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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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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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实现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决策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财经大学章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两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

在条件成熟时可成立若干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方式产生,经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校长聘任。

校长根据学校学术工作需要从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课题评审组专家、校内知名学者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校园运动信息化平台APP运行现状及改进方向——以上海财经大学“运动世界校园”为例

校园运动信息化平台APP运行现状及改进方向——以上海财经大学“运动世界校园”为例

第4卷第05期一线视占I A*校园运动信息化平台A P P运行现状及改进方向-----以上海财经大学“运动世界枝园”豸例辛夷熊春林 许诺魏子惠 刘陈弘毅(上海财经大学,上海200000)摘要:智慧校园建设已成为大势所趋。

本项目立足于高校师生体育运动实际,选取上海财经大学使用且有 一定代表性的平台“运动世界校园”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多种形式,总结归纳出现有运动平 台的现状与弊端,同时提出增强平台体验感的建议。

关键词:智慧校园;运动辅助应用软件APP;信息化平台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1 ) 05-0173-02— '引言校园正在向着2.0时代智慧校园转变。

学生就餐、图书馆预定与书本借还、学习在线教育平台、体育锻炼平 台以及其他一系列综合服务平台,越来越多的校园生活 更进一步向“云”发展。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极 大冲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给校园生活和学习带来极大 地麻烦。

这是对己有智慧校园建设基础设施和管理经验 的一次严峻考验。

本团队以上海财经大学为中心,以网 络问卷调查和线上访谈等方式,选取该校运动平台“运 动世界校园”作为研究对象,找出现存平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促进智慧校园的建设和发展。

二、“运动世界校园”平台运行现状高校青年学子,朝气蓬勃,然而受学业压力等影 响,部分青年学生忽视体育锻炼,高校体育类平台应 运而生。

“运动世界校园”是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指定 的学生锻炼平台,其主要功能是记录学生的学期跑步 数据,督促学生锻炼身体。

平台仅跑步一项就推出“一起跑”“计分跑”和“自由跑”三大形式,最近又推出“室 内锻炼”板块。

除此之外,团队还统计出比较明显的 二十八项功能。

网络调查问卷、专家线上访谈显示,平 台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功能的结构性矛盾平台功能存在明显的冗杂现象,结构性矛盾突出。

问卷调查发现:仅有39%的同学认为平台功能 合适,61%的同学反应或多或少偏离合适水平。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沪财会〔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夯实本市会计人才培养梯队建设,为本市“十四五”时期会计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人才储备,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目标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会计高级(后备)人才,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提升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

二、报名条件根据要求,参加报名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目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满四年;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资格条件1. 取得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身体健康。

三、选拔程序培养对象的选拔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主管财政部门及上海财经大学协助完成。

具体程序如下:(一)正式申报。

申报人员应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ACM/userLogin.jsp)进行注册登录,登录后在“会计人才培养报名”模块中进行网络报名,按照操作手册或系统提示完成报名流程,其中,须按要求下载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意见》。

报名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至4月21日,申报资格需经申报人员所属主管财政部门及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方为有效。

上海财经大学2021年自主招生简章

上海财经大学2021年自主招生简章

上海财经大学2021年自主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科学选才,尊重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通过科学有效途径选拔思想品德优秀、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高校招生改革,经教育部批准我校2017年继续进行本科自主招生试点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符合教育部规定2017年高考报名条件,品质优秀、身心健康、社会责任感强、素质全面,具有明显财经专业兴趣、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高中阶段获得以下条件之一的优秀高中毕业生优先: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数学、化学、物理)省赛区一等奖(含)以上者;
2、高中阶段在省级数学、语文(作文)、英语竞赛中获其中任意两个不同学科省级二等奖(含)以上者;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财经素养大赛二等奖(含)以上者。

(二)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4月4日。

(三)报名程序
网上报名需扫描上传以下材料:
①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由所在中学审核,加盖校级公章。

②复印高中阶段获得的相关获奖证书。

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曲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曲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曲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4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齐新孙向东【审理法官】马喆齐新孙向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曲xx【当事人】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曲xx【当事人-个人】曲xx【当事人-公司】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代理律师/律所】宋明利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赵巧睿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明利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赵巧睿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明利赵巧睿【代理律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

但财经大学青岛研究院并无证据证明其解除与曲xx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的制度依据或法律依据,故,应由财经大学青岛研究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审据此认定财经大学青岛研究院解除与曲xx 的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解除,进而判令财经大学青岛研究院向曲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上海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上海市政府在上海市普通高校设立上海市奖学金。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一、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1、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上海市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3、上海市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以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名额为准。

二、评选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较高;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三、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1、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部分院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为成员的上海市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2、各院系要成立以院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小组。

3、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5、同一学年内,上海市奖学金与人民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出现兼得情况,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采取依据最高额度发放的方法。

四、评选程序1、每年十月份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上海市奖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分配评选名额。

2、各院系党总支通过班会、年级大会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让全体学生了解和知道评比的条件和原则,组织本院系学生进行申请。

