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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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学校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学校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而民办的不是,属于企业性质。

事业单位改革后,事业单位被分为了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有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推向市场转为企业。

保留的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公益性单位,并在改革之后,强化其自身的属性。

事业单位改革后,学校被分为了两种性质,第一就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这类教师被归纳到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序列当中,并明确规定,义务阶段教师的工资待遇,不允许低于当地的公务员工资,所以这些学校还是属于事业单位,在岗的教师依然是事业编制。

二是高校,此次改革中明确规定,高校教师将是去编织,但是学校还仍然保留事业单位框架。

这样的做法,就是为了减轻财政的负担,达到人员灵活运用的目的。

浅谈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分析

浅谈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分析

论文摘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行政主体地位:既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又是行政相对人。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校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对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从民法的角度来定位的,在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根据高校从事的业务活动,将之归人事业单位序列,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上,高校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从事各种性质的活动,自然应受不同性质的法律调整,在不同领域内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高校的法律地位除了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之外,还包括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本文拟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对高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教育行政关系及其与教育民事关系的区别从当前看,传统的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依据主体地位的不同以及相互关系内容的不同,正逐渐分化为如下两类关系:一类是以权力服务为基本原则,以对学校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教育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方(主要是学校)发生的关系。

可以说,国家教育行政职权的参与及其行政职能的行使,是教育行政关系发生的先决条件。

教育行政关系反映的是国家行政职权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法律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行政主体在与行政相对方发生关系时,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并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在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强制其履行,而行政主体不履行职责,行政相对方只能请求履行或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我国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及规权之路

我国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及规权之路

第26卷第1期河北法学V ol.26,No.12008年1月Hebei L aw ScienceJan .,2008我国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及规权之路龚怡祖收稿日期:2007207202基金项目:NAU 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SK07020)、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C310210)作者简介:龚怡祖(19502),男,汉族,江苏常州人,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教育行政学。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5)摘 要: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是指这种自主权在法律上公、私属性的界定。

高校自主权的源头可追溯至学术自主权、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这也是高校自主权在法律上产生公、私属性界分的根源。

高校自主权与高校法定之权同为一物,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

体制改革使我国高校走向“法人化”成为现实,我国高校客观上具有多种法律主体资格。

我国法律并非没有设置对高校行为公、私属性的应有关注,“事业单位法人”界面承载着复杂的“法律内象”。

具体界分公立高校自主权的公、私职能,设置“角色串通”的防范机制,对于完善我国教育法制,促使高校更准确地履行其法人权利与义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高校自主权;法律性质;权力;权利;公、私职能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8)0120032204The Legal N ature of and the R egulating Approaches for the Autonomythat A China ’s Public U niversity H asGON G Y i 2zu(Public Administration School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China )Abstract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autonomy that a university has refers to its public or private purpose in law ,and usually be givenfrom three origins :the academic freedom ,the government ’s power in education ,the society ’s power in education ,thus brings forth both public function and private function in university ’s autonomy.In the real life of law relationship ,a u 2niversity or college could have more than one legal qualifications ,but keep its legal status unchanged at same time.In fact ,there has been set up a special lawful concern to the legal nature of university ’s autonomy in China ’s law system in transformation period ,the Institutional Corporations Status has already revealed the complexity of university ’s legal position.So it ’s reasonable for us to distinguish the functions of university ’s autonomy from public and private perspec 2tives.This would surely help build a successful law system for China ’s education ,and make all Chines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better perform their power and right ,as well as bear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K ey w ords :autonomy of university ;legal nature ;power ;right ;public and private functions 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是指这种自主权在法律上公、私属性的界定。

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

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
生等领域建设 的不 同于政府 单位 的组 织。但是 随着 改 革开
能, 培养更 多的人才 , 出更 多 的科 研成 果 , 促进 经济 发展 , 造
福 人类社会 。

