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合集下载

浅析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析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析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作者:吴南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8期摘要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阐述了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浅析了警察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当之处及其原因,并提出对该自由裁量权的一些完善策略,旨在促进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警察自由裁量权监督救济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现代警察权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道路上最需要重视的权力之一,其核心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其定义是: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般是指在法律、法规对警察行政行为的内容、范围、方式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警察行政主体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示授权和消极默许,根据警察个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依据立法目的和比例原则,根据现实情况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二、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成因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国家行政权中警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被经常运用的权力,贯穿公安行政管理全过程。

其的形成有以下原因:一是因为警务活动中涉及的主体具有广泛复杂性。

对不同主体同一违法行为的认识都存在差别。

在规范化执法中应用到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公安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

二是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

法律适用于现在,却制定于过去。

对于案件出现法律明文规定外新情况,我们就要按照比例原则适用法律,这之中必然地要行使自由裁量权,通俗的说就是由于法律无法将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内容罗列穷尽。

三、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特点警察自由裁量权具有国家性。

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其形式上的表现带有个人主义色彩,但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而不是做出自由裁量行为的警察个体判断能力,因此必须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行政效率。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义务。

警察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职责,为实现这一职责,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采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法释〔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论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及其法律规制

论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及其法律规制

论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及其法律规制李雨轩㊀㊀摘㊀要: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两面性.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要达到防止警察行政权力被滥用㊁发挥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积极功能的双重目标.我国的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异化,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控权的盲区㊁权力自身的属性㊁司法审查的局限性㊁监督机制的缺失等.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异化,严重影响了法治进程,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警察形象,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当从完善立法规制㊁加强司法审查㊁强化行政自我规制等方面,全面规制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防范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关键词: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作者简介:李雨轩,英国利兹大学商学院硕士.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㊁国家安全机关㊁监狱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我国,人民警察涵盖的范围很广, 1 行使着法律赋予的警察权.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警察权的核心和关键组成部分.法律法规赋予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为了保障警察权的充分㊁能动地行使,以便最大限度㊁最有效率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两面性,实践中,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表现多种多样,且危害甚大.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既要考虑不让其滥用,又要保障其被善用,如此方能实现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双重目的.一㊁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警察权,从最通俗意义上讲,就是指警察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国家强制性和强制力.作为国家公权的代表,警察权与民事权利等私权不同,它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从现代宪政理念看,警察权是行政权的重要分支,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特定组织及组织内成321员相应职权,用以维护国家安全㊁公共秩序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权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的警察权的范围相当广泛,3 警察权的行使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社会主义国家,警察权行使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既是警察权存在的正当性来源,也是警察权行使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目前为止,国内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解释基本一致,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授权,针对具体㊁特定情形,进行适当的㊁公平的㊁公正的处理的权力.英国学者韦德认为,自由裁量权应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而不能随心所欲,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律规范框架范围内作出适度㊁合理的行政决定.4 日本学者盐野宏认为,行政行为中的裁量,是法律对作为专属于行政权的判断事项予以委任的领域是否存在以及其范围的问题.5 德国法学家哈特穆特 毛雷尔认为,行政裁量就是行政机关对同一事件的处理,可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案. 6 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有多种界定.最早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表述的是王珉灿先生,他认为,凡法律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依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7 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㊁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8 罗豪才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就是行政机关遵照法律规定,在具体行为过程中作出作为或不作为㊁如何作为的合理判断过程.9 王名扬认为,自由裁量权指的是行政主体实质上掌握了在具体行动中选择行动方针的自由,在采取具体措施方面可以自主选择执行时间㊁地点和执行方法,甚至是选择不采取任何行动的自由. 10 综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被理解为,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个案具体的不同情形,在可能发生的若干个不同法律效果之间,基于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原则,选择其认为最合适的法律效果的权力.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分支和组成部分,也是构成警察权的核心内容.是指警察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时,在法定的执法幅度内,依据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执法所面对的具体的㊁特定的情形,结合个人经验㊁价值㊁道德,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因素,对执法的时间㊁地点㊁行为方式㊁范围㊁幅度㊁种类等作出选择的权力.