下三项规定的行为:1.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2.违反国家和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3.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采煤类“三违”行为的分类在采煤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三违”行为。

依据矿山生产的不同阶段及行为的性质,可以将采煤类“三违”行为划分为以下几类:1.违规开采行为:指在超出采煤许可证范围、超采、偷采、矿床空隙导致地面塌陷等违规行为。

2.安全违规行为:指在采煤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失误、未戴安全帽、开车不带安全带等。

3.违规作业行为:指在采煤过程中违反当地矿山行业规定或企业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证上岗、操作不规范等。

4.环保违规行为:指在采煤过程中显现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等。

4.违规交通行为:指在采煤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闯红灯、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

四、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惩罚标准1.矿长和副矿长:矿长和副矿长是矿山生产的领导者,对矿山生产的安全和质量负有重要责任。

若发生了“三违”行为,矿长和副矿长首先要承当领导责任,承当相应惩罚。

常见惩罚包括:党内警告、组织调整、降职或解职等。

2.采煤队长或班组长:采煤队长或班组长是矿工的领袖,负责采煤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假如在采煤过程中显现“三违”行为,采煤队长或班组长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某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办法

某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办法某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三违是指违反工作纪律、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三违行为分为轻度三违、一般三违和重度三违。

轻度三违是指对规章制度的违反或不严重违反。

一般三违是指对规章制度的明显违反或造成轻微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

重度三违是指对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或造成严重人员伤害或严重财产损失。

第五条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工作表现,公司将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公司将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三违行为的相关规定,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对本条例作出承诺,并承诺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生产规程。

第二章三违行为的界定第七条轻度三违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2. 未按规定操作或使用工具、机械设备;3. 未经批准私自离岗或旷工;4. 不按规定进行岗前、岗中交接班;5. 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轻度违纪行为。

第八条一般三违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在工作中不服从指挥;2. 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轻微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3. 私自改变工作班组或上下岗时段;4. 未尽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5. 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第九条重度三违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多次拒不执行合理工作指令;2. 违反公司相关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3. 多次违反公司相关安全生产规定;4. 伪造、篡改、销毁工作记录、安全检测记录等;5. 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重度违纪行为。

第三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对于轻度三违的行为,公司将进行口头警告,同时对员工进行再次的相关培训并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

如果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次轻度三违行为,则取消口头警告。

2024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2024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矿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工、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矿山安全管理,严惩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推动全员安全意识的提升,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处罚制度第四条三违的定义: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三违行为分为三级:轻微三违、一般三违、重大三违。

轻微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损害安全生产,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小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般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重大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较重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轻微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轻微三违:口头警告、整改,给予安全教育。

(二)第二次轻微三违:书面警告,整改,给予安全培训。

(三)第三次轻微三违:记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四)累计四次轻微三违及以上的,按一般三违处理。

第七条一般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一般三违:记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二)第二次一般三违:记大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三)累计三次一般三违及以上的,按重大三违处理。

第八条重大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重大三违:撤职,进行安全培训,给予警告。

(二)第二次重大三违:开除,进行安全培训。

(三)累计两次重大三违及以上的,按犯罪处理。

第九条三违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作为个人绩效考核、晋升晋级、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于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查实的三违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第十一条区队的安全管理是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是对区队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和监督。

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doc 30页)

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doc 30页)“三违”处罚制度1总则1.1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从事煤矿、消防救护、洗煤、供水、供电、供气、建筑工程、化工(含煤化工)等生产从业人员或进入生产作业区人员的违规、违纪惩处。

1.3职责1.3.1安监部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监督实施。

1.3.2所属各单位1.3.2.1负责组织本单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处罚的实施。

1.3.2.2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三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4定义“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5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A、B、C三类:1.5.1A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1.5.2B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于A类的“三违”;1.5.3C类一般“三违”,即危害程度较轻的“三违”。

1.6处罚1.6.1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1000-3000元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1分。

1.6.2对B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1.6.2.1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按1.6.1条处罚;1.6.2.2未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给予300-1000元处罚;1.6.2.3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0.6分。

1.6.3对C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附件一:A类三违行为列表一矿井采煤1采煤工作面无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开工的;2放明炮或糊炮的;3不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联自放的;4不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由下向上、由里向外”回柱原则的;5综合机械化采煤面采煤机停止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未断开其磁力起动器、隔离开关的;6启动采煤机前,未巡视采煤机周围,确认有无人员而启动采煤机的;7在同一工作面使用多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8工作面初放、收尾、过老巷、过采空区、过地质构造带时,未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9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1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等措施的;11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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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办法(DOCX 31页)山西天润煤化集团德通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坚持依法治矿,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及《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13版),并结合我矿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办法是我矿安全管理法规性文件,执行上坚持教育先行,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鼓励开发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经验,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三违”界定条例及奖惩办法时,由矿委会领导班子审核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下直接生产、辅助生产及地面生产各岗位职工。

第六条: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奖惩事项,可比照本制度相应条款执行。

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矿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条:处罚程序:发现“三违”现象时执行人员将“三违”现象注明后,由工作联系函承交安监科,安监科对照本条例定性开单,由检查人签字,再由专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为存根,一份交财务室,一份交受处罚单位或本人。

