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育教学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财经大学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财经大学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学项目的管理,促进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学项目建设,进一步合理使用各种教学项目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号)、上海市和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项目经费包含:教育部下达的各类教育教学研究、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各类教育教学研究、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项目经费以及对教育部、市教委立项教学项目资助配套的相关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教学经费管理体制。
分管财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对教学经费的管理进行具体领导,建立健全教学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教学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院(部、所)对本部门教学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院和专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为教学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研究进度。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教学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教学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教学经费预算,在项目建设的同时保证经费使用进度。
第六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生处是学校教学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教学项目全程管理,包括项目申请、项目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负责协助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审批预算调整,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到账分配;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教学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生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报销项目经费。
关于印发上财人〔2006〕22号《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

各院系及有关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研人员选聘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五日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研人员选聘管理办法上财人〔2006〕22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新进教师、科研人员的质量,保证各院、系、所(以下简称部门)在新进教师、科研人员工作环节中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在每年十月份向人事处提出下一年度岗位需求申请,岗位需求一般应细分到二级学科或方向。
人事处根据各部门的岗位编制数进行岗位需求审核。
岗位需求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统一下达下一年度招聘需求计划。
第三条部门决定拟聘候选人的应聘人员名单。
人事处或部门通知应聘人员参加应聘考核程序。
第四条所有应聘人员应向部门教师(可含研究生)进行学术报告。
学术报告内容为应聘人员的博士论文或最新研究方向。
学术报告时间不少于45分钟。
听讲教师中非面试小组成员的教师不少于9人。
学术报告结束,听讲教师填写《学术报告反馈表》。
第五条部门成立面试小组。
面试小组是部门进行面试工作的常设机构。
面试小组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有教授委员会的院系,面试小组成员应当由教授委员会成员组成。
面试具有正高职称的应聘人员时,面试小组成员必须具有正高职称。
面试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六条面试小组成员根据应聘人员简历、学术报告等材料对其进行面试和评议。
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到会参加面试,但不得作为面试小组成员,不得发表影响面试小组成员独立判断的意见。
面试结束,面试小组成员填写《专家考评表》。
第七条部门党总支对应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考核,并填写《应聘人员业务、思想考核汇总表》中的思想考核意见。
第八条院长(系主任)根据应聘人员情况、面试小组考评意见、本部门的学科发展需要、应聘人员申请学科的岗位数,结合部门党总支考核意见等因素做出是否拟聘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对于拟聘人员,部门应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内部请示(包括岗位、岗级、待遇、拟聘职务等信息);对于需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还需提交认定聘任申请;2、应聘人员个人到我校工作的申请;3、《学术报告反馈表》(不少于9份)及其汇总表;4、《专家考评表》;5、《应聘人员业务、思想考核汇总表》;6、《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应聘人员填写);7、应聘人员个人承诺;8、应聘人员简历、科研成果目录(标明发表刊物或出版社名称、合作情况、发表日期);9、学历学位、奖励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等;10、两名专家的推荐信(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语言表达、外语水平等情况;应届毕业生的推荐专家应包含其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2018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公开的内容第四章公开的途径和处理方式第五章保密审查第六章监督和救济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深化校务公开和党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根据《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本实施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学校本着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开学校信息。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的校内外信息,学校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办公室。
第七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为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校长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工会、宣传部、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信息化办公室、财务处和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管理手册

本科教学质量管理手册教务处二〇〇六年十月上财教(2006)第18号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管理手册教务处二〇〇六年十月目录一、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的制订1. 培养方案2. 教学计划二、专业建设与招生1. 专业建设2. 招生环节3. 双专业、双学位教育三、选课管理1. 选课准备2. 选课内容3. 选课安排四、课堂教学1. 教学准备2. 规范教学3. 教学秩序五、考试管理1. 考试组织与命题2. 监考与阅卷3. 补考与重修4. 考试舞弊处理六、实践教学1. 毕业实习2. 毕业论文(设计)3. 实验教学七、第二课堂与素质教育1. 社会实践2. 第二课堂3. 科研创新八、学籍与学位管理1. 新生入学2. 成绩登录3.自主选择专业与转学、转专业4.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核九、课程与教材建设1. 课程建设2. 外语和双语教学3. 教材建设十、教学质量监控1. 教学督导2. 学生评教3. 听课制度4. 教学检查5. 课程评估6. 教学事故处理附录:1. 教学大纲样式(货币银行学)2. 听课评价表3.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调查问卷4. 上海财经大学使用双语教学课程考核表5. 教学事故范围6. 试卷分析表7. 试卷样张8. 毕业论文等有关表格本科教学质量是人才培养的保证,是评价和衡量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科教学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牢固确立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本科教学工作要着眼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更加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为此,要把学校的主要精力真正放到教学工作上来,把质量意识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不断推进高等学校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开创本科教学工作新局面。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
1921年学校迁至上海,创建上海商科大学。
1932年独立建校,定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
1950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政经济学院。
1985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财经大学,简称上海财大或上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UF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中山北一路校区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昆山路校区位于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
学校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与支持;学校积极服务国家财政经济事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学校积极服务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上海财经大学涉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财经大学涉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财经大学档案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涉密档案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涉密档案保密工作。