按照裁量内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种类.一是选择作为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即警察对一些特定相对人的特定违法行为,有选择是否作为的自由裁量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11 ,对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五种情形,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即根据特定情形可以自由选择作为与421 西部法学评论㊀2019年第6期2 3 4 5 6 7 8 9 10 11 刘琳璘:«宪法视野下警察权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3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十四项职权.[英]威廉 韦德:«行政法»,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德]哈特穆特 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佳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125页.王珉灿:«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13页.姜明安:«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8页.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54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否.二是选择处罚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警察在对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选择处罚方式的自由裁量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12 ,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不同种类的处罚方式.三是选择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警察依照法律之规定对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事项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阻碍 行为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主观性强,不同人对 阻碍 的认定可能不同,所以警察对 阻碍 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四是选择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特别多的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的表述,例如,该法第二十五条㊁第二十六条规定 13 ,与前述 阻碍 一样,缺乏客观衡量标准,不同的警察对 较轻较重 的感受不同,所以警察在对某种行为认定时,对 情节轻重 具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五是选择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即警察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幅度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14 ,对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违法行为,在选择罚款幅度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二㊁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异化及其危害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一种酌处权,正如沃克所说, 自由裁量权是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特定情形下应该是正义㊁公正和合理的. 15 在行政理念不断发展的今天,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执法的重要工具,极大地提高了执法效益和行政效率.然而,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因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比起其他权力,更容易发生 异化,甚至被滥用.(一)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现实表现有关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散见于各类行政法律法规中,加之警察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自由裁量的宽泛性,使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有多种表现:一是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是警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违背了法律法规赋予权力的初衷,通常表现为执法者的执法动机不纯,将行政自由521 论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及其法律规制12 13 14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㊁疫情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㊁毒害性㊁放射性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㊁爆炸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㊁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胁迫㊁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㊁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英]戴维 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61页.裁量权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因此出现了 以罚代教 以罚代拘 顶格处罚 反复执法 等现象.例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警察滥用执法权限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进行随意检查,寻找借口迫使该场所停业,破坏正常经营环境,直至获取相关利益为止.二是拖延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关法律虽规定了警察履职的时限,但在时限内何时履行,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也给了警察在时限上的自由裁量余地,但有些警察出于懒政或疏于作为的动机,置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于不顾,拖延办事㊁ 压哨办事㊁不到期不办理,比如普遍存在的办证难问题,就是办事懈怠而造成的.这些不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更不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三是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显失公平.尽可能地实现警察行政执法中的公正合理,也是推行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但在实际中,警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未综合考量相对人的行为性质㊁情节轻重㊁主观过错等,处罚结果明显不公正㊁不合理.如受人情㊁上级干预等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出现了 同责不同罚 同罚不同责 处罚不一致 等因人而异㊁区别对待情形.四是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违反程序.主要体现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不履行告知义务,不按程序调查取证,侵害了相对人的权利.程序违法一方面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妨碍了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如,在绩效考核压力下,有的行政案件在立案前已开始调查等工作,违反法律程序规定.(二)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制度归因首先,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能将所有社会关系纳入调整的范围,也不可能事无巨细.立法控权旨在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细化执法依据,控制裁量空间.然而,社会形势是复杂多变的,法律从颁布之日起就已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从这个层面上讲,立法控制仅仅是一种原则性静态控制,不可避免地出现立法盲区.法律本身多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即过去的法对未来的关系,加之立法语言的模糊性㊁抽象性和局限性,无法全面地预测未来.其次,权力自身属性是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内在根源.孟德斯鸠曾对权力属性做出经典论述,即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6 从权力的属性上看,权力具有的强制性㊁与生俱来的自我扩张性及可获利性,使行政主体想方设法在巩固已有权力的同时,从自身利益出发,千方百计扩张权力,以期通过权力的 强大力量 在利益的博弈中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获取更大的价值.再次,司法审查的局限性是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环境因素.司法审查主要以行政诉讼来实现,采取告诉才处理的方式,审查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㊁外部的,不包括抽象的㊁内部的行为.司法审查仅针对合法与否进行审查,除法定情形外,通常不对合理与否作出判断.另外,司法救济除支付费用外,还要经历长时间的诉讼周期,成本较高.最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是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客观原因.