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复习:名词解释和简答,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它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发生的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的。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法律冲突: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连结点: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来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准据法表述公式:运用某种连结点来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及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等。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国际破产的继续管辖问题:是指在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当债务人的营业所或住所、财产所在地及国籍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原连结因素所确定的法院能否继续行使管辖权。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也称为国际私人法,是独立于国家内部的条约见到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分支。
它针对的是跨越国界的私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私法事务。
国际私法所规范的行为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物质事务,依据其协议所设置的国际私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其责任要求,并赋予当事人按照私法行事一定权利;纠纷解决也可以采取国际的私法手段,当事人可以让仲裁机构解决其纠纷,或者向国际私法仲裁制度以外的国际法庭发起诉讼。
国际私法给其他领域的发展带来了便利,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方面,它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实现更好的法律保护、更大的经济开发效率等福利。
大量国际私法有助于增进国际社会经济体系的协调与繁荣,使得各国之间的关系朝着和谐共处的方向发展。
国家之间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国际私法制定同意的贸易管理法,以保护关系双方的利益,确立了仲裁机构,让这些机构对个人、实体和政府之间因未遵守国际私法而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确认权利、做出补偿等等。
可以说,国际私法已经成为各国经贸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它的发展与发展越来越复杂化,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国际私法面临的挑战有很多,它是一个覆盖面很广的法律系统,涉及到各国的利益,不只是一家国际组织的事务。
保护国际私法制度的范围非常重要,要保证它有效地起到作用。
国际私法目前仍在不断发展中,新的私法机构、私法手段以及私法业务迅速增加,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宣传,把它实现到各个领域中。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对于国家间私人关系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私法不仅是国际关系的模型,而且为信息时代的贸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框架。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重点名词解释

1、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Conflict of Laws法律冲突主要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有不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及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3、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又称之为择地起诉,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
4、Nationality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5、Domicile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6、Recognition and Permission of Foreign Legal Person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指承认外国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并允许其在本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
7、Bartolus巴托鲁斯(1314-1357)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后期注释法学派杰出代表,被后世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又称“法则两分说”。
他从法则的性质入手,将法则区分为“人法”与“物法”两类。
人法是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以及动产的法则,物法是有关物(不动产)的法则。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人法和物法各自的适用范围。
8、Savigny萨维尼(1779-1861)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最著名的私法学家。
代表作是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他在该书第八卷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
9、Doctrine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 s政府利益分析说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Currie,1912-1965)。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国事务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常见名词解释:
1. 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事务的独立行使控制权和管辖权的能力。
2. 土地原则:指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土地上的行为或权益的归属通常受到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3. 选法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当涉及到跨国事务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4. 重法主义:国际私法的一种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在解决跨国私事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受管制行为或权益的法律而不是根据国籍法解决纠纷。
5. 对称原则: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指法院应当遵守外国法的规定。
6. 判定国:在国际私法中,判定国是指被认为对特定诉讼具有管辖权,以及根据其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确定适用法律的国家。
7. 判决承认与执行:指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程序,根据这项程序,一个国家的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另一个国家的判决。
8. 国际仲裁:为解决国际私法纠纷而使用的一种替代争议解决
方法,通过任命仲裁员或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裁决。
9.外国法示证:指国际私法中的证明程序,当事人通过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10.国际公序:指国际私法中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法院可能拒绝适用外国法律或外国判决,如果它违背了该国的公共利益。
11.管辖权:指国际私法中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决定权,以及该法院是否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解决。
12.国际条约:为协调和调整国际私法关系而签署的国际协定或合同。
国际私法涉及的名词非常多,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专业的学识和实践经验来应用和理解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的是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超载一国法域范围,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调整新法颁布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
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一般认许制: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服务标记、电影剧本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的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3、法律关系本座说:其基本观点是,任何法律关系像人有住所一样,都有适合其性质的“本座”,一个人的住所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一个法律关系的本座也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
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先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按其性质分类,再依其本座确定适用的法律关系。
4、最密切联系说:主要观点为,在选择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分析与该民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最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的法律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5、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6、国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7、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或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
8、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如果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使统治权活动,即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就享有豁免权;反之,外国国家从事商业活动,为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时,则不享有豁免权。
9、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0、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分类”“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或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私法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分支学科,旨在解决私人之间的跨国法律争议。
它既称为国际私法,也被称为私国际法或国际民事法。
该领域主要研究和规范私人间的法律关系,例如财产权利、合同、民事责任等事项,这些事项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原则。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建立规则和原则,以解决跨国法律争议并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
它涉及多个法律体系的比较和协调,旨在解决在跨国环境中发生的法律冲突和争议。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确认和执行跨国合同的规则;确定国际婚姻和离婚的法律效力;调解跨国财产争议;规定跨国民事责任的依据和程序等。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来源于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来源,而国内法则提供了国家在跨国争议中的法律依据。
总之,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私人法律关系的学科,旨在解决和协调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并为私人提供公平、稳定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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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概念、结构组成、作用)国际私法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或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结构组成: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渊源:(1)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判例国家的判例;(2)国外渊源:专门的或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作用:P222.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3.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4.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5.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6.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7.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抓住了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将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
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8.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本国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该允许其在内国继续适用,只要这样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利和利益。
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将法律冲突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
胡伯的主要贡献在于将属地法的“礼让说”与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家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9.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0.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
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
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11.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
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12.结果选择说: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
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3.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
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
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14.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优点:摆脱了僵化、刻板和机械地着眼于某一客观标志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传统模式,是一种软化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
适应了合同关系复杂多变的需要,增强了法律适用的针对性、合理性。
缺点: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于导致主观随意性,减损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并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说合同准据法应为负担特征给付性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者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15.国际民事关系:(概念、特点、与国内民事关系的异同)国际民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界限、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法律的民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特点:(1)在国际民事交往过程中产生;(2)是广义的国际民事关系;(3)跨越一国国界,涉及两个或以上国家的法律;(4)具有外国因素。
国际民事关系与国内民事关系的异同:相同:(1)都是民事关系,法律性质相同;(2)一些制度和规则相同。
不同:(1)范围不同;(2)基本原则不同: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3)争议解决机构不同。
16.冲突规范:是指用来解决在发生法律冲突时适用何国法问题的,所以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系属: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连结点:(概念,种类,常见的)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双边冲突规范: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根据此系属和实际情况去寻找应该适用某一法律的冲突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有条件的,无条件的)重叠性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应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
17.国际私法中的间接调整方法:是指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某国实体法,作为处理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根据该准据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调整方法。
18.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以法律冲突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
以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为标准,可以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以法律冲突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以法律冲突发生的阶段为标准,可以分为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
19.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由于各国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而同时又互相承认民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在适用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时,将导致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矛盾或抵触现象。
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原因:(1)经济基础:各国经济发展导致各国经贸关系的发展(2)法律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又互相承认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1)直接调整(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0.法律适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是广义的,包括国际私法规范本身的适用和被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民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程序法的适用,按特定根据直接适用的实体民法以及国际私法条约和惯例、国际民事条约和惯例的适用,等等。
21.直接适用的法:指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具有优于法院地国家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的效力,而要求将其直接适用于热特定国际私法案件的国内实体法。
22. 系属公式:(含义和常见的)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
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23. 准据法:(概念,特征,确定)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特征:(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实体法律(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3)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才能确定;(4)是一项项具体的“法”而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
确定: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识别解决可能出现的几个特殊问题(区际、时际、人际法律冲突和先决问题)公共秩序保留等基本制度的制约24.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25.识别:(概念,原因,依据)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