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惠民资金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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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林业厅2018年2月9日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林业厅依照有关规定向大别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监督办),对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办业务工作接受森林资源管理处指导。

第四条监督办应当按照省林业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监督办负责实施省林业厅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省林业厅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驻在地区森林资源利用和林业行政管理工作,对驻在地区经省级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森林采伐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监督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建立森林资源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对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开展巡查;建立森林资源监督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森林资源监督发现问题;(三)监督驻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通报森林资源监督情况。

第六条监督办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并对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按月向省林业厅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月报;(二)对发现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即时向省林业厅专项报告;(三)按年度向省林业厅和驻在地区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提交森林资源监督年报,反映本年度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并附负面清单。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鄂林办策[2014]28号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鄂林办策[2014]28号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鄂林办策〔2014〕28号)各市、州、县林业局,省林业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执法有关情况的通知》(鄂政法治办〔2014〕1号)的要求,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调研提纲)。

二、调研对象全省各市、州、县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三、调研方式本次调研采取函调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1、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涉及林业改革取向,事关重大。

请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人开展此项工作。

2、本通知所称行政执法与《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条同义,包括针对管理服务对象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

3、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调研提纲(附件1)的相关内容,调查、研究和总结本地区、本单位林业行政执法的主要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打算和建议等,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要求内容全面,详实,文字简练。

4、各地、各单位要在认真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林业行政执法机构调查表》(见附件2)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表》(见附件3)(相关表格请到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中下载)。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业主管部门,神农架林区林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现将《省林业局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共同努力完成2020年林业各项工作任务。

湖北省林业局2020年3月2日省林业局2020年工作要点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是实现“十三五”目标和布局“十四五”规划的承启之年,也是“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和长江大保护“双十”工程的结账之年。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决心意志,压紧压实防控责任,精准稳妥复工复产,积极推进国土绿化、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等工作,加快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开创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力争完成人工造林111万亩、封山育林97.6万亩,新增国家森林城市1个、省级森林城市3个,林业总产值4100亿元。

一、深入开展国土绿化以“无山不绿、无水不清、无路不荫、无村不美”为目标,以荒山、岸线、通道绿化为重点,以“成活成林”为标准,克服疫情不利影响,开展国土绿化攻坚。

(一)推进精准灭荒工程。

力争完成精准灭荒造林63万亩,落实近三年新造林管护抚育和补植补造责任,实现“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林业三年任务按要求收官。

(二)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程。

完成长江两岸造林22.1万亩,力争“十大标志性战役”林业任务按要求完成。

开展汉江两岸造林,加强汉江、清江干流岸线封育保护和生态修复。

(三)推进国家林草重点工程。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 《省林业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具体措施》的通知-鄂林策〔2020〕58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 《省林业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具体措施》的通知-鄂林策〔2020〕58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林业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林业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具体措施》的通知鄂林策〔2020〕58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省局研究制订了《省林业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具体措施》,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林业局2020年6月19日省林业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具体措施为落实我省优化营商环境“30条”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如下:一、多渠道完善服务,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一)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梳理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办事指南,统一工作标准,实现“不见面”的行政审批。

(责任单位:法规审批处、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相关处室)(二)持续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完善“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办事机制,推进“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全覆盖,线上线下数据同源、服务同源、功能互补、无缝衔接。

进一步完善林业高频便民服务事项与“鄂汇办APP”对接,实现“马上办、掌上办”。

(责任单位:法规审批处、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相关处室)(三)充分利用政企沟通机制。

运用“12345”服务热线和“好差评”系统,建立“1个工作日签收、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15个工作日办结”的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政务服务“零距离”。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鄂林办计〔2017〕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林办计〔201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为认真贯彻《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发〔2017〕21号)和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湖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精神,抓好涉及林业部门的“三大行动”的组织实施,我厅研究制定了《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制定湖北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精心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长廊,继续推进“绿满荆楚”行动,大力实施“精准灭荒”,不断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管护,深入推进林业改革,严厉打击破坏林业生态资源行为,如期完成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林业部门工作任务。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鄂财建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建规〔2019〕3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加强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2019年3月14日附件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预算法》、《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预规〔2017〕21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通知》(鄂财绩发〔2018〕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对市县开展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配规范、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5年(2019-2023年),到期自动终止。