第三条涉密档案是指带有“绝密”、“机密”、“秘密”或“内部事项”密级标识的档案,其载体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其类型包括党群、行政、教学、科研、校产、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声像、实物、人物等十三类。
第四条涉密档案的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分级负责、集中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学校各类涉密档案,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涉密档案管理工作。
校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涉密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密档案的收集、归档第六条涉密档案实行独立制作、独立归档。
学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在指定地点进行涉密档案的分类、整理、装订、编目等制作过程。
涉密档案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纸张、电子痕迹按密件销毁程序处理。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在向档案馆移交涉密档案前,应当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
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单位按密级、保密期限确定程序办理。
移交时应编制《上海财经大学涉密档案移交目录》。
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归档部门和档案馆各存一份。
第八条组卷归档的涉密档案应在案卷封面做出与卷内密件相同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
卷内有多份密件的,应当按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识。
组件归档的涉密档案应在归档文件首页做出对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
第九条电子涉密档案归档时,归档部门应指定专人将涉密电子档案用保密设备刻录至光盘后送交档案馆,经档案馆专人验收后,签字封存,并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
第十条档案馆应定期对涉密档案收集、归档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报。
第三章涉密档案的保管第十一条涉密档案由专门的涉密档案库房进行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培养计划

保险精算 101564 计算机编程
3.0
5
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0910 金融模拟与实验▲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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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精算 100939 再保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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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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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
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0878 国际公司金融
2.0
5
2012-9 保险
2
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5203 体育Ⅱ☆
1.0
2
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0914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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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1560 (中级)微观经济学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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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6401 军事理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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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1299 法律基础■
2.0
6
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2627 保险法
2.0
6
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5634 投资银行学
2.0
6
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2433 保险经营管理
2.0
6
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5621 证券投资分析△
2.0
6
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2628 基金管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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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2612 生存模型
4.0
4
2012-9 保险
保险精算 101110 公司金融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财经研究所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三、禁止行为第五条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工作和活动中,应杜绝以下行为:(一)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未经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愿,而在本人发表的作品中署他人姓名。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六、惩戒第十四条对经调查确认的学术违规事件,学术规范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对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本校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惩戒措施:(一)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处以行政处分。
(二)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如果涉及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三)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惩戒措施执行。
第十六条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规范工作小组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规范工作小组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作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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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育教学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的保密管理,确保本科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上海财经大学保密工作暂行办法》(党发【2014】27号),结合教务处和本科招生办公室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上海财经大学教务处和本科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教育教学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相关工作岗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保密工作的实施。
本科教育教学保密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教务处和本科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和保密管理人员根据学校保密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部署,定期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工作培训,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第六条本科教育教学保密工作范围包括文件、资料和介质保密、招生工作保密、培养工作保密、学位工作保密、宣传报道、会议和网络信息保密、档案保密、印章和人员管理等。
第七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产生或者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各办公室,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流程和工作程序,由承办人提出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报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批。
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内部事项”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必须严格管理,未经分管保密工作领导的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第三章文件、资料保密第九条文件、资料保密指国家、学校密级文件、资料(包括收文、发文和內请)和内部件的保密。
国家、学校密级文件和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和学校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及其载体,以下简称密件。
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学校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工作资料、文件及其载体。
第十条本科教育教学密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存放、清退和销毁工作由教务处行政办公室和本科招生办公室保密管理人员统一负责。
密件管理的各个环节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密件的阅读按发文单位规定的范围进行传阅。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密件传阅由保密管理人员传递,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规定。