放,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不 断建立 , 这 些事 业单 位显 然 已经 不是很适应 时代 的发展了 , 各事业 单位需 要重新进 行界 定以
根据我 国制定高等教育法规 的规定 , 自我 国公办 高等学
校批准之 日起就 具有 了法人 的资 格 。但 是我 国公 办高 等学
高 等学 校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得到 了提 高和改 善 , 办 学 的质 量 也在不 断提高 。这种结合 了市 场经济 , 面 向市场争取 教育 资 源 的办学方式 , 让公办高等学校 的主 体地位得 到 了充 分的发 挥, 中国高等教育 系统 也脱胎 换 骨。这种 结果 , 从 法 的角度 分析 , 不难得 出下 面 的结论 : 公 办高 等学 校 的非营 利 的性 质 是没有改变 的, 但是还是取得 了一定 的经济 效益 。这 与企业 是有着不同的 , 这些利润没有进 行分红或 者进行 股东之 间的
办高等学校 的研 究因此 引起 了教育 工作 者和研 究 者 的高度 关注, 但大家关注 的焦点很 多集 中到 目前 教育 改革 的热 点和 存 在的问题 上 , 很 少能 够对 于公办 高等 学校 最基 本 的问题 ,
划分, 而是用 于学 校 的流 动资金 。 由此 可见 , 公 办 高等学 校
故 而, 公办高等学校 法人 仍是事 业单 位法 人 , 但 已是 复合 型
的特 别 法 人 。 三、 从 行 政 法 角 度 表 现 出 的 公 务 法 人 性 质
公办高等学校 , 顾名思义就是从事 高等教 育教学 的组织

我国学校法人类属及存在问题

我国学校法人类属及存在问题

我国学校法人类属及存在问题人资格,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事业单位法人条件”,履行法定的法人登记程序。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自己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学界对“公办学校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否必然是法人”等问题存在争论,但按照《教育法》第31条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我们可以说至少从法理上讲,经过正式批准成立的公办学校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也是基本符合上述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因此,理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类别。

现实当中,公立学校也是作为事业单位来对待的。

相对公办学校而言,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属和法律性质则显得模糊不清。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有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显然民办学校并不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里所定义的“事业单位”范畴。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但民办学校究竟是何种类型的“法人”,还很难在《民法通则》里找到相应答案。

直到1998年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首次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这种尴尬的局面才得到一定改观。

按照该条例的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据此,教育领域的各种民办学校如果具备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设立条件,并且从事学历教育、文化补习、自考助学和学前教育等非营利性活动,则可以经登记部门的行政许可,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而获得法人主体资格。

论建立公私统一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论建立公私统一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论建立公私统一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卢威【摘要】我国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法人制度不同、改革理路殊异,这种"双轨制"倾向难以应对理论诘难与实践困境,建立公私统一的高校法人制度势在必行.公共行政范式的转变为此提供了理论依托.多中心治理的兴起,使得垄断性的国家行政转向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公共行政,公法范围扩张至从事公共事务的第三部门.在国家及其创设的机构之外,从事公共事务的民间自治组织亦应纳入公法人之列.基于此,两类高校均应定位于公法人;同时,为适应其组织特性,应在公法人框架下创设专门的高等学校法人.改革路径是在建立公法人制度的基础上,由法律明确规定高校的法人属性,并据此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期刊名称】《复旦教育论坛》【年(卷),期】2017(015)003【总页数】7页(P25-31)【关键词】公办高校;民办高校;高校法人制度;公法人【作者】卢威【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福建厦门 361005【正文语种】中文重构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完善高校法人制度,既是世界高等教育变革的重要趋势,也是深化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当前,我国高校法人制度呈现出典型的“双轨制”特征:公办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高校①则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而从学界主流观点看,其改革理路分别是公法人化和私法人化。

然而,高校无论由谁举办,都具有共同的高等教育机构本质,共性远大于差异。

其法人制度的“双轨制”倾向往往过于彰显身份差别,如此不仅易在理论上抹杀它们的共性,并且也为不平等的政策实践提供了根据。

那么,两类高校的法人制度有无可能实现统一?若存在这种可能,应将之共同定位于何种法人?对此展开探究,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定位与公法人化改革理路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校具有法人资格,但并未明确其法人类型。

在我国,法人是民法意义上的制度,具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论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论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论 高等 学校 的法律 性质和法律 地位
聂 祥 礼
( 毕节 学院经 济管理 系 , 贵州 毕节 510 ) 570
摘 要: 高等学校是我 国事业单位法人 , 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 具有行政
主体 、 政相 对人 、 行 民事主体 三 重身份 。正确界 定 高等 学校 的 法律性 质 和 法律 地位 , 有助 于加 强 对 高等 学校 的 管理和监 督 , 范高等 学校 的 管理行 为 和服 务行 为 , 规 为行 政相 对人提供 法律 救 济 , 建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校 园, 构
单位法人 。理论 界一般认为 , 18 在 9 6年《 民法 通则》 颁布 之前 , 国高等 学校没有 法人资格 。 自《 我 民法通则》 布到 19 颁 95
促进 校 园管理 法治化 。
关键词: 高等学校 ; 事业单位法人;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主体 ; 行政相对人 ; 民事主体
中圈分类号 :4 C6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 0 9 (060 0 8 . 5 17 — 26 20 )2— 0 1 0
英国学者帕金曾经说过 :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 “ 就是不研究它们 自己。 …此话虽然有些偏颇 , ” 但教育 体制改革 的 现实却迫使我们必须对新形 势下高等学校的角色和地位进行重新审视。高等学校究竟是一个何种性质 的法律 主体? 它 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它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行使法 律、 法规或规章授予的行政职权或公共 管理 职权 ?它与学生 、 师 教 的关 系如何?对于高校的管理行为 , 法院是否应有 司法审查权?如果有 , 审查方式 和范 围如何? 这些 问题从 不同 的 其
改 革 ” 。 根据法理学的通说 ,法 人” “ 是一个 民法上的概念 , 指依法成立 , 是 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 独立享有 民 能 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法 人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 一是依法成立 , 是有 自己的名称 、 二 组织机构 和场所 , 是 三