当前,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体系有立法监督㊁司法监督㊁行政监督㊁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尽管监督的种类多㊁范围广,但在实践中却不理想,监督体系未能发挥其应有之义.行政监督主要体现在内部监督上,受利益保护等因素的影响,作用不明显,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因工作的专业性㊁信息的有限性㊁效力与手段的局限性,难以实现有效监督.621 西部法学评论㊀2019年第6期 1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彭盛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页.论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及其法律规制(三)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危害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异化,严重影响了法治进程,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警察形象,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一是影响社会稳定.警察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出现的 同责不同罚 同罚不同责 畸重或畸轻 等问题,不仅直接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使相对人对执法的公正合理性产生质疑,进而不配合警察的行政执法,甚至会出现网上舆情裹挟㊁网下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二是影响法治建设进程.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组成部分,警察是与群众联系最密切的群体,执法活动影响到群众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法律的宣传者,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正当与否,将直接影响法治化建设进程.三是形成特权思想.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对行政权的限缩,但在实践中通常被拥有该权力的警察控制且缺少有效的监督.一些警察在行政执法中总认为法律是宏观的,个人依据现场情形的判断才是接地气的.久而久之,就会视法律为无物,为解决问题,在授权范围内大胆㊁随性处理.这就容易导致警察在执法中形成特权思想.四是形成腐败的温床.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和自由裁量的宽泛性,使一些警察在行政执法中更易在法律框架的边缘上游走,实行 合法 半合法 的腐败行为.此外,权力的可获利性也使一些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积极寻找法律的漏洞,在模糊界定的部分打擦边球,利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投机行为,给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三㊁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探讨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本质上是进一步缩小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空间,弱化警察在行政行为中选择权力的过程,归根结底是基于对执法者不信任而启用的一种较为严厉的综合举措.需要注意的是,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一旦过度,会导致事实上不利于政府实施高效㊁公平行政行为的后果.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最终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抑制自由裁量可能带来的效率寻租和腐败现象等消极后果,提升行政效率,促进实质公平正义.这要求,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必须要在自由和控制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本文建议从以下三个路径完善警察行政自由裁量规制措施. (一)立法规制1 授权规则设定必须科学合理法律法规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使得其不可能对所有社会现象规定出面面俱到的解决方法,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于快速发展的社会实践,使得它往往只能够从基本规则着手,规范问题解决的方式和手段.立法上的宽泛性,使得行政机关会保留一块相对可以不受干预的执法活动空间,相关行政主体就是在这块空间上,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实践中看,这种立法上的宽泛性主要体现在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设定.从整体上看,授权性法律规范中 弹性 条款以及模糊概念所占比例较大,对具体的执法活动没有太多的可操作性规定,这样一方面会导致留给行政主体的自主性过多,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低层次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多㊁交叉密集.因此,在涉及警察职能权限立法时,应谨慎使用授权性条款,严格授权性条款审查,突出立法目的条款的重要性,尽可能具体化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标准,从根源上防止权力行使的标准制定权由公安机关掌握而形成滥用警察权力的现象出现.721西部法学评论㊀2019年第6期在授权性条款具体内容设置方面,要明确规定相关立法主体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控制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层级,减少甚至杜绝二次授权或多次授权情形的出现.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上位法目的,并应当严格按照科学的㊁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不能够超出上位法立法目的㊁立法逻辑,甚至违背上位法的内涵和精神.我国的法律解释,包括行政解释在内.实践中,行政解释广泛存在,对人们生产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方面,甚至远高过法律.行政解释科学与否,一定意义上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程度.法律解释是一门高超的技术,解释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又要不与实践脱节,单从目前我国警察行政执法方面来讲,还有待进一步提高.2 推进法律实施评估工作法律实施评估是一个过程.它是在法律法规生效并运行一定时间后,运用社会调查㊁定量分析㊁成本效益计算等科学评估方法对法律运行绩效进行跟踪分析㊁综合考察㊁分析评判,并根据评判结果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过程.参与法律实施评估的主体具有多样性,通常应包括立法部门㊁执法部门㊁社会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等.法律评估工作很重要的参与者是法律法规的实施者,因为实施者更为精通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在法律实施评估中更能客观地评判相关法律㊁法规的社会效应.作为法律的实施者,警察在执法实践中最能够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实际效果,也是最能准确评判相关法律的群体,一线执法警察积极参与并推动法律实施评估工作,可以全面系统地检验法律法规在警察执法活动中的质量.法律实施评估首先应关注的一个方面是加强立法规范.由立法机关根据一定时间内法律实施效果,调整法律框架,修改和细化自由裁量权运行的边界,减少不必要的裁量,从整体上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如果对某些执法活动不能做到精密立法,作为法律实施者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加大对模糊语言的解释力度㊁提高解释的科学性予以弥补,尽量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其次,应在行政立法基本原则中更加注重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加大程序控权力度,来弥补实体控权的不足.行政程序是避免专横执法和滥用裁量权的有效屏障,是防止自由裁量过度及自由裁量权滥用,确保行为结果正当性的重要手段.加大警察行政行为程序控权力度,可以以公开㊁公平原则为基础,将警察行政执法程序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化,将警察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㊁条件㊁过程㊁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程序,如信息公开㊁听证规则㊁告知及阐述理由㊁回避规则㊁不单方接触规则等,建立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体化程序立法控权体系.(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对于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必不可少,并且被公认为是最为有效的模式.建立完备的司法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模式是保障警察行政法治化建设的关键手段.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查内容是警察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㊁是否存在滥用等状况.从性质上看,司法审查是对警察权力行使的事后监督的最后手段,也是最有效手段.法治的首要任务是依法办事,但是警察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其有时可能会出现 无法可依 的情形.因此,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就有很大的可能性会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既反映了行政行为的不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出其违法性.例如,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和界限㊁方式而实行了行政执法行为;又或者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规定的内涵和目的以及公器私用㊁以权谋私等;又如,错误理解法律的内涵㊁错误解释法律概念等,以上问题归根结底是合法性的问题,当然属于司法审查范 821。

