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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10.27
•【字号】深地税发[2009]492号
•【施行日期】2009.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92号)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9〕111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文下发之前纳税人多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具体退税流程参照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9年版)“5.11.1.4退税”第一条有关政策性退税的审批流程办理。

二、各基层局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及执行财税〔2009〕111号文件有关规定。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主管处室反映,市局经研究后再行补充相关贯彻执行意见。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资本公积印花税政策XXXX604

资本公积印花税政策XXXX604

资本公积印花税政策XXXX60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三[1994]112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企业资金帐簿的印花税要在今年四月底前进行调整清算,并补贴印花。

附件:国税发〔1994〕02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

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

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9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有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二、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三、记载资金的帐薄,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对后启用的其他收簿按规定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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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来自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 确定问题的通知
【标 签】误餐补助范围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5﹞549号 【发文日期】1995-12-21 【实施时间】1995-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为稳定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详见附件)。

同时,对堤围防护费,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市将地方收入与省级收入同步免征,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没有同步免征地方收入的市,征收标准按照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执行,即: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同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实行“封顶”征收政策。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减轻省级财政负担。

其中按实事求是原则确需省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周密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省税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省税务局要抓紧就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梳理提出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需求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将涉税信息共享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协助核实相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要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联合奖惩。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

省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案例分析、互动答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宣传解读。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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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电信企业,企业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财税法﹝2005﹞137号
【发文日期】2005-02-16
【实施时间】2005-02-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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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标 签】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175号
【发文日期】2009-04-10
【实施时间】2009-04-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8〕362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c〔2008〕362号转发财政部干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30字体:【大】【中】【小】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是指应于2009年1月份(所属期)一次性转入该科目。

二、《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或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是指我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市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抵试点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2007年7月1日以前(或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工作要求(一)深入宣传辅导。

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是国家为完善增值税制度,扩大内需,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而实现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地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增值税转型的政策规定及其对经济、税收、财政收入的影响、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工作困难等汇报清楚,以赢得领导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要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通过报纸、电视台、办税服务厅等途径及时刊播《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的公告》(公告模板另行下发),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要深入开展对税收管理员和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培训与辅导,确保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准确进行操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合理划分国税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具体是:各级流转税部门或综合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宣传、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发票认证、申报资料受理、抵扣及清单信息采集与上传;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等工作。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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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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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
通知
【标 签】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财法﹝2009﹞150号
【发文日期】2009-12-29
【实施时间】2009-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53号)、《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财
法﹝1998﹞14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地税流函﹝1997﹞第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粤财法﹝1998﹞13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粤财
法﹝2000﹞5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粤财法﹝2001﹞9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粤财法﹝2002﹞65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粤财法﹝2003﹞16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粤财法﹝200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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