学校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学校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解释一
学校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职工是教师、教工、辅导员,名称起源于民国,以影响受教育学校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

学校教育是与社会教育相对的概念。

专指受教育者在各类学校内所接受的各种教育活动。

是教育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说来,学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学校主要分为四种: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

学校是教师职业的活动场所,也是教师专业发展的组织环境。

大学属于科研和高等教育的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同司局级有些大学(211)同司局级
中小学属基础教育的事业单位,认识编制同科级。

解释二
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民办的不是,属于企业性质,也算是非营利企业,
另外学校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都在用人单位范围内。

解释三
校办企业只是学校为出资人开设的企业。

具体企业类型要根据工商登记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校办有限责任公司。

即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包括学校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学校与其他股东合作投资等形式。

2、校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即以学校为主体创办,并吸收其他股东参与的公司形式。

还包括股票上市的情况。

3、上述两种情况下,都是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有的情况下,也可能为非独立法人机构,附属于学校这一主体,(现在已经很少或者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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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高等学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摇篮,其科研成果惠及人类的各个领域,故而可以看作是人类思想的宝库,经济建设的“发动机”。教育教学活动是公办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活动,教育工将毕生所学、所感、所悟通过教学活动传授给受教育者,“所谓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但自身还是在不断地从事科研,不断地创新和深化知识,提供更好的促进人类发展的科研成果。教育工作看似是文化的传播和传承,属于精神层面的活动,但它本质实际上是通过改变人的文化和素质进而改变我们生存的物质世界。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无一不是教育活动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教育活动主要承载的公办高等学校是不同于其他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的组织,高等学校法人也有着其特殊法人的性质。
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
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根据我国制定高等教育法规的规定,自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批准之日起就具有了法人的资格。但是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具有特殊的组织形式,在法人自主行使的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性质。本文就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作出分析。也只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才能准确定位和把握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显然已步入到一个关键的时期。改革引起的很多问题接踵而来。公办高等学校过分集中权力,学术研究的能力不断下降等等。对于公办高等学校的研究因此引起了教育工和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但大家关注的焦点很多集中到目前教育改革的热点和存在的问题上,很少能够对于公办高等学校最基本的问题,也就是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进行系统的界定和分析。
教育和学术是公办高等学校的一体两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故而,教育和学术是实现公办高等学校职能的基本手段,这也要求公办高等学校在办学上能够实现自主,实现“教授治学”、“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从而建立以人为主的教学和科研组织,辅之建立由社会力量参与的监督机构和复议机构,从而很好地改善高等学校,尤其是公办高等学校过分受制政府管理的现状。使得公办高等学校更好地实现自治,实现学术管理,丰富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内涵。
上文只是选取四个角度对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当然,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因着公办高等学校的特殊性、复杂性也显示着多维的性质,故而不能一概而论。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性质呈现着不同的性征表现,以上四点是其主要的部分。只有从多角度进行分析,认识和辨清公办高等学校复合型法人的性质,才能更好地对公办高等学校的对内管理和对外关系进行指导。
利用学校办学的资源优势向社会等多渠道筹措资金,这是公办高等学校筹集教育经费的重要手段。还有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服务,科研的成果和学杂书本费用的缴纳,公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得到了提高和改善,办学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这种结合了市场经济,面向市场争取教育资源的办学方式,让公办高等学校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中国高等教育系统也脱胎换骨。这种结果,从法的角度分析,不难得出下面的结论:公办高等学校的非营利的性质是没有改变的,但是还是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这与企业是有着不同的,这些利润没有进行分红或者进行股东之间的划分,而是用于学校的流动资金。由此可见,公办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的法人。
