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人杀害被继承人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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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否一定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否一定丧失继承权

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是否⼀定丧失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不能继承被继承⼈遗产。

关于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是否⼀定丧失继承权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是否⼀定丧失继承权1、⼀定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不能继承被继承⼈遗产。

2、法律依据:《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七条⼆、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的具体分析1、故意杀害被继承⼈。

⾸先,在主观上,继承⼈存在杀⼈的故意,不包括过失杀⼈。

在犯罪动机上,不以继承⼈为了取得被继承⼈的遗产为前提。

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

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为,只要继承⼈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的犯罪⾏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2、是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

⾸先,主观上,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且动机为争夺遗产;其次,在客体上,所侵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的⽣命;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为,不论犯罪⾏为是否既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

只要是遗弃被继承⼈,不论是否严重,即失去继承权;对于虐待被继承⼈,则要求情节严重。

⾄于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为的时间、⼿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判断。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为侵占了被继承⼈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活困难等。

5、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不论继承⼈是采取欺诈⼿段还是胁迫⼿段,只要导致被继承⼈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什么?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什么?

Not good at listening to different voices is the greatest negligence of manag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什么?导读: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根据我国《继承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继承人员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那么会绝对导致继承权丧失。

除此之外,如果为了争夺继承的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会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什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哪些情形下遗嘱无效?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立遗嘱人往往希望通过遗嘱对身后事的处分来避免继承人因财产发生纠纷,导致家庭不睦。

但有时遗嘱立的不规范、或者遗嘱内容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甚或遗嘱难以执行导致遗嘱无效,却容易在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

1、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3、老年痴呆被自立遗嘱。

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力减退的情况,如罹患老年痴呆等,容易出现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遗嘱的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于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

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3篇)

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我国民事法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涉及到遗产的分配、继承权的确认等问题。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法院需要严格审查相关法律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

二、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1. 继承人的身份认定(1)审查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审查继承人是否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如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

(2)审查继承人是否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确定的人。

审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资格。

2. 遗产范围的界定(1)审查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审查遗产是否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排除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

(2)审查遗产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转让的财产。

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对遗产进行了赠与、转让,以及赠与、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3. 继承份额的确定(1)审查法定继承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照等分原则继承遗产。

审查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是否公平、合理。

(2)审查遗嘱继承份额。

审查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继承份额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对其他法定继承人权益的侵害。

4. 遗产分割方式(1)审查遗产分割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变价分割等。

审查遗产分割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利于继承人利益的实现。

(2)审查遗产分割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

审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过程中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是否存在争议。

5. 继承权的丧失(1)审查继承人是否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有精神病的人能继承财产吗

有精神病的人能继承财产吗

有精神病的人能继承财产吗一般来说,这个有精神病的人一样可以继承财产,因为他们同样拥有这个继承权,除非这个精神病人符合一些完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等等。

关于有精神病的人能继承财产吗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有精神病的人能继承财产吗1、能,精神病人同样享受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精神病人在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下是享有继承权的;2、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故遗产的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个案件中,双方配偶都已经去世。

所以,对于丈夫的遗产,他的子女和父母有权继承;对于妻子的遗产,她的子女和父母有权继承;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精神病人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与性质

精神病人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与性质

精神病人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与性质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汕头知名刑事律师表示,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一、争议——精神病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病人王某(45岁)在某精神病医院治疗。

一日中午,王某趁医护人员不注意,从四楼窗户跳下死亡。

后王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相应损失,其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部分引起双方争议。

家属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医院方认为,王某是已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精神病人。

实际上,其亲属每月还要为其提供一笔数额不小的医疗和生活费,因此其亲属并未因王某的死亡造成任何物质损失,其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观点比较小编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只要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其他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目前立法上并未予明确,而在实务上观点不一。

从大的方面,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精神抚慰说和财产损失说。

前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死者近亲属精神造成的侵害所应承担的赔偿。

后者则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

在《解释》颁布后,由于其在第17条和18条将死亡补偿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规定,实际已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不同的赔偿项目,精神抚慰说在实务中通常已不被采纳。

关于财产损失说中的“财产”性质,亦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扶养丧失说。

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到财产损害,对此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

继承人有权要求精神国家赔偿项目?

继承人有权要求精神国家赔偿项目?

People who have never failed may not have succeeded eith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继承人有权要求精神国家赔偿项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

现阶段我国法律越来越健全,对于精神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也相对完全。

但是很多人抱有疑问继承人是否可以索取精神国家赔偿项目。

答案是一定的。

但是具体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继承人有权要求精神国家赔偿项目?下面就继承人有权要求精神国家赔偿项目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继承人有权要求精神国家赔偿项目?一、司法解释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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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杀害被继承人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提要]: 李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2003年2月16日晚张某将李某杀害在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给予了立案侦察,张某经过三次司法鉴定后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张某进行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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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2003年2月16日晚张某将李某杀害在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给予了立案侦察,张某经过三次司法鉴定后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张某进行了释放。

李某与张某1987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现未成年。

近十几年来家里生活富裕,有存款20余万元,并且有楼一幢和汽车一部。

家中现金和存款被张某兄长(现为其法定监护人)掌握,事后李某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李某财产进行继承,请求法院判决剥夺张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

「评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应剥夺张某的继承权出现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没有对妻子遗产的继承权,因为张某是杀害妻子李某的凶手。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而且,基于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当遵循同质救济的原则获得救济和保护,并且善良风俗是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道德,也是民法最基本的精神之
一,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和基本要求。

根据以上的规定和精神,张某是杀害妻子的凶手,他是无权继承妻子遗产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对妻子遗产享有继承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的民事活动……”《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张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属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虽然杀害妻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继承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害”的情形,其继承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其兄代为行使。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妥贴。

第一种观点太过主观化,没有考虑到张某是精神病患者就妄下结论。

本案中,张某虽然杀死妻子,但由于其是无行为能力人,已经免除刑事责任,而属于民事权利的继承权也不应被剥夺。

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意味着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的意思自由及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这一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继承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财产权,张某在此案中不负刑事责任,但仍然具有这一民事权利,因此认为张某对妻子李某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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