行政执 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规制

行政执 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规制

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规制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行政执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行政裁量权作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其合理运用与有效规制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以及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行政裁量权,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和选择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法律往往无法对所有的行政事务做出详尽无遗的规定,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行政机关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处理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也可能带来诸多问题。

一方面,如果行政裁量权被滥用,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可能因为个人偏见、利益诱惑或者其他不当因素,对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给予悬殊的处罚结果,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如果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约束,可能导致公众对行政行为的预期不稳定,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为了规制行政裁量权,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应当尽可能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条件和标准,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比如,在制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时,应当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为执法人员提供具体的裁量指引。

同时,要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有据可依。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的内部监督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机关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定期的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行政裁量行为。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滥用行政裁量权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除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同样不可或缺。

司法审查是一种重要的外部监督方式。

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及其规制[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在现实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情形远比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要多。

大量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存在,使公权力的运行,有了寻租的空间,目前,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的现象仍比较多,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寻求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材料权的方法,依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制监督,听证制度,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一、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裁量权概述(一)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概念,在理论界和法律实物界存在着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是相对于立法、司法而言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包括整个行政行为;1 2 3而狭义的行政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司法(如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和纠纷的行为)而言的,不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I在特定的场合,最狭义的行政执法,甚至仅指行政监察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不包括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其他行政处理行为。

3本文所说“行政执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

行政执法内容繁杂、形式多样,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

按照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分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中,适用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的情形远比适用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的比例大。

(二)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裁量权张志诚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新华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

许崇德等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岀版社1991年版,第293页姜明安主编:t《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

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

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决定是否采取一定的执法措施或者如何采取执法措施的权利。

这种权力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法需要。

下面以交通管理领域为例,详细介绍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应用。

一、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所做出的行为。

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危害,也会影响整个交通秩序。

二、执法自由裁量权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警察具有一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

例如,在处理超速行驶时,警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出罚单或者将车辆拦下进行检查;在处理酒后驾驶时,警察可以根据司机表现和呼气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检查。

三、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优点1. 灵活性强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避免了过度依赖规定和条文,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法需要。

2. 提高效率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让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更加高效。

例如,在处理违停行为时,警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快速判断是否需要开出罚单或者将车辆拖走。

3. 增强公平性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让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更加公平。

例如,在处理超速行驶时,警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出罚单或者将车辆拦下进行检查,避免了对所有超速行驶的车辆都进行处罚的情况发生。

四、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注意事项1. 滥用自由裁量权会导致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处罚,甚至引起社会不满和抗议。