公办高等学校是学术机构,有一定的学术属性。这个属性直接决定了它在管理行为上和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有着很大的不同。行政机关以权力为目的,企事业单位以效率为目标。而公办高等学校则更加自由,是学者自我管理的组织。这种自由、自我的管理是在现代高等大学创立之时就确定的。柏林大学在创立之初就确定了“学术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的准则,这个准则受到了当世及后世传立大学最重要的准则和价值体现。其目的就是让学术免受政治或其他外界力量的干预,而沦为政治或其他外界力量的工具。
四、从学术组织角度表现出的特殊法人性质
从学校组织自身出发研究公办高等学校本质的特征。公办高等学校是进一步传播知识、更深层次研究学问的场所。大学不仅仅是以教学为主要的行为,更多的则是科研的阵地。我国著名的教育家,北大校长蔡元培先生曾说过:“大学者,‘囊括大典,网罗大家’之学府也……”“此大学之所以为大也”。蔡元培先生的话道出了大学最主要的特点,即综合性、学术性和人文性。文、理等多学科的综合性是大学的基本特征,而学术性则是大学区别于其他行政单位最鲜明的属性。对于学术的理解,“学”即为学理,研究;“术”即为应用。以文理为主的综合大学就是“学”,虽然中间可能涉及和夹杂学习“术”,但最终还是以终身研究学问和真理为目的的。
公务法人的概念是来自大陆法系中对于公共公益机构的一种界定,是依照法律设立的法人,主要是为了国家行政职能中无法体现的特定的职能而设立的服务性质的机构。因此相比较一般公务法人的管理职能,它更多的侧重点主要在于服务。我国的公办高等学校也是侧重于服务,这与大陆法系中的公务法人是极为相似的。也就是说,公办高等学校作为公务法人是“公法”上的权力主体和“私法”上的民事主体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共存的。我们研究公办高等学校的公务法人的性质,并不是否定它的其他性质,实际上,公办高等学校在学生的招收、学籍管理、学生学位的授予方面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这就是其公务法人性质的体现。但是,处在现有的民法和教育行政法的约束下的公办高等学校,需重新认识公办高等学校与政府,公办高等学校与学校的教育工、公办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也就有助于解决公办高等学校日益增加的行政法律问题。而引入公务法人的理论,正确界定高校公务法人的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重要的一点。因此,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发展也正在逐步与公务法人明晰权责,争取实现“大学自治”、“办学自主”。这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对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自主的管理学术事务百利而无一害。
三、从行政法角度表现出的公务法人性质
公办高等学校,顾名思义就是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的组织机构,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主要受教育法规的制约。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其基本法人行为,公办高等学校与政府、学生、教师之间的关系,更多的就是表现出行政法律或者准行政法律的关系。因此,公办高等学校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公务法人的性质,而且表现出“公务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二、从社会事业角度表现出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公办高等学校属于我国事业单位的范畴,这就决定了公办高等学校法人自然有事业法人的性质。事业单位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涵义的名词,“事业单位是一类重要的社会组织,它的产生和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密不可分。”
事业单位是建国初期,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出资在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建设的不同于政府单位的组织。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这些事业单位显然已经不是很适应时代的发展了,各事业单位需要重新进行界定以寻求更多的发展。
本文将从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性质的定性和分析出发,试图分析和厘清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性质,继而简单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以期望我国公办高等学校能够更好地发挥它的职能,培养更多的人才,出更多的科研成果,促进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但对于两者并没有作出很明确的界定,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为企业法人;“主要从事非经济活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非企业法人[1]。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以营利和非营利作为主要的区分标准。但是,在我国已确立市场经济的当下,公办高等学校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对公办高等学校的改革进行指导和安排。因此,高校的办学转变成学校自主办学,入学也需缴纳学费,这种转变就使得公办高等学校越来越带有市场经济的色彩,公办高等学校也逐渐具备了法人的性质。
公办高等学校是以传播教育文化为目的的公共性质的事业单位组织。目前仍是属于事业单位的管辖范围。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实行定岗定编,招聘一些优秀的教授大师。利用社会资源创办一些民办的二级学院。这些做法显然打破了原有的事业单位的界定,更加符合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故而,公办高等学校法人仍是事业单位法人,但已是复合型的特别法人。
五、结语
公办高等学校通过不同的方面取得不同的法人资格,有国家层面的事业单位法人;有学术层面的特殊的法人;有含有一定企业性质但非营利性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即意味着有一定的法人财产权和自主办学的权利。这就导致一些高校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违背初期办学的目的,学校领导为中饱私囊乱收学杂费用,贪污腐败。学校老师的科研能力不断下降,为职称不择手段。这些都是目前公办高等学校存在的一些弊端,要解决这弊端就要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实行教育改革就要厘清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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