《上海财经大学》PPT课件

《上海财经大学》PPT课件

5
AT&T/TCI
700
6
Nations Bank/美国银行
616
7
英国石油/美国石油
540
8
世界通讯/MCI
434
9
戴姆勒-奔驰/克莱斯勒
405
10
法国 Total/比利时 PetroFina
390
2021/4/26
21
2000年全球十大并购事件
1. 沃达丰收购曼内斯曼 2. 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组成超级巨人 3. 辉瑞争购沃纳—兰伯特公司 4. 葛兰素威康联姻史克必成 5. 美国大通银行收购J.P摩根 6. 瑞穗控股公司---世界最大的金融集团 7. 联合利华收购贝斯特食品公司 8. 百事可乐134亿兼并魁克 9. 通用电气收购霍尼韦尔 10. 谢夫隆购买德士古
➢ 法规制约 ➢ 审批限制 ➢ 外汇管制 ➢ 政策缺陷 ➢ 信息中间缺乏
2021/4/26
29
无形资产
➢ 没有物质实体,但能为企业或所有者长期 带来收益的资产
➢ 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商誉,土 地使用权,版权
2021/4/26
30
商标权的价值
排名
商标
2006年
1
可口可乐
670
2
微软
599
3
IBM
➢亚当.斯密:
– “守夜人”,维持市场秩序 – 反垄断,e.g. 微软垄断案
➢现代理论:
– 市场失败 – 外部效应 – 信息不对称 – 公共产品(灯塔问题) – 自然垄断
2021/4/26
35
成本和收益问题
➢收益
– 1+1>2,成本节约,合并部门
➢成本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招生目录2023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招生目录2023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招生目录2023一、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学习年限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经济学院、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财经研究所)、金融学院、数学学院、统计与管理学院、法学院、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交叉科学研究院、会计学院和商学院除工商管理专业外的其他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

三、招生专业见专业目录部分具有一级博士学位授权的相应二级学科专业,详见下表。

四、招生名额拟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90名左右。

录取时将视教育部实际下达计划数、生源状况和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招生总数及各专业招生数进行适当调整。

五、报考条件1.拥护中国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须修读过报考专业硕士生的主要课程,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与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相当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同等学力考生须于2022年11月15日前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附上相关材料的证明。

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办理报名手续。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标准。

4.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5.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6.报考申请考核选拔方式的考生,除符合第1、2、3、4、5条各项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所报考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案中的申请条件。

7.报考直接攻博选拔方式的考生,除符合上述第1、3、4条各项的要求外,还须符合《上海财经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9月修订)》(上财行规〔2021〕25号)的各项要求及报考学院(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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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

1921年学校迁至上海,创建上海商科大学。

1932年独立建校,定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

1950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政经济学院。

1985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财经大学,简称上海财大或上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UF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中山北一路校区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昆山路校区位于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

学校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与支持;学校积极服务国家财政经济事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学校积极服务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学校根据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办学规模。

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施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条学校校训是:厚德博学,经济匡时。

第十一条学校办学理念是:面向社会、求真务实、立德树人、经世济国。

第十二条学校创建于1917年,校庆日为9月17日。

第十三条学校徽标整体构图为双圆环图案,外圈上为学校英文全称,下面“1917”是学校建校年份;内圈上为陈云题写的上海财经大学校名,校徽中央为一枚安阳铲形古币与一本打开书籍叠加的图案。

校徽标准色为上财红,基准色值:CMYK(50,100,100,20)。

学校徽章是以陈云题写的校名为图案的证章。

第十四条学校的代校歌是《从头超越》。

第二章愿景与使命第十五条学校愿景是:基于卓越的研究和教学,成为国际知名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十六条学校使命是:立德树人,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民族精神,富有创造力、决断力及组织力的卓越财经人才;探索真理,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匡时济民,参与公共服务,引领社会发展;传承文化,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十七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复合型、外向型、创新型”为人才培养规格,促进学生“素质、知识、能力、体格”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致力于发挥多学科特别是财经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崇尚学术自由,推动学术进步。

第十九条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用先进理论、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发挥思想库、人才库、信息库作用。

第二十条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一条学校致力于建设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一流社会主义大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一)坚持现代化战略。

学校主动顺应时代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推进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管理和教育设施的现代化。

(二)坚持国际化战略。

学校借鉴国际高等教育先进理念和办学经验,以国际视野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加强高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国际化,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

(三)坚持信息化战略。

学校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教学、科研、行政事务信息网络一体化平台,持续提升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水平,实现知识管理和知识共享,不断提高办学效率。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努力构建和不断完善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法、文、理诸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彰显财经特色。

第三章学生第二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继续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五)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三十二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八)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学校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学术组织第四十六条本章所称学术组织,主要包括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

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的机构。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学校的办学传统与特色,设立学院(系、部、所)。

学院(系、部、所)根据需要设立下属相关组织。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学院(系、部、所)进行新设、变更、撤销。

第四十八条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院的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聘请人员,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学院人员。

(三)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预算和决算,自主制定财务分配方案。

(四)在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经费和设备规格范围内,自主配置物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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