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
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机要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
第十二条密件原则上不得复制、扫描,确因工作需要,须严格遵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经教务处和本科招生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复后复制,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密件,须经教务处和本科招生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携带密件必须两人以上;携带密件不准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十四条密件以及内部资料的销毁工作由教务处行政办公室和本科招生办公室保密管理人员统一负责,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送上海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未销毁前将密件安全放置在保密室,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做废品出售。
第十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管理、集中销毁”,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本科招生工作保密第十六条本科招生工作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重要的前置环节,除全国高考统一招生外,学校本科自主招生、高校专项、综合评价、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语言类保送生、港澳台免试入学以及我校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其他各类特殊类型招生(以下简称特殊类型招生)同样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凡涉及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职责和保密要求。
保密教育和培训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十七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须加强对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命题和审题工作的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实施,使相关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
第十八条参加命题和审题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工作纪律,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命题和审题人员要签订《特殊类型招生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命题和审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相关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者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和审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专用的试卷保密室,按《上海财经大学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试行)》(上财委密﹝2015﹞2号)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试卷的制作、印刷、存放、运送、保管、整理、领取和启用根据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按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管理。
评卷人员不得向外公布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查的试卷。
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
所有答卷均应当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第二十四条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按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管理。
未经许可,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开。
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改动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五条参加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考生在报考、复试、录取阶段的有关材料和考生答卷,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4年,到期后按《上海财经大学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上财委密﹝2014﹞2号)要求销毁。
第二十六条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专职的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的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入学考试,应当回避接触当年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
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的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入学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务工作。
第五章培养工作保密第二十七条本科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课件、习题、教学录像等均为授课教师的个人作品成果,学生作业、论文、报告、案例等均为学生的个人作品成果,未经授课教师本人或学生本人许可,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印刷、散布,或窃取、抄袭作品成果。
第二十八条本科学生课程考试工作主要由承担本科学生课程教学任务的各学院负责组织完成。
命题教师须严格遵守课程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命题试卷需完整密封后提交学院教务秘书处。
学院教务秘书要落实命题试卷收卷登记、印刷登记、领卷登记等工作,做好试卷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科学生课程考试前,各学院要加强命题教师、主考、监考及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与职责培训,明确考试安全责任制。
考试结束后,考务人员要回收全部试卷、答题纸等考试材料,装入试卷袋中密封签名。
学院在做好试卷袋回收登记后交任课教师进行阅卷。
阅卷过程中应严格注意答题材料保密。
第三十条阅卷结束后,各学院要做好学生答卷的整理和保管工作,保存期限为至少7年。
到期后按《上海财经大学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上财委密﹝2014﹞2号)要求销毁。
第三十一条本科学生课程考试成绩、本科学生学业成绩,按内部事项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本科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和学业成绩,未经教师本人或学生本人许可,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课程考试成绩和本科学生学业成绩。
第三十二条教学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结项总结等各项材料,按照内部事项进行管理,以项目年度进行分类保存,除需要归档的项目材料之外,其他相关的项目材料自项目获批结项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到期后按《上海财经大学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上财委密﹝2014﹞2号)要求销毁。
第三十三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保密工作,参照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保密要求执行。
第六章学历、学位工作保密第三十四条本科学生的学籍、学历、学位等信息按内部事项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本科学生个人信息,存放本科学生学籍、学历、学位信息的电脑应定期更新杀毒软件。
第三十五条凡研究成果不属于国家保密范围,但涉及专利申请、成果推广、技术转让以及技术或商业秘密等,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背景为企业资助的重大项目,且撰写过程确实无法回避保密数据,按资助企业要求需要保密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由学生提出保密年限的申请,指导教师及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保密期限到期后毕业论文自动解密,在保密期内该毕业论文存档的电子及纸质版毕业论文不得查阅及公开。
第三十六条涉密毕业论文在参与各类评优评奖时要区别对待;不同意公开的非涉密毕业论文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奖。
第三十七条本科学生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由教务处负责制作,各学院统一进行发放。
证书的转移、发放均须进行签收登记,签收发放登记单分别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和各学院保存。
作废学历证书交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销毁处理,作废学位证书按《上海财经大学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上财委密﹝2014﹞2号)要求定期销毁处理。
第七章宣传报道、会议和网络信息保密第三十八条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由教务处和本科招生办公室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涉及内部事项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去密处理后才能宣传、展出。
第三十九条召开与本科教育教学事项相关的带有保密性质的会议,要选择内部具有保密条件、管理规范的场所,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事先声明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等,会议材料须登记入册,会议结束后须回收所有会议材料,并按密件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十条各类本科教育教学会议的会议材料、记录和录音按内部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联网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核。
网上如发现涉密信息,应及时向两办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
第四十二条建立备案、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组织对教务处和本科招生办公室网络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堵塞泄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