因此,在使用执法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2. 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能代替法律规定和条文,警察必须在执法中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文。

3. 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对交通安全的保护和维护上,不能因为一些其他因素而滥用权力。

五、结语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法需要。

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及限制

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及限制一、引言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为完成使命任务而拥有的自主决定权,它在行使中对个案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解释解构进行自由裁量。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滥权或滥用,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损害公民权益,因此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界定和限制。

二、行政裁量权的界定行政裁量权的界定是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范围和条件进行把握。

首先,裁量权应当具备法定基础,即以法律为依据,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会超越其职权。

其次,裁量权应当具备有限性,即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行使中需受到法律、法规等的约束,不能滥用权力。

同时,行政裁量权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决策。

三、行政裁量权的限制1. 合理性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基于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这需要考虑社会公益、公平正义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避免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基本权益。

2. 监督机制为限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媒体等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使进行监督,从而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会滥权。

此外,公民也应当有条件和渠道来行使监督权利,如举报不当行为等。

3. 公开透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保持公开透明。

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公民应当有权了解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的依据和决策过程,以便监督和评估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4. 制度建设为限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建设。

这包括完善行政法规、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机关职业素养等。

同时,加强行政机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

四、结论行政裁量权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为了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而导致的问题,我们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界定和限制。

通过建立合理的限制机制和推动制度建设,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与合理运用

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与合理运用一、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采取某个行政措施的权利。

它具有普遍性、相对性和单独性等特点。

普遍性体现在行政裁量权几乎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无论是核准、批准、许可、处罚还是奖励,都需要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相对性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具体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行使裁量权,没有明确的绝对标准;单独性则指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的特权,与司法裁量权和立法权相区别。

二、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行政裁量权虽然是行政机关的特权,但也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以保证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授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即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范围。

裁量权的法律授权旨在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避免滥用裁量权。

2. 约束性原则:行政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行使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合理决策,不能随意改写法律规定,更不能违反法律原则。

3. 自由裁量与裁量边界:行政裁量权体现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存在裁量权的边界。

行政机关的裁量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公正性和合宪性。

当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公平正义和法律精神。

三、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合理运用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不仅可以保证行政机关的决策科学合理,也能提高行政效率和便利程度。

合理运用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自由裁量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决策时要尊重自由裁量原则,充分行使裁量权。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决策。

2. 透明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明确规定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程序。

透明公开可以增加行政机关的决策合法性和公信力。

3. 合理决策的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合理决策,不能肆意滥用裁量权。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6.05•【文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为规范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一般适用规则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本指导意见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5号)确定。