确需延续的,应对项目进行政策评价和绩效评估,按照《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林业贴息资金监督检查督办会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林业贴息资金监督检查督办会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林业贴息资金监督检查督办会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林业贴息资金监督检查督办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
经研究定于2013年5月召开全省林业贴息资金监督检查督办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各市州林业局分管贴息工作的领导和经办人员。

二、会议内容
总结前段时间开展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检查监督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会议时间
2013年5月2日下午报到,3日上午开会。

四、会议地点
省林业厅招待所(楚林宾馆)。

五、注意事项
各参会单位于2013年4月27日前上报参会人员名单,以便安排房间,同时报送前段时间开展林业贴息资金监督检查自查情况汇报材料。

邮箱地址:*****************。

联系人:王莺办公电话:***********
手机:139****2099
附表:参会人员登记表(含司机)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附表:
参会人员登记表(含司机)单位
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结束——。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惠民资金监管的通知-鄂林规〔2021〕46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惠民资金监管的通知-鄂林规〔2021〕46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惠民资金监管的通知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惠民资金监管的通知鄂林规〔2021〕46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省委第八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林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和退耕还林补助等林业惠民资金使用管理,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斩断伸向林业惠民财政补贴资金的“黑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确保惠民政策落地见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林业惠民资金常态化监督检查。

要按照天然林保护、公益林补偿、生态护林员选聘和退耕还林补助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度县级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准确、足额地把上一年度补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精准兑现到补偿补助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滞留、欠拨补偿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每年3月5日前,要将上一年度补偿补助资金发放大数据上报省局天保中心和退耕中心。

运用省纪委“扶贫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和“全省重点林业工程监管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公开公示。

要创新宣传方式,利用互联网、公开栏、宣传标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业惠民政策,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提高群众对林业惠民资金补助政策的知晓度和普及率。

要严格落实天然林保护、公益林补偿、生态护林员补助“八公开”制度和退耕还林“九步走”要求,及时准确公开补偿补助资金发放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偿补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落实强林惠民政策不走样、不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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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惠民资金监管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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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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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惠民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
根据省委第八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林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和退耕还林补助等林业惠民资金使用管理,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斩断伸向林业惠民财政补贴资金的“黑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确保惠民政策落地见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林业惠民资金常态化监督检查。

要按照天然林保护、公益林补偿、生态护林员选聘和退耕还林补助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度县级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准确、足额地把上一年度补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精准兑现到补偿补助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
占、滞留、欠拨补偿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每年3月5日前,要将上一年度补偿补助资金发放大数据上报省局天保中心和退耕中心。

运用省纪委“扶贫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和“全省重点林业工程监管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公开公示。

要创新宣传方式,利用互联网、公开栏、宣传标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业惠民政策,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提高群众对林业惠民资金补助政策的知晓度和普及率。

要严格落实天然林保护、公益林补偿、生态护林员补助“八公开”制度和退耕还林“九步走”要求,及时准确公开补偿补助资金发放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偿补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落实强林惠民政策不走样、不变通。

三、建立健全林业惠民资金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退耕还林条例》、《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湖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各地要根据实际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细化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措施,堵塞各种资金管理漏洞。

四、全面加强公益林、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或天然林区划落界协议书和管护责任协议书,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

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健全管护体系,完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责任和措施。

加强检查验收和日常监管,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配合公安机关健全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和退耕还林成果。

五、严肃追责问责。

按照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天然林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和省
政府印发的《湖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省局将对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部署不力,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并将情况通报纪委监委。

湖北省林业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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