处罚标准严格执行条例。

第二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第十条:杜绝“三违”的对策1、职工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三违”的外在表现是行为,根子在思想。

要扎实做好一人一事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用安全文化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

2、培养职工健康的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

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职工把实现自我价值构筑在企业发展的平台之上,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自觉主动地端正工作态度,用正确的心理支配行为,履行工作职责。

真正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3、提高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素质是职工安全意识、业务水平、行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

要强化安全培训这一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与考核,全面提升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

4、促进现场管理的科学和规范。

(1)管理制度要规范。

使职工在生产的全过程都能做到有令可行、有章可依。

(2)管理手段要科学。

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要科学有效地利用工时,提高生产效率,杜绝疲劳作业现象,使职工始终能够保持充足的体力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3)现场监督检查要严格。

对职工的违章违纪,要及时制止,促使职工养成好的行为习惯。

5、“三违”危害性教育与严肃查处相结合。

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教育不放松,紧密围绕职工生理和心理规律、社会和家庭生活对人的影响规律、安全与生产辨证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用为原则,通过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违”人员现身说教等安全教育活动,使大家充分认清“三违”的严重危害和后果,自觉规范行为,远离违章。

对发现的“三违”要通过思想教育、个人反思、安全培训、经济处罚等手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始终保持严打“三违”的高压态势。

6、强化管理人员作用发挥。

在反“三违”斗争中,各级管理人员应责无旁贷地走在前列,不仅要严格管理,制止职工的违章行为,而且要严格要求自己,做遵章守纪、规范指挥的模范。

7、坚持依靠创新促安全。

要依靠技术创新,改变落后生产作业方式,淘汰落后设备,要从设计、安全保护设施等源头上入手,努力实现本质安全;要依靠管理创新,引进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依靠制度创新,革除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弊端,建立激励机制,形成崇尚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的风气。

8、重点要控制25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图省事怕麻烦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探亲归来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不懂安全知识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二十四是新婚前后的“幸福人”;二十五是因家庭问题精神受刺激的“沉闷人”。

这25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第三章“三违”界定依据、性质划分第十一条:“三违”界定依据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本办法分为奖励、井下共性“三违”、采掘、机运、“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爆破及火工管理、监测监控、地面共性“三违”7个专业的三违界定及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三违”性质划分“三违”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把三违划分为二个等级,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一)严重“三违”“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一般“三违”“三违”情节较轻,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一般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第四章奖罚办法及标准第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记功、表彰、晋级、奖励。

1、为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奖励决定必须由矿委会领导决定后进行;2、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的;3、安全生产管理中改革创新,其管理方法被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的;4、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事故抢救,阻止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的;5、一般工人对“三违”检举有功人。

根据对安全生产的贡献大小可奖励500-10000元。

贡献突出(采取及时措施避免矿井重大灾害发生)的可奖励5000-20000元。

第十四条:对严重“三违”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严重“三违”处罚办法1、开除矿籍;2、处以500—10000元罚款。

(二)一般“三违”处罚办法1、处以100--500元罚款;2、对“三违”人员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不服从管理者可再执行7-15天停班学习。

第五章井下共性“三违”第一节严重“三违”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1、掘、开、采工作面空顶作业,情节严重的;2、发现有冒顶、透水预兆未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3、瓦斯超限强行作业,启封盲巷不执行措施规定的;4、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5、瓦检员空班、漏检、填报瓦斯检查图表弄虚作假;6、破坏“一通三防”安全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7、施工前,未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8、放明炮、糊炮或不用放炮器放炮,放炮不按规定设警戒;9、打开闭锁强行送电或违反停送电规定;10、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的失爆;11、处理电器故障时带电作业、明火操作、井下拆卸矿灯的;12、擅自甩掉电器安全保护装置;13、私自拆除风电及瓦斯电闭锁设施;14、斜井(巷)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15、在倾斜巷道中断电放车或放飞车,溜滑轨道;16、趴、蹬、跳、坐矿车、皮带输送机;17、携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18、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或制定后不执行的;19、酒后下井作业;20、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21、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22、拆除、起吊、拖拉、运输、安装大型设备不执行作业标准,不捆绑或捆绑不执行有关安全作业标准;23、拆除、更换高压液管未停泵就释放压力;24、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报复安监人员或管理人员的或者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5、在井下发生口角,并导致斗殴,影响恶劣的;26、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进行探放水的;27、在探水过程中虚报探水进度或是对存在的隐患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28、掘进工作面供电没有做到“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没有实行采掘分开。

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没有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及甩开不用的;29、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作业规程及措施不贯彻学习、考试,本人不签字或代签字的;30、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相关条款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31、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的;32、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

第二节井下一般“三违”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三违”1、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贯彻有关规程、措施或贯彻后未签字的;2、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进行作业的;3、未按规定在工作区域设置安全标志牌或施工牌板图;4、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的;5、专业检查人员不按规定携带安全监测仪器、仪表;6、阻挠、刁难安全检查人员检查;7、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8、井下要害场所岗位人员擅自班中脱岗或睡岗的;9、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者;10、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11、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12、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13、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14、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15、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16、生产场所作业环境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17、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18、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19、乘罐人员随身携带物品长度超过1.5m或重量超过20kg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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