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

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五、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六、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量权 的行使, 是当今法治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 。
警 察裁量权 的含义与范围
警察行政不可或缺 的组成部分, 可 以说 , 警察裁量权 弥散在警 察许可、 警察调查、 警察强制、 警察处罚、 警察指导等警察行政
警察裁量权 的含义与本质分析。 研 究和探讨警察裁 量权 的所有领域和环节。 警察裁量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的法律规制, 首先有必要厘清其含义和 范围。 按照行政法治的
【 关键词 】 警察裁量权 滥用 法权 的行使状况是衡量 一个国家 于 个案 正 当性 。 行 政 机 关 处 于 这 种 情 形之下 , 既要 按 照 法 定 目
法治水平和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尺 。 而警察权 的行使是否符合法 的观考虑, 又要考虑案件 的具体情况 , 从而找 出适 当的、 合理
制性规定。 如《 人 民 警 察法 》 第八 条规 定 , 公 安机 关 的人 民警
三 是对 警察行为实施时机的裁量。 警察主体经过裁量 , 在决定采取警察行为和采取何种警察行为后, 还需要对何时采
警察裁 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口 孙卫华
【 摘要 】 警察裁量权是警察权的核心内 容, 它弥 散在警察行政的所有领域和环节 。 警察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不符合
立法目的、 不相关的考虑和不公正的决定等情 形。 为适应行政法治的要求, 应构建立法、 行政、 司法和程序规制相结
合 的控制模式 , 有效防止警察裁量权的滥用。
有抽象性、 有限性和概括性, 不可能包罗万象地设想所有情况 以采取包括警 告、 罚款、 行政拘 留以及吊销公安机关发放 的许 而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反必须留有一定的弹性空 间, 赋予 可证等 不同种类 的行政处罚, 罚款 的幅度更是从2 0 0 元 以下到 执 法者 “ 不同情况 、 不同对待 ” 的广泛裁量权 , 以保 障执 法中 5 0 0 0 元以下的不 同幅度。 因此在具体办理治安案件 中, 警察主 个案的实质正义。 正如德国学者毛雷尔所言:“ 裁 量主要服务 体选择何种 处罚种类 、 处 罚幅度, 必须行使和运用裁量权 , 才
学 者施 瓦茨 所 言:“ 无 限 裁 量 权 是 残 酷 的统 治 , 它 比其 他 人 为 以裁 量 权 。 的 统治 手 段对 自由更 具破 坏 性 。 ” 因 此 , 如 何 有 效 控制 警 察 裁
警察裁量权的范围。 施瓦茨认为, 行政裁量是行政权 的核 心。 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法, 就什么也不是。 形 象地说明了行政裁 量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警察裁量权也是
件、 方式等做 出了明确并毋庸置 疑的规定, 警察主体只能纯粹 民警察法》 第十七条规 定,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 经上 执 行该法律规定 , 此行为 即是羁束性 的。 与此相对, 当法律上 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 民政府批 准, 在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秩序 使 用的是多义性、 概括性或不确定的概念, 在要件判断上给警 的突发事件发生时, 具有决定是 否采取现场管制措 施的裁量 察主体留下了判断余地, 或者在其选择是否采取行为以及采取 权 。 法 律 之 所 以赋 予 警 察主 体 该 项 裁 量权 , 是 因为 一 方 面突 发 何 种行为方面, 赋 予其选择余地 时, 便产生了警察裁量权 。 笔 事件具有复杂性, 另一方面, 现场管制中所采取的身份查验 、 者 认为 , 警察裁 量权是指警察主体在警察行政过程中, 根据法 检查、限制人员、 车辆 的通行或停 留等措施 , 会在很 大程度上 律授权或者消极默许, 依据法律和事实 , 结合个人理解和经验 影响和限制公民的自由, 因此需要警察主体根据当时具体情况 判 断,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 自行选择 警察 行为具体方 来谨慎决定是否采取何种行为方式和措施。 式、 手段、 时机等 , 并最终作出警察行政决定的权力。 二是对 实施何种警察行为的裁 量。 对于违反警察法规范
z 。 s , 。 , 中 总第 , 。期
l 1 1 5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 f La w Pe r s pe c t i ve
能 实 现 处 罚的公正 性 。
器, 使用枪支、 爆炸、 剧毒等危险物品, 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即属此种情形 。 二是宪法和组织法对警察职责和权限的规定, 特别是限

是对 是 否实 施 警察 行为 的裁 量 。 某 些法 律 规 范 对 实 施
要求 , 所 有 的行 政 行 为 都应 受法 律 的 拘束 。 但 同 时, 法 律 对 不 警 察权 的条 件进 行 了规 定 , 同时 规 定法 定 情 形发 生 或 条件 满 足 同 行 政 行 为 的拘 束 程 度 强 弱不 一 。 如 果 法 律 对 行 为 的 实 施 条 时 , 是 否实 施 该 行为 由警 察 主体 根 据 情 况作 出决 定 。 例 如 ,《 人
治思想,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主体如何行使警察裁 量权 。 的解决办法。 ” 故警察裁量权的本质即在于保 障和实现个案 所谓 “ 千里之堤, 毁于蚁穴”, 裁量权一旦失去控制, 就会颠覆 实质上 的正义。 即使赋予警察裁 量权会存 在权力被滥 用的风 法 治思想的统治, 从而侵 犯相对人合法利益 。 正如美国行政法 险, 但为了最大限度 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 而不得不赋 予警察
警察裁 量权在警察行政 管理中广泛存在 , 甚至达 到了没 的相对人 , 警察主体往往会面临采取何种警察强制措施、 使用 有裁 量就没有警察行政 的地步。 法律之所 以授 予如此广泛 之 何种警械 或武器制服违法 的相对人、 如何量罚等问题 , 如根据 警察 自由裁量权 , 主要因为警察行政涉及各个领域 , 而法律具 《 治安 管理处罚法 》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 警察主体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